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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規規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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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計劃生育工作若干問題的試行規定 |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11chelsea.com
時間:2010/8/15 16:37:00 |
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計劃生育工作若干問題的試行規定 【分 類】 綜合規定 【時 效 性】 有效 【頒布時間】 1982年04月05日 【實施時間】 1982年05月01日 【發布部門】 河北省人民政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十三條“國家提倡和推行計劃生育”的規定、中共中央《關于控制我國人口增長問題致全體共產黨員、共青團員的公開信》的要求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計劃生育工作的指示》,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作如下規定:
一、實行計劃生育是每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計劃生育的基本要求是晚婚、晚育、少生、優生。實行計劃生育要以思想教育為主,輔之以必要的經濟、行政措施。
二、實行計劃生育,嚴格控制人口增長,是一項長期的戰略任務。各級黨委和政府必須切實加強領導,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做好深入細致的思想教育工作,把人口規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堅持生產、生育兩種生產一起抓。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都要認真做好計劃生育工作。
各部門制定的工作或生產計劃,要有利于計劃生育工作的開展,農村制訂生產規劃,要有人口規劃指標。建立干部崗位責任制,要把計劃生育工作做為考核、獎懲干部的依據之一。生產大隊、生產隊與育齡夫婦建立生產責任制,要同時落實生育規劃,訂立生產、生育“雙包合同”。
要健全、充實各級計劃生育管理機構,配備強有力的領導班子和工作人員,列入行政編制。機關、學校、企事業單位,要根據工作需要建立計劃生育管理機構,或配備專(兼)職計劃生育干部。各級都要明確一名黨委書記、政府負責干部主抓計劃生育工作。農村人民公社和城市街道辦事處要配齊計劃生育專職干部。生產大隊、生產隊要明確一名受定額補貼的專抓計劃生育的隊長或大嫂子隊長,享受相當同級干部的待遇和補貼。
三、加強宣傳教育,大力提倡和獎勵晚婚、晚育。男女雙方都按法定婚齡推遲三年以上結婚的,視為晚婚,由市、縣人民政府發給《晚婚光榮證》。干部、職工(指國家、集體單位的干部、職工和臨時工、合同工。下同)實行晚婚的,獎勵婚假半個月;已婚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的初產婦,視為晚育,獎勵產假一個半月。獎勵的假期,照發婚假、產假工資,享受正常婚假、產假待遇。安排獎勵婚假、產假有困難的單位,可由本單位采取其他變通辦法給以獎勵。對實行晚婚、晚育的干部、職工,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分配住房,符合勞動就業和招工條件的優先錄用。對實行晚婚、晚育的農村社員,通過優先照顧優種、農藥、化肥、澆地、使用農機具或發給獎金等辦法給予獎勵。具體獎勵辦法,由市、縣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學生和學徒工,一般只收未婚青年,在學習期間一般不得結婚。
四、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干部、職工和非農業人口(含夫婦一方系農村社員的),除特殊情況經過批準者外一對夫婦只生育一個孩子。屬于下列情況之一,要求生育二胎的,可有計劃地列入生育規劃:
1、第一個孩子有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2、原發性不孕,結婚五年后抱養一個孩子,又懷孕要求生育的;
3、再婚夫婦原只有一個孩子的。
