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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莊市人民政府關于改革和完善分稅制財政體制的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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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0/8/15 15:30:00 |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關于改革和完善分稅制財政體制的決定 【分 類】 稅務管理 【時 效 性】 有效 【頒布時間】 2002年04月04日 【實施時間】 2002年04月04日 【發布部門】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關于改革和完善分稅制財政體制的決定
市政[2002]35號
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所得稅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和《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改革和完善分稅制財政體制的決定》精神,市政府決定從2002年1月1日起進一步改革和完善市對縣(市)區的分稅制財政體制。 一、改革和完善分稅制財政體制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深入發展的客觀要求 按企業隸屬關系劃分所得稅收入,是1994年我國分稅制改革的一個遺留問題,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其弊端日益顯現。主要是妨礙市場公平競爭和統一市場的形成,不利于區域經濟協調發展和實現共同富裕,也不利于加強稅收征管和監控。特別是加入世貿組織,我國經濟將在更深、更廣的層次上融入全球經濟,這種收入劃分辦法的改革勢在必行。 中央綜合考慮我國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全局,決定改革所得稅收入劃分辦法,實行中央與地方按比例分享。同時,按照中央的統一要求和部署,省政府決定改變按企業隸屬關系劃分增值稅、營業稅和所得稅收入的做法,重新確定省與設區市的分享稅種,實行省市按稅種比例分享,改革和完善省市分稅制財政體制。按照中央、省改革和完善分稅制體制精神,市政府決定完善對縣(市)區的分稅制體制。 二、改革和完善分稅制財政體制的基本原則 (一)堅持分稅制的改革方向。按照中央、省分稅制改革精神,合理劃分市與縣(市)區收入范圍。 (二)保持體制的相對穩定。縣(市)區組織的收入,除中央、省分享外,市級不再分享,全部留到縣(市)區。中央、省下劃的所得稅、增值稅和營業稅,在市內5區和高新區的,全部集中到市本級;在縣(市)和礦區的,除石家莊煉油廠、石家莊煉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安電廠、西柏坡電廠繳納的稅收集中到市本級外,其余全部放到縣(市)區。 (三)維護縣(市)區既得利益。以2001年為基期,縣(市)區凈上劃的所得稅、增值稅和營業稅定額返還(按省清理核實數)。省返還的收入增量,通過比例返還和一般性轉移支付補助相結合的方式對縣(市)區進行分配,市級不集中下級財力。 (四)充分調動縣(市)區發展經濟、組織收入的積極性。健全各級收入體系,既要保持市級財政既有的調控能力和縣(市)區必要的自我保障、自我發展能力,又要保護縣(市)區培植財源、發展經濟的積極性,促進各級財政收入的合理增長。 (五)風險共擔。因經濟形勢變化、國家政策變動等造成的收入增減變化,原則上按劃定的收入范圍和分享比例由各級共擔。 (六)對縣(市)礦區和市內區實行不同的體制形式。考慮市內區和縣(市)礦區具有不同的職能和財政經濟特點,市內區的社會經濟發展與整個城市不可分割,對市內區和縣(市)礦區采取不同的收入劃分方式。同時,各級政府職責權限與支出責任劃分暫不做變動。 三、改革和完善分稅制財政體制的主要內容 按照中央、省改革完善分稅制財政體制精神及以上原則,劃分市與縣(市)區的收入范圍。 (一)增值稅的分享范圍與比例 坐落在市內5區和高新區的市屬及以上企、事業單位,以及以上單位與其他單位(含外資企業)聯營、參股的企事業單位繳納的增值稅,中央分享75%、省分享10%、市分享15%;坐落在市內5區和高新區的區屬及以下企、事業單位、個體私營經濟,以及這些單位與其他單位(含外資企業)聯營、參股的企事業單位繳納的增值稅,中央分享75%、省分享10%、區分享15%;坐落在縣(市)和礦區的企、事業單位(除石家莊煉油廠、石家莊煉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安電廠、西柏坡電廠外)和個體私營經濟繳納的增值稅,中央分享75%、省分享10%、縣(市)礦區分享15%。 (二)營業稅的分享范圍與比例 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銀行、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迸出口銀行及其參股銀行的地方金融業務營業稅,作為省級固定收入。除此之外的地方營業稅,為省、市、縣(市)區共享收入。具體分享辦法與比例:坐落在市內5區和高新區的市屬及以上企、事業單位,以及以上單位與其他單位(含外資企業)聯營、參股的企事業單位繳納的營業稅,省分享10%、市分享90%;坐落在市內5區和高新區的區屬及以下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私營經濟,以及這些單位與其他單位(含外資企業)聯營、參股的企事業單位繳納的營業稅,省分享10%區分享坐落在縣(市)礦區的企事業單位(除石家莊煉油廠、石家莊煉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學好電廠、西柏坡電廠外)和個體私營經濟繳納的營業稅,省分享10%、縣(市)分享90%。 (三)企業所得稅的分享范圍與比例鐵道運輸、國家郵政中國工商銀行、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氣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繼續作為中央的收入。跨省經營、集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收入市以下分享部分,按相關因素分配給我市的收入,作為市級收入。以上規定之外的駐我市境內各級各類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按屬地征收為中,央與省市、縣(市區)共享收入。具體分享辦法與比例:坐落在市區內5區和高新區的市屬及以上其它單位(含外資企業)聯營、參股的單位繳納的企業所得稅,2002年中央分享50%省分享25%、市分享25%。2003年中央分享60%省分享20%市分20%;坐落在市內5區和高新區的區屬及以下企事業單位、個體私營經濟,以及這些單位與其他單位(含外資企業)聯營、參股的單位繳納的企業所得稅,2002年中央分享50%、省分享25%、區分享25%。2003年中央分享60%,省分享20%,區分享20%;坐落在縣(市)和礦區的企、事業單位(除石家莊煉油廠、石家莊煉油化王國股份有限公司、上安電廠、西柏坡電廠外).繳納的企業所得稅,2002年中央分享國50%、省分享25%、縣(市)礦區分享圃25%。2003年中央分享60%,省分享國20%,縣(市)礦區分享20%。2003年以后罵年份的分享比例,視中央對地方分享比例調整情況相應調整。 (四)個人所得稅的分享范圍與比例按屬地征收。 個人所得稅(包括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分享辦法與比例:坐落在市內5區和高新區的市屬及:以上各單位,以及以上單位與其他單位聯3營、參股的單位代扣代繳和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個人所得稅,2002年中央分享50%、省分享15%、市分享35%。2003年三中央分享60%、省分享10%、市分享30%;坐落在市內5區和高新區的區屬及以下單位,及這些單位與其他單位(含外資企業)聯營、參股的單位代扣代繳、個體私營經濟繳納的個人所得稅,2002年中央自分享50%、省分享15%、區分享則。20叫中央分享毗省分享州、區分享30%;坐落在縣(市)和礦區的單位代扣代繳和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個人所得稅,2002年中央分享50%、省分享15%、縣(市)礦區分享35%。2003年中央分享60%、省分享10%、縣(市)礦區分30%。2003年以后年份的分享比例,視中央對地方分享比例調整情況相應調整。 (五)石家莊煉油廠、石家莊煉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安電廠、西柏坡電廠稅收的劃分 按屬地征收。石家莊煉油廠、石家莊煉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安電廠、西柏坡電廠繳納的增值稅,中央分享75%、省分享10%、市分享15%;營業稅,省分享10%、市分享90%;企業所得稅,2002年中央分享50%、省分享25%、市分享23%。2003年中央分享60%,省分享20%,市分享20%;個人所得稅,2002年中央分享50%、省分享15%、縣(市)分享35%。2003年中央分享60%、飛省分享10%、縣(市)分享30%。