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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訴訟法律文書  
機動車輛投保單
作者:趙麗娜律師發布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11chelsea.com     時間:2011/3/28 11:45:00

機動車輛投保單
   投保人:              投保單號碼:         
項目
 
總度
 
序號
廠牌型號
牌照號碼
發動機號
使用性質
使用
座位
車輛損失險
第三者責任險每次事故最高賠償額
車輛損失數
第三者責任險保費(元)
附加險
保費(合計)
重理價值(元)
保險金額(元)
基本保險(元)
費率(元)
保費(元)
保費小計(元)
 
保費(元)
 
 
 
 
 
 
 
 
 
 
 
 
 
 
 
 
 
 
 
 
 
 
 
 
 
 
 
 
 
 
 
 
 
 
 
 
 
 
 
 
 
 
 
 
 
 
 
 
 
 
 
 
 
 
 
 
 
 
 
 
 
 
 
 
 
 
 
 
 
 
 
 
 
 
 
 
 
 
 
 
 
 
 
 
 
 
 
 
 
 
 
 
 
 
 
 
 
 
 
總保險金額:人民幣(大寫)
車輛總數:輛
總保險費:人民幣(大寫)
特別約定:
    本投保人茲聲明上述各項均屬事實,并同意作為訂立保險合同的根據。
 
 
        投保人簽章
    年    月    日
本投保單不經本公司簽章不發生法律效力。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
       簽章
            年    月    日
 
地址:
電話:
聯系人:
開戶銀行:
銀行賬號:
 
注意:1.黑框各項投保人填定。經(副)理:          經辦人:
2.“使用性質”:分別按“機關自用”、“企業自用”、“私人自用”、“營業運輸”、“個人承包”大類相應填寫。
機動車輛保險條款
 
