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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規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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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如何理解和執行法律若干問題的解答(六) |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11chelsea.com
時間:2010/8/15 14:09:00 |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如何理解和執行法律若干問題的解答(六) 【分 類】 憲法類 【時 效 性】 有效 【頒布時間】 1995年02月01日 【實施時間】 1995年02月01日 【發布部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如何理解和執行法律若干問題的解答(六)
1.市人大代表在被監視居住期間可否參加人大會議 問:我省益陽市一人大代表因受賄罪被省人民檢察院益陽地區分院立案偵查,后又被監視居住。益陽市即將召開第三次人代會,這位被監視居住的人大代表能否出席人大會議?(湖南省人大常委會,1992年1月14日) 答:市人大代表經市人大常委會許可被監視居住,在此期間,可以參加市人大會議;也可以采取由本人請假的辦法。(1992年1月31日) 2.原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犯罪被判刑8年,開除公職手續應由誰辦理 問:原青海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韓福才被判刑8年,按國務院規定應當開除公職,手續應由誰辦理?省人大常委會的意見是:此人在判刑前已被罷免了副主任職務,可否按一般干部開除公職?(人事部,1992年1月23日) 答:1982年10月29日,勞動人事部《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中幾個問題的解答》中答復:“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緩刑除外),即辦理開除手續。”原青海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韓福才犯罪被罷免后,又被判刑8年,可參照勞動人事部的以上答復,由其行政關系所在的機關辦理開除手續。(1992年4月13日) 3.一直從事審判工作的工人能否被任命為審判員 問:我市某區人大常委會擬任命一助理審判員為審判員,該助理審判員一直在礦山法院從事審判工作,但至今未轉為干部,還是工人,他能否被任命為審判員?(張家口市人大常委會,1992年5月4日) 答:法院組織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年滿二十三歲的公民,可以被選舉為人民法院院長,或者被任命為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和助理審判員,但是被剝奪過政治權利的人除外。”“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必須具有法律專業知識。”你們所提的那位助理審判員能否被任命為審判員,可由區人大常委會根據以上規定審議決定。(1992年6月15日) 4.縣人大常委會撤換法院院長應如何報批 問: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撤換縣人民法院院長要報請上級人大常委會批準,具體報批程序如何?(寧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1992年6月5日) 答: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如果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人民法院院長需要撤換,須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報經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根據這一規定,撤換縣人民法院院長須由縣人大常委會報請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報經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批準。(1992年7月2日) 5.人民法院宣告緩刑的未成年人可否參加高考 問:我省永安市一中學生因合伙盜竊于1990年6月28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半。該中學生今年參加高考。省教委提出,根據國家教委《普通高等學校招生條例》規定,有刑事犯罪行為的,要經過兩年考察,方可決定是否能參加高考。但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宣告緩刑的未成年人升學不受歧視。根據這一規定,該中學生今年是否可以參加高考?(福建省人大常委會,1992年7月2日) 答: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人民法院免除刑事處罰或者宣告緩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養或者服刑期滿釋放的未成年人,復學、升學、就業不受歧視。”因此,被人民法院宣告緩刑的未成年人,可以參加高考。(1992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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