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家發改委等十部委《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2005]第39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規范設立與運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08]116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為促進石家莊市高新技術等產業發展,吸引國內外優質創業資本向我市聚集,規范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以下簡稱:引導基金)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引導基金是由石家莊市政府設立并按市場化方式運作的政策性基金。通過支持創投機構及創業企業,實現財政資金的引導和放大作用,增加創業投資資本供給,支持創業投資發展。
創投機構,系指向創業企業進行股權投資,待創業企業發育成熟或相對成熟后通過股權轉讓獲得資本增值收益的機構。
創業企業,系指在石家莊市轄區內設立的處于創建或重建過程中的成長性企業,不含已經在公開市場上市的企業。
第三條 引導基金資金來源為:
1、引導基金的設立資金3億元,從石家莊發展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所融的80億元資本金中解決;
2、引導基金的投資分紅及退出收益等;
3、其它資金。
第四條 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和出資人委派成員組成引導基金理事會(以下簡稱:理事會)。理事會是引導基金的最高決策機構,負責引導基金重大事項的決策和協調,委托石家莊市工程咨詢研究院作為引導基金的出資人代表,指定機構負責引導基金的日常管理和具體運作。
第五條 引導基金按照“項目選擇市場化、資金使用公共化、提供服務專業化”的原則運作。通過股權結構的科學設計,保證創投機構和創業企業的決策及經營獨立性和商業化運作。
第六條 引導基金的引導方式主要采用階段參股和跟進投資兩種。引導基金不得用于從事貸款或股票、期貨、房地產、基金、企業債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資以及用于贊助、捐贈等支出,閑置資金只能存放銀行或購買國債。
第七條 引導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管理制度,符合石家莊市的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產業發展政策。
第二章 支持對象
第八條 引導基金支持社會資金設立創投機構,并重點引導創投機構投資創業企業。
第九條 引導基金通過參股創投機構等方式,引導資金重點投向石家莊市轄區內電子信息、生物醫藥和醫療器械、新材料、新能源與節能、環境保護、先進制造、高效農業等高新技術領域內的創業企業。
第十條 引導基金參股設立新的創投機構,可按照“同股、同利”方式取得收益,也可按協議獲取收益。
第三章 階段參股
第十一條 階段參股是指引導基金向創投機構進行股權投資,并在約定的期限內退出,以參股方式合資建立新的創投機構。
第十二條 引導基金參股的創投機構須滿足以下條件:
1、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有明確的投資領域;
2、出資額在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且95%以上為貨幣出資;
3、有至少兩個對創業企業投資的成功案例;
4、具備創業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專業管理團隊,管理經驗成熟、網絡資源豐富、基金募集能力強;
5、管理和運作規范,具有嚴格合理的投資決策程序和風險控制機制,按照國家企業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有健全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
6、不投資于股票,期貨、房地產業以及國家相關政策限制的行業。
第十三條 符合第十二條規定條件的創投機構作為發起人發起設立新的創投機構時,可以申請引導基金的階段參股。
第十四條 引導基金的參股比例最高不超過新設立創投機構實收資本的30%,且不能成為第一大股東。
第十五條 參股創投機構可采用公司制的組織形式,也可以采用有限合伙的組織形式。
第十六條 引導基金參股創投機構期限一般不超過6年。
第十七條 引導基金所參股創投機構的設立必須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公司法》、《合伙企業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實收資本不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且全部是貨幣出資。
第十八條 引導基金參股的創投機構進行投資時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1、投資對象原則上應當是在石家莊市轄區內設立的創業企業,投資石家莊市轄區內企業的資金不低于引導基金出資額的2倍;
2、投資對象必須是公司制企業;
3、投資對象僅限于未上市企業,但所投資的未上市企業上市后,創投機構所持股份的未轉讓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4、對單個創業企業的累計投資不得超過創投機構自身注冊資金的20%,以保證創投機構資金的流動性,分散風險;
5、不得投資于其他創投機構;
6、原則上不得控股被投資企業。
第十九條 引導基金參股的創投機構在創投運作過程中業績特別突出的,引導基金可從股權收益中拿出一定數額的資金讓利給其他股東或獎勵給創投機構的投資管理團隊,以引導、鼓勵其他股東繼續支持創業企業發展。
第二十條 參股創投機構其他股東自引導基金投入后3年內購買引導基金在參股創投機構中的股權的,轉讓價格按不低于引導基金原始投資額確定;超過3年的,轉讓價格按不低于引導基金原始投資額與按照轉讓時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限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收益之和確定。
參股創投機構其他股東之外的投資者購買引導基金在參股創投機構中的股權,按上述確定轉讓價格的原則,以公開方式進行轉讓。
第二十一條 引導基金到期后清算退出的,以所持股權比例獲取本金和收益;破產清算退出的,按照法律程序清償債權人的債權后,剩余財產首先清償引導基金。
第四章 跟進投資
第二十二條 跟進投資是指引導基金對未參股的創投機構選定的創業企業,引導基金與創投機構共同投資。
第二十三條 創投機構在選定投資項目后,引導基金對以下內容進行審查并提出跟進投資的比例和金額:
1、被投資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2、被投資企業章程;
3、被投資企業的財務狀況,生產經營狀況和資產保值增值狀況報告(新設立的企業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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