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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規規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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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煤礦管理辦法(試行) |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11chelsea.com
時間:2010/8/15 16:47:00 |
河北省地方煤礦管理辦法(試行) 【分 類】 綜合規定 【時 效 性】 有效 【頒布時間】 1985年02月16日 【實施時間】 1985年02月16日 【發布部門】 河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適應國民經濟現代化發展的需要,合理開發利用煤炭資源,促進地方煤炭工業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規定,結合我省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發展煤炭工業必須堅持在發展國家統配煤礦的同時,積極發展地方國營煤礦和鄉鎮群眾煤礦。在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下,大力扶持地、市、縣、鄉鎮和個人辦礦。提倡自籌資金辦礦,鼓勵群眾集資聯合和跨地區、跨行業聯合集資辦礦;鼓勵發展廠礦聯營、煤電或煤氣聯營以及其它多種形式的聯營。對個體戶辦礦要加強管理和引導,使其逐步走向聯合。
第三條 各級煤炭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地方煤礦的指導、管理和服務。督促、指導煤礦認真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規定,積極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加強職工隊伍建設,重視智力開發,做好培訓工作,不斷提高技術、裝備水平和管理水平,實現安全生產、正規生產、文明生產,提高經濟效益。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做好對本辦法的宣傳教育工作,保護煤礦合法權益,協調煤礦與當地群眾之間的關系,合理處理他們之間的糾紛。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于地方國營煤礦、鄉鎮煤礦和個體煤礦。
各級煤炭主管部門,對本辦法的執行有監督檢查的權力和義務。
各有關單位和個人,都有執行本辦法的義務和制止、揭發、檢舉違反本辦法的各種行為的權力。
第二章 資源管理與開發
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九條規定,礦藏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國家保護煤炭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禁止任何組織、單位或個人利用任何手段侵占、破壞、買賣、出租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轉讓。
第七條 全省煤炭資源的普查、勘探、開發和利用,由省煤炭工業廳實行統一管理。鼓勵各地各級集體集資勘探,探明的儲量優先供投資者開采。
第八條 煤炭資源的開發、利用,應貫徹“有水快流”的方針和國家統配煤礦與地方煤礦并重、大中小并舉的原則。
(一)新探明的地質儲量和正在規劃開采的井田,按煤田特點和規劃產量比重,由省煤炭工業廳按照經濟合理的原則統籌安排,劃出一定范圍,由地方煤礦開采;
(二)現有生產礦區要在不影響總的開拓部署和大礦安全的情況下,將條件較好的資源劃出一定范圍交給地方煤礦開采;到本世紀末沒有列入國家規劃開采的井田,要優先劃出一定范圍由地方規劃開采;
(三)統配煤礦、地方國營煤礦的殘留煤柱、邊角煤、淺部風化煤、斷層切割煤,在不影響安全的條件下,劃給鄉鎮群眾辦礦;
(四)尚未進行勘探的地區,放手發動群眾找煤辦礦。
第九條 在國家和省已勘探、規劃建設和批準開辦的礦區或井田范圍內,未經省政府有關部門批準,一律不準興建工廠,礦山,交通、水利工程,房屋及其它設施。
第十條 開辦煤礦的條件:
開辦地方國營煤礦,要符合基本建設程序,并達到煤炭部頒發的《地方國營煤礦設計技術若干試行規定》的標準。
鄉鎮集體和群眾辦礦,應有一定資源、人力和物力;有懂得煤礦知識和管理經驗的領導人;有經過培訓熟悉生產技術的人員和瓦斯檢查員、放炮員、安全員、電工、絞車司機等;有必要的安全檢測儀器和達到消滅獨眼井、自然通風、明火明電照明、明火明電放炮、明刀閘的基本條件;有井上下對照圖和采掘工程平面圖,并及時填繪。
