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張某在李某開辦的家電門市購買洗衣機、冰柜、空調3件商品后,李某按事先的約定,免費用汽車將這些家電運送到張某家中。上午12時左右,李某送完貨在返回家電門市途中,由于汽車剎車失靈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左腿脛腓骨粉碎性骨折,其傷情經司法鑒定構成十級傷殘。李某出院后,在多次要求張某賠償部分損失無果的情況下,以其與張某之間形成的是幫工關系為由訴至法院,要求張某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和精神撫慰金共計17354.58元。
張某應訴認為,其不應承擔任何賠償責任。理由是:免費送貨是其與李某形成的家電買賣合同的一項內容,李某在履行合同義務時發生交通事故與自己無關。張某為支持其主張,向法庭提交了李某家電門市的一份有關承諾免費送貨內容的商品宣傳單。
【分歧】
本案中,張某應否承擔賠償責任,關鍵要看李某“免費送貨”的行為屬于何種法律屬性。對此,在案件審理中,主要有以下兩種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張某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理由是:李某為了滿足張某的需要,在不要求張某給付任何報酬的情況下免費給張某送貨,張某沒有予以拒絕,且又是李某提供勞務的實際受益者,所以雙方之間已形成了義務幫工的法律關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張某不能免除自己的賠償責任。
第二種觀點認為,張某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理由與張某的應訴觀點相同。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
一、本案不符合義務幫工的法律特征
義務幫工通常是指幫工人為了滿足被幫工人生產或生活需要,不以追求報酬為目的,自愿、無償地為被幫工人提供勞務,并按被幫工人的意思在一定時間內完成某項工作成果的行為。義務幫工具有以下幾個明顯的法律特征:1.具有實質的無償性。即幫工人不向對方要求給付任何報酬,如果幫工人要求對方支付報酬,不管該報酬是以金錢方式、勞務方式或其他方式體現出來,則均會徹底改變義務幫工的無償性屬性。2.幫工關系具有互助、臨時、一次性消費等特點。3.被幫工人對幫工人的幫工行為沒有表示拒絕,是幫工人提供勞務的實際受益者。4.義務幫工是單務合同。即在無償幫工關系中,僅要求幫工人一方負擔給付義務,不需要對方負擔給付義務。也即,幫工人向被幫工人提供幫工不需要被幫工人提供某種給付為對價。
而本案中,張某在李某的家電門市購買商品時,雖然對李某免費送貨的承諾沒有表示拒絕,且“免費送貨”本身的字面意思也含有不讓對方給付任何報酬的意思,但該承諾卻不具備義務幫工所具有的法律特征:一是因為現行社會上流行的“免費送貨”,是我國近年來商品交易市場在長期、反復實踐的基礎上逐步形成的,被廣大客戶普遍接受的一種商業行為規則,所以其不具有互助、臨時、一次性消費的特點。二是“免費送貨”又是商家為了促銷而普遍采用的一種商業手段,其目的是為了謀取商業利益。也就是說,商家免費送貨并不是針對任何需要幫助的人,而是需要以客戶購買其商品為對價,即“免費送貨”背后隱含著商家謀取更大利益也即報酬的動機,且這種利益是以客戶購買其商品的方式體現出來的。因此,“免費送貨”并不具有實質的無償性特征和單務合同的特征。三是客戶盡管也的確是商家“免費送貨”的受益者,但這種受益與商家的商業利益相比畢竟是小巫見大巫,由此又足以說明,商家“免費送貨”的實際受益者并非客戶,而是商家自己。因此,本案不適用義務幫工的法律關系。
二、本案的“免費送貨”屬于買賣合同的附隨義務
所謂合同附隨義務,是指合同關系發展過程中及合同關系終止后的一定時期,當事人依誠實信用原則所應負擔的給付義務以外的義務。也即,合同的附隨義務是相對于合同的主義務而言的,是合同的標的、價款等主條款以外規定的或法律規定的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同時,附隨義務又是基于誠實信用原則而產生的。我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第九十二條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當事人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由此可以看出,合同法設立附隨義務的目的在于促進實現主給付義務,維護對方的人身或財產利益。合同的附隨義務具有以下特征:1.具有從屬性。由于附隨義務存在的價值主要是促使債權人的利益得到更好的實現,所以在合同關系中其居于從屬地位。2.具有不確定性。即附隨義務可分為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兩種,而且這些義務在合同成立之初就已經被確定。3.具有法定性。即當事人在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可以在契約自由原則的框架內自主決定合同內容,但合同中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的設定具有任意性。
本案中,李某為了促成與張某達成家電買賣合同,使自己的商業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實現,以提供照顧和便利的義務,即協助義務為條件,對張某作出“免費送貨”的承諾,且該承諾不僅屬于家電買賣這個主合同的一項從屬義務,也是李某與張某在契約自由原則的框架內自主決定的合同內容。同時,“免費送貨”的承諾又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因而該承諾完全符合買賣合同附隨義務的特征。故此,本案李某在履行買賣合同的從屬義務時發生交通事故,張某不應承擔相關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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