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商不按約代購車險 車輛受損被判賠償
人民法院報成都3月22日電 今天,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一起因車商未及時按合同約定為購車者代購車險,致使車輛受損后無法理賠而引起的買賣合同糾紛案,法院認定售車公司在車輛交付時就應當履行代購保險的義務,判決售車公司賠償李某損失6.4萬余元。
2008年3月16日,李某與成都某車業公司簽訂了《購車合同書》,約定購買花冠轎車一輛,購車價為10.9萬元,付款方式為按揭,公司附加服務為代為購買保險、代為上牌。3月23日,李某向該公司交付了首付款、保險費、上牌費用等6萬元后,取得了花冠轎車一輛。4月22日,李某駕駛該車時,由于操作不當,發生翻車事故造成車輛損壞,花去修理費6.4萬余元。6月27日,李某為該車辦理了相關保險,保險期限為2008年6月27日至2009年6月27日。
事故發生后,李某通知售車公司要求保險理賠,售車公司卻稱,由于事故發生時車輛未上戶故未辦保險,無法理賠。雙方發生糾紛,李某將售車公司告上法庭,訴請法院依法判令該公司賠償自己的財產損失6.4萬余元。
庭審中,李某稱,既然雙方約定了代買保險的附加服務,自己也支付了費用,公司應當在自己取得車輛后及時完善相關手續。本次事故系由于售車公司怠于履行相應的義務,致使李某在發生交通事故后財產損失得不到保險理賠,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售車公司辯稱,發生交通事故是李某自身責任造成,公司無過錯不應當承擔責任。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雙方簽訂《購車合同書》合法有效,其中約定代為購買保險和上戶系售車公司的附加服務。但雙方對上戶、辦理保險的期限、險種等具體事項未進行明確約定,售車公司未構成違約,對李某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一審宣判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訴。
李某上訴稱,《購車合同書》中約定了公司代為購買保險,作為按揭購車,一般應將所有險種購齊,而且都是由售車單位代為購買。合同書系售車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沒有對購買保險的時間和險種進行約定是由于該公司原因造成,要求該公司應賠償自己的全部損失。
成都中院經二審審理認為,《購車合同書》雖未對代為購買保險的時間和具體險種作出明確約定,但該公司作為汽車銷售專業公司,應當明知購買保險是汽車上路行駛的前提條件之一,且該公司在3月23日收取李某6萬元中包含了代購保險費用,具備了代購保險的條件。法院認定售車公司在將車輛交付給李某時就應當履行代為購買保險的義務。公司怠于代購保險的行為構成違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故判決該車業公司賠償李某的損失6.4萬余元。(馮 璐 陳敏勇)
■法官說法■
不及時履行合同的附隨義務構成違約
本案審判長對案件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情況作了詳細的說明。法官介紹,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當事人在《購車合同書》中約定代為購買保險作為合同附隨義務,但未明確約定代為購買保險的時間和具體險種,公司未及時購買保險的行為是否構成違約。汽車作為高速運行的交通工具,行駛過程中容易對駕乘人員和周圍環境構成危害,所以有必要通過購買保險的方式降低風險。本案中,該公司作為汽車銷售專業公司,應當明知購買保險是汽車上路行駛的前提條件之一,且該公司也及時收取了代為購買保險和上牌的費用,具備代購條件。
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對于合同約定不明確的條款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法官到相關單位了解到,按揭車輛由于涉及銀行的貸款安全和擔保人的利益,銀行和擔保公司一般都要求購車人購買全部險種。結合本案實際情況,法院認定該公司在將車輛交付給李某時就應當履行代為購買保險的義務,其怠于履行代為購買保險的行為構成違約。本案中,交通事故雖然系李某操作不當造成,但如果該公司及時購買了保險,則車輛損失完全可以通過保險理賠的方式予以化解,該公司的違約行為與李某最終不能通過保險理賠的方式來化解車輛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故判決該公司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
法官還提示說,汽車銷售公司應當進一步規范銷售行為,及時履行為購車者購買保險等各種合同約定的附隨義務,購車者也應注意相關手續的完善情況。通過保險化解風險,最大限度地維護購車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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