第十一條 開辦煤礦必須履行審批手續。
(一)在已開發的統配煤礦井田劃定范圍內開辦煤礦,必須征得有關礦務局(礦)簽字同意,并提供水文、地質、煤層資料,以及應遵守的開采條件等。其中,開辦地方國營煤礦,由省煤炭工業廳審批;集體、個體煤礦,省煤炭工業廳委托地市主管部門審批,報省煤炭工業廳備案。
(二)在已開發的地、市、縣煤礦井田劃定范圍內開辦煤礦,由有關礦簽字同意,并提供水文、地質、煤層資料,經有關地、市、縣煤炭主管部門審批,報省煤炭工業廳備案。
(三)在尚未開發的礦區或井田內開辦煤礦,必須有經審批的設計文件,經地、市煤炭主管部門審查簽署意見,報省煤炭工業廳審批。
(四)在尚未進行勘探的資源或已勘探的零星小塊資源上開辦煤礦,經縣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審批,報省煤炭工業廳備案。
(五)開辦煤礦的單位或個人首先要填寫申請報告,經審批合格者由批準單位頒發省煤炭工業廳統一印制的開采證,憑開采證領取營業證,取得法人地位。沒有開采證和營業證者,不準開辦煤礦。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煤炭主管部門應對現有鄉鎮群眾煤礦進行審查,凡符合辦礦條件的,應及時頒發開采證;不符合條件的限期整頓,達到辦礦條件后頒發開采證,經整頓仍不符合條件的,令其停辦。
第十三條 開辦煤礦必須愛護資源,執行煤炭技術政策,努力提高資源回收率。嚴禁采厚丟薄、采易丟難、亂采濫挖片面追求產量和利潤。
未經批準,嚴禁在鐵路、公路、水庫、堤壩、橋梁、防汛工程區和受保護的文化古跡、各種煤柱及重要建筑物下面采礦。對擅自開采,危害相鄰礦井安全或造成嚴重后果的肇事單位和負責人,要追究經濟和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地方煤礦停產關閉時,要寫出報告,經所屬煤炭主管部門審批,報省煤炭工業廳備案。關閉煤礦要負責將井筒封堵填實。
第三章 安全生產與環境保護
第十五條 煤礦生產建設必須堅持安全第一的方針。所有煤礦都要按照國家頒發的有關安全條例和規定,編制和執行作業規程、操作規程,嚴禁違章作業、違章指揮,確保安全生產。
第十六條 建立健全嚴格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級行政和技術負責人直至每個崗位工人的安全生產責任。凡井下作業的地方,都要有人負責安全,不得讓工人在危險條件下作業。
第十七條 各級煤炭主管部門和地方國營煤礦,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監察機構,鄉鎮群眾煤礦設安全監察員,行使《礦山安全監察條例》所規定的職權。要堅持安全檢查制度,進行安全教育,支持安全監察人員的工作,保證其行使維護安全生產的合法權力。
第十八條 發生重大事故,要立即組織搶救,及時向上級和主管部門及同級人民檢察院報告,并按照有關規定,對事故進行嚴肅認真的分析和處理。
第十九條 重點產煤地、市、縣或礦區,要建立礦山救護隊,煤礦要設脫產或不脫產的救護組織或人員。
第二十條 積極改善勞動保護和安全衛生設施,采用濕式鑿巖,綜合防塵,降低粉塵濃度;充分利用場地植樹造林,綠化環境;提倡文明生產、關心職工身心健康。
第四章 經營管理與協作
第二十一條 地方煤礦的生產計劃,由該級計劃委員會和煤炭主管部門根據國家計劃,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平衡安排。其中納入省統一調撥分配的煤炭,由省計劃委員會同省煤炭工業廳下達指令性計劃,煤礦應積極采取措施,保證計劃實現。
各類煤礦可按隸屬關系對產量、利潤、安全等指標進行總承包。
第二十二條 凡納入國家調拔計劃的煤炭產品,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物價部門統一制定的產品價格;凡納入省計劃分配的工業用煤的調價,需經省物價部門批準;超產煤炭自定價格,允許自銷,允許用煤炭換取所需的材料、設備和生活物資。
鄉鎮煤礦、個體煤礦所需生產物資和煤炭銷售掛勾,那一級供應物資,所生產的煤炭由那一級分配;煤礦靠自行采購或協作物資生產的煤炭,煤礦有權自行銷售。
第二十三條 地方煤礦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財政制度和財經紀律,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檢查監督。
第二十四條 供應地方煤礦的物資,任何單位都不得挪用、克扣或以次換好。因挪用、克扣或以次換好造成事故或損失的,要根據其危害程度追究經濟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提倡地方煤礦使用合同工、輪換工、協議工、臨時工。
第二十六條 地方煤礦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更新改造基金、設備折舊費用、大修理費用、安全技術措施和維持簡單再生產費用,保證合理使用,不準挪作他用。
第二十七條 地方煤礦應按國家稅法規定交納稅金。除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費用外,其他任何地方和部門都不得隨意向煤礦征收費用。
