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
【制作依據】
遺囑,是指立遺囑人根據法律所規定的處分原則和方式,按照自己的意志,處理遺產和其他事務,并于死亡后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是指立遺囑人生前為妥善處理死后遺產和其他事務而親自寫下的、或請人代寫的,于死亡后發生效力的書面材料。
實行遺囑繼承制度,讓公民自主地處公財產,充分體現了國家對公民個人所有的財產給以保護精神,有利于鼓勵公民的勞動積極性,有利于公平合理地分配遺囑人的財產,有利于克服立遺囑人子女的依賴思想,有利于維護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有利于正確處理遺囑人死亡后的有關事務,有利于減少糾紛和訟爭,對于發展社會生產,保持社會秩序的穩定,加強家庭成員間的團結,發展國家科技、文化教育事業,表彰立遺囑人的先進思想和高尚品德等,都有著重要的意義。
立遺囑是立遺囑人單方面的法律行為。為了發揮遺囑的積極作用。防止和限制遺囑的消極后果,我國法律對遺囑作了明確規定。首先,遺囑不能違反國家的法律和政策,不能損害國家和集體的利益,不能剝奪未成年人、無勞動能力的人或生活困難的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否則,所立遺囑無效。其次,遺囑必須是立遺囑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受威脅、欺騙所立的遺囑和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立遺囑人可以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數人繼承,也可以指定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繼承,還可以贈給國家或集體,并且還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只要不違法,一切聽憑立遺囑人的意愿。第三,立遺囑人必須有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第四,立遺囑必須符合法定的程序: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見證人和立遺囑人簽名;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不要用口頭形式。非用口頭形式不可時,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此外,遺囑的內容應清楚、具體詞句應準確、得當,結構應嚴謹、周密,文字應精練、明晰。不能含糊不清,不能模棱兩可,不能有多余的詞句,更不能有錯字、別字和生造字。
【文書樣式】
遺囑(或 遺囑)
立遺囑人:
我因 ,特立此遺囑,對 作如下處理:
一、
二、
三、
本遺囑一式 份,由 各執一份,存 公證處一份。
本遺囑由 監督執行。
立遺囑人
證明人
代書人
年 月 日
【填寫說明】
一、首部
制作遺囑應先寫明標題:遺囑或 遺囑。
二、正文
第一部分寫立遺囑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住址等。
第二部分寫立遺囑原因,就是為什么立此遺囑。這是遺囑的前言,用幾句概括性的語言敘明立遺囑的宗旨即可。在我國目前,常見的立遺囑的原因是:“因年老多病,不久于人世,深恐去世后家屬子女為繼承遺產發生糾紛”;“因子女較多,遺產散存各地,為妥善安排繼承事宜”;“因生前受好友(或鄰居、遠親)體貼、照顧,為報其深情厚意”;“因命旦夕,為表眷子之心(或為表戀故土之情)”;“因畢生致力于 專業,為發展祖國的 事業”等。在制作時,一定根據立遺囑人的具體情況,以能表明立遺囑人立遺囑的真實意圖為準。
第三部分寫遺囑事項.就是立遺囑人對處理遺產或(和)其他事務的具體意見。這是遺囑的主要部分和中心內容,一定要寫得清楚、明白、具體。如系處理遺產,應將財產的名稱、數量、所在地及由誰繼承(或遺贈給誰)等寫明,可以按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順序寫,也可以按遺產項目順序寫,可以分條寫,也可以不分條寫明處理其他事務,如喪葬事宜、遺體處置、生前未完之事承接、死后所欠債務由誰償還等,應將與這有關的事項一一寫明。如在將遺產指定某一人或數人繼承時,或在將遺留財物遺贈給國家、集體或個人時附有條件,可將條件逐項寫明。
第四部分寫結束語。主要是寫明遺囑份數、在何處保存、由何人或何機關監督執行等,也可以寫立遺囑人對家屬、子女的希望和要求等。
三、尾部
上述四部分內容寫完后,下面由立遺囑人簽名蓋章。如有證明在場,證明人也應簽名蓋章。如系請人代書,代書人應簽名蓋章。如系請律師代書的,應將代書律師單位和姓名寫明。然后再注明立遺囑的年、月、 日。如果有書證、物證和需要附帶說明的問題,可以附項內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