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精華
——民法原理最簡之綱要
人類社會發展形成了縱橫兩大社會關系,人類社會發展史就是人類社會兩大關系發展史。所謂社會兩大關系,即:縱向 ——隸屬關系 ——領導與被領導、命令與服從的關系;橫向——平等關系 —— 沒有領導與被領導、命令與服從的關系。無論是縱向關系還是橫向關系,都是由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構成的。
社會兩大關系中,縱向關系由公法調整;橫向關系由私法調整。這是因為,人類社會生活確實存在著兩類性質不同的法律關系,一類是法律地位平等的市場主體之間的關系,也就是在市場上平等主體之間的自由競爭,靠市場無形的手來調整的法律關系,由私法調整。另一類是國家憑借公共權力對市場進行干預的關系,也就是國家宏觀調控,克服市場自由競爭缺陷,靠政府有形的手來調整的法律關系,由公法調整。由此決定了規范這兩類社會關系的法律性質上的差異,所調整對象和范圍的不同,通行的原則也不相同。
公法調整著國家與社會和公民之間的縱向關系,涉及政治權力的配置;而私法調整著私人的、民間的橫向關系,涉及市場主體之間的平等自由競爭。公法領域通行的原則是民主集中制原則、國家宏觀調控原則、權威與服從原則、少數服從多數原則、權力與權利雙向互控原則等,主要由憲法、行政法調整;而私法領域通行的原則是平等原則、競爭原則、等價有償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和協商原則等,主要由民法和商法調整。世界各國現在立法趨勢民商法合一,我國就采用民商法合一的立法模式。
市場經濟是一種以市場機制為基礎的主導的配置社會資源的經濟運行形態。市場機制是建立在供給與需求均衡狀態下的市場價格體系,市場價格是商品價值的貨幣表現。商品經濟的發達是建立市場經濟的前提。只有商品經濟的高度發達,才能建立市場經濟運行機制。
商品是用來交換的勞動產品。商品交換,首先要有人帶著商品到市場上去 —— 人(主體);其次,商品交易者對所交易的商品要擁有權利——物權(所有權);再次,用什么形式交換商品——債權(契約)。這是商品經濟固有的特征要求確立獨立的人格權(權利本位)、財產所有權、契約(合同)自由權三項基本權利制度,這也是任何歷史類型的商品交換所共同具有的法則。由此可見,市場經濟是商品經濟的運行總體,這是市場經濟的性質及其與商品經濟內在必然聯系的關系。
建立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就是要建立社會主義法治經濟。這是因為,市場經濟與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不同,表現在:計劃經濟中生產、流通、分配和消費各環節之間基本上是靠計劃指令聯結起來的,而市場經濟中則是靠自主的市場主體之間的契約聯結在一起的。為了保證這些契約(合同)的公正和得到遵守,就需要有完備的法律規范和保障。
憲法作為一國根本大法,規定國家的政體(政權組織形式)和國體(國家性質)制度,主要解決政權問題。民法作為一國基本法,規定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制度,主要解決經濟制度問題。刑法作為一國基本法,則主要是保護統治者的政權問題,規定犯罪與刑罰制度。其他一切法律都是依此而派生出來的。
恩格斯說:“民法不過是所有權發展的一定階段,即生產發展的一定階段的表現”。是“將經濟關系直接翻譯為法律原則”。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它包括法人制度、代理、物權、債權、知識產權、親權、繼承權、侵權行為等法律規范,其任務是確認市場主體資格、規定市場主體的權利、義務和行為規則。
民法淵源流長,博大精深,理論體系龐大,內容異常繁多豐富,其主要原理可簡要概括、總結、歸納如下:
一、一個中心:商品經濟(市場經濟)這個中心。
民法是隨著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關系的出現而產生的。從民法與商品經濟的關系看,先有商品(市場)經濟的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的存在,然后才有調整這種商品生產和交換關系的民法。正如恩格斯所說:“民法準則只是以法律的形式表現了社會的經濟生活條件”。“如果說國家和公法是由經濟關系決定的,那么不言而喻,私法也是這樣,因為私法本質上只是確認單個人之間的現存的、在一定情況下是正常的經濟關系”。民法是“將經濟關系直接翻譯為法律原則”。由此可見,市場經濟是民法賴以存在的內容和基礎,民法則是市場經濟的法律表現形式。民法同市場經濟的這種內在的、必然的聯系,具體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市場經濟通過民法的途徑,獲得法原則的確認和保障,從而為經濟自身的發展開辟道路;二是民法為市場經濟所決定,并為之服務。正是民法同市場經濟的這種內在聯系,決定了民法同市場經濟是一對孿生兄弟,二者密切相連,形影相伴。
