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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與法  
憲政建設的統合模式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11chelsea.com     時間:2011/6/23 15:24:00

憲政建設的統合模式
——超越“上/下”之爭的第三條道路
苗連營  鄭州大學法學院  教授 , 鄭磊  
 
 
 
憲政建設是一套復雜的由各種社會條件支撐的制度實踐,與特定社會的歷史傳統、政治結構、經濟基礎有著密切的關聯。一個國家選擇什么樣的憲政建設道路,并沒有一套可供遵循的絕對規則,而必須深深根植于特定的社會土壤之中。當前,我國正處于波瀾壯闊、風起云涌的社會大變革時期,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等戰略目標同樣體現著人們對一種理想的憲政秩序的憧憬與向往。在這一時代進程之中,理性地選擇憲政建設的路徑與模式對于積極穩妥地推進社會轉型與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上/下”作為一個解釋框架
    任何解釋中國憲政問題的理論,都必須清楚中國發生了什么。如果一種分析框架不能容納所要分析對象的關鍵要素,那么,據以得出的結論便無法回避讀者有關“解釋力”的正當詰難。然而,無論是東方還是西方,作為憲政概念之中天然的兩造力量,同時也是憲政建設的實踐主體——政府與公民,他們已經選擇或者將要嘗試的建構策略無疑決定著憲政建設的指向與節奏。因此,基于“政府—公民”的主體視角,從方法論的角度出發,我們有可能為殊途的憲政建設找到一種同歸的分析框架。
    (一)“上/下”:一個解釋框架
    解讀西方國家憲政的生成路徑,哈耶克關于社會秩序的“進化論理性主義/建構論唯理主義” [1]和道格拉斯·C·諾斯關于制度變遷的“誘致性/強制性” [2]分類,通常被當作是解釋歐美經驗的有力框架。晚近不斷有中國學者嘗試借助哈氏的社會理論和制度經濟學的研究成果,以“建構秩序”與“自生自發秩序”、“理性主義”和“經驗主義”、“政府主導型”與“社會演進型” [3]等為分析框架,來解釋百年中國憲政建設的基本風格,并努力從中尋找新的“路線圖”。 [4]不可否認,這些探索豐富了比較憲政研究的理論體系,也為中國憲政建設的道路選擇提供了諸多借鏡。然而,自從人類步入相對主義哲學時代,任何非此即彼的二元劃分方法,往往僅僅是滿足了學理研究上的類型化需要,真實世界遠非那樣涇渭分明。勒內·達維就曾直陳,“這些討論費了不少筆墨,但無多大意義”。那種試圖在兩種模式之間劃出一條清晰界線的努力,注定將無功而返。即便如此,我們仍無法避免從事同樣的工作。正如達瑪什卡辯解的那樣:“如果我們的分析框架有助于更好地界定和分析一國法律實踐的形態,如果它提出新的、孕育著豐碩成果的考察路線,那么,它所具有的不完備性便是可以容忍的了。” [5]
    客觀評說,中國的憲政建設既充滿了政府主導的建構理性色彩,也包含著實用主義旨趣的功利成分,還攜帶著經驗主義的特質。要解釋它,哈耶克的理論以及制度經濟學創造的解釋工具都略顯單薄。相反,我們卻能從中國人的日常話語中獲得某種智識幫助,我們不妨稱之為“上/下”話語。在國人的日常生活中,“上面”、“下面”是被頻繁使用的模糊表達方式。盡管它聽起來略顯通俗,但就語義學上所蘊藏的豐富含義而言,卻是形象地描述了中國憲政建設道路的混合風格。從學術研究角度看,“上/下”也是一對很有學術涵蓋力的概念。它既可指涉政府與公民之間的“上下關系”,也可表征國家與社會之間的“上下關系”;既可容納一國之內的中央與地方的“上下關系”,還可泛指經濟基礎與上層建筑的“上下關系”。因此,運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這對范疇,或許更能全面描述中國憲政建設的復雜圖景。不過,正如馬克思所批評的那樣,哲學家們總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釋世界,而問題在于改造世界。“上/下”作為一個解釋框架,它不僅描述了中國百年的憲政歷程,還可為進一步的建構性研究提供經驗支持和概念工具。
    (二)“自上而下”是中國憲政建設的基本模式
    從動力來源角度反思中國百年的憲政建設歷程,“自上而下”還是“自下而上”的道路之爭,始終是觀察立憲與行憲的一條重要線索。從清末立憲運動開始,中國的憲政建設就走上了一條與西方國家截然不同的發展路徑。“百日維新”、“辛亥革命”、“五四運動”、“軍政/訓政/憲政”、“鄉村建設運動”等政治、文化、社會思潮的輪番上演,數部憲法或憲法性文件的粉墨登場與退場,無不是國人建設憲政國家的孜孜探索。回顧新中國走過的風雨歷程,如果要對六十多年的政治史和憲政史作個劃分的話,前三十年只能說是通過不斷革命建立了新的社會主義傳統,初步搭建了民族國家的政治框架,社會從一個舊的“大一統”走向了新的“大一統”,充滿浪漫主義色彩的群眾性大民主,恣意橫行的法律虛無主義,無疑是憲政建設過程中一次次代價沉重的試錯,真正的民主、法治、憲政建設并沒有鋪陳開來。1978年的“改革開放”,作為一個時刻、一個事件,才真正拉開了當代中國憲政法治建設的帷幕。