第一部分基本險
    機動車輛保險所承保的機動車輛是指汽車、電車、電瓶車、摩托車、拖拉機、各種專用機械車、特種車。
    本保險分為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保險人按承保險別分別承擔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
    第一條  車輛損失險,
    (一)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
    1.碰撞、傾覆;
    2.火災、爆炸;
    3.外界物體倒塌、空中運行物體墜落、行駛中平行墜落;
    4.雷擊、暴風、龍卷風、暴雨、洪水、海嘯、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災、泥石流、滑坡;
    5.載運保險車輛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只限于有駕駛員隨車照料者)。
    (二)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對保險車輛采取施救、保護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費用,保險人負責賠償。但此項費用的最高賠償金額以保險金額為限。
    第二條  第三者責任險:
    被保險人允許的合格駕駛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的規定給予賠償。但因事故產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險人負責處理。
責任免除
    第三條  保險車輛的下列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自然磨損、朽蝕、故障、輪胎爆裂;
    (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高溫烘烤造成的損失;
    (三)受本車所載貨物撞擊的損失;
    (四)兩輪及輕便摩托車停放期間翻倒的損失;
    (五)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后,未經必要修理繼續使用,致使損失擴大部分。
    第四條  保險車輛造成下列人身傷亡和財產損毀,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也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所有或代管的財產;
    (二)私有、個人承包車輛的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以及他們所有或代管的財產;
    (三)本車上的一切人員和財產;
    (四)車輛所載貨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毀。
    第五條  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或第三者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戰爭、軍事沖突、暴亂、扣押、罰沒;
    (二)競賽、測試、進廠修理;
    (三)駕駛員飲酒、吸毒、藥物麻醉、無有效駕駛證;
    (四)保險車輛拖帶未保險車輛及其他拖帶物或未保險車輛拖帶保險車輛造成的損失;
    (五)保險車輛肇事逃逸經公安部門偵破后;
    (六)保險事故發生前,未按書面約定履行交納保險費義務;
    (七)保險車輛全車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以及在此期間受到損壞或車上零部件、附屬設備丟失,以及第三者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
    第六條  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險人或第三者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中斷通訊以及其他各種間接損失;
    (二)被保險人或其駕駛員的故意行為;
    (三)因保險事故引起的任何有關精神損害賠償;
    (四)直接或間接由于計算機2000年問題引起的損失;
    (五)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保險金額和賠償限額
    第七條  車輛的保險價值根據新車購置價確定。車輛損失險的保險金額可以按投保時保險價值或實際價值確定,也可以由被保險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但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部分無效。
    第八條  第三者責任險的每次事故最高賠償限額分為五個賠償檔次:5萬元、10萬元、20萬元、50萬元、100萬元,被保險人可以自愿選擇投保。
    第九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要求調整保險金額或賠償限額,應向保險人書面申請辦理批改。
賠償處理
    第十條  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保險單、事故證明、事故責任認定書、事故調解書、判決書、損失清單和有關費用單據。
    第十一條  保險車輛因保險事故受損或致使第三者財產損壞,應當盡量修復。修理前被保險人須會同保險人檢驗,確定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或拒絕賠償。
    第十二條  車輛損失險按以下規定賠償:
    (一)全部損失
    按保險金額計算賠償,但保險金額高于實際價值時,以不超過出險當時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
    (二)部分損失
    以保險價值確定保險金額的車輛,按實際修理費用計算賠償;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的車輛,按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計算賠償修理費用。
    保險車輛損失賠償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如果保險車輛按全部損失計算賠償或部分損失一次賠款的計算基礎(含免賠金額)等于保險金額時,車輛損失險的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第十三條  保險車輛發生第三者責任事故時,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1991年9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89號)、有關法律、法規和保險合同的規定,在保險單載明的賠償限額內核定賠償數額。對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或拒絕賠償。
    第十四條  第三者責任事故賠償后,對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賠償費用的增加,保險人不再負責。
    第十五條  第三者責任事故賠償后,保險責任繼續有效,直至保險期滿。
    第十六條  保險車輛、第三者的財產遭受損失后的殘余部分,應協商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并在賠款中扣除。
