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存還是死亡,是個很重要的問題。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提出,“已滿75歲的人,不適用死刑。”這個條款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25日上午舉行的分組審議中,成為參加審議人員熱議的焦點。
意見之一:已滿75歲老人免除死刑體現社會進步
嚴以新委員說,這已經是刑法的第八次修改了,表明我國刑法的修改與時俱進。關于對75歲老人不適用死刑的條款我是贊成的。因為76.1%的國家已經基本免除了死刑,我國現在的死刑也將減少13種,這是很大的進步。對已滿75歲的老年人免除死刑,體現了社會的進步。
姜興長委員不但贊同“已滿75歲的人不適用死刑”的規定,同時還建議對老年人犯罪不適用死刑的規定再適當放寬。他說,草案的規定是積極的,能更好地體現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刑法的文明和人道主義精神,能更加促進社會和諧,但似乎還是嚴厲了一些。建議規定“年滿70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
姜興長說,因為對老年人犯罪予以從寬處理,刑法雖未明確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一般也有體現。多年來,年滿70周歲的人,法院一般也不執行死刑。所以,這次修改可以考慮再前進一步,規定對已滿70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這樣的立法對社會和諧穩定比較有益。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提供的參閱資料顯示,蒙古、墨西哥規定60歲以上老年人犯罪不適用死刑;俄羅斯、哈薩克斯坦規定65歲以上老年人犯罪不適用死刑;臺灣地區規定對80歲以上的人不適用死刑。
意見之二:75歲免死要從中國實際出發
王云龍委員認為“75歲免死”的條款不妥。王云龍說,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第一條已經提出,“已滿75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樣處理就已經很寬大了,已體現了人道主義精神。
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張桂平認為不應當規定“75歲免死”條款。她說,這樣的條款會對人們起到負面的導向作用,老年人犯罪會大大增多。可能為今后的司法實踐留下后患。老年人如果實施了如爆炸、兇殺等惡性犯罪,司法機關面對民憤將無法處理。立法必須從中國實際出發,必須顧及中國的歷史文化傳統。
意見之三:建議對條款進行修改以便留有余地
也有一些委員建議對“75歲免死”條款進行修改。林強委員表示,草案第一條已經規定,對已滿75周歲的老年人,如果是故意犯罪的話“可以從輕或者減輕”,過失犯罪的話“應當從輕或者減輕”,這體現了人道主義精神。林強建議把“75歲免死”條款修改為:“犯罪的時候已滿75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是故意殺人的除外。”
林強說,從法律的尊嚴和立法的角度講,從我們國家的實際情況來看,對故意殺人罪,還是要適用死刑,如果已滿75歲的老年人不是犯故意殺人罪的,沒有對社會造成嚴重危害的,可以不適用死刑。
列席會議的湖南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蔡力峰也建議將條款修改為“已滿75周歲的人,一般不適用死刑”。他說,加上“一般”二字,保留一些判處死刑的余地,對罪大惡極的犯罪分子處以死刑,有利于維護國家的長治久安,以便使人們感受到國家法律的威懾力。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提供的參閱資料顯示,《世界人權宣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人權公約沒有明確規定對老年人犯罪不得適用死刑。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1989年通過的《保護死刑犯權利的保障措施的執行情況》倡導和要求成員國應該在刑法中規定可判處死刑和執行死刑的最高年齡,超過這一年齡不得判處和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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