    經歷了“文革”十年的激情動蕩,執政者、人民都在思考中國民主、法治、人權、憲政建設的出路。與西方國家在近代立憲過程開始之前,就已經有了比較成熟的市場經濟制度和市民社會,民主政治也亦顯露雛形等背景不同,我國憲政建設的前行并非主要來自于社會內部自發性力量的推動,而是在內憂外患的歷史條件下,由政府自上而下主導推進的。這就注定了憲政在我國不可能純粹是一種自生自發的秩序,其斑斕成熟既需要社會自身孕育適宜的水土條件,也需要政治精英的理性建構。改革開放以來,遵循“走一步,看一步”、“摸著石頭過河”、“讓一部分人先富起來”的政經改革總體思路,執政黨和政府主導著憲政建設的步驟、方法和時機選擇,也規劃著憲政的基本模式、內容與實踐,憲政建設的整個過程呈現出“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循序漸進、有序可控”的特點。
    這是一場典型的自上而下的憲政建設過程。從制憲、修憲到行憲,執政黨和政府始終居于主導地位,社會大眾更多地是處于一種被動員的狀態。國家與公民之間,我們長期奉行的是強國家主義傳統,權力話語處于絕對強勢地位;政府和社會之間,公權力介入社會生活的各個角落,市場和社會只能在政府一次次的“放權讓利”中艱難地贏得生存空間;中央與地方之間,政府主導的內涵被壓縮為中央政府主導,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中央政府以一種非制度化的憲政策略,牢牢控制著政制發展的主導權。時至今日,盡管市場化改革逐漸催醒了公民的權利觀念,公民意識和公民維權的興起正在成為憲政建設的內生力量,但客觀評判,政府主導的自上而下模式仍然是當代中國憲政建設的基本樣貌和動力來源。
    二、自上而下模式的難題
    中華民族最初的憲政理想乃是為了“救亡圖存”、“富國強兵”,也可以說是為了實現近代化,“憲政”思想的傳播與啟蒙從根本上講是一種為著民族利益和命運的被動式接受過程。在這場數“千年未見之大變局”中,中國始終無法獲得一個穩定的憲政建設的內外環境。經歷了清末民初第一波的“憲政熱”和民國的第二波憲政實踐之后,新中國的成立是這一憲政建設和選擇的又一次轉折。“社會主義——一種不同于自由資本主義的意識形態證明了它在中國的力量,隨之而來的是一種完全不同于西方自由憲政主義的憲法和憲政觀。” [6]然而1954年憲法開啟的憲政之路尚未展開,就已經淹沒于激蕩人心的各種“運動”之中了。這種狀況一直到了1978年才得以改觀。初略梳理可以發現, 1982年憲法重啟的憲政建設,是特定歷史背景下執政黨以建立市場經濟、推進民主政治、應對社會轉型、化解社會問題為背景的應對型變革。于是邏輯的、也是現實的情況就是,中國的憲政建設“首先,它只可能是那些對民族命運承擔責任,對憲政民主有必要的修養的上層社會的自覺;其次,由此而來,它也只能是在整個社會遠未自覺的情況下,由執政黨或社會上層強迫整個民族接受的現代化拯救,它是一個自上而下的過程,是少數人的選擇。” [7]因此,歷史地看,自上而下模式在中國的歷史場域中有其必要性與合理性;同時,也不可否認,政府主導的自上而下模式客觀上促成了法治、人權、憲政等話語在中國社會的漸次落地。憲政建設的分階段、漸進式、過渡性思路,也曾經滿足了改革之初人們對制度需求的基本期待。
    然而隨著時間的推移,政治體制改革滯后于經濟體制改革的局限性日漸凸顯,市場經濟悄然催生的公民權利意識與百年未竟之憲政運動不期然間相遇,霎時間呈現出相互雜糅、相互角力的復雜圖景。人們逐漸意識到,他們“忽視了與市場經濟相平行的政府問題:即政治機構必須具備合理的治理結構,以便使政府采取激勵措施,促進經濟增長,而不是尋租、干預市場和腐敗。” [8]于是乎我們看到,權力的資本化所衍生的權力腐敗與濫用,成為侵蝕社會肌體的毒瘤;分配不公、貧富懸殊所造成強勢群體與弱勢群體的對立,導致社會結構的失衡乃至斷裂;制度安排與供給的疏漏所引發的公共倫理與行為的失范,使得社會運行出現了混亂與無序等等。我國憲政建設既定的自上而下模式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挑戰。那么,危機緣何而起呢?
    (一)難以消解的道德悖論
    政府來主導憲政建設,實際上隱含著一個基本的前提預設:執政者和官員會遵循基本的政治倫理和道德準則。與法治概念背后蘊藏的“性善/性惡”之爭相似,憲政概念之中也隱含了“權力自律/權力濫用”的基本假設。什么是憲政?這是憲政建設中的一個元問題。我們首先要回到憲政的原初含義來理解我們將要建設的憲政。從孟德斯鳩到阿克頓的經典論述,從英美模式到歐陸模式,對權力濫用的時刻警覺與綜合控制構成了世界各國憲政建設的一條主旋律。正如C.H.麥基文所言:“所有愛好自由的人,迄今為止奮斗不息的憲政,有兩個相關的根本要素,它們是對專斷權力的法律限制和政府對被統治者全面的政治責任。” [9]現代公共選擇理論也從根本上反對任何行為的二元論假定,把利己性假定統一適用于公共官員的行為。在公共選擇論者看來,那種執政者和政府官員將從善如流的假定,不過是理想主義者的一廂情愿罷了。這就是憲政中無所不在的“制約與平衡”概念的理論依據。 [10]而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導模式天然地蘊含了一個根本的道德悖論:政府既是憲政建設的推動者,又是改革的對象、權力的受約束者。 [11]顯然,過度強調政府主導,將會加劇內在道德風險的加速外化。認識到這一點,當前中國憲政實踐中出現的“部門立法”現象、“選擇性執法”、“選擇性反腐”、慈母式普法的精英論調與政府自律蹉跎不前的“人格化”分裂等便不難理解了。
    (二)階段理論的線性思維