農村社員普遍提倡一對夫婦只生育一個孩子,某些群眾確有實際困難要求生育二胎的,除以上三種情況外,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經過審批也可有計劃地列入生育規劃:
1、勞力缺乏的沿海漁區的漁民;
2、人口稀少的山區的農(牧)民;
3、男到有女無兒家結婚落戶的(兩個以上女兒的無兒家庭,只照顧一個);
4、夫婦雙方均系獨生子女的;
5、兄弟中只有一個孩子,其他均無生育條件的:
6、人口稀少地區的少數民族;
7、夫婦一方系一等殘廢者,只有一個孩子的。
符合上述條件的,要經本人申請,本單位(生產大隊)群眾討論,農村公社或城市街道辦事處審查同意,報縣或市轄區批準。被批準生育二胎的,兩胎間隔一般應在四年以上。不論哪一種情況都不能生三胎。
為提高人口素質,對患有呆傻病、精神病、克汀病等遺傳性疾病和未治愈的麻風病,嚴重影響后代身體、智力正常發育的,應動員其采取絕育措施,不得生育。醫療衛生單位,要積極創造條件,設立優生咨詢門診,開展優生宣傳和臨床工作。
五、獎勵獨生子女父母。終身只要一個孩子的夫婦,經本人申請,落實節育措施,所在單位核實,報市、縣計劃生育部門審批,發給《獨生子女光榮證》后,給予表揚和獎勵。
生育第一個孩子后,在產假期間報名終身只要一個孩子的,獎勵產假兩個月,干部、職工照發產假工資,享受正常產假待遇。農村社員的獎勵辦法,由市、縣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對發給《獨生子女光榮證》的獨生子女父母,除給予表揚和政治榮譽外,根據具體情況,由干部、職工所在單位或農村社員所在社、隊給予下列之一的物質獎勵(或休假待遇):
1、從領證之月起至孩子滿十四周歲止, 對夫婦雙方分別發給兒童保健費(或工分、糧食)。干部、職工每人每月二元至二元五角;農村社員每人每年一百五十至二百個工分,或相當于當年勞力平均收入的百分之七至十的現金(或等價的糧食)。
2、發給一次性的兒童保健費。干部、職工夫婦雙方每人二百元;農村社員夫婦雙方每人一千五百至二千個工分,或相當于當年勞力平均收入的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百的現金(或等價的糧食)。
3、在不實行工分的農村社、隊,可依照上述精神,根據生產責任制的形式采取多包責任田、降低包產定額、減少承包地的集體提留等辦法予以獎勵。
4、女干部、職工,經本人申請,所在單位領導批準,可享受育兒假一年,照發工資(實行計件工資、浮動工資的單位,按同等條件人員的平均工資辦理。下同),不影響全勤評獎和調獎、晉級,但男女雙方不再享受兒童保健費。如嬰兒單靠人工喂養,經男女雙方單位協商,也可由男方享受育兒假。
采取以上哪一種辦法,由本單位(公社、生產大隊)根據具體情況和因人制宜的原則確定。
對只有一個子女在報名領證前因病失去生育能力的育齡夫婦,或只有一個十四周歲以上子女保證不再生育的育齡夫婦,或只有一個抱養子女保證不再生育(抱養)的育齡夫婦,可發給《獨生子女光榮證》,但只享受上述物質獎勵以外的其它待遇。
獎勵經費的來源:國營和集體企業單位,由企業福利基金、利潤留成中解決,如確有困難的可報經財政部門批準在企業管理費中補充;機關、學校等行政、事業單位,由職工福利費項下開支,如有困難,可在單位行政費或事業費中解決;農村生產大隊、生產隊,由公益金或集體提留中解決;夫婦一方系市鎮無職業居民的,由另一方單位開支;雙方均系市鎮無職業居民的,由當地計劃生育事業費開支;夫婦一方在省外工作或居住的,由本單位與對方單位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按外省、市規定辦理。
在同等條件下,獨生子女優先入托、入園、入學、就醫,并根據各地、各單位的情況,酌情減免費用;調整自留地時,按一個半至兩個孩子分配;招工和社隊工副業用工,優先錄用獨生子女及其父母;分配往房和宅基地,優先安排獨生子女家庭。
對已享受獨生子女待遇、又規劃外生育二胎或抱養子女的,應收回《獨生子女光榮證》,扣回已發的兒童保健費、獎勵產假、育兒假的基本工資,或獎勵的工分、糧、款、地,并按規劃外生育的有關規定處理。
六、控制規劃外生育。各地要認真制訂人口規劃,并在每年三月底前將下年度的人口規劃落實到人,發給計劃生育證。對沒有生育指標的育齡夫婦,要進行說服教育,采取有效的節育措施,防止規劃外懷孕,一旦規劃外懷孕,要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對經教育無效,堅持規劃外生育的夫婦,給予批評教育、經濟限制、以至必要的處罰。
對規劃外生育的,由干部、職工所在單位或農村社員所在社、隊,對夫婦雙方分別采取下列之一的經濟限制辦法:
1、扣發超生子女費(或工分、糧食)。干部、職工按當年基本工資累計十四年,總額的百分之十,農村社員按本人或本隊平均勞力當年收入累計十四年總額的百分之十。對規劃外生育二胎的,扣發數額適當減少,生三胎以上的,扣發數額適當增加。超生子女費,可一次交納,也可分期交納。對一次交納的,可適當減少扣發數額。
2、在不實行工分的農村社隊,可以根據生產責任制的形式,采取少包責任田、提高包產指標、增加承包地的集體提留等辦法。扣發超生子女費(糧、工分)的收入,用于計劃生育獎勵支出,不得挪作它用。
