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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規規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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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礦業權價款繳納管理辦法(試行) |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11chelsea.com
時間:2011/3/11 16:39:00 |
河北省礦業權價款繳納管理辦法(試行) 【分 類】 資源環保 【時 效 性】 有效 【頒布時間】 2010年07月02日 【實施時間】 2010年07月02日 【發布部門】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河北省礦業權價款繳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冀政辦〔2010〕19號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河北省礦業權價款繳納管理辦法(試行)》已經2010年6月26日省政府第6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河北省礦業權價款繳納管理辦法(試行)
為推進礦產資源有償取得制度改革,加大礦產資源參與宏觀調控力度,維護國家礦產資源所有者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取得礦業權,價款繳納適用于本辦法。
第二條 已設置的探礦權,在探礦權轉采礦權時,其價款按采礦權價款處置。
在計算采礦權價款時,為適度考慮原探礦權人的勘查投入,在按本辦法計算采礦權價款的基礎上再乘以調整系數。其系數為:普查(含)以下勘查程度095;詳查(含)以上勘查程度0.80。
以招、拍、掛方式取得或已進行有償處置的探礦權,應當扣除原已繳納的探礦權出讓金或探礦權價款。
第三條 新設置的采礦權,一律按本辦法計算采礦權價款。
已設置的采礦權,未進行或未完全進行有償處置的,按本辦法進行有償處置,其資源儲量核實基準日為2006年12月31日。
已進行有償處置的采礦權,由于擴界(擴深)等新增的資源儲量,按本辦法計算應補繳的采礦權價款。
第四條 采礦權價款=資源儲量×價款繳納標準。其中,資源儲量為批準辦理采礦許可證時經評審備案的資源儲量;價款繳納標準見附表。
第五條 尚未制定價款繳納標準的礦種,在其標準發布之日前,仍按原采礦權價款委托評估方式進行評估,各類參數在允許范圍內取高值。
第六條 新設置的采礦權,采礦權價款在辦理采礦權登記手續時繳納。
已設置的采礦權,采礦權價款在辦理采礦許可證延續、變更登記時繳納。
第七條 采礦權價款在2000萬元(含)以下的,一次性繳納;2000萬元以上的,可分期繳納,最多可分6年繳清。第一年繳納比例不應低于30%,分期繳納價款的采礦權人,應繳納不低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水平的資金占用費。
第八條 采用招、拍、掛方式出讓采礦權的,出讓底價不得低于按本辦法計算的采礦權價款數額。
第九條 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礦產品市場變化、國家產業及礦產資源政策調整等情況,對采礦權價款繳納標準進行調整。
第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我省以前制定的礦業權價款繳納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規定為準。
附表:河北省部分礦種采礦權價款繳納標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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