    階段論是理解政府主導模式危機的另一個關鍵詞。從孫中山先生的“軍政/訓政/憲政”三階段論,到當代中國的“憲政決定論”與“市場決定論”, [12]無不顯示了憲政工程設計者和建設者的階段論傾向。一方面,憲政被簡單等同于民主政治。部分學者據此進一步運用“民主政治+法治=憲政”的加總式邏輯,將憲政建設轉化為“民主優先還是法治優先”問題。這種概念上的轉換,實際上有意或無意地遮蔽了憲政建設的實質議題:權力尤其是政治權力必須得到有效制約。另一方面,憲政建設被技術性地分解,經過碎片化的處理技巧,喪失了本應呈現的整體原貌,即往往過于關注“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司法體制改革”、“加強人大制度建設”等“硬件”體制,而避開了從整全主義的角度去思考憲政的實質要件,諸如“民主參與”、“利益衡量”、“競爭選舉”等“軟件”問題,以及憲政的價值取向、功能定位、運作過程和發展趨勢等內在的規律性問題。這種“形式要件”與“實質要件”的割裂,實際上是淡化了憲政建設的價值意蘊。以至于有學者提出,政府主導的“選擇性”建設模式,“將可能導致憲政建設的內在基礎危機和制度支撐匱乏,憲政建設的結果可能是一種高度的有限憲政制度”。 [13]此外,更為重要的是,階段論實際上是基于一種未加言明的假設:中國的社會穩定和高速經濟增長可以無限制地持續下去,憲政建設保有不竭的時間。 [14]這是一個危險的假設。新世紀以來此起彼伏的群體性事件和近些年的國際金融危機,使得這種傾向的缺陷暴露的更為清晰。
    (三)自上而下的孤掌難鳴
    西方社會的政治經驗反復表明,任何一個成熟的憲政國家的形成,都不可能純粹來自于事先的理性設計和目標定位,更不可能單純取決于決策者個人的政治情感與偏好,而是在各種社會條件具備的基礎上自然而然、不期而至的結果,它主要脫胎于點點滴滴的經驗累積,仰賴于一個又一個鮮活的、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個案的實質性推進,是各個利益主體反復交涉、相互博弈的公共選擇過程。理性評判當代中國憲政建設的自上而下模式,我們發現:自上而下模式傳遞出的憲政話語,大多是一抹精英論的腔調,缺乏對公民權利意識覺醒的寬容與張揚,或曰對“公民”在憲政建設中主體性價值的肯定與彰顯;經由公共事件(如孫志剛案、齊玉苓案等)實現“個案—制度”轉換的失敗,顯示了市民社會行動者、公共輿論與政府(包括法院)之間交往結構的不連續或梗阻。因此,在當代中國構建新的憲政秩序的過程中,政府與民間的互動以及憲政理念的再生與重構仍然是十分重要的。這不單單要強調政府的主觀能動,如創造條件讓人民批評政府,更需要一個體察民情、關注民生、代表民意的政權,以及自由平等競爭的市場經濟制度和以市民社會為基礎的多元文化環境,從而使公民在行憲過程之中得到歷練,并以此補足自上而下模式與生俱來的民主赤字。從根本上講,人民才是憲政建設的真正主宰和最重要的動力源泉。
    (四)政府主導的方法異化
    自上而下模式面臨的挑戰,本質上是一場方法論危機。這種模式下的憲法理論往往錯把手段當目標,誤將“政府主導”當作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憲政的核心理念及其基本的價值取向,而忘卻了憲政不可移轉的規定性價值乃在于制約絕對權力、建設有限政府、保障公民權利。因此,如果我們承認憲政的內核中包含著非意識形態化的中立性價值的話,那就應當看到,問題的焦點不在于建設什么樣的憲政,而在于選擇什么樣的建設方法。自上而下模式所遭遇的困惑,不是因為走“摸著石頭過河”的多元主義道路,而在于我們試圖將憲政建設的道路固化在某一條道路之上。我們不僅應當從經濟、政治、觀念、文化、宗教等角度 [15]反思憲政建設的經濟、社會和文化土壤,還應當對自上而下模式本身展開檢視。評價自上而下模式是否行之有效的基本指標不僅僅在于其曾經發揮了什么作用,還在于這一模式本身是否具備足夠的反思性、開放性,以及重建政治合法性的能力。換句話說,如果我們津津樂道的“漸進式”改革裹足不前,如果我們不能不斷地反思和重述“漸進”,那么,它就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漸進式”,而只是停滯與固守的一種托辭。
    與前蘇聯、東歐國家激進式的“休克療法”相比,我國是“漸進式改革”的典范。蘇東國家的社會轉型,是以政權的更迭和意識形態的徹底轉向為代價的,新的政治法律秩序建立在新的制度設計與安排的基礎之上。而我國的改革則是社會主義基本制度的自我發展和完善,政府力量在改革過程中非但沒有受到挑戰和弱化,反而成為社會轉型的推動力量和主導力量。這既是我國憲政建設的特色和優勢所在,但也隱含著一定的風險,即政治權力仍然對整個社會的運行保持著強大的控制和操縱能力。而一旦權力受不到有效的監督與制約,權力的異化與濫用便難以避免。實際上,現階段我國社會發展中所出現的種種混亂與無序現象,都可以從政府主導模式下的權力擴張中得到解釋,也都應該從憲政層面去進行思考和規制。可以說,自上而下模式隱含的選擇性建設、階段論思維、單動力源以及社會回應力的欠缺等內在不足,正在消解這一模式本身的實效性。
    三、自下而上模式的局限
    自上而下模式所遭遇的挑戰,在很大程度上來自于底層社會憲政訴求的反復拷問。而地方試驗的中央善許、國家與社會的二元分離、經濟發展的法治需求等自下而上的力量涌動,確實正悄悄改變著中國憲政建設的生態環境。特別是進入新世紀以來,公民權利意識的悄然勃興;民間維權行動的日益高漲;公共論壇、網絡空間等多元化協商領域的雛形浮現,讓人們看到了透過民間維權行動,實現民權伸張、憲政啟蒙的希望。有學者將之概括為“個案先導、四力合一式”的發展模式,并勾勒了“民眾、媒體、學者與政府”四種力量互動的運作模型。 [16]那么,在構建和諧社會的語境下,如何看待和借力底層社會正在成長的公民意識、權利意識,將成為把脈和推動中國憲政建設的重要標識。
    (一)公民維權的憲政意蘊
    如果說,近代以來中國憲政建設屢屢受挫存在一些共同原因的話,那么,底層經濟社會結構轉型與憲政建設的不相適應無疑是其中之一。從憲政前行的動力來源多元化的立場出發,我們必須把公民權利意識、民間維權行動都作為一種憲政資源來看待,前者是一種“勢”,后者是一種“力”。當代中國自下而上的公民維權運動之所以可能,根本原因還在于建立與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偉大實踐。因為,在市場經濟的孕育和發展過程中,人們的主體意識、權利意識和自由平等觀念正在日益覺醒和高漲,私有財產受法律保護的憲法原則提出了防止政府濫用權力的迫切要求,公域與私域的相對分離則為限制公共權力干預私人領域提供了現實可能性。