    第十七條  根據保險車輛駕駛員在事故中所負責任,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在符合賠償規定的金額內實行絕對免賠率:負全部責任的免賠20%,負主要責任的免賠15%,負同等責任的免賠10%,負次要責任的免賠5%。單方肇事事故的絕對免賠率為20%。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提供的各種必要的單證齊全后,保險人應當迅速審查核定。賠款金額經保險合同雙方確認后,保險人在10天內一次賠償結案。
    第十九條  保險車輛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當向第三方索賠。如果第三方不予支付,被保險人應提起訴訟。在被保險人提起訴訟后,保險人根據被保險人提出的書面賠償請求,應按照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但被保險人必須將向第三方追償的權利轉讓給保險人,并協助保險人向第三方追償。由于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方的請求賠償的權利或過錯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償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或相應扣減保險賠償金。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自保險車輛修復或交通事故處理結案之日起三個月內不提交本條款第十條規定的各種必要單證,或自保險人書面通知被保險人領取保險賠償之日起一年內不領取應得的賠償,即作為自愿放棄權益。
被保險人義務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對保險車輛的情況應如實申報,并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一次交清保險費。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及其駕駛員應當做好保險車輛的維護、保養工作,保險車輛裝載必須符合規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駛技術狀態。
    被保險人及其駕駛員應根據保險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建議,及時采取相應的措施。
    第二十三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車輛轉賣、轉讓、贈送他人、變更用途或增加危險程度,被保險人應當事先書面通知保險人并申請辦理批改。
    第二十四條  被保險人不得非法轉賣、轉讓保險車輛;不得利用保險車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第二十五條  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應當采取合理的保護、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事故發生地交通管理部門報案,同時在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
    第二十六條  被保險人索賠時不得有隱瞞事實、偽造單證、制造假案等欺詐行為。
    第二十七條  被保險人不履行本條款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義務,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自書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險合同;已賠償的,保險人有權追回已付保險賠款。
無賠款優待
    第二十八條  保險車輛在上一年保險期限內無賠款,續保時可享受無賠款減收保險費優待,優待金額為本年度續保險種應交保險費的10%。被保險人投保車輛不止一輛的,無賠款優待分別按車輛計算。上年度投保的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附加險中任何一項發生賠款,續保時均不能享受無賠款優待。不續保者不享受無賠款優待。
    上年度無賠款的機動車輛,如果續保的險種與上年度不完全相同,無賠款優待則以險種相同的部分為計算基礎;如果續保的險種與上年度相同,但投保金額不同,無賠款優待則以本年度保險金額對應的應交保險費為計算基礎。不論機動車輛連續幾年無事故,無賠款優待一律為應交保險費的10%。
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  本條款不適用于深圳市及粵港兩地牌照車輛。
    第三十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責任開始前,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應退還保險費,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有關規定,扣減保險費金額3%的退保手續費。
    第三十一條  保險車輛必須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行駛證和號牌,并經檢驗合格,否則本保險單無效。
    第三十二條  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發生爭議不能達成協議時,可以申請仲裁機關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部分  附加險
    在投保了車輛損失險的基礎上方可投保全車盜搶險、玻璃單獨破碎險、車輛停駛損失險、自燃損失險、新增加設備損失險;在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的基礎上方可投保車上責任險、無過失責任險、車載貨物掉落責任險;在投保了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的基礎上方可投保不計免賠特約險。附加險條款與基本險條款相抵觸之處,以附加險條款為準,未盡之處,以基本險條款為準。
全車盜搶險條款
    第一條  保險責任
    (一)保險車輛(含投保的掛車)全車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經縣級以上公安刑偵部門立案證實,滿三個月未查明下落;
    (二)保險車輛在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期間受到損壞或車上零部件、附屬設備丟失需要修復的合理費用。
    第二條  責任免除
    (一)非全車遭盜搶,僅車上零部件或附屬設備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
    (二)被他人詐騙造成的全車或部分損失;
    (三)全車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期間,被保險車輛肇事導致第三者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
    (四)被保險人因違反政府有關法律、法規被有關國家機關罰沒、扣押;
    (五)被保險人因與他人的民事、經濟糾紛而致車輛被搶劫、被搶奪;
    (六)租賃車輛與承租人同時失蹤;
    (七)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員的故意行為或違法行為造成的全車或部分損失。
    第三條  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由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在投保車輛的實際價值內協商確定。
    實際價值按投保時同種類型車輛市場新車購置價(含車輛購置附加費)減去該車已使用年限折舊后確定。折舊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每滿一年扣除一年折舊)。
