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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與法  
農村法律服務現狀調研報告
作者:石家莊趙麗娜律師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11chelsea.com     時間:2010/8/21 10:55:00

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農村問題一直是黨中央和國務院十分關注的重要問題。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提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作出《中共中央關于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明了今后我國農村改革發展的指導思想、目標任務、重大原則。司法行政機關作為政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必須認真研究司法行政工作如何為農村改革發展服務的問題,司法研究所將“農村法律服務現狀調研報告”作為今年的所級研究課題。為了更好地搞好課題研究,我們采用委托抽點調研方式,選擇東、中、西部比較具有代表性的浙江省、湖北省、陜西省作為調研對象,委托浙江省、湖北省、陜西省司法廳就本省農村服務情況進行調研,在此基礎上做出“農村法律服務現狀調研報告”。

一、我國農村法律服務隊伍的基本情況

這里的農村法律服務主要是指律師、法律援助工作者、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為農村改革發展和農民生產生活提供的法律服務。

浙江省有90個縣(市、區)、鄉鎮總數1216個,律師事務所700個,律師7147人;法律援助機構102個,其中縣(區)90個;法律援助機構人員461人,其中縣(區)374人;基層法律服務機構546個,其中縣(區)213個,鄉鎮333個,基層法律服務人員3026人,其中縣(區)1328人,鄉鎮1698人。湖北省有4831名律師,67.7%的律師集中在大中城區,其余32.3%分散在縣區,942個鄉鎮沒有律師執業機構,其中律師最少的縣僅有2名。全省3516名基層法律服務人員(大專以上學歷2692人,占總數的76.6%),1310名集中在縣(區)城區,2206名分布在各鄉鎮。全省116個法律援助中心,依托司法所建有1210個法律援助工作站,428名專職法律援助工作人員(其中專職法律援助執業律師228人),法律援助志愿者1700多人。陜西省有律師事務所334個,其中162個開辦在縣(區);律師3344人,其中982人執業在縣(區),有的縣沒有律師。法律援助機構118個,其中縣(區)107個;法律援助人員502人,其中縣(區)402人。基層法律服務機構582個,其中縣(區)165個,鄉鎮366個,占總數的62.88%;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2051人,其中縣(區)934人,鄉鎮890人,鄉鎮占總數的41.93%。

由以上數據可以看出,不論是在經濟發達的浙江,還是處于發展中的湖北,還是經濟相對落后的陜西,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呈現高度集中、分布嚴重不均衡的態勢,在全國范圍內也是如此,主要密集在經濟發達的大城市,經濟不發達的縣律師很少,扎根農村的更少;法律援助機構雖在縣(區)級普遍設立,但法律援助專職人員數量很有限,遠遠不能滿足法律援助的需求;基層法律服務機構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數量減幅較大,而且約占50%的集中縣(區)等經濟比較好的區域,而許多大量需要法律服務的鄉鎮沒有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農村法律服務的供給與需求矛盾十分突出。

二、農村法律服務工作的現狀

廣大律師、法律援助工作者、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積極發揮專業優勢,通過送法進村、擔任法律顧問、結對服務、擴大法律援助對象與范圍、扶貧幫困等形式,積極為農村、農民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努力化解基層矛盾糾紛,有力地維護了基層社會穩定,促進了農村改革發展。

(一)利用成立律師法律服務團等形式,積極為基層黨委、政府做好參謀助手。浙江省有1479名律師擔任村法律顧問3792家,其中無償擔任法律顧問2982家,有1732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擔任村法律顧問4779家,其中無償擔任法律顧問2612家,全省已經建成覆蓋省、市(州)、縣(市、區)的三級律師參與信訪工作網絡。湖北省17個市、州、直管市、81個縣(市、區)組建了律師顧問團(組),占90%以上。奧運會前夕,陜西省廳組織開展了全省“百名律師配合百名縣(區)委書記大接訪”活動,各地律師共參與接訪600多次,協助解決問題165件,疏導化解群體性上訪190起。基層法律服務人員全年擔任法律顧問1743家。各地律師通過各種形式為各級黨委、政府依法執政、依法行政、依法處理涉農事務提供法律咨詢服務,為推動農村改革和制度創新當好參謀,為農村的經濟建設和農民的生產生活服務,有力地補充了農村法律服務不足和提高了農村法律服務質量。

