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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勞動廳關于印發《〈河北省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11chelsea.com
時間:2010/8/15 15:57:00 |
河北省勞動廳關于印發《〈河北省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分 類】 保險保障 【時 效 性】 有效 【頒布時間】 1998年04月06日 【實施時間】 1998年01月01日 【發布部門】 河北省勞動廳
各市、縣勞動局,邯鄲市社會保障中心,省直有關部門,省、部屬及部隊企業:
根據省政府頒布的《河北省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冀政〔1998〕1號)和經省政府批準的“中人”過渡辦法,研究制定了《〈河北省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與《河北省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一并貫徹執行。
《河北省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實施細則
根據河北省人民政府頒布的《河北省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冀政〔1998〕1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實施辦法》的實施范圍,包括:河北省行政區域內城鎮的各類企業(國務院規定養老保險實行系統統籌的單位暫除外)的各類職工;城鎮個體工商戶(含個體勞動者及幫工,下同);以及城鎮其他非工薪勞動者。
從《實施辦法》實施之日起,企業從農村招用的農民輪換工,應同其他職工一樣執行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二、新建企業和新開業的個體工商戶,以及新就業的其他勞動者,應及時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手續。
三、企業以當月的工資總額作基數,為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月工資總額按國家統計局規定的口徑計算,下同)。職工個人的繳費工資基數為當月的全部工資收入,但當職工個人當年月平均工資高于全省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全省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繳費,低于全省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全省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繳費。企業和職工個人的繳費工資基數計算單位為元。
企業和職工個人的具體繳費比例,按《實施辦法》的統一規定執行。
四、下列人員按以下辦法核定繳費工資基數:
1、停薪留職職工和承包土地的農場農工以及其它難以確定工資收入的職工,以全省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工資基數。
2、下崗職工、體育兒假職工、醫療期內的長期病休職工(6個月以上)以及其他請長假職工,按停止工作前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工資基數。
3、單位派出的長期脫產學習人員,保留工資關系的按本人脫產學習前的上一年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工資基數。
4、單位派到境外、國外工作的職工,按本人出境(國前的上一年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工資基數。
5、因工負傷傷殘程度被評定為五級和六級,按月領取傷殘撫恤金的職工,以傷殘撫恤金標準作為繳費工資基數。
上述人員經核定的繳費工資基數亦最高不得超過上一年全省平均工資的300%,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全省平均工資的60%。除第1項人員外,其他人員的繳費工資基數,每年按上一年所在企業職工平均繳費工資增長率進行調整。
五、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在發放工資時代為扣繳,企業和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托開戶銀行在其帳戶中直接劃轉,或由企業直接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
六、企業和職工按規定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不實行減免。經政府批準的特困企業暫無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個體工商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辦理停業、歇業手續的,要到社會保險機構辦理緩繳手續,緩繳期最長為6個月。在批準的緩繳期以內免收滯納金,緩繳期滿要及時補繳。緩繳期間職工不計算繳費年限,個人帳戶暫不記載繳費情況,待足額補繳后,再計算繳費年限和按規定記入個人帳戶。
七、按照冀政〔1997〕42號文件規定,被兼并企業和缺乏兼并破產條件而實行減人增效并享受減息扶持政策的虧損企業,在省勞動行政部門核定的指標內辦理提前退休的人員,必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到正常退休年齡的養老金(男60周歲,女干部、女職員55周歲,女工人50周歲),即提前退休年份社會保險機構提前支付的養老金費用。
八、個人帳戶用于記錄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含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主等,下同)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從企業繳費中按規定比例劃轉記入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及上述兩部分的利息。個人帳戶是職工辦理退休時,計發基本養老金的主要依據,個人帳戶由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原勞動部的統一規定模式建立。