    當投保車輛的實際價值高于購車發票金額時,以購車發票金額確定保險金額。
    第四條  被保險人義務
    (一)被保險人得知或應當得知保險車輛被盜竊、被搶劫或被搶奪后,應在24小時內(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向當地公安部門報案,同時在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并登報聲明;
    (二)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索賠時,須提供保險單、行車執照、購車原始發票、車輛購置附加費憑證、車鑰匙,以及出險地縣級以上公安刑偵部門出具的盜搶案件證明和車輛已報停手續。
    第五條  賠償處理
    (一)根據被保險人提供的索賠單證,保險人按以下規定賠償:
    1.全車損失的,按本條款第三條有關規定計算賠償金額;
    2.全車損失,每次賠償均實行20%的絕對免賠率;
    3.被保險人索賠時未能向保險人提供出險地縣級以上公安刑偵部門出具的盜搶案件證明及車輛已報停手續,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二)保險人確認索賠單證齊全、有效后,由被保險人簽具權益轉讓書,賠付結案。
    第六條  其他事項
    保險人賠償后,如被盜搶的保險車輛找回,應將該車輛歸還被保險人,同時收回相應的賠款。如果被保險人不愿意收回原車,則車輛的所有權益歸保險人。
車上責任險條款
    第一條  保險責任
    投保了本保險的機動車輛在使用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險車輛上所載貨物遭受直接損毀和車上人員的人身傷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以及被保險人為減少損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保護費用,保險人在保險單所載明的該保險賠償限額內計算賠償。
    第二條  責任免除
    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貨物遭哄搶、自然損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爛、變質;
    (二)違法載運或因包裝、緊固不善、裝載、遮蓋不當造成的貨物損失;
    (三)車上人員攜帶的私人物品、違章搭乘的人員或違章所載貨物;
    (四)由于駕駛員的故意行為、緊急剎車或本車上的人員因疾病、分娩、自殘、毆斗、自殺、犯罪行為所致的人身傷亡、貨物損失以及車上人員在車下時所受的人身傷亡;
    (五)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第三條  賠償限額
    車上承運貨物的賠償限額和車上人員每人的最高賠償限額由被保險人和保險人在投保時協商確定,車上人員每次事故的最高賠償人數以保險車輛的核定載客數為限。
    第四條  賠償處理
    保險車輛以公安交通車輛管理部門核發的機動車輛行駛證上載明的噸(座位)為準,進行核賠。
    (一)車上傷亡人員的賠償:每人最高賠償金額不超過保險單載明的該保險每座賠償限額,最高賠償人數以投保座位數為限;
    (二)承運的貨物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按起運地價格在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三)每次賠償均實行相應的免賠率,免賠率及辦法與基本險第十七條相同。
無過失責任險條款
    第一條  保險責任
    投保了本保險的機動車輛在使用過程中,因與非機動車輛、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對方人員傷亡和財產直接損毀,保險車輛一方無過失,且被保險人拒絕賠償未果。對被保險人已經支付給對方而無法追回的費用,保險人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1991年9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89號)和出險當地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定標準在保險單該項目所載明的保險限額內計算賠償。
    第二條  賠償處理
    本保險每次賠償均實行20%的絕對免賠率。
車載貨物掉落責任險條款
    第一條  保險責任
    投保了本保險的機動車輛在使用過程中,所載貨物從車上掉下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毀,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在保險單所載明的該保險賠償限額內計算賠償。
    第二條  責任免除
    (一)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
    (二)駕駛員故意行為或車上所載氣體、液體泄漏所造成的損失。
    第三條  賠償限額
    車載貨物掉落責任每次事故的賠償限額由被保險人與保險人在投保時協商確定。
    第四條  賠償處理
    本保險每次賠償均實行20%的絕對免賠率。
玻璃單獨破碎險條款
    第一條  保險責任
    投保了本保險的機動車輛在停放或使用過程中,發生本車玻璃單獨破碎,保險人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
    第二條  責任免除
    (一)車輛玻璃單獨破碎不含燈具、車鏡玻璃;
    (二)被保險人或其駕駛人員的故意行為,以及安裝、維修車輛過程中造成的破碎。
車輛停駛損失險條款
    第一條  保險責任
    投保了本保險的機動車輛在使用過程中,因發生基本險第一條所列的保險事故,造成車身損毀,致使車輛停駛,保險人按以下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部分損失的,保險人在雙方約定的修復時間內按保險單約定的日賠償金額乘以從送修之日起至修復竣工之日止的實際天數計算賠償;
    (二)全車損毀的,按保險單約定的賠償限額計算賠償;
    (三)在保險期限內,上述賠款累計計算,最高以保險單約定的賠償天數為限。
    第二條  責任免除
    保險人對下列停駛損失不負責賠償:
    (一)車輛被扣押期間的損失;
    (二)因車輛修理質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期間的損失;
    (三)被保險人及其駕駛員拖延車輛送修及修復時間的損失;
    (四)到期未續保,停駛超過保險單約定的賠償天數以外的部分。
    第三條  賠償限額
賠償限額以被保險人與保險人投保時約定的賠償天數乘以約定的日賠償金額為準,但本保險的最高約定賠償天數為90天。
自燃損失險條款
    第一條  保險責任
    投保了本保險的機動車輛在使用過程中,因本車電器、線路、供油系統發生故障及運載貨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燒,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以及被保險人在發生本保險事故時,為減少車輛損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費用,保險人在保險單該項目所載明的保險金額內,按保險車輛的實際損失賠償;發生全部損失的按出險時車輛實際價值在保險單該項目所載明的保險金額內賠償。
    第二條  責任免除
    對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因人工直接供油、高溫烘烤等違反車輛安全操作規則造成的損失;
    (二)因自燃僅造成電器、線路、供油系統的損失;
