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網絡購買電扇,發現質量問題要求換貨,卻因發票內容為“辦公用品”而遭拒絕,消費者為此把銷售商推上了被告席,提出換貨要求并請求法院確認相關條款為無效格式條款。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終審判決支持了消費者的全部訴請。
2010年7月6日,上海某律師事務所在上海圓邁公司的“京東商城網站”購買了一臺“美的”電扇。7月19日,圓邁公司向律所送貨,在安裝過程中發現電扇撐桿存在缺陷無法安裝。7月26日,律所向圓邁公司提出換貨遭拒,理由是發票內容為辦公用品,而該公司規定,發票沒有開具為商品明細的,無法享受產品廠商或京東商城的正常質保。
為此,律所訴請法院判令圓邁公司換貨并確認該公司“為了享受商品的正常質保,我們建議您將發票開具為商品明細,否則您將無法享受產品廠商或京東商城的正常質保”的規定是無效的格式條款。
一審法院在判決圓邁公司給予換貨的同時,并沒有支持律所要求確認相關條款無效的訴請,律所就此提起了上訴。二審中,雙方在法院的主持下,對“京東商城網站”的購物流程進行了操作演示。法院還查明,查閱律所主張無效的條款需進入“京東商城網站”主頁,在網頁的左下方點擊“售后服務”中的退換貨政策后,頁面才顯示退換貨說明、特殊說明。該條款是特殊說明的第一條。
法院審理認為,圓邁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將自己的質保責任以發票的內容并非商品明細為由予以免除,加重了消費者的責任,排除了消費者的主要權利,相關條款應屬無效條款。故法院在維持要求圓邁公司換貨的同時,改判該公司在“京東商城網站”上規定“將發票開具為商品明細才能享受質保”的條款無效。(汪汝玨)
■連線法官■
網站的質保責任不能免除
從律所訂立合同的操作流程上分析,盡管網上購物和現實生活中的傳統購物在具體交易環境與方式上有非常明顯的區別,但二者在交易實質上是一樣的。網絡購物中的交易也需要經過要約與承諾,以網頁文字等表現的內容同樣屬于合同法所規定的書面形式,商家發布的商品詳細信息及店鋪告示、買家須知、交易規則等購物說明均經消費者閱讀并接受,是合同的內容。“京東商城網站”主頁退換貨政策中的特殊說明,應為雙方合同內容的一部分。
根據二審審理中進行的操作演示,律所在“京東商城網站”上進行購物時對于發票內容可自行作出選擇,盡管購物者對于該條款是否適用擁有自主選擇權,但相關條款是由網站事先針對不特定的消費者所擬定,且對于條款的內容消費者并不能進行協商,故其性質仍是格式條款。
圓邁公司作為“京東商城網站”的經營商,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購物憑證或者服務單據,該公司為迎合部分消費者報銷等需求,在購物網站中設立相應的流程操作提供可以選擇的發票內容,使購物者可以不按實際購買貨物的品名選擇填寫發票內容。雙方的行為均有違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稅務部門對此可依法予以處理。但就條款內容而言,雖然雙方未按規定如實開具發票,但雙方之間的買賣合同關系依然有效成立。律所購買的電扇屬于“三包規定”范圍內的產品,在“三包”有效期內,圓邁公司有義務修理、換貨或退貨。以發票內容開具為辦公用品從而無法要求生產商承擔維修義務為由拒絕履行“三包”義務,沒有合同及法律依據。發票內容未能如實開具為商品明細,是圓邁公司向消費者提供選擇所致,圓邁公司不能以此為由免除其應承擔的義務。該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將自己的質保責任以發票的內容并非商品明細為由予以免除,加重了消費者的責任,排除了消費者的主要權利,相關條款應屬無效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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