2003年以后年份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分享比例,視中央對地方分享比例調整情況相應調整;消費稅,全部為中央級收入,但納入市本級財政總收入規模3其他稅收按體制前的范圍就地繳入縣(市)級財政。 (六)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劃分 城鎮土地使用稅省級分成收入全部享30%;坐落在縣(市)和礦區的單位代扣代繳和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個人所得稅,2002年中央分享50%、省分享15%、縣(市)礦區分享35%。2003年中央分享60%、省分享10%、縣(市)礦區分享30%。2003年以后年份的分享比例,視中央對地方分享比例調整情況相應調整。 (七)稅收返還數額的確定 2002年,各縣(市)區上劃中央增值稅和消費稅的返還,以各縣(市)區2001年稅收返還數為基數,按中央返還公式計算確定,各縣(市)區上劃中央“兩稅”增長率按同口徑測算確定。2003年及以后年份的稅收返還,按中央公式算確定。各縣(市)區凈上劃中央所得稅(包括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返還數額,以2001年為基期年核定。按2001年上級杉定的所得稅實際收入及改革后中央與地方收入劃分情況,核定2001年縣(市)區凈上劃中央財政的收入數額,并以此為基數,每年定額返還縣(市)區。各縣(市)區凈上劃省財政的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以下簡稱四稅)的稅收返還數額,以2001年為基期年核定。按2001年核定的實際收入及“四稅”分享改革省、市、縣(市)區各自級收入劃分情況,核定2001年凈上劃的“四稅”收入數額,并以此作為以后年度對自縣(市)區“四稅”返還基數。2002年及以自后年份,省對各市“四稅”返還數額在上年“四稅”返還數額的基礎上,增加一個集中。市增量返還數額(返還50%)。其中,屬于集中縣(市)區的增量如數返還各縣(市)區。省返還市后凈集中各市增量部分,用于對下一般性轉移支付。其中,轉移支付補助市的資金,市財政全部用于對困難地區的一般性轉移支付,由受補助縣區統籌安排,優先確保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工資發放和機構正常運轉等基本需要。稅收返還的具體計算公式由市財政局另行通知。 (八)原來在各縣(市)區交叉繳納所得稅的企業,按新體制相應調整 四、改革和完善分稅制財政體制的配套措施 (一)關于所得稅的征收管理。為了保證改革的順利實施,防止所得稅征管脫節,按照中央規定,現行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征管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包括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的范圍暫不作變動。自改革方案實施之日起新登記注冊的企事業單位的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征收管理。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和市地稅務局要重新鑒定企業納稅級次,建立臺帳,強化征管,嚴禁混級混庫。 (二)關于稅收優惠政策的處理。中央出臺的增值稅、營業稅即征即退等優惠政策。改革后原則上由各級按分享比例分別承擔。中央統一制定的所得稅優惠政策,原則上由各級按分享比例分別承擔,但改革方案實施前已出臺的對中央企業先征后返政策清理后確需保留的,改革后仍由中央財政繼續承擔。各級不得自行出臺所得稅優惠政策。 (三)關于違反稅收征管規定的處理。凡屬違反稅收征管規定,人為抬高收入基數或混庫等行為,一經查出,相應扣減稅收返還。新體制實行后,如果以后年度的所得稅收入和上劃省的“四稅”收入完成數達不到2001年數額,省財政一旦扣減市的稅收返還基數,市財政將相應扣減縣(市)區的稅收返還基數。 (四)縣(市)區對鄉(鎮)財政體制要進行配套改革。對鄉鎮分稅制體制的確定,要立足調動基層培植財源和加強稅收征管的積極性,著力培養鄉鎮自我發展能力,確保基層政權運轉的基本需要。根據各鄉(鎮)的經濟發展水平和發展潛力、財政收入規模、人均財力水平、鄉(鎮)人口等因素,將鄉(鎮)劃分不同類型,分別實行不同的財政體制:對于經濟實力較強、財政收入規模較大、人均財力水平較高的鄉(鎮),實行分稅制體制,按照一級政府職能和支出責任所需財力規模確定縣鄉收入范圍和分享比例;對經濟發展水平較低、財政收入規模較小、人均財力水平較低的鄉鎮,實行縣級統收統支體制。
二○○二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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