九、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統一按職工繳費工資的11%建立,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企業和個人實際繳費情況記入,每年結算一次。并定期將上一年企業和職工繳費情況以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對帳單形式向職工公布。
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每年初對職工上一年個人帳戶儲存額計算一次利息。上一年一至十二月記入個人帳戶的儲存額,凡繳費正常的,按當時人民銀行居民整存整取一年期存款利率的50%記息,未正常繳費的按活期存款利率計息,上一年以前記入個人帳戶的儲存額以及職工退休后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中未領取完的儲存額,按當時人民銀行居民一年期存款的利率與上一年全省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之和的平均數記息(平均工資增長率低于一年期利率時,以整存整取一年期利率計息)。每年計算的利息歸入個人帳戶并連同原有的儲存額一起作為第二年計息基數。
十一、企業當年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從企業繳費中劃入個人帳戶的部分按企業實繳金額占應繳金額的比例記入。計算辦法為:企業繳費記入個人帳戶部分=職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從企業繳費中劃入比例×(企業實際繳費金額÷企業應繳費金額)〕。
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以后,按規定在個人帳戶中予以補記。
十二、職工因勞動合同期滿、辭職、辭退、除名等原因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其個人帳戶予以保留。重新工作時再接續繳納。職工中斷工作前后的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帳戶儲存額按國家規定連續計息。
十三、職工因被判處有期徒刑、勞教、拘役或被企業開除的,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予以保留,并按規定繼續計息。再就業后,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十四、《實施辦法》實行后,職工跨統籌范圍流動時,調出地區社會保險機構應向調入地區社會保險機構轉移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中1998年1月1日之前的個人繳費部分累計本息,加上從1998年1月1日起記入的個人帳戶全部儲存額。從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調入企業的人員,個人帳戶轉移按省勞動廳、人事廳冀勞〔1997〕106號文件規定辦理。
十五、從軍隊復員轉業到企業的人員,從進入企業的當月起,按本人繳費工資的11%為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
十六、職工離退休后,其基本養老金中的個人帳戶養老金從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中支付,個人帳戶儲存額不足列支或沒有個人帳戶儲存額的,從社會統籌基金中支付;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和補貼等,由社會統籌基金支付;正常調整機制增加的基本養老金,按職工退休時個人帳戶養老金占基本養老金的比例,分別從個人帳戶儲存余額和社會統籌基金中列支。
十七、職工在退休前或退休后死亡,其個人帳戶儲存額尚未領取或未領取完的,個人帳戶儲存額中個人繳費部分,由社會保險機構一次性退還給職工法定繼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其退還金額計算辦法為:
1、職工在職期間死亡的,退還金額為個人繳費部分的儲存額(含利息)。
2、職工退休后死亡的,退還金額=死亡時個人帳戶全部余額×(退休時個人繳費的儲存額÷退休時個人帳戶的儲存額)。
十八、私營企業主、個體工商戶主或其他非工薪勞動者死亡,其個人帳戶養老金尚未領取或退休后尚未領取完的,個人帳戶儲存額的全部或余額的全部發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
十九、企業職工和個體勞動者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方可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
1、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2、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滿十五年。
企業職工的退休年齡按國家現行規定執行。個體勞動者和私營企業主等非工薪勞動者的退休年齡參照企業職工法定正常退休年齡執行,即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干部、女職員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工人年滿五十周歲。
二十、企業和個人按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稱繳費年限,繳費年限累計計算。企業和個人繳費在記載個人帳戶時按月計算;在計算過渡性養老金年限時按年計算,不足一年的部分換算時保留兩位小數。
二十一、在未實行企業和個人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制度之前,按照國家和省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職工的實際繳費年限,由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據繳費記錄確定。職工的視同繳費年限,由所在企業主管部門報同級勞動部門的社會保險行政機構審定。其中省、部屬企業和軍隊企業由省勞動部門的社會保險行政機構負責審定。