    進入新世紀以來,我國社會所發生的一宗宗鮮活的個案,如齊玉苓案、乙肝歧視案、孫志剛案、洛陽種子案、佘祥林案、邱興華案、彭水詩案、縣委書記進京抓記者案、許霆案等等,正在改變著憲法的面貌,使憲法開始變得引人注目,并從遙不可及、高高在上的“根本大法”的地位逐漸步入社會大眾尋常的生活空間。學者們紛紛以此為契機進行從個案上升到制度層面的分析,為中國的憲政發展獻言獻策。這些事件或案件,經由網絡媒體的放大,無不掀起了巨大的草根維權浪潮,甚至還間接催生了收容遣送制度的廢除、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的出臺等變化。那么,如何看待中國這些“民間維權行動”呢?簡單地說,公民維權就是公民個體認識到人之為人的價值、尊嚴和權利,并力求通過談判或抗爭使其得以維護和實現的行動過程。這里,我們還有必要區分兩種意義上的維權行動:一種是立足于市民社會基礎上的市民維權,如消費者維權、農民工討薪等,它是一種私法意義上的個體行動;另外一種是立足于公民社會基礎之上的公民維權,如民告官、信訪、“靜坐”、“散步”等, [17]它是一種公法意義上的理性政治實踐。前者可能指向憲政建設的市民社會基礎,孕育自由、平等、協商的契約精神,后者則直指憲法的結構和人權體系的構建,催生政府和公民政治理性的成熟。
    我們必須恰當地評估公民權利意識形成以及公民維權運動高漲對當代中國憲政建設帶來的可能影響,并力爭透過權利意識興起、維權運動洶涌浮動的表象,去觀察它形成的更為深刻的背景,以及可能開出的不期然之花。世界歷史經驗已經表明,無論是共和主義傳統中,公民權利概念蘊含的對于公共利益的道義責任,還是自由主義脈絡強調的對個人自由的保護,公民權利意識的覺醒都是憲政建設不可或缺的人文鋪墊與觀念塑造過程,而持續不斷的民間維權行動更是一國憲政前行的重要動力。特別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不同的利益選擇已經成為社會主體的自覺行為,多元利益格局正在朝縱深方向發展;不同利益主體相對獨立的經濟地位以及利益訴求的多元化,必將加速市民社會的形成并導致真正的代議制度和責任政府等憲法政治的成熟和發展。從某種意義上講,憲政既是多元利益相互沖突與妥協的產物,又是人類文明發展史上最具政治智慧的利益協調與衡量機制。而憲政功能的充分發揮則有賴于公民權利意識的勃興和公民政治美德的成熟,這包括公民獨立人格的形成,主體性意識的確立,對權利的渴望與珍視,以及寬容、妥協與合作的社會氛圍與人文素養,公民作為獨立的利益主體對自己利益訴求的適度謙遜與克制,對公共事務的深切關心以及政治參與的激情與能力,等等。 [18]
    (二)自下而上模式的局限
    不可否認,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國家與社會的適度分離以及政府管制的逐步放松,孕育了最初的公民權利意識,也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法治框架內民間維權行動的高漲,并為我國民主政治和憲政建設導入了稀缺資源:權利和民主,由此客觀上扮演了新一輪憲政理念啟蒙先聲的角色。同時,它也從根本上催生和培育了理性、成熟的現代公民,加快了立法、行政和司法變革,推動了社會建設和國家治理的轉型。但如果因此就憧憬藉此可以完成中國憲政結構調整與公民權利保障制度建設的歷史使命,有限的觀察表明這種想法未免過于樂觀。
    理性分析當前中國自下而上的公民維權行動,我們發現大體上可以概括為兩種模式:個案模式和運動模式。前者意圖透過個案在公共空間的理性討論,最終實現制度意義上的擴展;后者習慣性地表現為以“轟動性”為中心,試圖以激烈的社會震動將信號導入體制之內。當然,一個個案也有可能引發或轉化為一場運動,以致在界定性質時存在爭議,但這絲毫不影響我們對于這兩種基本類型的理性檢視。
    首先,以個案模式為例,考察新千年以來陸續發生的一系列憲法事例,我們可以清晰地看到,絕大多數案件都在一陣躁動之后,“軟著陸”并停留于個案層面。個案的理性或非理性解決,并沒有導致制度的整體理性變遷,也沒有擴張整個制度體系對于維權運動的包容性。人們不禁要問,影響性個案為何無法催生制度?一個可能的解釋是:公民、公共輿論與政府在個案之中,缺乏談判、對話與反饋的建制性管道。面對“個案解決”之中可能蘊含的“制度生成”的“憲政時刻”,政府絕不可能靠回避“矛盾”或壓制“沖突”來謀求多元利益通向一致,而必須建立公平的利益博弈機制以增加社會的包容性。那么,哪里才是公民與政府之間溝通的適格場域?恐怕只有強化與完善代議民主和公眾參與機制。
    其次,以當前頻發的群體性事件為例,其選擇的行動邏輯圖式基本上是“運動模式”。由于缺乏有效的公共對話空間作為緩沖地帶,民眾為了發泄怨氣就只能去直面政府。讓民眾與政府直接碰面,極有可能增加權力與權利的對立程度和社會穩定的風險。 [19]現實中最大的遺憾是,即使大規模的群體性事件(如征地拆遷糾紛)也無法促就憲政建設的整體反思,更多地表現為一種被動反應,一種臨時性措施,一種個性化施政,而沒有提升為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執政理念,更沒有促成制度的變革與創新。
