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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規規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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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市場登記管理辦法 |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11chelsea.com
時間:2010/8/15 14:50:00 |
【標 題】 河北省市場登記管理辦法 【分 類】 工商管理 【時 效 性】 有效 【頒布時間】 1993年07月30日 【實施時間】 1993年07月30日 【發布部門】 河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加強市場登記管理,維護市場交易秩序,促進本省經濟發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市場,是指有固定的交易場地和設施,供若干經營主體使用,實行集中、公開交易的場所。包括各類生產資料、生活資料、生產要素和特種商品市場。
第三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辦市場,均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市場登記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辦理市場的開辦、變更和注銷登記手續;查處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的行為。
第五條 開辦市場,必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市場登記手續,并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一)開辦市場的申請書。
(二)政府或其授權部門批準開辦的文件。
(三)開辦市場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土地使用證副本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五)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文件、證件聯合開辦的市場,除提文前款規定的文件、法律外,還應提交聯辦協議書。
第六條 市場登記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市場的名稱、類別、地址、占地面積和主要設施。
(二)開辦單位。
(三)市場建設投資金額。
(四)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市場登記中的分工是:
(一)國家、省所屬的單位開辦的市場,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
(二)省轄市(地區)所屬的單位開辦的市場,由省轄市(地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
(三)縣(市、區)和鄉(鎮)所屬的單位開辦的專業、批發市場,由省轄市(地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其他市場,由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開辦的市場,由其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
第八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市場登記手續,應自接到全部文件、證件之日起30日內決定準予登記或不予登記。準予登記的,發給《市場登記證》;不予登記的,用書面形式通知申請單位。
第九條 市場名稱經核準登記后,在核準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所轄的行政區域內享有專用權。其他單位不得采用同一名稱申請市場登記。
第十條 本規定施行前已經開辦的市場,應依照本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補辦市場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 市場遷移、合并、分立或需要變更登記事項的,開辦單位應事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市場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 市場自行關閉或被撤銷時,開辦單位應及時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市場注銷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加強對市場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對較大的市場,可派駐監督管理機構或管理人員。
第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五條和第十條的規定,未辦理市場登記手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處以二千元至一萬元罰款,并限期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未辦理市場變更或注銷登記手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罰款,并限期辦理變更或注銷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 當事人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必須秉公辦事,依法行使職權。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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