二十二、城鎮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主等,按實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確定繳費年限。以上人員原屬企業職工的,本人在實行個人繳費以前在單位工作期間符合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的審定也按原企業隸屬關系報同級勞動部門社會保險行政機構審定。
二十三、實行個人繳費制度后,企業和職工個人未按規定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必須足額補繳。不足額補繳的,按以下辦法扣減本人當年的繳費年限:應扣減的繳費月數=12×〔(當年應足額繳費金額-當年實際繳費金額)÷當年應足額繳費金額〕。扣減當年繳費月數計算時保留一位小數。
二十四、養老保險實行“統帳結合”以后,基本養老金的計發,實行“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中人”中辦法的制度。
1、本《實施辦法》實施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即“老人”),原計發養老金的辦法維持不變,同時執行養老金正常調整辦法。
2、1996年1月1日起參加工作的職工(即“新人”)退休后的月基本養老金,按《實施辦法》規定的基礎性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兩部分計發。
3、1995年底以前參加工作、《實施辦法》實施后退休的人員(即“中人”),離退休后的月基本養老金由以下四部分組成:
第一部分為基礎養老金,計發辦法與計發標準與“新人”相同;
第二部分為個人帳戶養老金,計發辦法與計發標準與“新人”相同;
第三部分為過渡性養老金。計發辦法與計發標準為:以本人退休前的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乘以過渡性養老金計發比例(1.4%),再乘以1995年底以前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求得。其中,在計算本人退休前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時,先用1990年至本人退休前歷年本人繳費工資分別除以當年全省職工平均工資,求出當年指數,將歷年指數相加除以計算指數的年數,得出平均指數,再以本人退休時上一年全省職工平均工資乘以平均指數,除以12,即為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C1 X1 X2 X3 Xn
計算公式:S=--〔(--+--+--+…+--)÷N〕
12 C1 C2 C3 Cn
式中:
S: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X1、X2、X3…Xn:分別為職工退休前一年、前二年、前三年…前n年本人繳費工資;
C1、C2、C3…Cn:分別為職工退休前一年、前二年、前三年…前n年全省職工平均工資;
N:計算指數的年數。
第四部分為補貼和調節金。除過去國家和省規定的補貼外,對按新辦法計發養老金的,每月另加調節金22元,并仍按一定比例計發。“一定比例”的計算辦法為:
本人建立個人帳戶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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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工作年限
國家和省規定的補貼和調節金月標準是:
1、國發〔1979〕245號文規定的副食品價格補貼5元;
2、冀政〔1988〕68號文規定的五種副食品價格補貼8-10元;
3、勞字〔1988〕42號文規定的離退休人員生活補貼5元;
4、冀勞人險〔1991〕145號文規定離退休人員生活補貼8元;
5、冀財綜字〔1991〕68號文規定的糧油價格補貼6元;
6、冀財綜字〔1992〕49號文規定的糧價補貼5元;
7、冀勞薪〔1992〕21號文調整后肉價補貼5-7.5元;
8、冀財綜字〔1992〕161號文規定的燃料補貼5元;
9、冀財綜字〔1993〕89號文規定的糧價補貼5元;
10、冀勞險〔1992〕144號增發的生活補貼10元;
11、1993年省發物價補貼22.5元;
12、調節金22元
(以上補貼和調節金共計106.5-111元)。
增發調節金22元,是鑒于基礎養老金由20%-25%調整為20%后,為實現新老辦法平穩銜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而采取的過渡辦法。
二十五、1995年底以前參加工作,男不滿50周歲、女不滿45周歲,市、縣屬企業經市勞動鑒定委員會,省、部屬及軍隊企業經省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因病或非因工傷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且繳費年限滿15年的職工,仍可辦理退職,退職生活費按以下規定執行:
1、個人帳戶養老金與正常退休的計發辦法和計發標準相同;
2、過渡性養老金,按其在1995年底前的繳費年限,每滿一年計發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0.7%;
3、基礎養老金標準和生活、物價補貼及調節金,按正常退休人員計發標準的半數發給。
二十六、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按規定鑒定權限經省、市同級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后退出工作、生產崗位但繳費不足15年的,不享受定期發給的養老待遇,其養老金一次性計發,計發辦法為:1998年1月1日以后參加工作并參加養老保險的,一次性計發額為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全部儲存額(含利息);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并參加養老保險的,除將個人帳戶全部儲存額(含利息)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外,另按本人建立個人帳戶之前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每滿一年發給本人兩個月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對1995年底以前參加工作并參加養老保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經省、市同級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后退出工作、生產崗位時,繳費滿10年不滿15年的,可按規定補繳至15年。
