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代表處的勞動爭議問題
外國企業(yè)常駐代表機構,是指外國企業(yè)或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獲準設立并從事聯(lián)絡、市場調查等非經營性活動的代表處。根據中國現(xiàn)行有效的法律規(guī)定,代表處不具備自行聘請員工的資格,而必須委托當?shù)赝馐路⻊諉挝晦k理。因此外國企業(yè)駐中國代表處不得與勞動者直接訂立勞動合同,在訴訟時代表處本身也不具備主體資格。
基于相關法律規(guī)定,在中國的代表處通常委托當?shù)赝馐路⻊諉挝黄刚垎T工,具體方式是:代表處與外事服務單位訂立勞動力派遣合同,外事服務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將勞動者作為自己的員工派遣到代表處工作。三者的法律關系如下: 1、代表處與外事服務單位之間建立勞動力派遣關系,其中,外事服務單位是派遣單位,代表處是接受單位;
2、外事服務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建立勞動關系;
3、代表處與勞動者沒有勞動關系,如勞動者工資直接由代表處發(fā)放,則可以認定為勞務關系。
因此,在代表處工作的員工如果發(fā)生勞動爭議,通常應以外事服務單位為被告提起勞動仲裁,但爭議的內容涉及到接受單位的(即代表處)的,可以將接受單位列為共同被告。
如果勞動者不是通過涉外勞務中介機構進入中國代表處工作,則雙方之間是雇傭關系,不是勞動關系,發(fā)生爭議時不能通過勞動仲裁解決,而要通過法院訴訟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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