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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規規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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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生產資料市場監督管理規定 |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11chelsea.com
時間:2010/8/15 14:59:00 |
河北省生產資料市場監督管理規定 【分 類】 工商管理 【時 效 性】 有效 【頒布時間】 1997年06月16日 【實施時間】 1997年06月16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90號)
《河北省生產資料市場監督管理規定》已經1997年5月21日省政府第7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省長 葉連松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六日 河北省生產資料市場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生產資料市場的監督管理,維護市場秩序和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河北省商品市場監督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生產資料,包括機動車輛、機電產品、鋼材、木材、煤炭、成品油、水泥以及農業機械、化肥、農藥、農膜和種子等。 本規定所稱的生產資料市場,是指各類生產資料的交易場所和交易關系的總和,包括生產資料集中交易市場和其他分散交易的場所。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辦生產資料市場,從事生產資料交易活動,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生產資料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其設置的生產資料市場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產資料市場監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條 生產資料市場管理機構對集中交易的生產資料市場實施監督管理,應當派駐管理機構或者管理人員;對分散交易的場所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采取巡回監督檢查和分區定人定責的方式。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生產資料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中行使下列職權: (一)依法辦理合同鑒證、廣告審查以及生產資料發貨票的驗證簽章; (二)按照法定程序詢問被檢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證明人,并要求其提供與檢查內容有關的證明材料; (三)查詢、復制與生產資料違法經營有關的協議、合同、單據、文件和業務函電等資料; (四)檢查與生產資料違法經營有關的財物,被檢查者不得轉移、隱匿和銷毀; (五)依法采取扣留、封存、暫停支付等行政強制措施。 第七條 各級技術監督、物價部門以及生產資料市場的行業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業協會,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協助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生產資料市場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市場登記 第八條 開辦集中交易的生產資料市場,必須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當地人民政府的規定,辦理立項、規劃、用地和施工審批手續,并持下列文件、證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市場登記,領取市場登記證: (一)申請書; (二)土地管理部門批準或者其他合法的使用土地證明; (三)開辦市場的批準文件。 國有企業和國家參股開辦的生產資料市場以及聯合開辦的生產資料市場,除應提供前款規定的文件、證件外,還應當分別提交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和評估證明或者聯辦協議書。 第九條 集中交易的生產資料市場合并、分立、遷移、關閉、撤銷或者變更市場登記事項的,必須提前三十日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分別辦理市場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手續。 第十條 生產資料市場的名稱由縣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 生產資料市場的名稱冠以“河北省”、“河北”以及市、縣行政區劃名稱的字樣,應當分別報省、市、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 獨家經營生產資料的企業,不得冠以“市場”名稱。 第十一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市場登記是開辦市場的合法憑證。開辦單位應當持市場登記證辦理刻制公章、開立銀行帳戶和領取票據等手續。 第十二條 生產資料市場開辦單位應當依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向當地生產資料市場管理機構和統計部門報送有關統計資料。 第三章 經營者資料 第十三條 進入生產資料市場從事經營活動,一次性經營的,必須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手續;長期經營的,必須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生產資料行業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經營資格審查,并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營業執照,持照經營。 第十四條 生產資料市場的開辦單位在市場設立經營性服務機構,必須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五條 舉辦生產資料的集中交易會、訂貨會和展銷會,舉辦單位應當在舉辦日的三十日前,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備案,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在生產資料市場經營國家實行專賣和許可證管理的生產資料,應當報經法律、法規、規章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批準,取得相應證件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營業執照。 第四章 交易行為 第十七條 在市場銷售的生產資料,必須是國家允許自由流通的商品。 國家規定實行專營、專賣的生產資料,由國家規定的單位統一經營。 國家對生產資料的經營主體和交易方式有特殊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出售舊機動車輛、舊農機具和舊船舶,必須持有關部門核發的檢驗合格證、行車執照、駕駛證以及單位或者個人的身份證明和依法取得所有權的證件,到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市場進行交易。 第十九條 國家機關和占用國有資產的企事業單位出售閑置設備、舊機動車輛、舊船舶等資產,應當經省以上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授予評估資格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并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核確認后,方可到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市場交易。 第二十條 銷售生產資料應當持有產品質量合格證或者其他產品質量檢驗證明;銷售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生產資料,必須在生產資料或者其包裝上標明許可證的標記和編號,并持有與銷售的生產資料一致的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銷售工業試銷品、有使用價值的殘次品、處理品,應當有明顯的標志。 銷售限期使用的生產資料,應當標明生產日期和失效日期。 第二十一條 下列生產資料不得銷售: (一)走私的生產資料; (二)國家禁止自由流通的重要生產資料; (三)國家明令淘汰或者過期、失效的生產資料; (四)沒有產品質量合格證或者其他產品質量檢驗證明的生產資料; (五)報廢、拼裝的生產資料;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銷售的其他生產資料。 第二十二條 生產資料經營者必須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從事經營活動。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不得擅自改變經營范圍或者經營方式。 第二十三條 生產資料經營者對消費者提出的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等正當要求,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第二十四條 生產資料交易除即時清結者外,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簽訂購銷合同。 第五章 收費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集中交易的生產資料市場的經營者,應當依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繳納市場管理費。 第二十六條 向生產資料經營者收費,必須出示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的物價部門核發的收費許可證,執行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收費票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擴大收費范圍或者提高收費標準。 第二十七條 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向生產資料經營者征稅、收費、攤派的,生產資料市場管理機構有權制止,經營者有權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河北省商品市場監督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和第二十條規定的,由公安、財政和技術監督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 沒收違法所得和收繳罰款,應當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罰沒票據。 罰沒收入一律上繳同級財政。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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