    (三)運載貨物自身的損失;
    (四)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違法行為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
    第三條  保險金額
    由被保險人和保險人在投保車輛的實際價值內協商確定。
    第四條  賠償處理
    本保險每次賠償均實行20%的絕對免賠率。
新增加設備損失險條款
    第一條  保險責任
    投保了本保險的機動車輛在使用過程中,發生基本險第一條所列的保險事故,造成車上新增設備的直接損毀,保險人在保險單該項目所載明的保險金額內,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
    第二條  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以新增設備的實際價值確定。
    第三條  賠償處理
    本保險每次賠償均實行絕對免賠率,絕對免賠率按照基本險第十七條確定。
    第四條  其他事項
    本保險所指的新增加設備,是指投保車輛出廠時原有各項設備以外,被保險人另外加裝的設備及設施。辦理本附加險時,應列明車上新增設備明細表及價格。
不計免賠特約險條款
    辦理了本項特約保險的機動車輛發生所投保基本險的保險事故造成賠償,對其在符合賠償規定的金額內按責應承擔的免賠金額,保險人負責賠償。
機動車輛保險條款解釋
第一部分  基本險
    機動車輛保險所承保的機動車輛是指汽車、電車、電瓶車、摩托車、拖拉機、各種專用機械車、特種車。
    本保險分為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保險人按承保險別分別承擔保險責任。
    本部分規定了機動車輛保險承保的標的種類及基本險險別。
    一、車輛損失險:保險車輛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險車輛本身損失,保險天依照保險合同的規定給予賠償。
    二、第三者責任險:保險車輛因意外事故,致使他人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失,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的規定給予賠償。
保險責任
    第一條  車輛損失險:
    (一)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
    1.碰撞、傾覆;
    2.火災、爆炸;
    3.外界物體倒塌、空中運行物體墜落、行駛中平行墜落;
    4.雷擊、暴風、龍卷風、暴雨、洪水、海嘯、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災、泥石流、滑坡;
    5.載運保險車輛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只限于有駕駛員隨車照料者)。
    (二)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對保險車輛采取施救、保護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費用,保險人負責賠償。但此項費用的最高賠償金額以保險金額為限。
    本條規定了車輛損失險的保險責任。
    一、本條列舉的意外事故或自然災害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
    1.碰撞:保險車輛與外界靜止的或運動中的物體的意外撞擊。
    這里的碰撞包括兩種情況:一是保險車輛與外界物體的意外撞擊造成的本車損失;二是保險車輛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關于車輛裝載的規定載運貨物(車輛裝載貨物與裝載規定不符,須報請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按指定時間、路線、時速行駛),車與貨即視為一體,所裝貨物與外界物體的意外撞擊造成的本車損失。
    2.傾覆:保險車輛由于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本車翻倒,車體觸地,使其失去正常狀態和行駛能力,不經施救不能恢復行駛。
    3.火災:在時間或空間上失去控制的燃燒所造成的災害。
    這里指外界火源以及其他保險事故造成的火災導致保險車輛的損失。
    4.爆炸:僅指化學性爆炸,即特體在瞬息分解或燃燒時放出大量的熱和氣體,并以很大的壓力向四周擴散,形成破壞力現象。
    發動機因其內部原因發生爆炸、輪胎爆炸等,不屬本保險責任。
    5.外界物體倒塌:保險車輛自身以外由物質構成并占有一定空間的個體倒下或陷下,造成保險車輛損失。如:地上或地下建筑物坍塌,樹木傾倒,致使保險車輛受損,都屬本保險“外界物體倒塌”責任。
    6.空中運行物體墜落:隕石或飛行器等空中掉落物體所致保險車輛受損,屬本保險的“空中運行物體墜落”責任。吊車的吊物脫落以及吊鉤或吊臂的斷落等,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也視為本保險責任。但吊車本身在操作時由于吊鉤、吊臂上下起落砸壞保險車輛的損失,不屬本保險責任。
    7.行駛中平行墜落;保險車輛在行駛中發生意外事故,整車騰空(包括翻滾360度以上)后,仍四輪著地所產生的損失。
    8.雷擊:由雷電造成的災害。   
    由于雷電直接擊中保險車輛或通過其他物體引起保險車輛的損失,均屬本保險責任。
    9.暴風:風力速度28.5米/秒(相當于11級風)以上。
    在掌握上,只要風力速度達17.2為/秒(相當于8級大風),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即構成本保險責任。
    10.龍卷風:一種范圍小而時間短的猛烈旋風,平均最大風速一般在79—103米/秒,極端最大風速一般在100米/秒以上。
    11.暴雨:每小時降雨量達16毫米以上,或連續12小時降雨量達30毫米以上,或連續24小時降雨量達50毫米以上。
    洪水:凡江河泛濫、山洪暴發、潮水上岸及倒灌,致使保險車輛遭受泡損、淹沒的損失,都屬于本保險的“洪水”責任。
    海嘯:海嘯是由于地震或風暴而造成的海面巨大漲落現象,按成因分為地震海嘯和風暴海嘯兩種。由于海嘯以致海水上岸泡損、淹沒、沖失保險車輛都屬本保險的“海嘯”責任。
    保險車輛水淹后因操作處理不當和涉水行駛致使發動機損壞不屬于本保險責任。
    12.地陷:地表突然下陷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屬本保險的“地陷”責任。
    13.冰陷:經交通管理部門允許車輛行駛的冰面上,保險車輛在通過時,冰面突然下陷造成車輛的損失,屬本保險的“冰陷”責任。
    14.崖崩:石崖、土崖因自然風化、雨蝕而崩裂下塌,或山上巖石滾落,或雨水使山上沙土透濕而崩塌,致使保險車輛遭受損失,屬本保險的“崖崩”責任。
    15.雪崩:大量積雪突然崩落的現象。
    16.雹災:由于冰雹降落造成的災害。
    17.泥石流:山地突然爆發飽含大量泥水、石塊的洪流。
    18.滑坡:斜坡上不穩的巖體或土體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體向下滑動。
    19.載運保險車輛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只限于有駕駛員隨車照料者):保險車輛在行駛途中過渡,駕駛員把車輛開上渡船,并隨車照料到對岸,這期間因遭受自然災害(指本條第一款第4項所列的災害),致使保險車輛本身發生損失,保險人予以賠償。
    二、保險車輛在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時,為了減少車輛損失,采取施救、保護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費用,保險人可在與保險金額相等的限額內進行賠償(此項費用不包括車輛的修復費用)。