(二)發揮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優勢,積極為“三農”提供法律服務。廣大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通過當好鄉鎮政府的法律顧問,幫助和推進鄉鎮政府依法行政,及時糾正增加農民負擔、侵犯農民利益的行為,保障減輕農民負擔政策法規的落實。開通“綠色通道”,為拖欠民工工資、工傷事故等案件提供法律援助,為農村困難農民、殘疾人、老人提供優先、優惠、優質服務,確保農民群眾能就近獲得法律幫助,維護社會的公平和正義。深入鄉村、農村企業和進城務工農民集中場所進行法制宣傳和法律咨詢,提高廣大農民的法律意識。此外,律師、法律援助人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在開展法律服務、提供法律援助的同時,充分發揮懂法律、懂政策、信息靈通等優勢,積極參與矛盾糾紛排查等工作,積極協助村(居)、鄉鎮(街道)調委會依法開展矛盾糾紛調處活動。參與涉農信訪接待,引導農民和農民工通過正當渠道依法表達訴求,為妥善解決問題提供法律建議,維護農村的和諧穩定。2008年,浙江省鄉鎮基層法律服務所共擔任鄉鎮政府、事業單位、村委會、各類企業和經濟組織法律顧問4991家,調解糾紛4904件,解答法律咨詢13.1萬人次,辦理農民工事項5143件,辦理征地事項591件,辦理土地承包事項1025件,處理家庭鄰里糾紛2915件。湖北2008年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代理訴訟法律事務22694件、代理非訴訟法律事務25664件、解答法律咨詢161305人次、避免和挽回經濟損失近5億元。陜西省基層法律服務人員全年擔任法律顧問1743家,調解糾紛14797件,解答法律咨詢110032人次,參與司法行政工作2232件,避免和挽回經濟損失8579.1萬元。

(三)積極開展農村法律援助工作。各地依托司法所設立鄉鎮(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聘請法律援助聯絡員,擴大鄉鎮、行政村的法律援助工作網絡。廣大法律服務工作者積極為農村中的孤寡老人、婦女兒童、五保戶、低保戶、殘疾人、農民工等弱勢群體提供法律援助,重點對社會保障、贍養撫養、交通醫療事故、坑農騙農等涉及到農民和農民工切身利益的案件提供法律援助,有效地保障了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各地根據經濟發展狀況,放寬經濟困難標準,鼓勵有條件的地方試行新的經濟困難標準,增加了法律援助的事項,如湖北鼓勵各地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交通人身損害賠償、醫療損害賠償、產品質量損害賠償(含因使用偽劣化肥、農藥、種子或因遭受污染造成種植、養殖業損失和其他人身傷害案件)、高危作業損害賠償、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等重要事項普遍納入補充事項范圍。暢通為農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渠道,積極開展農民工法律援助異地協作,完善為農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工作機制為農民工提供高效的法律援助。如浙江省法律援助中心給農民和農民工發放了10萬張“法律援助卡”,持卡人憑卡向省內所有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時,免經濟狀況審查。對農村一些特殊對象、特殊案件或突發性事件,特別是對農村群體性案件開辟“綠色通道”,簡化手續、快速受理、及時辦理。鄉鎮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已經成為農村法律援助的重要力量。2008年浙江辦理法律援助案件3939件、陜西辦理法律援助事務1668件。

三、農村法律服務存在的問題

各地司法行政機關采取各種措施,積極為農村改革提供法律服務,工作開展得有聲有色。盡管如此,我國農村法律服務還存在諸多問題,這些問題在全國有共性的地方,如農村法律服務力量普遍薄弱,農村法律服務需求與法律服務供給相矛盾;農村法律服務隊伍的整體素質不高;法律服務水平不高等,也有不同的地方,如東部經濟發達地區雖然法律服務力量不足,但比西部農村法律服務要好一些,西部經費不足成為制約農村法律服務發展的瓶頸。

