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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支持農村信用社改革配套扶持政策的意見 |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11chelsea.com
時間:2010/8/15 15:42:00 |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支持農村信用社改革配套扶持政策的意見 【分 類】 金融管理 【時 效 性】 有效 【頒布時間】 2004年12月07日 【實施時間】 2004年12月07日 【發布部門】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支持農村信用社改革配套扶持政策的意見
冀政辦〔2004〕20號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為做好我省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工作,幫助農村信用社化解歷史包袱,確保國家扶持政策落實到位,促進農村信用社可持續發展,充分發揮其為農業、農村和農民服務的功能,根據國務院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的有關精神,參照其他試點省(市)經驗和做法,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支持農村信用社改革的配套扶持政策: 一、資金扶持政策 (一)為幫助虧損農村信用社做好增資擴股工作,使其達到專項票據的發行和兌付條件,從2005年起至2008年底,由省、市、縣財政分別安排專項資金,對虧損農村信用社入股社員的股金給予補貼。省、市、縣三級財政的出資比例為4∶3∶3。 (二)從2005年起至2008年底,對農村信用社仍征收的3%的營業稅及附加,按實際征收的數額以財政撥付的方式用于支持農村信用社改革與發展,其中省分成部分和市、縣分成部分的50%用于省聯社建立風險調節基金,由省財政廳專戶儲存,用于農村信用社風險處置和扶持農村信用社發展;市、縣分成部分的另50%,由市、縣財政稅務部門采取按月即征即返的方式,撥付給農村信用社縣聯社,用于幫助農村信用社消化歷史包袱。 (三)省聯社創建初期,由省財政撥付500萬元作為省聯社開辦費,并由省政府協調安排相應的辦公場所。 二、依據省級權限,減免有關稅費 (一)在改革期間,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農村信用社變更登記時只收取100元變更登記費。農村信用社改制前已取得《金融經營許可證》的,只要在有效期內,重新登記時可不再辦理前置審批手續。 (二)從2005年起至2008年底,各級財稅、房管、土地等部門對虧損農村信用社經申請可免繳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等;對農村信用社在清收、處置抵債土地、房屋等資產,發生權屬轉移時,免征契稅,免收土地登記費、房產登記費等一切行政事業性收費。 (三)各級人民法院對農村信用社為債權人的案件,在立案環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符合條件的予以減、緩、免繳訴訟費用;在案件審理中,要做到快審快結;在執行環節,符合條件的予以減、緩、免繳執行費用。 三、采取行政、經濟、法律等有效手段,幫助農村信用社清收盤活不良貸款 各市、縣政府要按照《中共河北省委辦公廳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幫助農村信用社清收不良貸款依法打擊逃廢債的意見》(冀辦字〔2004〕70號),制定本地清收盤活農村信用社不良貸款的計劃和支持措施,并將清收任務層層分解,落實清收責任。對國家公職人員、信用社員工在農村信用社的直接貸款或介紹、擔保等原因形成的不良貸款,采取紀律和行政手段督促其限期歸還;對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拖欠或擔保、干預形成的不良貸款,由當地政府負責限期收回,一時難以歸還的,要提供足值合法的抵押物,并依法完善貸款手續,或用政府優質有效的資產置換其不良貸款;對在清理整頓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城市信用社過程中,各級政府為彌補農村信用社接受有關債權債務而承諾給予信用社的扶持政策,要按照有關承諾及時、足額到位;對惡意拖欠農村信用社貸款不還的單位和個人,要依照法律程序提請司法機關強制清收;對以各種名義逃廢農村信用社債務的,要依法予以打擊。 四、支持農村信用社擴大支農資金來源,促進其業務發展 一是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堅決廢止限制機關及企事業單位到農村信用社開戶和存款的歧視性政策,不再限制各類涉農資金、教育資金、財政預算外資金等存入農村信用社。二是積極引導有關部門將代收、代付等業務委托給農村信用社辦理。三是引導投資收益穩、風險小、效益好的優質項目優先在農村信用社貸款。各市、縣政府及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工作,確保國家和省的各項扶持政策落到實處。同時要結合本地實際,研究制定支持農村信用社改革發展的各項配套扶持政策,幫助農村信用社化解歷史包袱。要及時協調解決農村信用社改革和發展的問題,努力為農村信用社支持農村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的金融發展環境。
2004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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