    最后,信訪往往游走于兩者之間。作為一種尚未被格式化、修辭化的非正式制度安排,無論是個訪還是群訪,每一個信訪案件的處理,都改變著我們對于信訪制度改革的態度。由于它的非規范性、非程式性,使我們陷入了不得不在千姿百態的個案之中尋找解決方法的困境之中。正是這種“當新鞋子沒有買到手的時候,先別忙著把舊鞋子扔掉”的邏輯,迫使我們反思:如何在強調秩序價值的同時,實現人權的充分保障?如何用信訪這樣一種人治色彩較濃的制度安排,去實現法治大廈的建構?如何在保留信訪制度的同時,維護司法的權威? [20]等等。如果單純從功能供給的合理性角度考慮,而忽視信訪的合法性基礎,拿抵牾法治的代價換取并不堅固的政治安全、社會穩定,這種舉措的科學性和可持續性就不能不令人持一種懷疑的態度。
    僅以上述幾類民間維權活動為例,運用社會學的“過程—事件”分析框架,我們可以發現,無論是個案模式還是運動模式,政府和公民之間都存在著不同程度的溝通斷裂。自下而上的公民維權行動的局限性,客觀上削弱了當代中國憲政建設自下而上模式的實際效果,并在一定程度上稀釋了那種認為公民維權運動興起將徹底替代自上而下模式的過分樂觀主義態度。的確,我們必須更加理性、審慎地觀察當前的民間維權行動及其公民意識基礎,并認識到公民主體性缺失對我國憲政建設可能帶來的“致命傷”,避免盲目地為“偽權利意識”興起喝彩。同時,我們也必須注意到,即使在自上而下模式內部,地方政府改革創新需求旺盛與中央政府合法性供給不足的“自下而上”矛盾也客觀存在。 [21]這兩種意義上的“自下而上”都存著難以克服的局限。
    四、統合模式的考量
    如果一種理論或者一種范式,無法回應它身處時代的現實需要,那么它就失去了存在的價值與意義。自上而下模式遭遇的困境與自下而上模式自身的局限,不斷催促著我們去思考:憲政建設是否存在一條超越于“上”與“下”之爭的第三條道路呢?在進行新的理論建構之前,我們首先需要重建“上/下”、“理性主義/經驗主義”理論范式。究其根本,無論是自上而下與自下而上之分,還是理性主義與經驗主義之別,劃分不同模式的標準并不是政府與公民兩種力量哪一個在憲政建設中的作用更大,而是在哪種模式下政府更具開放性、反思性、回應性。 [22]換句話說,不管你承認不承認,政府始終是憲政建設的主導力量。 [23]轉型中國的問題關鍵不在于政府主導,而在于政府主導的線性思維方式;不在于強調政府的能動作用,而在于能否充分實現政府與公民二者之間的良性互動。
    (一)統合模式的基本精神
    按照美國哲學家庫恩的描述,科學研究的規律總是在一種舊的理論——反常和危機——范式轉換——形成新的范式的反復循環之中。所謂范式,就是“一些在某段時間內向一個職業共同體提供典型問題和典型解決方案的理論模型”。 [24]我們稱之為憲政建設的“統合模式”的新的理論所要做的工作,就是要超越“上/下”之爭的窠臼,尋求建立在開放、反思的政府能動與尊重、吸納社會首創之上的第三條道路。對此,不少學者已經做出了有益探索。如,有學者提出中國憲政建構應該“兼具理性主義與經驗主義的方式”; [25]有學者主張當代中國憲政建設需要轉換范式,“推進全面綜合型的憲政建設”; [26]還有學者強調“整體統籌應當是憲政建設的首要策略”。 [27]季衛東教授提出揚棄自上而下與自下而上的二分法對立,采取“組合最優化”技法,通過途徑、步驟、方式、手段的優選以及可操作性方案的設計來有效地達到制度變遷的實質性目的。 [28]黃仁宇先生認為,每一個國家經過一段奮斗之后必須將其上層結構改組,以便迎合新法制,通常也要翻轉其底層結構,以便產生能夠互相交換的局面,更要經過一段司法與立法之改革,才能使上下之間密切聯系。 [29]阿馬蒂亞·森提出的整合發展觀(Comprehensive Development View)也有助于我們更好地理解憲政和法律發展問題。 [30]這些思路都意味著要跳出一種道路、一元價值、一次成就、單核動力的思維模式,建構多種道路、多元價值、反復試錯、多元動力的憲政建設模式。
    統合模式乃是這樣一種理論:它承認政府作為憲政實踐主體的主導角色,不否定政府主導的自上而下模式的歷史合理性和合法性;它的主要工作是努力克服自上而下模式本身的道德風險、線性歷史思維、決定論傾向、方法論教條、忽視社會需求等缺陷,并強調不斷修正目標模式的實踐理性;它更加重視與支持公民和社會內生性力量在憲政建設中扮演更加積極的角色,積極催生公民主體意識的成熟,準確把握具體個案到制度變遷的契機與突破點,明確定位國家啟蒙與政府自律的角色與功能,并力求將以上各種因素有機統一地納入憲政建設的整體思路之中。這樣的模式在承認路徑依賴和精英理性方面不同于自下而上模式;在強調回應社會需求、導入公眾參與、關照地方經驗以及統籌兼顧各種改革安排方面,又不同于政府主導的自上而下模式,而是提倡政府和公民憲政理念的雙向啟蒙與良性互動,因勢利導地在合適的時刻積極推進社會轉型和政治發展。這種對于憲政建設進行整體考量的統合模式,綜合了局部的整體變革方案和整體的改良主義方案,在最大程度上承認“摸著石頭過河”的政治經驗與智慧,承認動力來源的多元性,并且包容多元主義的憲政之路。
    (二)統合模式的四個向度
    1.憲政與民主的交互并進
    對于西方民主憲政發展的經驗,有學者概括為兩種基本模式:“第一種是漸進的英美模式,這種模式的特點是先構建憲政和法治,再逐步發展民主;第二種是突進的法國模式,其特點是先以革命手段推動民主,再建設憲政和法治。”31這兩種模式實際上都可以稱之為“局部先行”模式,其基本邏輯都是要有先后之分,實際上就是階段論。反映到當下中國,就是“民主優先還是法治優先”之爭。 [32]我們認為,盡管從理論上看,兩種主張在堅持“民主優先還是法治優先”甚或什么樣的憲政觀問題上存在巨大鴻溝,但就具體問題而言,他們的差異并沒有想象的那么大。統籌兼顧的方法論一定程度上可以彌合二者之間的分野。
