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至2011年2月,北京義聯勞動法援助與研究中心(下稱“義聯中心”)在全國范圍內開展職業病調研。此次調查重點關注珠三角、長三角、中西部地區及北京周邊等區域。調查抽樣框包括:媒體報道的典型案例,如在深圳患塵肺病的79名湖南耒陽、張家界工人;義聯中心直接接觸的職業病案例646人;在廣東、浙江、重慶等地中小型企業務工的301名職業病案例。此次調查在抽樣框1026名職業病工人中進行抽樣調查,調查通過面談或電話訪談的方式進行,完成有效訪談問卷172份。
“調查結果很不樂觀。”義聯中心主任黃樂平說。
根據衛生部提供的數據,我國現有約1600萬家企業存在有毒有害作業場所,約2億勞動者在從事勞動過程中遭受不同程度職業病危害。有關職業病的案例,不時見諸媒體。最近發生的蘋果公司供應商員工職業中毒、甘肅古浪塵肺病農民工集體維權等事件,再次牽動著社會神經。
這一話題也一直是近幾年全國和地方兩會上的熱門話題。2010年全國兩會期間,秦希燕代表提出對職業病防治法進行修改的議案;2011年四川省兩會期間,張瑞雪代表的議案關注的內容,也是勞動者職業病防治。2010年以來,職業病防治法修改連續兩年被列為一類立法計劃。2010年8月,國務院面向社會公開征求修改草案的立法建議。
37.8%的職業病患者未獲賠償
30歲的白叢生,重慶人,廣東一家首飾廠磨鉆工。2001年9月進廠,2008年4月感覺胸痛、咳嗽、全身無力,被診斷為塵肺一期。白叢生告訴調查人員,廠里有170多人得了和他一樣的病,他們沒錢治病,又無法工作,去年廠方倒閉,他們不知該找誰說理,找誰索賠。
記者在義聯中心提供的職業病調研報告中看到以下一組數據——
職業病患者出現病癥的平均年齡為37.5歲;
職業病患者中最大的群體為塵肺病患者,占70.2%;
45.6%的職業病工人所在的單位沒有為其上工傷保險;
55.9%的職業病工人所在的單位沒有為其上養老保險;
86%的職業病患者表示,他們的單位沒有工會,自己也沒有加入任何形式的工會。
“調查之初,當問到患病后每月的醫療支出這一項時,很多被調查者的回答是‘沒花多少錢’,進一步追問才知道,他們根本就沒有錢可花。”調查員李曉亮說。
調查報告顯示,37.8%的職業病患者沒有獲得任何形式的賠償。
“職業病患者獲得賠償要過很多難關,哪一關被卡都不行。”義聯中心研究員葉明欣說。
申請職業病診斷,是職業病患者要過的第一關。據了解,申請職業病診斷要準備如下材料:職業史、既往史;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工作場所歷年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資料等材料。
“這其中最難的是,從單位手中獲取自己職業病接觸史的材料。一旦患者的職業病獲得鑒定,就可能意味著單位要承擔的賠償責任。因此用人單位往往拒絕提供職業接觸史證明,甚至干脆否認勞動關系。”葉明欣說。
調查顯示,提出診斷申請的患者中,48%曾經因為材料不齊全而被職業病診斷機構拒絕受理過。這其中,因為缺少勞動合同、職業史證明而被拒絕的共達到83%。
一紙職業病診斷書,是職業病患者獲賠的全部希望所在。然而,職業病患者卻需要花費大力氣,才能獲得這張寫著壞消息的紙片。
索賠程序最長需用1374天
周開順,廣東東莞某寶石公司切石工。2002年進廠,兩年后身體感覺不舒服,2005年3月,被當地醫院診斷為肺結核。2005年10月,周開順在家鄉四川職業病防治機構被確診為矽肺二期。2006年6月廠方不同意四川的診斷結論,在東莞提出職業病鑒定,結論為無塵肺。2010年2月,經廣東省職業病鑒定機構再次鑒定為矽肺二期。
拿到這張職業病診斷書,周開順用了近5年的時間,而這僅僅意味著他只是拿到合法索賠的資格證。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有關條文,職業病患者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以后,就可進入工傷處理程序。
據調查,57.8%的患者需要經過30天以上的等待,才能領取到工傷認定書,此后,51.8%的患者又要經過30天以上的等待,才能獲得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葉明欣介紹,在和工傷認定系統銜接時,還有可能出現因為時效問題導致職業病患者無法被認定為工傷的情況。由于工傷認定必須在職業病診斷作出的一年內進行,一些患者如果因為不知情或者因為治療的原因未能及時申請工傷認定,很有可能因為過期而不被受理。
受訪者之一、福建某化工廠的楊先生,2001年被診斷為慢性鉛中毒,由于超期問題,工傷認定申請沒有得到受理。
調研報告以表格形式羅列了目前工傷處理實務的操作情況。在一般情況下,工傷處理的程序最多可以達到9項,分別是工傷認定行政處理、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一審、行政訴訟二審、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再次申請鑒定、勞動爭議仲裁、民事訴訟一審、民事訴訟二審。
“如果走完上述全部程序要經過1149天,加上職業病鑒定程序需225天,職業病鑒定前置的工傷處理程序總計要用1374天。”葉明欣告訴記者。
調研報告提出,職業病患者的診斷和工傷認定兩個程序應該得到簡化,加以合并,由勞動部門和職業病診斷機構共同對患者的申請作出一次性的認定,從而使患者盡早獲得治療和賠付。
一次性待遇賠付被濫用
經過漫長而艱辛的索賠程序,職業病患者獲賠的情況卻并不樂觀。調查顯示,獲賠患者中絕大多數屬于一次性賠付,平均每人領取到的賠償金額為90742元。領取了一次性賠償的患者中的78%表示這些賠償無法保障其后續的醫療和生活,47.5%的人表示這些賠償最多只能維持兩年以內的醫療和生活。
“死不了,活不好”,是很多職業病患者不得不面對的現狀。
深圳一名塵肺一期患者通過法律援助,打了三年的官司,獲得7萬元賠償;
河南一名塵肺一期礦工多次找相關部門反映情況,獲得7.5萬元賠償,其中的5.5萬元還是由包工頭付的;