    施救措施是指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災害或事故時,為減少和避免保險車輛的損失所實行的搶救行為。
    保護措施是指保險責任范圍內的自然災害或事故發生以后,為防止保險車輛損失擴大和加重的行為。例如:保險車輛受損后不能行駛,雇人在事故現場看守的合理費用,有當地有關部門出具證明的可以賠償。
    合理費用是指保護、施救行為支出的費用是直接的、必要的,并符合國家有關政策規定。
    在處理上要遵循以下幾點原則:
    1.被保險人使用他人非專業消防單位的消防設備,施救保險車輛所消耗的費用及設備損失可以賠償。
    2.保險車輛出險后,被保險人雇用吊車及其他車輛進行搶救的費用,以及將出險車輛拖運到修理廠的運輸費用,按當地物價部門核準的收費標準予以負責。
    3.在搶救過程中,因搶救而損壞他人的財產,如果應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的,可酌情予以賠償。但在搶救時,搶救人員個人物品的丟失,不予賠償。
    4.搶救車輛在拖運受損保險車輛途中發生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和費用支出,如果該搶救車輛是被保險人自己或他人義務派來搶救的,應予賠償;如果該搶救車輛是受雇的,則不予賠償。
    5.保險車輛出險后,被保險人奔赴肇事現場處理所支出的費用,不予負責。
    6.保險人只對保險車輛的救護費用負責。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后,受損保險車輛與其所裝貨物(或其拖帶的未保險掛車)同時被施救,其救貨(或救護未保險掛車)的費用應予剔除。如果它們之間的施救費用分不清楚,則應按保險車輛與貨物(或未保險掛車)的實際價值進行比例分攤賠償。
    7.保險車輛為進口車或特種車,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后,當地確實不能修理,經保險人同意去外地修理的移送費,可予負責。但護送車輛者的工資和差旅費,不予負責。
    8.施救、保護費用與修理費用應分別理算。但施救前,如果施救、保護費用與修理費用相加,估計已達到或超過保險金額時,則可推定全損予以賠償,但保險人不接受權益轉讓。
    9.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后,對其停車費、保管費、扣車費及各種罰款,保險人不予負責。
    第二條  第三者責任險:
    被保險人允許的合格駕駛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的規定給予賠償。但因事故產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險人負責處理。
    本條規定了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責任。
    一、被保險人允許的合格駕駛員:這里有兩層含義,一是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員,指持有駕駛執照的被保險人本人、配偶及他們的直系親屬或被保險人的雇員、或駕駛員使用保險車輛在執行被保險人委派的工作期間、或被保險人與使用保險車輛的駕駛員具有營業性的租賃關系。二是合格,指上述駕駛員必須持有效駕駛執照,并且所駕車輛與駕駛執照規定的準駕車類相符。只有“允許”和“合格”兩個條件同時具備的駕駛員在使用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造成損失時,保險人才予以賠償。保險車輛被人私自開走,或未經車主、保險車輛所屬單位主管負責人同意,駕駛員私自許諾的人開車,均不能視為“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員”開車,此類情況發生肇事,保險人不予賠償。
    二、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保險車輛作為一種工具被運用的整個過程,包括行駛和停放。例如,保險吊車固定車輪后進行吊卸作業,可稱“使用保險車輛過程”。
    三、第三者:在保險合同中,保險人是第一方,也叫第一者;被保險人或致害人是第二方,也叫第二者;除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外的,因保險車輛的意外事故而遭受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受害人是第三方,也叫第三者。
    四、人身傷亡:人的身體受傷害或人的生命終止。
    五、直接損毀: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直接造成事故現場他人現有財產的實際損毀。
    六、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支付的賠償金額: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按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格的駕駛員承擔的事故責任所應當支付的賠償金額。
    在我國,交通事故一般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但對在非公路地點發生的車輛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一般不予受理。這時可請出險當地政府有關部門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定研究處理,對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出險當地政府有關部門的處理意見有嚴重分歧的案件;可提交法院處理解決。
    七、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的規定給予補償:
    1.保險合同的規定:指基本險條款、附加險條款、特別約定以及保險批單等保險單證所載的有關規定。
    2.保險人并不是無條件地完全承擔“被保險人依法應當支付的賠償金額”,理賠時還應剔除保險合同中規定的不賠部分。
    例:甲廠和乙廠的車在行駛中發生相撞。甲廠車輛損失5000元,車上貨物損失1000元,乙廠車輛損失4000元,車上貨物損失5000元。交通管理部門裁定甲廠車負主要責任,承擔經濟損失70%,為16800元;乙廠車負次要責任,承擔經濟損失30%,為7200元。其賠款計算是這樣的:
    甲廠應承擔經濟損失=(甲廠車損5000元+乙廠車損4000元+甲廠車上貨損10000元+乙廠車上貨損5000元)×70%=16800元
    乙廠應承擔經濟損失=(甲廠車損5000元+乙廠車損4000元+甲廠車上貨損10000元+乙廠車上貨損5000元)×30%=7200元
    這兩輛車都投保了車輛損失險(按新車購置價確定保險金額)和第三者責任險,由于第三者責任險不負責本車上貨物的損失,所以,保險人的賠款計算與交通管理部門的賠款計算不一樣,其賠款計算如下:
    甲廠自負車損=甲廠車損5000元×70%=3500元
    甲廠應賠乙廠=(乙廠車損4000元+乙廠車上貨損5000元)×70%=6300元
    保險人負責甲廠車損和第三者責任賠款為:
    (甲廠自負車損3500元+甲廠應賠乙廠6300元)×(1-免賠率15%)=8330元
    乙廠自負車損=乙廠車損4000元×30%=1200元
    乙廠應賠甲廠=(甲廠車損5000元+甲廠車上貨損10000元)×30%=4500元
    保險人負責乙廠車損和第三者責任賠款為:(乙廠自負車損1200元+乙廠應賠甲廠4500元)×(1一免賠率5%)=5145元
    這樣,此案甲廠應承擔經濟損失16800元,得到保險人賠款8330元;乙廠應承擔經濟損失7200元,得到保險人賠款5145元。這里的差額部分即保險合同規定不賠的部分。