    中國社會的獨特情況與發展理念決定了我國的憲政建設必須同時面對并解決個人自由、政治民主和社會正義等重大問題。統合模式反對將民主政治、法治國家和憲政建設割裂開來,主張跳出“先后”、“上下”的思維邏輯,強調推動憲政法治和民主進程的并列(“交互”)前行,強調將自由、民主、法治、人權等政治文明理念統一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憲政建設的實踐之中。今天,我們的主流政治話語應當在已經廣泛承認社會主義民主和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礎上,進一步宣導和推動社會主義憲政建設。
    2.政府與社會的良性互動
    憲政就是一個社會反復出現的按照憲法條文與精神而展開的政治運作及其習慣,是一個民族長久以來形成的文明傳統與道德觀念在政治層面的折射。它所賴以建立的基礎并不是一部完美無暇的成文憲法典,而更有賴于全社會憲政意識的覺醒和參與行憲的努力。從統合模式的角度看,公民維權的興起使得我國社會的憲政動員體制逐漸形成,創造了政治重建與社會整合的難得契機。 [33]我們需要做的是,打通“個案—制度”的流通渠道,引入雙動力機制設計,塑造具備“參與—回應”能力的有限有為政府。
    這就首先需要建立“市民社會”和“公共領域”的溝通機制。“公共領域必須把生活領域(市民社會基礎之上)的壓力放大,也就是說不僅僅察覺和討論議題,提供解決問題的建議,并且造成一定聲勢,使得執政者和議會組織接過這些問題并加以處理。” [34]其次,我們還必須在更大范圍內導入公眾參與機制。不論是哪一個社會,自下而上的力量始終是民主的原動力,公眾參與意識的高漲和民主參與的有效開展是民主制度得以建立的社會基礎。今日中國,公眾參與具有廣闊的應用空間。社會立法、公共決策、環境保護、城市規劃等領域,都需要引入有序、有效的公眾參與。最后,統合模式之下的公民維權和公眾參與,釋放了作為憲法主體——公民的能量。它承認、尊重、引導和支持自下而上的力量,推動“公民—政府”和“需求—供給”框架的融合,最終完成了憲政建設的動力之芯從“單核”到“雙核”的轉變。
    在傳統的自上而下模式下,國家對于社會的首創精神缺乏敏感度,表現出一定的偶然性和隨機性特點。 [35]國家和社會的關系,更多地表現為國家對社會的控制和輸出,而較少關注社會經驗對國家治理的輸入。即便如此,農業承包制、鄉鎮企業、經濟特區、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等的巨大成功,無疑顯示了社會首創對于憲政建設的重要意義。為此,統合模式十分強調中國的社會背景和主體性,在傳統與現代、本土化與國際化之間的價值趨向上,主張“適應中國具體國情、解決中國實際問題為基本目標,立足于自我發展和自主創新” [36]的自主型憲政建設道路。那么,如何體現“中國特色”?這個“特色”不可能來自于學者們青燈黃卷下的冥思苦想,也不可能來自于理論上抽象玄虛的邏輯推理,而是來自于中國改革開放以來經濟社會發展的偉大實踐,來自于作為歷史概念的中國社會文化傳統。因此,統合模式強調變“刺激—反應”模式為國家主動向社會學習,政府應從社會中汲取憲政建設所需的經濟的、文化的、方法論的等各種各樣的素材,然后進一步加以理論型塑和法律確認,最終再傳輸給社會。只有在“國家—社會”的這種互動意義上,我們的政治文化才能具備真正的創新和輸出能力,從而為人類政治思想寶庫增添豐富的中國元素。
    3.試驗與確認的辯證思維
    “試點”是中國政治、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常用的一種策略安排,對于改革過程尤其重要。 [37]傳統的自上而下模式之中,一直存在著一條看得見的、有限的“改革試點”線索。它的基本運作邏輯是:中央掌握著憲政建設的主導權,謹慎地評估和設計著改革方案,然后選擇地方進行試點,力求“預先充分考慮政治領域的開放可能帶來的社會震動與不確定因素的增加”。 [38]然而,政治實踐中還存在著一條隱性的試點路線,那就是,地方政府迫于政府間的競爭壓力,在缺乏憲法法律依據的背景下,低調地推動經濟改革和社會管理創新。這條隱性線索的逐漸清晰,實際上使得傳統的央地關系運作邏輯受到了不小的挑戰。上世紀末的“良性違憲”之爭,可以說揭開了如何認識轉型期中國經濟社會改革合法性的“蓋頭”。然而對于這一點,傳統的自上而下模式一直缺乏令人信服的學理解釋和解決方案。
    統合模式主張在處理中央和地方關系這一組“上/下”關系上,必須直面和承認這一隱性事實,并將之納入中央與地方關系法治化的思考之中。我們需要超越現行的“中央單一主導”模式,轉而采用“試錯—確認”模式。“試錯—確認”模式的本質是中央與地方分權,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 [39]統合模式主張在中央統一領導的前提下,為地方政府創造相對寬松的改革環境,賦予其一定的財政稅收立法權,鼓勵其積極穩妥進行“試錯”,借以為全局性的憲政建設提供“方案”。統合模式主張中央政府不僅要自主進行改革試驗,還要主動發現和評判“地方性方案”,及時通過全國性立法確認改革果實。這樣一種角色的歷史性轉換,將重塑一個不再一味追求親力親為(形式上的主導)而是真正成為憲政建設和治理方案的“裁決者”(實質上的主導)的中央政府。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試錯本是心理學上的一個重要范疇,是人類思維過程的一種基本形式。在自然科學中,“嘗試與錯誤”是探求真理的一個必然過程,是科學實驗中的一種正常現象。但憲政建設則不能簡單地移植自然科學中的試錯思維,因為,在許多情況下,憲政實踐中的錯誤給人類社會所帶來的災難遠非一次實驗失敗所造成的危害能夠相比。因此,雖然在政治過程中也難以避免地會出現偏差與失誤,但這絕不應被視為是一種正常現象而順其自然,而應從各個方面努力將錯誤發生的幾率減小的最低程度。
    4.經驗與理性的交融貫通
