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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關于頒布《就業和失業統計管理暫行辦法》及實行《就業和失業統計報表制度》的通知 |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11chelsea.com
時間:2010/9/15 13:23:00 |
勞動部關于頒布《就業和失業統計管理暫行辦法》及實行《就業和失業統計報表制度》的通知 【分 類】 組織人事 【時 效 性】 有效 【頒布時間】 1995年11月28日 【實施時間】 1996年01月01日 【發布部門】 勞動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
為適應就業制度改革和就業工作發展的需要,加強就業和失業統計工作,促進就業和失業統計工作的規范化,并改進完善相應的統計方法、統計手段、指標體系和報表制度,我部制定了《就業和失業統計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和《就業和失業統計報表制度》,現予頒布。關于規范化統計軟件使用的有關問題將另行通知。請各地按照該《暫行辦法》的要求,盡快健全機構,完善制度,并抓緊做好報表印制、人員培訓等準備工作。在貫徹執行過程中的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我部就業司。
為保證統計資料的連續性和可比性,1995年的各項統計仍按原規定執行。1995年年報的報告期仍為本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請各地于1996年1月20日前將1995年年度報表報我部就業司。
就業和失業統計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勞動部門就業和失業統計管理工作,準確、及時、全面掌握就業和失業狀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及其所屬勞動就業服務機構開展就業和失業統計工作應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就業和失業統計由勞動行政部門所屬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組織和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所屬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應設置專門的就業和失業統計機構,配備專職統計人員,負責就業和失業統計工作。
第四條 就業和失業統計機構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依據就業登記進行就業和失業統計;
(二)定期開展就業和失業統計專項調查;
(三)負責就業和失業統計分析和統計預測;
(四)搜集有關數據,建立統計數據庫和信息網絡;
(五)匯總統計資料,報送統計結果;
(六)培訓統計人員。
第五條 就業和失業統計人員依照本辦法行使統計職權受法律保護。
第六條 就業和失業統計人員應具備從事統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知識和文化水平。
對具有相應專業知識和工作資歷的統計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評定技術職稱。
第七條 就業和失業統計應包括城鄉勞動力就業狀況、城鎮失業狀況和就業服務各項工作情況的統計。
第八條 就業和失業統計應采取就業登記統計和專項統計調查相結合的形式進行。
第九條 就業和失業統計指標、計算方法和統計表式由勞動部統一制定。行業、職業分類標準和統計編碼按國家統一標準執行。
第十條 勞動行政部門及其所屬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要根據當地社會和經濟發展情況,結合工作實際,開展就業和失業統計專項調查。
開展就業和失業統計專項調查的調查方案和調查表,要按國家規定備案或審批。
第十一條 就業和失業統計報表應按規定時間逐級匯總報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就業和失業統計報表由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匯總、分析后,經勞動行政部門核定,按規定時間報送勞動部。
匯總報送就業和失業統計報表應按勞動部的統一規定,使用規范化的統計軟件。
第十二條 勞動行政部門應定期公布就業和失業統計數據。公布城鄉勞動力就業和城鎮失業的統計數據,應與同級政府統計部門協商,聯合發布。
第十三條 勞動行政部門對于認真履行職責,統計工作成績顯著的就業和失業統計機構及統計人員,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門對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虛報、瞞報統計資料的;
(二)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
(三)拒報或者屢次遲報統計資料的;
(四)無理阻撓就業和失業統計機構或統計人員行使本辦法規定職責的;
(五)擅自制發統計調查表或發布統計數據的;
(六)違反國家保密規定的。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1990年勞動部制發的勞動就業服務統計報表制度同時廢止,新的就業和失業統計報表制度隨本辦法同時下發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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