(一)農村法律服務力量十分薄弱。

1、執業律師數量少且高度集中。我國執業律師總體數量少,占全國人口的比例約為萬分之一,而他們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廣州等經濟發達的地區和省會城市,中小城市,特別是西部的縣律師數量極少,沒有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縣依然存在。即便是在經濟發達地區,執業律師也聚集在城區,在鄉鎮執業的律師寥寥無幾。如陜西省334家律師事務所有近一半開辦在西安,三分之二的律師在西安市區執業,還有兩個縣沒有執業律師。受經濟利益驅動,有能力、有經驗的律師為了發展往往到經濟發達的地區執業,導致縣域留不住律師,直接為“三農”服務的律師人員短缺,力量嚴重不足。2005年我們在北京調研新農村建設時,北京市司法局就反映,在律師云集的北京,很少有律師立足為農村服務。

2、基層法律服務力量不足、分布不均、素質不高。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是目前扎根于農村基層直接為農民群眾提供法律服務的主力。但是由于基層法律服務所實行自收自支,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所如何設置沒有明確規定,導致基層法律服務所的布局不合理,從這三個省的情況看,有近一半左右的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在縣城或周遍地設置或執業,許多經濟不發達的邊遠鄉鎮根本沒有基層法律服務所和服務人員。由于在鄉鎮,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收入很低,業務培訓開展不夠,有能力的都擁向城市,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隊伍素質難以大幅度提高,人員大幅度減少。2004年到2008年底,陜西省鄉鎮法律服務所已經由545個縮減到366個。全國基層法律服務人口的萬人比不到十萬分之五,浙江省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3026名,與全省人口的萬人比不到萬分之二。

3、法律援助隊伍嚴重短缺。由于法律援助機構屬于行政或事業單位,受編制的制約比較突出,雖然每個縣都設置了法律援助中心,但是每個中心平均只有4至5人,而且由于編制往往需要從內部調劑,從司法局內部選擇具有律師資格的人員比較困難,缺編、缺人現象十分突出。而依托鄉鎮司法所建立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因職能不明確,作用發揮不明顯。例如,陜西省到省內外務工的農民工每年近1000萬人,農村特困救助對象140多萬人,法律援助需求量非常大,而全省法律援助人員502人,其中縣(區)402人,法律援助資源不能適應正在急劇轉型和變化的社會對法律援助的需求,農村和農民法律服務需求遠遠無法得不到滿足。

(二)農村法律服務的政策不明,措施不到位。司法部和各省司法廳(局)相繼出臺了為社會主義新農村服務和為農村改革發展服務的意見,但總的說來這些意見比較原則,可操作性不太強,如律師事務所和基層法律服務所主要實行自收自支,生存和發展是首要和基本問題,引導律師服務向鄉鎮傾斜,而又不能從減免稅收、資金補貼等優惠措施政策上給予扶持,律師的積極性不高,而律師作為自由職業者,司法行政機關又不可能采取強制措施,很多意見難以貫徹落實。由于在中西部地區經濟條件普遍較差,指望政府拿錢購買大量農村法律服務根本就不現實。如陜西省寶雞千陽縣(22.63萬人)只有1家國資律師事務所,2008年該所3名律師共辦理訴訟案件31起,擔任6家法律顧問,年收入僅2萬余元,勉強只夠維持事務所日常辦公開支。同時,國家和地方涉及財務公開、農業融資、農民社會保障、耕地質量保障、農村教育、農村基礎建設、農村土地承包、農村社會治安等農村改革發展的法律制度不完善,給廣大法律服務人員的服務帶來一定的困難。

基層法律服務政策缺位更加明顯。由于司法部取消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認可與基層法律服務所設立核準兩個行政審批項目,未經任何國家機關批準或由工商行政機關批準的各種法律服務機構便陸續出現,如“某某法律服務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行政許可法》“誰許可,誰監管”的原則,司法行政機關無權對上述機構和人員實施監管,這些機構和人員的“法律服務”業務活動完全處于管理失控、無人監督的狀態,嚴重擾亂了基層法律服務市場秩序,社會影響很壞。由于司法部這幾年對基層法律服務如何發展的政策不明,影響了基層法律服務隊伍的穩定性和工作的積極性。此外,司法行政機關對于基層法律服務所及其從業人員的違紀行為只能實施“警告”和“罰款”兩種處罰,不能進行“責令停業”和“吊銷執照”等較為嚴厲的行政處罰,有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招攬律師業務、冒用律師名義從事法律服務,擾亂了農村法律服務市場。