    八、善后工作:是指民事賠償責任以外對事故進行妥善料理的有關事項。如:保險車輛對他人造成傷害所涉及的搶救、醫療、調解、訴訟等具體事宜。
責任免除
    第三條  保險車輛的下列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自然磨損、朽蝕、故障、輪胎爆裂;
    (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然、高溫烘烤造成的損失;
    (三)受本車所載貨物撞擊的損失;
    (四)兩輪及輕便摩托車停放期間翻倒的損失;
    (五)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后,未經必要,修理繼續使用,致使損失擴大部分。
    本條規定了車輛損失險的責任免險。
    保險車輛發生本條例舉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自然磨損:指車輛由于使用造成的機件損耗。
    二、朽蝕:指機件與有害氣體、液體相接觸,被腐蝕損壞。
    三、故障:由于車輛某個部件或系統性能發生問題,影響車輛的正常工作。
    四、輪胎爆裂:指輪胎磨損過度、質量上的欠缺或充氣過量,引起的突然破裂。輪胎長期不同歇行駛;或者路況不好,或者氣候炎熱且充氣過足,或者超載、超速使輪胎負荷過重,或者頻繁使用緊急制動等等,都會使輪胎加速磨損,出現爆裂。
    自然磨損或朽蝕所致保險車輛機件老化、變形等損失屬正常性的損失,不是保險事故造成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故障、輪胎爆裂,一是機件或輪胎本身欠缺,屬質量問題;二是使用過度,屬于疏于維護保養所致,都不是保險事故造成的,保險人也不負賠償責任。但由于自然磨損、朽蝕、故障、輪胎爆裂而引起保險事故(如碰撞、傾覆等),造成保險車輛其他部位的損失,保險人應予以賠償。
    五、地震:地球內部的變動引起地殼的震動。無論地震使保險車輛直接受損,還是地震造成外界物體倒塌所致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人都不負責賠償。
    六、人工直接供油:不經過車輛正常供油系統的供油。
    七、自燃:本條款所稱自燃,非指物理學所定義的自然,而是保險車輛因本車電器、線路、供油系統、貨物自身等發生問題以及不明原因產生起火,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
    八、高溫烘烤:無論是否使用明火,凡違反車輛安全操作規則,因加熱、烘烤升溫,導致保險車輛的損失。
    九、受本車所載貨物撞擊的損失:保險車輛行駛時,車上貨物與本車相互撞擊,造成本車的損失。
    十、兩輪及輕便摩托車停放期間翻倒的損失:兩輪摩托車或輕便摩托車停放期間由于翻倒造成的車損。
    十一、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后,未經必要修理繼續使用,致使損失擴大部分:保險車輛因發生保險事故遭受損失后,由于被保險人的原因沒有及時進行必要的修理,在車輛未達到正常使用標準前繼續使用,造成車輛損失擴大的部分。
    第四條  保險車輛造成下列人身傷亡和財產損毀,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也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所有或代管的財產;
    (二)私有、個人承包車輛的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以及他們所有或代管的財產;
    (三)本車上的一切人員和財產;
    (四)車輛所載貨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毀。
    本條規定了第三者責任險的責任免險。
    保險車輛造成本條列舉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毀,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均不屬于本保險的責任范圍,保險人概不負責。
    一、被保險人所有或代管的財產:被保險人自有的財產,或與他人共有財產的自有部分,或代替他人保管的財產。
    對于有些規模較大的投保單位,“自有的財產”可以掌握在其所屬各自獨立核算單位的財產范圍內。例如,某運輸公司下屬甲、乙兩個軍隊各自獨立核算,由運輸公司統一投保第三者責任險后,甲隊車輛撞壞甲隊的財產不予負責,撞壞乙隊的財產可予以負責。
    二、私有、個人承包車輛的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以及他們所有或代管的財產:
    1.私有、個人承包車輛的被保險人家庭成員,可根據獨立經濟的戶區劃分區別。例如,父母兄弟多人,各自另立戶口分居,家庭成員指每戶中的成員,而不能單純按是否直系親屬來劃分。夫妻分居兩地,雖有兩個“戶口”,因兩者經濟上并不獨立,實際上是合一的,所以只能視為一人戶口。本條必須掌握這樣一個原則:肇事者本身不能獲得賠款,即保險人付給受害方的賠款,最終不能落到被保險人手中。
    2.私有、個人承包車輛的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所有或代管的財產:指私有、個人承包車輛的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自有的財產,或與他人共有財產的自有部分,或他們代替他人保管的財產。
    3.私有車輛:車輛所有權屬于私人的車輛。如:個人、聯戶和私營企業等的車輛。
    4.個人承包車輛:以個人名義承包單位、他人的車輛。
    三、本車上的一切人員和財產:意外事故發生時,本保險車輛上的一切人員和財產。這里包括車輛行駛中或車輛未停穩時非常正常下車的人員,以及吊車正在吊裝的財產。
    四、車輛所載貨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毀:車輛所載貨物掉落指保險車輛裝裁的貨物,從車上掉下砸傷他人或砸壞他人財產。
    車輛所載貨物泄漏指保險車輛裝載液體、氣體的容器破裂、閥門失靈,由此產生的流泄造成腐蝕、污染、人畜中毒、植物枯萎以及其他財物的損失。
    第五條  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或第三者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戰爭、軍事沖突、暴亂、扣押、罰沒;
    (二)競賽、測試、進廠修理;
    (三)駕駛員飲酒、吸毒、藥物麻醉、無有效駕駛證;
    (四)保險車輛拖帶未保險車輛及其他拖帶物或未保險車輛拖帶保險車輛造成的損失;
    (五)保險車輛肇事逃逸經公安部門偵破后;
    (六)保險事故發生前,未按書面約定履行交納保險費義務;
    (七)保險車輛在全車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以及在此期間受到損壞或車上零部件、附屬設備丟失,以及第三者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
    本條規定了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共同的責任免除。
    保險車輛由于本條列舉的原因之一而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或第三者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戰爭:國家與國家、民族與民族、政治集團與政治集團之間為了一定的政治、經濟目的而進行的武裝斗爭。
    二、軍事沖突:國家或民族間在一定范圍內的武裝對抗。
    三、暴亂:破壞社會秩序的武裝騷動。
    戰爭、軍事沖突、暴亂以政府宣布為準。
    四、扣押:指采用強制手段扣留保險車輛。
    五、罰沒:指司法或行政機關沒收違法者的保險車輛、作為處罰。
    六、競賽:指保險車輛作為賽車直接參加車輛比賽活動。
    七、測試:指對保險車輛的性能和技術參數進行測量。