二十七、因工致殘或患職業病,經省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致殘程度為1——4級的職工,應退出生產、工作崗位,按照工傷保險的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月發給傷殘撫恤金(未實行工傷保險的由企業發給)。到達退休年齡時,如其傷殘撫恤金標準低于按養老保險規定計發的養老金標準的,應當按養老金標準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部分。
二十八、職工在達到退休年齡前中斷繳費,在符合退休條件辦理退休手續時,基礎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按以下辦法計發:
1、基礎養老金=中斷繳費時上一年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20%;
2、過渡性養老金=中斷繳費時上一年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1990年至本人退休前平均繳費工資指數×1995年底以前繳費年限×1.4%;
二十九、職工在職期間中斷繳費,法定退休年齡內又恢復繳費的,符合退休條件辦理退休時,基礎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分別按以下辦法計發:
1、基礎養老金=〔(每次中斷繳費時上一年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合計額÷中斷次數+退休時上一年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2〕×20%;
2、過渡性養老金=〔(每次中斷繳費時上一年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合計額÷中斷次數+退休時上一年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2〕×1990年至本人退休前平均繳費工資指數×1995年以前的繳費年限×1.4%。
三十、1994年10月31日以前,曾獲得省級以上勞動模范和軍隊軍以上單位戰斗英雄稱號的人員;獲得國家科技進步三等獎以上、省部級科技進步獎二等獎以上的人員,退休時仍保持其榮譽稱號的,經省勞動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可按本人退休時上一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3%至9%增發基礎養老金。
1994年10月31日以前,在三線艱苦國防科技企業工作滿二十年的人員以及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工作滿十年以上并符合提高退休待遇規定的,經省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按本人退休時上一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至5%增發基礎養老金。
1994年11月1日以后獲得以上稱號和此后在三線國防企業及高海拔地區的工作年限,不提高退休待遇。
1994年10月31日以前曾從事井下、高溫工作累計滿九年、從事有毒有害工作滿八年而提前退休的人員,在計算過渡性養老金時,經縣以上同級勞動行政部門審查批準,按每從事井下、高溫工作滿一年,增發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0.3%;從事有毒有害工作的,每從事該工作滿一年增發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0.6%。但增發的總比例最高不得超過7%。1994年11月1日以后從事上述工作的,不再增發。
三十一、在統一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初期,為了保證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待遇不降低,職工離退休后按統一制度過渡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低于按國發〔1978〕104號文件老辦法的,差額部分給予補齊;高于老辦法待遇標準的,不得超過按老辦法計發的月基本養老金一定比例(1998年受限比例為50%,1999年為70%,2000年為90%,2001年起不再受限)。對按老辦法計發的原檔案工資,仍封定到1994年10月底。
三十二、離、退休人員被判有期徒刑或勞教期間停發養老金,刑滿釋放并恢復政治權利或勞教期滿后,可繼續發給養老金。離、退休人員被判有期徒刑緩刑期間,可以繼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判刑、緩刑或勞教期間不列入養老金正常調整范圍。
三十三、職工退休(包括病退、特殊工種提前退休),仍實行社會保險機構審核,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審批制度。
三十四、基本養老金調整的對象是當年以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當年離退休人員從下一年起列入調整范圍。調整的平均增幅一般為全省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的40%至80%,特殊情況下也可低于40%。調整辦法由省統一制定。
提前退休、退職的人員,在未達到正常退休年齡之前,原則上不調整養老金。
三十五、本《實施細則》與河北省人民政府頒布的《河北省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冀政〔1998〕1號)一并執行。執行時間從1998年1月1日始。以往規定與本《實施細則》規定不一致的,以本《實施細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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