    作為一種歷時性政治建構的動態過程,憲政并非是在某一光榮偉大因而頗為神圣的時刻(盡管這樣的時刻十分重要)到來之后即可以一勞永逸地坐享其成的結果,其源始與完善不僅需要理性光芒的照耀,更需要經驗的不斷鋪墊;不但需要人們百折不撓的持續努力,而且應當允許制度的創造者進行“試錯”,當然前提是應當是在憲政主義的指引下進行。尤其是當代中國的憲政建設與社會發展是在內外因素交互作用下的變革過程,其中既有經驗的成分,也有理性的因素;既有內部的需求,也有外部的壓力;既有來自社會的力量,也有來自國家的力量,從而形成了經驗與理性交互作用、內生性動力與外發性力量有機結合、社會的內在訴求與政府的自覺選擇良性互動的不同表象,并且不同的因素和力量在不同時期的地位和作用在不斷的此消彼長。這就要求我們在憲政建設的路向上,既應當在不斷的行動過程中逐漸積累經驗,在經驗中發展憲政,尊重并充分利用現有制度的有益資源,以積極的經驗累積贏取憲政的實現,同時又要進行審慎的理性建構,使各種制度在憲政實踐中不斷受到檢驗與調適。可以說,憲政的斑斕成熟既需要社會自身孕育適宜的水土條件,也需要政治精英的理性建構;既需要來自于社會內部力量的自發性推動,也需要政府力量的積極推進。只有形成二者之間的良性互動和有機結合,才可以催生成熟的憲政體制早日降臨。
    五、結語
    憲政作為一種改革政治生活的努力,它不是一種空頭把戲。 [40]憲政建設也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是一項極其艱難的法治作業和復雜系統的社會工程。盡管它們有著永恒的價值追求,但卻沒有也不會有固定不變的實現模式。當代中國憲政建設的路徑不可能是單純的建構型或進化型,而應當是多維度的有機統合。簡而言之,統合模式就是把分散的公民力量、社會力量組織起來,變憲政建設的“中央政府單動力”為“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公民+社會”的多元動力機制。無論是作為解釋框架還是理論模型,統合模式始終呈現著紛繁復雜的特質。和自上而下模式一樣,統合模式也面臨著如何約束政府、激勵政府的問題。它所強調的對于社會首創的承認、公民維權的重視、公眾參與的支持、代議機制的強化等,仍需要獲得執政者的認同與推動。統合模式并不掩蓋人們對于憲政建設道路的不同立場,相反,存在多元主張恰恰是統合模式獲得恒久生命力的關鍵所在。因為這種內在的分歧與其說是統合模式自身的邏輯使然,不如說它源自于對人們多重訴求的承載。事實上,自由、民主、法治、人權、政治與社會穩定以及社會公正等不同的價值訴求總是交織在憲政的概念之中。 [41]從這個意義上看,統合模式能否成為一條通向經濟繁榮、政治民主、社會正義的中國憲政建設的“第三條道路”,仍要打上一個大大的問號。但此時此刻,如果傳統的關于憲政建設的理論模式不能及時地回應現實社會中正在發生的變化,那么,可以認為這種模式的有效性就正在降低。如果已經預見到變革不可避免并在既存的法律秩序之內進行必要的根本性變革——可以避免一場危機。那么,及時變革是所有面臨不可抗拒變革壓力的法律制度獲得生命力的關鍵。 [42]也正是在這個意義上,統合模式至少為我們理解中國憲政建設的復雜性以及思考未來的政治發展道路開啟了新的可能。
注釋:
   [1]建構論的唯理主義傳統宣稱“所有的社會制度都是,而且應當是,審慎思考之設計的產物”,而進化論理性主義則明確指出,文明乃是經由不斷試錯、日益積累而艱難獲致的結果,或者說它是經驗的綜合。參見[英]弗里德利希·馮·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鄧正來譯,三聯書店1997年版,第15頁。
   [2]誘致性變遷是“由個人或一群(個)人,在響應獲利機會時自發倡導、組織和實行”,而強制性變遷則“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和實行”。參見林毅夫:《關于制度變遷的經濟學理論:誘致性變遷與強制性變遷》,載[美]科斯等:《財產權利與制度變遷》,三聯書店1994年版,第371-403頁。
   [3]參見蔣立山:《中國法治道路問題討論》,載《中外法學》1998年第4期;高秦偉:《憲政建構的理性主義與經驗主義》,載《河北法學》2004年第8期;苗連營:《當代中國法律體系形成路徑之反思》,載《河南社會科學》2010年第5期等。
   [4]何夢筆:《國家結構與制度變遷》,載《讀書》2010年第12期。在該文中,作者不同意中國的政策是漸進主義和試驗性的,而是從政府競爭理論角度給出了另外一種解釋:中國的政策是演化的,而且可系統性地劃分為政府競爭和對競爭的規制兩個層面。
   [5][美]米爾伊安·R·達瑪什卡:《司法和國家權力的多種面孔——比較視野中的法律程序》,鄭戈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362頁。
   [6]陳端洪:《憲治與主權》,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0頁。
   [7]錢承旦、陳意新:《走向現代國家之路》,四川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342頁。錢乘旦教授還同時提醒:“現代化按照自身的規定,必然要求民主化。而對于一個落后民族,當著大多數人們還不善于用世界眼光看待自己歷史處境時進行的現代化,本質上只能是一種強制,這是一個深刻的二律背反。”
   [8]Rui J. P. de Figueiredo, Jr., BarryR.Weingast, Pathologies ofFederalism, Russian Style: Political Institutions and Economic Transition, April2002.
