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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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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注冊商標轉讓中的法律問題 |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11chelsea.com
時間:2010/12/10 14:34:00 |
淺析注冊商標轉讓中的法律問題
商標權與債權、物權一樣,同屬于財產權的范疇。盡管商標需要進行核準注冊,但是這并不影響商標權屬于私權的法律屬性。《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明確規定,商標屬于私權。由于商標是財產權,因此商標權可以成為轉讓合同、許可合同、質押合同、出資合同的標的,而商標權也正是通過上述合同體現其作為財產權的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 商標轉讓合同是商標轉讓人將商標權或者商標申請權轉讓給商標受讓人而締結的協議。商標轉讓合同自轉讓人與受讓人簽訂商標轉讓合同之日成立,一般也自商標轉讓合同簽訂之日生效,除非當事人有另外的約定。商標法第三十九條明確規定,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并共同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提出申請……轉讓注冊商標經核準后,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商標轉讓中的法律風險 一件商標的兩次轉讓,如商標轉讓人將其注冊商標先后分別轉讓給不同的受讓人。當然這里需要分析的是,如果商標轉讓人與第一個受讓人締結商標轉讓合同之后,隱瞞上述事實又與第二個受讓人締結商標轉讓合同,從合同的角度分析,第一個商標轉讓合同成立并生效,而第二個合同則屬于可撤銷的合同;如果第二個商標受讓人知道商標轉讓人所隱瞞的事實后,并不行使撤銷權,則第二個商標轉讓合同也有效。對此,第一個商標受讓人有權要求商標轉讓人繼續履行商標轉讓的義務,如辦理注冊商標轉讓手續,而第二個商標受讓人只能要求商標轉讓人承擔不能履行商標轉讓的違約責任。 商標的無償轉讓問題,如商標轉讓人將商標轉讓給受讓人,但是商標轉讓人并沒有獲得任何對價,或者有的商標轉讓合同明確約定商標轉讓是免費的。那么這種商標轉讓合同從其法律屬性上分析應當屬于贈與合同。贈與合同中的財產包括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并且受贈人獲得財產是無償,即是無需支付對價的。此時特別需要注意的是,贈與人行使撤銷權的問題。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明確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而如上所述,商標權的轉移時間應當是商標主管機關核準并公告之日。這樣商標贈與合同自簽訂至商標轉讓公告之間大約還有較長的時間,而在此期間商標贈與人可以隨時撤銷贈與。由于很多當事人對商標作為財產權的認識不夠充分,很多當事人之間簽訂商標轉讓合同隨意性非常大,經常不約定對價或者直接明示無償,如此一來商標受贈人即面臨一定的法律風險。所以慎重起見,商標轉讓合同應當約定有明確的對價。 待轉讓的商標是否已被設置了負擔,如有的準備轉讓的商標已經被商標權利人設置了質押、或者已經被許可給其他人使用(并在商標主管機關備案登記)、或者已經被其他人提出撤銷申請等。上述負擔會嚴重影響商標的順利轉讓。例如,關于“奧妮”商標轉讓而產生的糾紛即是如此。廣州立白公司花費巨資受讓取得了“奧妮”商標,但是沒有注意到之前“奧妮”商標權利人已經將該商標獨占許可給了中國香港一家公司,并且這種許可已經備案。如此,對于“奧妮”商標究竟應當由誰來使用出現紛爭。如果廣州立白公司在受讓“奧妮”商標之前,進行相關的查詢,就比較容易發現準備買入的“奧妮”商標是否已設置了負擔,從而為其是否買入或者是否以如此高的價格買入提供參考。 有關商標轉讓的其他法律風險包括,商標轉讓人因為其他債務糾紛導致其商標被申請凍結,或者商標轉讓人在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前一年內無償或者惡意轉讓其商標的。例如,甲擁有某注冊商標,由于甲欠乙到期債務未還,乙方將甲方訴至法院。經查甲方除了商標沒有其他財產可供清償,于是經乙方請求,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將甲方的商標予以凍結。此后甲方又將該商標轉讓給丙方。那么,丙方是否可以取得該商標權呢?很顯然,由于丙方擬受讓的商標已在先被凍結,除非該凍結被解除,否則丙方很難獲得該商標權。 商標轉讓中的善意取得 近現代民法有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又稱為即時取得,指無權處分他人動產的讓與人,不法將其占有的他人動產交付給買受人,如買受人取得該動產時系出于善意,便取得該動產的所有權,原動產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讓人返還。在商標轉讓中是否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將對商標的轉讓產生重大影響。但是僅就善意取得制度設立本意來看,善意取得制度所適用的特指動產的讓與,這里既不包括不動產,也不包括知識產權。另外,善意取得的讓與人對于轉讓的標的物是基于原權利人的意思而合法占有,只是處分行為沒有經過授權而已。 但是對于商標權,不存在“占有”一說,因此善意取得不應適用到商標權的轉讓過程中。2006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四十條規定:擅自轉讓商標權人注冊商標的行為是商標侵權行為,受讓人不能因此取得商標權。受讓人通過正常商業交易再將該注冊商標轉讓給第三人并經核準公告的,第三人亦不能因此取得該商標權。筆者同意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商標轉讓是否適用善意取得制度的上述規定。之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已經審理了若干起關于商標轉讓的案件。其中大部分案件屬于在商標權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假冒商標權人的名義將有關商標轉讓,有的形成了多次轉讓。之后當商標權人主張權利時,最后手的商標受讓人卻以其善意受讓作為抗辯。當然如果不在商標轉讓中適用善意取得,也面臨真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如何保護的問題,這有待于更進一步的研究。 (引用來源:張亞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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