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經是好友和同事,后來合開房地產經紀公司的張宇和楊志華如今卻對簿公堂,起因是張宇的愛人郝文麗購買了一套曾經由張宇代為出租的商品房。楊志華指責張宇利用公司的商業信息謀取私利,于是以公司名義起訴,要求張宇賠償公司的經濟損失。日前,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因證據不足,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借資格證辦公司,偷梁換柱
張宇和郝文麗是夫妻,兩人都是房地產經經紀人。眼看著房地產市場越來越好,做了幾年打工仔的張宇開始想要自己當老板。張宇的同事楊志華最近也在琢磨出來單干,兩人一拍即合,準備成立一家新的房地產經紀公司。
可是法律規定,成立新公司必須有四名以上取得相關職業資格的專職人員。為了能夠順利注冊,張宇和楊志華“借用”了郝文麗的執業資格證,將郝文麗登記在新公司的名下,事實上郝文麗根本不在新公司執業。張宇和楊志華玩了個偷梁換柱的小把戲,騙過了工商行政部門,順利地當起了老板。
——監事經理一人挑,引發矛盾
公司辦起來了,兩人約定,楊志華任執行董事兼經理,張宇任監事,并進行了工商登記備案。在日常經營中,張宇和楊志華都是公司的“領導”。雖然公司法明確規定,公司的監事不能兼任高級管理人員,張宇還是當起了公司的“副經理”,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
起初,倆人互敬互讓,合作愉快。可兩個經理都要說了算,難免產生矛盾。且矛盾逐漸升級,此時兩人都無心經營,只一心想踢走對方好獨占公司。
——抽屜變身成錢袋,不講財務
張宇和楊志華都是業務出身,不但不懂公司管理,對財務制度也不熟悉。兩人只抓業績,公司的財務一團糟,不但沒有統一的財務賬簿,也沒有專職會計。經理辦公室的抽屜變成了臨時錢袋,平時收的錢都鎖在這里。張宇和楊志華各有一把鑰匙,二人之間互相沒有制約。張宇說,當抽屜里的錢達到一定數額時,就存入楊志華的個人戶頭里。對此,楊志華卻不認可:“一部分錢存入我的賬戶,也有錢存入張宇的賬戶。”但無論錢存入誰的賬戶,都是嚴重違反財務管理制度的行為。
——購房引爆“導火索”,糾紛升級
2009年初,張宇有了一位新客人劉東,劉東把自己位于東城區的一套房屋委托給公司代為出租,具體由張宇負責。在與張宇的交往中,劉東流露出欲出售房屋的意思。郝文麗得知后便以自己的名義將公寓買下。
這事兒不久就傳到了楊志華的耳朵里,楊志華一口咬定是張宇把劉東賣房的消息透露給郝文麗的。按照以往的慣例,公司會低價買下劉東的公寓,然后高價賣出,從中獲得一筆不小的收入。現在被郝文麗搶了先,公司沒有賺到差價不說,連劉東出售房屋的中介費也沒有拿到。
楊志華認為,這都是張宇泄露公司商業信息造成的,于是抓住機會,以公司為原告將張宇告上法庭,要求張宇賠償公司的經濟損失2.6萬元,理由是張宇作為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謀取公司商業機會,侵害了股東利益。
——贏了官司,輸了公司
法院經審理認為,第一,張宇雖然是原告的監事,但在原告的實際經營中,張宇也是原告的負責人,屬于高級管理人員。因此,公司法中關于公司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權利義務的相關法律規定,都可以作為本案下判的法律依據。第二,案外人劉東曾經委托原告出租房屋,但原告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劉東也曾委托原告出售房屋,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劉東出售房屋的消息屬原告或張宇獨享,郝文麗作為房地產經紀人,也有獲得相關房產消息的便利條件。法院最終以證據不足為由,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歷這一場風波后,張宇和楊志華的關系徹底決裂了,張宇在法庭上大罵楊志華“道德敗壞,人格淪喪!”朋友沒得做,公司自然也辦不下去了。據公司員工說,公司已經基本不營業了,張宇也帶著幾個貼心的員工到另一家房地產經紀公司工作。張宇雖然贏了官司,卻丟了朋友,輸了公司。
關鍵是法律意識缺失
夫妻、親戚、朋友之間常常共同出資成立中小公司,參與市場經營。這些公司確實起到了繁榮市場經濟的作用,為提升家庭生活水平作出了貢獻。但是由于經營者綜合素質不高,缺乏管理意識和法律知識等原因,這些中小公司在運營管理、制度建設、會計財務等方面往往存在著很多不規范之處,不但影響公司自身發展,還擾亂市場經濟秩序。
公司運行的不規范,表面上看是公司內部管理制度的問題,根本原因卻在于經營者管理能力的低下與法律知識的欠缺。規范公司的運行,首先需要經營者加強自身的管理意識,認清管理的重要性,做到科學管理,以制度來保障公司的良好運行。其次,經營者應當掌握與公司有關的法律知識,嚴格遵守法律規定,做到如實注冊登記,明確劃定權責,保證法人的財產獨立,保守公司的商業秘密。這樣才能達到完善市場主體制度,維護市場秩序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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