各地普遍存在法律援助經費不足問題,有的偏遠縣區法律援助中心普遍沒有電話傳真、打印、寬帶接入、交通等必要設備,陜西有的縣(區)每年只撥2000—5000元,根本無法給予法律援助者提供足夠的辦案補貼,影響了法律援助人員辦案的積極性。同時,法律援助的配合協調機制尚未真正建立,特別是與法院、土管、工商、勞動等部門缺少必要的聯系溝通和分工協作。如在辦理法律援助的案件中涉及到土管、房管、檔案、工商、勞動等部門需要查閱相關資料時,手續繁瑣,且要收取一定金額的費用,在執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民事訴訟法律援助工作的規定》、《關于刑事訴訟法律援助工作規定》過程中,個別基層法院在免交訴訟費問題上設置障礙;公安、檢察機關在偵查、審查起訴階段,不及時移送當事人的法律援助申請。凡此種種,加大了辦案成本,制約了法律援助的順利實施,影響了國家機關形象。由此造成法律援助辦案成本的增加和辦事效率較低的問題。

(三)農村法律服務隊伍服務意識不強、服務水平不高。由于農村經濟不發達,農民收入有限,對于交通不便的偏遠村莊,律師有明顯的畏難情緒,嫌農村路遠、不方便,不想影響自己其他的業務,許多大中城市的律師不愿深入農村為農民服務。縣(區)律師為農村農民提供的法律服務主要還是編印散發法制宣傳材料、進行法律援助、接待涉法上訪和義務法律咨詢等傳統方式,大多不能主動開發案源,業務范圍多局限于婚姻家庭、交通事故、人身侵害等傳統領域,在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農村經濟、改善農村社會管理,土地承包流轉,土地征用、資源糾紛等方面的法律服務不能與時俱進。由于基層法律服務雖然深入農村,但收費少,業務培訓不夠,鄉鎮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業務和水平都有限。

(四)農村法律意識比較淡漠。我國全民普法活動開展了二十多年了,農民法律意識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是由于傳統觀念濃厚和農民文化水平受限,缺乏通過合法途徑解決問題的意識和能力,有的基層組織習慣于運用更具彈性的行政裁決的方式處理糾紛的導向偏差,對土地征用等涉及群體切身利益的糾紛,農民群眾往往會選擇上訪渠道而不是法律途徑,期望自己超過法律規定限度的利益訴求能夠得到滿足。農民有了問題與糾紛,不是去咨詢律師或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找到合法途徑和辦法去解決問題,而是串聯家庭或宗族勢力以武力相威脅,認為這樣“人多勢眾”,從而引發了更多的社會問題,影響了社會的穩定和發展。以此來解決問題。受“官本位”思想的影響,有些人遇事總喜歡通過關系找官員當靠山,認為誰官大誰說了算。有些人認為在找律師方面花錢,不如直接找辦案法官,寧可花重金向法官送禮,也不愿意在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身上花一分錢。

四、農村法律服務發展的對策與建議

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針對農村法律服務中存在的問題,結合司法行政工作實際,切實加強和規范農村法律服務工作,認真履行管理和指導職能,積極為農村法律服務工作者搭建平臺,提供各種優惠政策和措施,為農村改革發展提供及時、高效的法律服務。

(一)鄉鎮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是農村法律服務的中堅力量。基層法律服務是在律師供給嚴重不足的背景下產生的,在當前農村改革發展任務十分繁重、法律服務需求日益增加而律師不可能將更多的力量下沉的形勢下,基層法律服務在今后相當長的時期內是農村法律服務的中堅力量。

