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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設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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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創業板上市之準備 |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11chelsea.com
時間:2010/11/11 12:59:00 |
2008年3月21日,證監會根據《公司法》、《證券法》有關規定,在總結我國主板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工作實踐的基礎上,借鑒海外創業板市場經驗教訓,中國證監會制訂了《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管理辦法》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為創業板上市的行為做出有關規定,共計六章五十七條,具體包括總則、發行條件、發行程序、信息披露、監管與處罰、附則等內容。不出意外的話,不久創業板即將在我國推出。創業板定位于服務成長型創業企業,重點支持具有自主創新能力的企業。眾所周知,創業型公司具有自主創新能力強、業務模式新、規模較小、業績不確定性大、經營風險高等特點,要想在創業板上市,必須提前完善自己,盡早達到上市融資的目的,下面本文針對《管理辦法》對中小企業上市提出相應的建議與要求。 一、發行條件方面 (一)中小企業必須具備盈利能力 《管理辦法》為了降低市場整體風險,要求企業具有一定的盈利能力。考慮到不同類型創業企業的需求,設計了兩套標準。具體規定為要求發行人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于一千萬元,且持續增長;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于五百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于五千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由此可見,關于盈利的條件是硬性要求,必須滿足,這是中小企業發展壯大的必要保證。 (二)中小企業要使盈利具有持續性 《管理辦法》規定了發行人不得有影響持續盈利能力的若干種情形,因此,對于準備上市的中小企業來說,應盡量避免以下事件的發生: 1. 產品或服務的品種結構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并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2. 行業地位或發行人所處行業的經營環境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并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3. 用的商標、專利、專有技術以及特許經營權等重要資產或者技術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變化的風險;4. 最近一年的營業收入或凈利潤對關聯方或者有重大不確定性的客戶存在重大依賴;5. 最近一年的凈利潤主要來自合并財務報表范圍以外的投資收益;6. 能對發行人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情形。 (三)中小企業必須具有一定規模和存續時間 為使在創業板上市的公司具有一定規模,從而控制市場風險,《管理辦法》要求發行人具備一定的資產規模,具體規定發行前凈資產不少于二千萬元,發行后股本不少于三千萬元。雖然相對于主板的發行前股本總額不少于3 000萬的條件降低了,但也不是每個小企業都可以輕松達到的。 《管理辦法》規定發行人應具有一定的持續經營記錄,具體要求發行人應當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對于剛成立的公司來講可以有充裕的時間來準備上市條件。 (四)中小企業要重點突出自己的主營業務 創業企業規模小,且處于成長發展階段,如果盲目多元化經營,業務范圍過于分散,缺乏核心業務,既不利于有效控制風險,也不利于形成核心競爭力。因此,《管理辦法》要求發行人集中有限的資源主要經營一種業務,并強調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境保護政策。同時,要求募集資金只能用于發展主營業務。因此,中小企業應集中精力重點發展自己的主營業務,防止經營分散化。 (五)中小企業要從嚴公司治理 《管理辦法》根據創業板公司特點,在公司治理方面參照主板上市公司從嚴要求,要求董事會下設審計委員會,并強化獨立董事履職和控股股東責任。 發行人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公司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營運的效率與效果,并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結論的內部控制鑒證報告。 發行人應當保持業務、管理層和實際控制人的持續穩定,規定發行人最近兩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發行人應當資產完整,業務及人員、財務、機構獨立,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發行人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同業競爭,以及嚴重影響公司獨立性或者顯失公允的關聯交易。 發行人具有嚴格的資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資金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以借款、代償債務、代墊款項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總之說來,中小企業和大公司一樣,必須建立起完善的現代企業制度,并能夠使企業各種制度有效執行,公司的治理結構也比較合理,高層人員能夠發揮自己的作用并能夠承擔起相應的責任。二、發行程序方面 《管理辦法》規定,要想在創業板上市,首先,董事會做出決議;然后,股東大會批準,其次,制作申請文件,由保薦人推薦向證監會申請,證監會5日內做出是否受理決定;最后,相關職能部門初審;創業板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證監會核準之日起6個月內發行,過期失效(沒有批準的,6月后再申請)。 在準備上市過程中,中小企業要選擇合適的保薦人,一個好的保薦人可以讓企業少走彎路,并能順利上市,《管理辦法》規定:在企業成長性、自主創新方面,要求保薦人出具專項意見;在持續督導方面,要求保薦人督促企業合規運作,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督導發行人持續履行各項承諾,并要求保薦人對發行人發布的定期公告撰寫跟蹤報告。這些雖然是對保薦人的要求,但反過來可以促使中小企業健康的發展自己。 三、信息披露方面 (一)中小企業要增加透明度,實行網站為主的信息披露方式 對于招股說明書,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在內容上突出創業企業特點。《管理辦法》要求發行人在申請文件受理后、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前,將招股說明書申報稿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網站預先披露;同時明確規定申請文件受理后至發行人發行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核準、依法刊登招股說明書前,發行人及其與本次發行有關的當事人不得以廣告、說明會等方式為公開發行股票進行宣傳。 在披露形式上,為降低發行成本,要求發行人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網站、公司網站披露招股說明書全文,同時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刊登提示性公告,告知投資者網上刊登的地址及獲取文件的途徑,不要求發行人編制招股說明書摘要,即網站披露全文、報刊公告網址。 (二)加強風險警示 中小創業企業經營風險相對較高,創業板市場整體的投資風險也要高于主板。為此,創業板加強對投資者尤其是個人投資者的風險警示和教育,建立投資者風險自擔的市場約束機制。《管理辦法》要求發行人在招股說明書顯要位置提示創業板特有的市場風險,采用統一文字格式,其內容為“本次股票發行后擬在創業板市場上市,該市場具有較高的投資風險。創業板公司具有業績不穩定、經營風險高等特點,投資者面臨較大的市場波動風險,投資者應充分了解創業板市場的投資風險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風險因素,審慎做出投資決定”。 四、監管與處罰方面 《管理辦法》第五十條規定,發行人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發行人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準的,發行人以不正當手段干擾中國證監會及其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工作的,發行人或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的簽名、蓋章系偽造或者變造的,發行人及其與本次發行有關的當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為公開發行股票進行宣傳的,除依照《證券法》的有關規定處罰外,中國證監會將采取終止審核并在三十六個月內不受理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的監管措施。第五十三條規定,發行人、保薦人或證券服務機構制作或者出具文件不符合要求,擅自改動已提交文件的,或者拒絕答復中國證監會審核提出的相關問題的,中國證監會將視情節輕重,對相關機構和責任人員采取監管談話、責令改正等監管措施,記入誠信檔案并公布;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警告。 第五十四條規定發行人披露盈利預測的,利潤實現數如未達到盈利預測的百分之八十,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盈利預測審核報告簽名注冊會計師應當在股東大會及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上公開做出解釋并道歉;中國證監會可以對法定代表人處以警告。利潤實現數未達到盈利預測的百分之五十的,除因不可抗力外,中國證監會在三十六個月內不受理該公司的公開發行證券申請。 從上面可以看出,要想在創業板上市,必須嚴格按照規定來進行操作,否則將會受到嚴厲的處罰。因此,作為中小企業,在這方面必須對自己嚴格要求,保證自己的經營運轉質量高,管理效率高,信息透明度高。只有這樣,中小企業不但可以快速安全上市,進行必要的融資活動,而且還能持續發展壯大,最終使自己由中小企業成長為大企業。 【參考文獻】 [1] 證監會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2008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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