第二十八條 地方煤礦按計劃生產的煤炭,鐵路和交通運輸部門應大力支持組織外運,鼓勵煤礦自辦運輸。
第二十九條 統配煤礦和地方煤礦應互相支持,共同發展。統配煤礦應從技術、設備、人員、資源以及礦山救護等方面給地方煤礦以支持與幫助;地方煤礦應從全國人民的共同的長遠的利益出發,顧全大局,愛護、支持統配煤礦的生產、建設。
第三十條 統配煤礦和地方煤礦都應嚴格遵守劃定的井田范圍,不得越界開采。
第三十一條 煤礦對在生產建設中造成的土地塌陷及環境污染,應采取措施進行治理。對造成的經濟損失,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賠償。
煤礦所在地人民政府應按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的規定和省批準的建設規劃,負責協調解決煤礦征用土地問題。
第三十二條 因影響煤礦生產、建設需要搬遷的壓煤村莊,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由當地政府按規定期限組織搬遷;對拒絕搬遷或逾期不搬遷者,必要時地方政府可采取強制手段。
第三十三條 拆遷或征地范圍確定后,該區內不得再新建、買賣、交換房屋或遷入新戶。拒不執行者,造成的后果和損失由自己負責。
第五章 管理機構
第三十四條 省煤炭工業廳是省人民政府的煤炭工業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全省地方煤炭工業,編制全省地方煤炭工業發展規劃,搞好統籌規劃,綜合平衡,組織、協調統配煤礦、地方煤礦、集體煤礦和個體煤礦的發展,加強行業管理,做好監督檢查、技術業務指導和咨詢服務工作。
產煤較多的地、市、縣,要明確有關部門負責這項工作。
第三十五條 地、市、縣屬煤礦和鄉鎮煤礦、個體煤礦,實行由煤礦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其上級煤炭主管部門雙重領導,以當地人民政府領導為主的管理體制。
第三十六條 煤礦和煤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必須忠于職守,勇于改革,廉潔奉公,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和本辦法,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七條 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或個人,按照貢獻大小給予表彰或獎勵:
(一)在加強儲量管理,改進開采工藝,提高生產能力,提高回收率,保護和充分利用煤炭資源上有顯著成績的;
(二)挖潛、革新、改造有顯著成績并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的;
(三)認真貫徹執行煤炭工業技術政策,連續完成國家生產、建設計劃,取得顯著成績的;
(四)認真貫徹安全生產方針取得顯著成績及在防止和搶救事故中做出重要貢獻的;
(五)認真執行本辦法,與違法行為堅決斗爭,有顯著成績的。
第三十八條 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個人,按照情節輕重和造成損失大小,給予罰款或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門依法懲處:
(一)未經批準,私自建礦采煤,造成惡果以及越界采煤,對鄰礦生產建設造成損失的;
(二)沒有開采設計或違反開采設計,亂采濫挖,使國家煤炭資源遭受破壞的;
(三)玩忽職守或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造成事故,使國家、集體財產或人民生命遭受損失的;
(四)私分、盜竊、哄搶、破壞國家、集體財產,或故意破壞煤礦正常生產秩序,斷水、斷電、斷路的;
(五)阻撓、刁難重點工程建設或蓄意制造事端造成損失的;
(六)受單位負責人指使,違反本辦法造成損失的,除追究本人的直接責任外,還要追究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七)對制止、揭發、檢舉違法行為的人進行打擊報復的;
(八)不認真貫徹執行本辦法,以權謀私,借故阻撓、刁難辦礦,使生產和建設受到損失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中之地方煤礦系指省、地、市、縣屬全民所有制煤礦,集體所有制的鄉鎮煤礦和群眾集資或個人投資辦的煤礦。
第四十條 省煤炭工業廳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過去頒發的地方煤礦管理的有關規定,凡與本辦法有抵觸的部分同時予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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