1、鄉鎮基層法律服務存在的基礎沒有改變。目前我國律師高度集中、分布不均,律師業務主要面向城市,農村法律服務供給不能滿足日益增長的法律服務需求,這是基層法律服務所得以生存的根本。雖然律師數量的逐年增加會削減基層法律服務存在的價值,律師數量的增加是一個比較長的過程,而首當其沖的是對城市的基層法律服務業務,律師數量要發展到滿足農村法律服務需要經歷很長的過程。追求高收益是目前律師的重要價值取向,雖然農業人口大量涌向城市,但這些農村人口的社會地位和收入層次,以及留守在農村的農民和農村經濟發展的現狀,使他們中的絕大部分仍然屬于低收入群體,無力支付相對高昂的服務費用。而鄉鎮基層法律服務低收入群體的法律需求及小額財產案件的低收益與消費律師服務的高成本,并不會因為律師的增加而動搖,這仍然成為法律含量較低但價格相對低廉的基層法律服務的生存基礎。

2、在農村熟人社會里,基層法律服務具有更高的效率。農村法律服務需求,特別是村民之間的法律事務還主要是一些傳統的事務,由于基層法律工作者和村民的關系都很密切,對當地的情況很了解,如何處理這些矛盾對他們而言可以說是輕車熟路。在農村熟人社會里,民商事活動不規范,司法專業化程度不高,律師來農村服務面臨許多問題:如交通不方便、環境和人員不熟悉、服務成本不低而法律消費水平低等,律師隊伍在為農村服務上的可能性和積極性不大。這樣就形成律師主要服務城市,而基層法律服務主要服務農村市場的局面,基層法律服務是對律師農村法律服務不足的區域性彌補。

3、律師工作下沉沒有相應利好政策支持。目前通過司法考試需要付出很多努力,律師的前期投入無疑遠遠大于基層法律工作者,與高成本的投入相對應,律師也會追求高回報,因此大量集中在大中城市,有經驗的中青年律師還不斷流向沿海發達地區的大城市。農村經濟、生活條件和案源性質都很有限,在市場經濟大潮和“自主擇業”大背景下,農村對律師缺乏必要的吸引力。對于作為自由職業者的律師,也不可能用一種行政強制手段命令他們必須服務農村,除非有優惠的稅收政策和設立條件降低等措施支持,否則律師很難真正做到面向農村、深入農村。此外,對大多數律師而言,農村難以適應,對農民來說,高收費的律師也難以接受,這就決定了在今后相當長的時期內,農村法律服務的主要提供者應當是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切實采取措施增強農村法律服務隊伍

1、出臺優惠政策,鼓勵律師業務向農村傾斜。建議司法部出臺優惠政策,適當降低設立條件、降低個人所得稅率、降低會費等有效措施鼓勵在鄉鎮設立律師事務所或分所,扶持在鄉鎮開辦個人律師事務所,鼓勵律師,尤其是年輕律師到鄉鎮設立律師事務所或分所工作。落實獎勵措施,對服務農村工作突出的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給予獎勵。各級律師協會可以設立農村律師發展基金,以城市律師反哺農村律師,吸引律師到農村執業,為農村服務,充分調動廣大法律服務人員服務農村的積極性。同時,將律師事務所和律師提供“三農”法律援助、擔任農村法律顧問、辦理“三農”案件、減免農村弱勢群體代理費用等情況作為每年考核項目,量化評估標準,使其具有可操作性。為了增加為農村改革服務的律師隊伍,改變經濟落后縣(區)律師少或沒有律師的現狀,建議在司法考試中繼續增加實行律師C證的縣域,限定律師的業務范圍,提高為農村改革服務的律師數量。

2、大力發展鄉鎮基層法律服務隊伍。基于我國農村改革發展的需要,無論從社會法律服務需求的廣泛性、多樣性角度,還是從最大限度地滿足農村和村民特別是低收入農民的角度,鄉鎮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不是太多,而是明顯不足,在律師集中的北京,農村法律服務仍有非常大的缺口,目前應當大力發展基層法律服務隊伍,充分發揮基層法律服務隊伍的作用,才是解決農村法律服務問題的根本。建議盡快恢復舉行全國性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資格考試,或將基層法律服務從業資格并入國家司法考試,但準入資格不必與律師標準一致,通過考試,提高準入門檻,把一批懂法律、懂政策、熱愛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的人員吸收到基層法律服務隊伍中來,建立并保持一支基本能適應基層法律服務工作需要的隊伍。