二、二根神經: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公民(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公民享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而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則是公民能以自己的行為獨立地去實現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而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卻不是一切公民都具有,也不是人一出生就具有的。公民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并不一定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如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就是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法律規定只能由他們的代理人代為進行民事活動方能有效。
民事權利能力——人——享有權利之范圍——發展社會生產力。
民事行為能力——人——享有意思自治之基礎——保障交易安全。
民事權利能力要想變成具體權利,大部分需要民事行為能力基礎這個杠桿來進行。民法強調意思自治,主體自主地參與社會,強調責任自負。這是民法精粹所在。
我國幾千年的歷史是意思他治,現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強調意思自治,這是中國傳統文化思想理念、思維方式和價值觀念等最根本之變革,意義深遠,影響巨大。
三、三個關鍵:人、物、債。
1、人:法律關系的主體。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基于自然規律而誕生的人。
法人:基于法律規定而誕生的人。
傳統民法法人分為:公法人和私法人。其中私法人包括:
(1)、 社團法人:先有社員,后有社會投資。典型的代表就是公司。又分為營利性社團法人和公益性社團法人兩種。
(2)、 財團法人:先有財產,后有管理財產的人。如諾貝爾獎基金會。社團法人最為重要的是公司。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法人設立的條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獨立的財產)。(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物:法律關系的客體。是現實存在的、能夠被民事主體所支配和利用,具有一定的經濟價值,可以構成人們財產的一部分的物質財富。
物權包括自物權和他物權。
自物權(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力。歸屬性功能、支配性功能。
他物權包括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其中:
用益物權是指對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圍內進行使用、收益的物權。
а、傳統民法上的用益物權包括:(地上權、地役權、永佃權、典權、用益權、使用權。)ь、我國現行法上主要的用益物權包括:(國有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采礦權。)
擔保物權是以確保債務履行為目的,在債務人或第三人所有或經營管理的特定財產上設定的一種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押權、留置權。
物權是指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享有利益的權利。物權分為自物權和他物權兩大類,自物權即所有權,是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因而所有權是權利最充分、最完整的一種物權。他物權即非財產所有人在他人財產上設定某項權利的物權。這種權利一方面有物權的一般性質,權利人可以對抗任何不特定的相對人;另一方面又不象所有權那樣具有四項完整的權能。他物權又分為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兩種。用益物權是在他人的財物上設定的以使用、收益為目的權利;擔保物權是以確保債的履行為目的的物權。