對規劃外生育的孩子,入托費用不減免、不補助,不包責任田,不分自留地、宅基地,不享受直系親屬的勞保醫療待遇。規劃外生育造成住房困難的一般不予增加,生活困難的一般不予救濟,干部、職工不享受生育補助費,孕期檢查、接生、住院等費用不予報銷。夫婦雙方一年內適當免發獎金。夫婦雙方免調一次工資。
對規劃外生育的,要嚴格按上述規定處理,特殊情況區別對待。對節育措施失效,主動要求補救,但確因手術禁忌癥未能補救而生育的,或規劃外生育二胎后,主動采取絕育措施的,可酌情予以減免。
對拒不接受教育,多次勸說無效,造成很壞影響的國家干部、正式職工,要給予必要的紀律或行政處分。對臨時工、合同工、副業工一律辭退。處分的批準權按干部、職工的管理權限辦理。
七、國家免費發放避孕藥、具和施行計劃生育手術。報銷和免費辦法,按國務院計劃生育領導小組、財政部、衛生部一九七七年《關于計劃生育事業費開支范圍的規定和加強財務管理的意見》辦理。
施行計劃生育手術后,分別給予適當的假期,假期按國務院計劃生育領導小組、衛生部檢發的《節育手術常規》中有關規定辦理。
接受計劃生育手術者,在規定休息期間,干部、職工由原單位照發工資,不影響全勤;農村社員由所在社、隊照記工分,或適當給予糧、款獎勵。對主動要求施行結扎、終止妊娠手術者,根據其家庭和身體情況,所在單位或社隊要給予生活照顧或適當的營養補助。
八、各級醫療衛生單位,要積極開展節育手術,提高手術質量,保證安全。縣以上綜合醫院,要設立計劃生育門診和病床,縣以下醫療單位要配備計劃生育技術人員。
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須經縣以上計劃生育技術領導小組會診、確定。對因計劃生育手術造成并發癥和后遺癥要積極給予免費治療。因節育手術造成喪失或基本喪失勞動力的,干部職工由所在單位按工傷待遇處理;農村社員和城鎮居民采取集體補助為主、國家社會救濟款資助的辦法,參照工傷待遇處理。對不能從事重體力勞動的,所在單位和社隊應予照顧,適當調整輕工種。
只有一個孩子的育齡夫婦施行絕育手術后,因孩子死亡要求再生的,可憑單位證明,免費實行吻合手術。對患不孕癥要求生育的,應積極幫助檢查治療。
九、改變重男輕女的舊風俗。在農村提倡男到女家結婚落戶,并享受與本隊社員同等的政治、經濟權利和義務,對雙方老人同樣尊重和照顧,家族親友不得干涉阻攔,有關社隊要積極予以鼓勵和支持。
與獨生女結婚的,或農村男到有女無兒家結婚落戶的,女婿和岳父母之間視為直系親屬,女婿對岳父母有贍養的義務和繼承財產的權利;符合供養親屬條件的,可享受勞保條例中父母與子女的有關規定待遇。
十、加強婦女、兒童的保健工作。做好婦女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保健和嬰幼兒喂養、疾病防治以及早期教育等工作,努力做到生一個、養育好一個,使兒童德育、智育、體育全面發展。
對無子女的老人逐步實行社會保險。農村人民公社要積極創造條件舉辦敬老院,有條件的社隊要逐步實行養老金或社員退休制度。農村社員年老喪失勞動能力,獨生子女不在身邊的,要與無子女老人一樣照顧。
十一、計劃生育是關系到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成敗的大事,必須開展廣泛深入的宣傳教育工作。黨員、團員、干部和職工都要做計劃生育的模范,積極帶頭或教育子女實行晚婚、晚育和一對夫婦只生育一個孩子。都要積極宣傳和模范執行計劃生育政策和人口規劃。各單位在考核黨員、團員、干部、職工時,都要把計劃生育做為一項內容。各條戰線評選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時,均應把計劃生育列為一個條件,計劃生育不好的,不得評選為先進集體或先進個人。
對在計劃生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各方面人員,給予表揚或獎勵。對制造謠言、挑撥是非、打擊陷害計劃生育工作人員、積極分子的,對干涉別人實行計劃生育而造成嚴重后果的,對非法取環、開假證明以及其他破壞計劃生育的行為,要發動群眾及時揭露,政法部門和有關部門要據情嚴肅處理。
十二、本規定自一九八二年五月一日起實行。冀革(1979)122號、冀政(1981)60號文件曾起到很好的作用,但隨著形勢的發展,需要加以完善,為統一實行本規定,這兩個文件停止執行。過去省有關計劃生育的其他文件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過去各地、市、縣有關計劃生育的規定辦法,凡是適用的應繼續執行;或結合當地情況有步驟地進行調整;或根據本規定精神制訂具體實施辦法。本規定下達前已做處理的問題,一律不再變動。
本規定的解釋,授權省計劃生育辦公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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