“我不希望上法庭解決,一次給幾萬元了結,以后生活怎么辦?物價一直在漲……廠方只要按月支付生活費就行。”重慶一名塵肺一期患者說。
“職業病是特殊的工傷,不同于斷手斷腳,很多病會升級,不能簡單地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處理。”在廣東惠州打工的一位湖南籍鎘中毒患者說。
職業病患者大多數是跨省流動的農民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早在2004年就出臺有關文件對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予以規范——1至4級傷殘長期待遇的支付,可試行一次性支付和長期支付兩種方式,供農民工選擇。在農民工選擇一次性或長期支付方式時,支付其工傷保險待遇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向其說明情況。
“一次性賠付金額遠遠低于長期支付即按月領取的總數,許多患者是在不知道自己可以按月領取的情況下,不得不選擇了一次性待遇。”葉明欣告訴記者。
北京市的一位塵肺病患者趙先生,45歲,塵肺二期,四級傷殘,患病前月薪5000元,根據北京市的規定只獲得了一次性共計133596元的賠償。如果按月領取,累積到60歲其領取到的總額應為76萬余元;而且如果不選擇領取一次性待遇,他的工傷保險關系不會被注銷,還可以報銷其后續的醫療費用。但可惜的是,他在領取賠償金時,相關方面并未告知其可以選擇按月領取,甚至告訴他,如果不及時領取一次性待遇,以后一分錢也拿不到。
記者還注意到,在職業病五至十級患者中,34.4%被用人單位非法解除了勞動關系,此外,他們中的34.4%的用人單位注銷了。對于他們來說,這無疑是雪上加霜,因為按照法律規定,他們不享受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每月傷殘津貼,無法按月從單位領取到傷殘津貼或者工資。五至十級的職業病患者,雖然傷殘等級較一至四級患者輕,然而由于病情多不可逆,甚至會逐漸惡化,他們仍然需要持續不斷的治療。
調研報告指出,在立法上,對于五至十級職業病患者如何提供更全面的保障,是一個亟待解決的課題,否則,這些職業病患者即使得到了工傷保險待遇,一旦病情惡化,仍難逃晚景凄涼、家貧人亡的結局。在執法層面,政府要加強對用人單位非法解除勞動合同、惡意注銷行為的處罰。
應盡快明確安監部門的監管地位
當你發現自己患有職業病時,找過誰求助?
調查結果顯示,求助于勞動部門的人數最多,占50%,衛生部門26.2%,安監部門12.2%。獲得響應的情況是,14.5%的職業病患者獲得了勞動部門的幫助,得到衛生部門幫助的有7.6%,得到安監部門幫助的有2.3%。
“這在某種程度上也反映了勞動者樸素的法律意識,職業病損害的應該是一種勞動權利,所以他們才會想到首先去找勞動部門。從調查中可以看出,職業病患者并不了解負責職業病防治的主要監管機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葉明欣說。
2001年頒布實施的《職業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照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依據職責劃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及職業病危害檢測、評價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生產環節的衛生標準與普通的衛生標準不一樣,什么樣的企業應該有什么樣的防護設施,衛生部門很多時候并不了解詳情;如果企業違規生產,衛生行政部門既沒有頒證權,也沒有處罰權,責令整改,企業根本不當回兒事。” 葉明欣說。
鑒于這樣的現實,衛生部(2005)31號文件(《衛生部、安監局明確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職責分工意見》)明確指出,安監部門負有“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有關違法、違規行為”的職責。中央編辦(2010)104號《關于職業衛生監管部門職責分工的通知》再次明確了安監部門在職業病監管方面的職責——“監督檢查和督促用人單位提供勞動者健康損害與職業史、職業危害接觸關系等相關證明材料”。
“可以這么說,從2005年開始,生產作業場所的職業病的監管工作在文件上已經從衛生行政部門轉到了安全生產監管部門,但目前的情況是,基層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能力上顯然與其應負的職責存在較大的落差,近幾年,職業病防治工作幾乎處于一種真空狀態。”黃樂平說。
據黃樂平介紹,此次調查發現,目前縣一級的衛生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在職業病防治工作中處于邊緣化狀態,對于地方上的一些職業危害嚴重的利稅大戶,根本無從行使監管職責,更多的作用是善后。只有出現了大規模的職業病案件后,為了維護社會穩定才會由地方政府牽頭處理,但牽頭的往往是信訪局,而衛生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只是列席參加,處理相關善后事宜時才體現出應有的工作職責。
更應該引起重視的是,大量職業病案例,尤其是煤礦集體案件,都存在著單位注銷后政府買單的情況,這反映出地方政府在作出煤礦關閉等行政行.
(聲明:本站所使用圖片及文章如無注明本站原創均為網上轉載而來,本站刊載內容以共享和研究為目的,如對刊載內容有異議,請聯系本站站長。本站文章標有原創文章字樣或者署名本站律師姓名者,轉載時請務必注明出處和作者,否則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