物權法理論上關于物的重要分類在:①動產與不動產。主要意義在于物權變動的法定要件不同動產以交付,不動產以登記。②特定物與種類物。特定物包括兩種:一是世界上獨一無二的物,如著名畫家一幅名畫。二是經特定化行為而特定化了的種類物。如美國總統尼克松夫人用過的絲巾。二者區分的意義在于:在債的履行中,若標的物為種類物,在履行前若發生標的物的毀損滅失,債務人不可免除繼續履行之責任;若為特定物則可免除繼續履行之責任,即可以承擔其它違約責任代替實際履行。③可分物與不可分物。意義在于共有財產的分割方法不同:后者不能用實物分割方式,只能用變價分割或折價分割方式。④主物與從物。⑤原物與孳息。孳息指因物或權益而生的收益。包括:天然孳息、法定孳息。確定原物與孳息的法律意義在于:若無相反約定,孳息收取權(所有權)歸原物所有人。
3、債: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
債分為約定之債和法定之債,法定之債又包括:不當得利之債、無因管理之債、侵權行為之債。
債權與物權法律特征之比較:
債權法律特征包括:1、對人權;2、請求權(相對權); 3、客體:物、行為、智力成果;; 4、可以依照約定或法定原因產生; 5、不具有排它性(一物可設幾個債權);6、不具有優先權。
自物權(所有權)法律特征包括:l、對世權; 2、支配權(絕對權); 3、客體:物; 4、法定原因發生; 5、具有排它性(一物一權主義);6、具有優先權。
物權與債權發生競合,以物權產生的優先權在先。所有權強調占有,債權強調增值,使物產生效益。債權發達,商品經濟就發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公司法》、《合同法》有關代理制度、法人治理結構的規定就是明顯的佐征。
四、四個重點:主體、權利、行為、責任
1、主體:市場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個體工商戶、個體業主、農村承包經營戶、個人合伙屬于特殊的自然人主體。國家一般不作為市場主體進入市場參與競爭,但國家支配著財產,需要消費支出和公共投資。特殊情況下國家也可以作為民事法律關系的特殊主體進入市場。如國家發行國債、接受無主財產、對外貿易等。在這些活動中,國家處于民事主體的地位。因此,市場有兩個半主體:自然人(公民)、法人和國家。
法人主體一般表現為公司制。國家借鑒外國成功經驗,結合我國實際,全國人大常委會已經制定規范市場主體的法律有:公司法、合伙企業法、獨資企業法、合作社法。
2、權利:權利性規范既不要求作出某種行為,也不禁止作出某種行為的法律規范,就是說,它是授予自然人、法人可以作出某種行為的權利。
民法精神:靠自己的努力和奮斗,去追求美好幸福生活,世上沒有救世主。這與馬克思主義精神完全一致。
尊重人的權利就是尊重人的創造性,整個國家、社會、民族的發展在于創造,不在于報酬。
中國革命的根本問題是政權問題,中國革命的核心問題是所有權問題。
民事權利包括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具體內容為:
(1)人身權利包括人格權利和身份權利。其中人格權利包括1、身體健康權; 2、生命權;3、姓名權; 4、名譽權 ;5、肖像權;6、自由權(身體自由、居住自由、婚姻自由)。身份權利包括配偶權、親權、監護權、榮譽權。
(2)財產權利包括物權、債權、知識產權和繼承權。其中:
物權包括自物權和他物權。
債權包括約定之債(契約合同之債)和法定之債(不當得利之債、無因管理之債、侵權行為之債、締約過失之債等)。
知識產權包括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 技術秘密權 (非專利技術)、商號權(商譽權)。
繼承權包括法定繼承和遺矚繼承兩類。
財產所有權是法律精神所在。社會存在根本上是財產問題。現代物權法基本思想:從歸屬到利用。財產所有者不一定有經營能力,有經營能力者不一定有財產。如何使財產保值增值,擁有更多的財富,因此就產生了從歸屬到利用的轉變。這種轉變就產生了代理制度。這就是《公司法》規定為什么股東大會選舉董事長(法人代表),董事會聘用經理(經營管理者)的原因和秘密所在。
3、行為:法律行為是當事人的自覺意志而作出的、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事實合法行為。就是說,它是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人的活動,即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
行為——人的有意識的活動。可分為:1、合法行為;2、表意行為(民事行為)違法行為;3、非表意行為(事實行為)。
合法行為——民事法律行為。包括生產、無因管理、遺失物拾得。
合法行為可以有代理,包括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委托代理。