3、增加法律援助經費,健全法律援助協調機制。法律援助是政府責任,各級政府應當積極承擔這一責任,建議司法部協調中央有關部門,明確市、縣區財政預算法律援助經費標準,對西部欠發達地區,繼續加大法律援助經費的中央財政轉移支付力度,確保法律援助在全國各地都能得到有效地貫徹落實。健全與公檢法部門法律援助協調機制,將法律援助與司法救助有效地結合起來,讓法律援助對象在司法活動的各個階段都能享受公平待遇。同時法律援助不是一個孤立環節和手段,需要與其他措施結合起來才能更好地發揮其作用,因此,要加強與國土、房產、衛生、工商、檔案、勞動仲裁等部門的溝通協調工作,法律援助案件承辦人員憑法律援助機構的證明進行調查取證時,應免收檔案資料查詢費、咨詢服務費、調閱檔案(資料)保護費、證明費等相關費用,免收、減收或緩收仲裁費。

(三)整合法律服務資源,形成為農村改革發展服務的合力。

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制定優惠政策,推動城鄉律師業務交流,積極倡導鼓勵省市律師事務所與縣區律師事務所結成幫扶對子,大力推廣律師事務所與基層法律服務所“結對幫扶”工作等方式,推廣“一村一法律顧問”制度。制定優惠政策,鼓勵有實力的律師事務所在農村鄉鎮設立業務聯系點,在有基層法庭的鄉鎮設立律師服務接待站點,開展便農服務。鼓勵律師在為農村法律服務上傳、幫、帶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定期調查研究農村法律服務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困惑,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和意見,對自己解決不了的,可以向上級司法行政機關提出有關建議。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對重大疑難案件可以向“結對幫扶”的律師事務所請教,將律師有限的精力用于解決重大的、基層法律服務所解決不了的事情上。

農村法律服務以各縣(市、區)所屬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為主,由當地司法行政機關根據本地實際統一合理調配。本地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無法滿足服務需求時,由省市司法局統一協調指派市屬律師事務所予以支援,解決一些縣(市、區)法律服務資源不足的問題。充分發揮基層法律服務立足基層、貼近農村、便民利民的優勢,以及律師專業優勢,合理調配、整合資源、優勢互補,有效地解決欠發達縣、欠發達農村對法律服務的需求。指導法律援助中心加大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承擔法律援助業務的力度,為他們提供適當的補貼,可以緩解生存壓力,以為農村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務。

(四)加強管理和業務培訓

盡快修改基層法律服務兩個部頒規章以及出臺相關政策、法規,明確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的發展方向、機構性質、機構設立、業務范圍、全國統考、準入條件、獎懲機制、社會保障等,確保基層法律服務改革發展有章可循。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加強對律師、基層法律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的業務培訓力度,司法部和各省(區、市)司法廳(局)要拿出專項資金減免經濟落后地區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隊伍的培訓費用,培訓重點是如何為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調整、農業產業化經營、農產品流通、土地經營承包權流轉、農業生態環境保護,農村招商引資、農業科技創新、農村城鎮化建設等方面法律法規,指導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積極為農村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各種經濟實體等提供法律服務的技能,大力加強對農村和農民法律援助的條件、方式、途徑等培訓,組織廣大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為農民工、被征地農民、受災群眾、農村貧困戶等困難群眾提供方便及時的法律援助。

(五)不斷提高農民的法律意識。由于經濟、文化落后,多數農民法律意識、維權意識還比較薄弱,在權利受到侵害時,不知道怎樣尋求合適手段、方式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法律服務的范圍、手段、方式等不清楚。因此,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加強對農村法制宣傳力度,提高對農村法制宣傳的針對性和宣傳效果,注重對農村法律服務的范圍、內容、途徑、手段、作用等,不斷提高農民對法律援助的知曉率,不斷提高農民的法律意識,提高農民采用正確法律服務手段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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