   [9][美]C·H·麥基文:《憲政古今》,翟小波譯,貴州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22頁。
   [10]參見張千帆:《憲法學導論:原理與應用》(第2版),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42-44頁。
   [11]自然正義和正當程序原則的一條基本戒律就是:自己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為什么作此規定?根本原因就在于對人性的天然警惕。
   [12]憲政體制與經濟轉型和發展間存在不容忽視的關聯。經濟決定論和憲政決定論的本質是化約主義和線性思維方式,將經濟與憲政間的相互“影響”誤讀為一方的存在“決定”另一方的產生,無益于憲政和經濟建設。相關批評參見葉海波:《略論市場經濟與憲政建設》,載《太平洋學報》2008年第3期。
   [13]王鵬:《中國憲政建設模式研究》,載《泰山學院學報》2006年第4期。
   [14]參見王紹光:《安邦之道:國家轉型的目標和途徑》,三聯書店2007年版,第539頁。
   [15]例如,周葉中、匡茂華:《憲政建設的基本條件》,載《現代法學》2000年第1期;包萬超:《儒教與新教:百年憲政建設的本土情結與文化抵抗》,載《北大法律評論》(1998)第1卷第2輯;宋四輩:《近代中國憲政建設的教訓及啟示》,載《中國法學》2004年第5期;韋森:《歐洲近現代歷史上憲政民主政制的生成、建構與演進》,載《法制與社會發展》2007年第5期,等等。
   [16]韓大元教授認為,近些年在憲法發展的過程中出現了一種很好的發展模式,那就是當民眾在日常生活中發生個案后,個案所具有的公法價值吸引了媒體、學者與政府的關注,形成民眾、媒體、學者與政府的四種力量,并形成以上述四種力量集合推動制度變革模式,使穩定的改革能夠吸收權利救濟民眾的期待與困苦,學者們以學術良心而發出的理性呼喚,同時也為政府及時調整不合理制度提供了必要的時間和空間。參見韓大元主編:《公法的制度變遷》,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第353-354頁。
   [17] 1989年《行政訴訟法》正式建立的“民告官”制度,被認為是我國憲政建設的一座里程碑。盡管《憲法》規定了“六大自由”,但它的真正行使并非易事。于是,在重慶的哥罷運事件、廈門PX事件、佛山垃圾焚燒站選址等事件中,人們“發明”了“靜坐”、“散步”等利益表達方式。
   [18]公民權利意識和公民美德是現代公民意識的兩大核心。公民意識是近代憲政的產物,大致有兩層含義:第一,當民眾直接面對政府權力運作時,它是民眾對于這一權力公共性質的認可以及監督;第二,當民眾側身面對公共領域時,它是對公共利益的自覺維護與積極參與。參見朱學勤:《書齋里的革命》,云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28頁。
   [19]參見苗連營、李永超:《公民維權之運動模式的憲法學分析》,載《浙江學刊》2009年第6期。
   [20]上訪是一個復雜的政治過程。一方面,上訪可能防止社會矛盾激化,另一方面,集體上訪又包含著不穩定因素。因此,國家在提供合法的信訪途徑的同時,又嚴格加以限制。詳細研究可參見應星:《大河移民上訪的故事》,三聯書店2001年版。
   [21]張五常教授對縣際競爭與中國經濟增長的考察表明,今天縣域經濟的主要難題在于地區無權過問的事項:貨幣制度,外匯管制,對外政策,言論與宗教自由,國家操控的教育與醫療,傳媒通訊,以及龐大且有壟斷性的國企。參見張五常:《中國的經濟制度》,中信出版社2009年版,第167頁。
   [22]這里比較的不是政府和公民在建設憲政國家中的作用誰大誰小,那樣沒有任何意義。我們不能說A國憲政建設中政府的作用≥公民的作用,B國憲政建設中政府的作用≤公民的作用,更不能說A國憲政建設中政府的作用/公民的作用≥B國政府的作用/公民的作用。我們只能橫向進行比較(政府與政府、公民與公民)。你可以說,相對于A國政府而言, B國政府在憲政建設的過程中表現得更為正面和主動。
   [23]無論選擇哪條道路,體制內的力量,如執政者的政治倫理、道德操守、政治綱領及其政治過程等等,均扮演著內因或者主導的角色。體制外的力量,仍需通過制度化管道逐步導入體制之內。
   [24][美]托馬斯·庫恩:《科學革命的結構》,金吾倫、胡新和譯,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4頁。
   [25]高秦偉:《憲政建構的理性主義與經驗主義》,載《河北法學》2004年第8期。
   [26]唐皇鳳:《“路徑依賴”與“范式轉換”——對當代中國憲政建設困境的若干反思》,載《浙江社會科學》2005年第1期。
   [27]宋宇宙:《試論我國的憲政建設策略》,載《鄭州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3年第6期。
   [28]參見季衛東:《憲政新論——全球化時代的法與社會變遷》,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318頁。
   [29]參見[美]黃仁宇:《資本主義與二十一世紀》,三聯書店2006年第2版,第35頁。
   [30]參見李海霞:《全球化背景下的中國法治進路——以整合發展觀為視角》,載《浙江社會科學》2010年第4期。
   [31]王振民:《關于民主與憲政關系的再思考》,載《中國法學》2009年第5期。
   [32]一種觀點主張,“民主制度的重要性和民主價值所蘊含的推動制度變遷的力量,對后進國家的憲政轉型顯然具有比其在理論模型中更重要的地位。”參見王怡:《憲政主義:觀念與制度的轉捩》,山東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570頁。另一種則認為“法治”先于“民主”,國家基本制度建設應優先于大規模的民主化。參見前注 [14],王紹光書,第541頁。
   [33]以土地維權為觀察點,于建嶸教授認為,近十年來中國農民的維權活動確實與國家政治有著十分復雜的互動關系。農民維權活動實際也構成了一種影響,使中央政府從政治高度來認識農民的處境并修正相關政策。如稅費問題,隨著農民維權的深入和升級,中央政府就先后于1985年、1990年、1993年和1996年就這一問題多次表態,對農民負擔的認識從“消極因素”到“政治問題”再到“十分緊迫的政治任務”以至最終的“全部工作的重中之重”。參見于建嶸:《農民維權抗爭集中土地糾紛土地成農村首要問題》,載《瞭望東方周刊》2004年第37期。
   [34] [德]哈貝馬斯:《在事實與規范之間——關于民主和法治國的商談理論》,童世駿譯,三聯書店2004年版,第445頁。
   [35]例如, 1987年12月1日,深圳舉辦了建國以來首次土地拍賣會。“第一槌”之后,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制度迅速在全國建立,并直接推動了憲法修改。1988年4月12日,七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確認:“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然而,已經在全國試點多年并取得不俗效果的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制度,憲法和法律卻至今也沒有跟進。
   [36]顧培東:《中國法治的自主型進路》,載《法學研究》2010年第1期。
   [37]參見蘇宇:《略論“試點”的合法性基礎》,載《政治與法律》2010年第2期。
  38前注 [16],韓大元主編書,第352頁。
   [39]參見葛洪義:《法治建設的中國道路——自地方法制視角的觀察》,載《中國法學》2010年第2期。
   [40]參見[美]斯蒂芬·L·埃爾金等編:《新憲政論——為美好的社會設計政治制度》,三聯書店1997年版,第41頁。
   [41]參見劉倩:《統合主義與中國研究:文獻綜述》,載《學海》2009年第4期。
   [42]參見[美]哈羅德·J·伯爾曼:《法律與革命——西方法律傳統的形成》,賀衛方等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3年版,第25頁。
  作者簡介:苗連營,鄭州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鄭磊,北京大學法學院憲法學與行政法學專業2010級博士研究生。
  基金項目:本文為中國法學會2010年度部級法學研究重點課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憲政理論研究》(CLS-B1002)的階級性研究成果。
出處:載《法學評論》 2011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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