違法行為——無效民事法律行為。包括欺詐、脅迫、乘人之危。
事實行為——包括合法行為、違法行為(侵權行為)、不當行為(不當得利)。
不當行為——法律規定得撤銷民事行為,包括重大誤解、顯示公平。
民事法律行為意義:在于給人的行為樹立標準,嚴格遵循。
民事法律行為構成要件:
(1)主體合格。(2)意思表示真實。(3)內容合法。(4)符合法定形式。
四個要件非常重要,是國家治理社會法寶之一,是國家宏觀調控的法律來源。
4、責任:權利救濟制度。
法律責任是指人對違法行為所應承擔的帶有強制性的法律上的責任。包括:民事法律責任、行政法律責任、刑事法律責任。民事法律責任又分為:
(1)根據責任是由一方還是雙方當事人承擔,民事責任可分為:單方責任、混合責任。
(2)根據責任承擔的人數,民事責任可分:單獨責任、共同責任。
(3)根據承擔責任的原因,民事責任可分為:違約責任、侵權責任。
(4)根據歸責原則,民事責任可分為: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
(5)根據承擔責任方式,民事責任可分為:財產責任、非財產責任。
五、五項財產權。
1、所有權(自物權); 2、他物權;3、債權;4、知識產權;5、繼承權。
商品交換的基礎是財產所有權,保護財產所有權是一切法律法規的任務。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國家明確提出首先是要產權清晰,就是所有權問題。(不再具體闡述)。
六、六項人格權
人身權是與民事主體的人身不可分離,而又沒有直接財產內容的民事權利。人身權是自然人、法人基于一定的人身關系而產生的民事權利。
人身權分為人格權和身份權。所謂人格,從法律意義上講,是能夠作為權利義務主體的獨立的資格。人格權是維護公民作為民事主體所必需的不可侵犯的權利。人格權的一個重要特征是,它是法律賦予民事主體所享有的基本的民事權利。身份權是為法律所保護的基于民事主體某種行為關系所產生的與其身份有關的人身權利。身份權的一個重要特征是,身份權只有在公民或法人具有一定身份的條件下才能取得。
人格權包括(1)生命權;(2)身體健康權;(3)姓名權;(4)名譽權;(5)肖像權;(6)自由權。
七、七項原則
(1)平等原則;
(2)自愿(意思自治)原則;
(3)等價有償原則;
(4)誠實信用和公平原則;
(5)保護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權利原則;
(6)有法依法、無法從政策,既無法也無政策,依法理或習慣原則(公序良俗原則)。
(7)禁止民事權利濫用原則。
原則雖有彈性,但必須遵守。一旦違背,則法律行為無效。
八、八方連帶:就是加重責任。
(1)家庭共有連帶。
(2)夫妻共有財產連帶。共有分:按份共有、共同共有兩種。
(3)合伙財產連帶;
(4)合伙型聯營財產連帶:①公司型(法人型)不科學②合同型將取消③合伙型
(5)保證人與被保證人之間連帶;
(6) 代理中的連帶:無權代理所產生連帶、代理中違法行為產生連帶、轉委托不明發生連帶、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產生連帶、委托書授權不明產生連帶;
(7)產品責任中的連帶:特殊侵權行為;
(8)共同侵權的連帶。
共有 指兩人或兩人以上,對同一項財產共同享有所有權。(一物一權,一權可分享)。
九、九種違法行為:
民法違法行為大方面講可分為兩種:
侵權行為——保護靜態權利。
違約行為——保護動態權利。
具體講,又分為九種:
1、侵權行為:侵犯人身權行為;侵犯財產權行為;侵犯債權行為侵犯知識產權行為;侵犯繼承權行為。
2、違約行為:一般違約行為和締約過失行為。
3、法人違法行為
4、無效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合同和無效遺囑。
5、得撤銷民事行為:重大誤解和顯示公平。
6、濫用代理權行為:自己代理和兼代理雙方與第三人串通。
7、無權代理行為:沒有代表權代理、代理權終止后代理、超越代理權代理。
8、不當得利行為
9、不盡扶養義務行為:扶養權請求問題。
撫養:上輩對下輩 贍養:下輩對上輩 扶養:平輩之間
十、十種民事責任方式:
民事責任是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承擔的責任。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有:
財產權保護方式:⑴停止侵害;⑵排除妨礙;⑶消除危險;⑷返還財產;⑸恢復原狀;⑹修理、重作、更換; ⑺賠償損失;⑻支付違約金。其中前三種方式為制止性方式。
人身權保護方式:⑼消除影響、恢復名譽;⑽賠禮道歉 。
(作者:張慶生,系中國法學會會員,河北省鹿泉市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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