    八、進廠修理:指保險車輛進入維修廠(站)保養、修理期間,由于災害或事故所造成的本車或他人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九、駕駛員飲酒:指駕駛員飲酒后開車。可根據下列之一來判決:
    (一)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事故時作出的酒后駕車結論。
    (二)有飲酒后開車的證據。
    十、吸毒:指駕駛員吸食或注射鴉片、嗎啡、海洛因、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務院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十一、藥物麻醉:指駕駛員食入或注射有麻醉成分的藥品,在整個身體或身體的某一部分暫時失去控制的情況下駕駛車輛。
    十二、無有效駕駛證:駕駛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無有效駕駛證:
    (一)沒有駕駛證。
    (二)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類不相符合的車輛。
    (三)持軍隊或武警部隊駕駛證駕駛地方車輛;持地方駕駛證駕駛軍隊或武警部隊車輛。
    (四)持學習駕駛證學習駕車時,無教練員隨車指導,或不按指定時間、路線學習駕車。
    (五)實習期駕駛大型客車、電車、起重車和帶掛車的汽車時,無正式駕駛員并坐監督指導。
    (六)實習期駕駛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救護車和載運危險品的車輛。
    (七)持學習駕駛證及實習期在高速公路上駕車。
    (八)駕駛員審驗不合格。
    (九)使用各種專用機械車、特種車的人員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操作證。
    (十)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屬于無有效駕駛證的情況。
    十三、保險車輛拖帶未保險車輛及其他拖帶物或未保險車輛拖帶保險車輛造成的損失:無論是保險車輛拖帶未保險車輛(物),還是未保險車輛拖帶保險車輛,都屬于保險車輛增加危險程度的范疇,超出了保險責任正常所承擔的范圍,故由此產生的任何損失,保險人不予賠償(施救情況除外)。
    十四、保險事故發生前,未按書面約定履行交納保險費義務:被保險人按時交納保險費是保險合同成立與保險責任生效的必要條件。當保險人出具保險合同后,被保險人未按時履行交納保險費義務,或發生保險事故后,才向保險人補交保險費,則不論保險人是否知道被保險人交保險費前是否發生保險事故,對交納保險費前發生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概不負責。
    按照合同雙方約定分期交納保險費時,未按約定時間交納保險費,則自約定時間之日起,保險合同自動解除。在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保險事故所造成的損失,保險人按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十五、全車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期間指保險車輛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行為發生之時起至公安部門將該車收繳之日止。
    十六、附屬設備:指購買新車時,隨車裝備的基本設備。隨車工具、新增加設備等,不屬于附屬設備。
    第六條  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險人或第三者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中斷通訊以及其他各種間接損失:
    (二)被保險人或其駕駛員的故意行為;
    (三)因保險事故引起的任何有關精神損害賠償;
    (四)直接或間接由于計算機2000年問題引起的損失;
    (五)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本條亦是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共同的責任免險。
    本條列舉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險人或第三者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中斷通訊以及其他各種間接損失:
    1.保險車輛因發生保險事故受損后喪失行駛能力,從受損到修復這一期間,被保險人停止營業或不能繼續運輸等損失,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2.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營業停止、車輛停駛、生產或通訊中斷和不能正常供電、供水、供氣的損失以及由此而引起的其他損失,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由被保險人負責,保險人都不負責賠償。
    3.間接損失:指可得利益的減少。如在正常情況下,被保險人應該得到的財產或收入,因意外事故而未能得到。
    二、被保險人或其駕駛員的故意行為:被保險人或其駕駛員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損害的結果,而仍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三、因保險事故引起的任何有關精神損害賠償:指無論是否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任何精神損害賠償。
    四、直接或間接由于計算機2000年問題引起的損失:計算機2000年問題,指因涉及2000年日期變更,或此前、期間、其后任何其他日期變更,包括閏年的計算,直接或間接引起計算機硬件設備、程序、軟件、芯片、媒介物、集成電路及其他電子設備中的類似裝置的故障,進而直接或間接引起和導致保險財產的損失或損壞問題。包括:
    1.不能正確識別日期;
    2.由于不能正確識別日期,以讀取、存儲、保留、檢索、操作、判別,處理任何數據或信息,或執行命令和指令;
    3.在任何日期或該日期之后,由于編程輸入任何計算機軟件的操作命令引起的數據丟失,或不能讀取、儲存、保留、檢索、正確處理該類數據;
    4.因涉及2000年日期變更,或任何其他日期變更,包括閏年的計算,而不能正確進行計算、比較、識別、排序和數據處理;
    5.因涉及2000年日期變更,或任何其他日期變更,包括閏年的計算,對包括計算機、硬件設備、程序、芯片、媒介物、集成電路及其他電子設備中的類似裝置進行預防性的、治理性的、或其他性質的更換、改變、修改。
    五、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1.不屬于機動車輛保險條款第一條規定的車輛損失保險責任范圍的損失和費用。
    2.不屬于機動車輛保險條款第二條規定的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范圍的損失和費用。
保險金額和賠償限額
    第七條  車輛的保險價值根據新車購置價確定。車輛損失險的保險金額可以按投保時保險價值或實際價值確定,也可以由被保險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但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部門無效。
    本條規定了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的確定方式。
    一、保險價值:指投保時作為確定保險金額的保險標的價值,投保車損險的車輛的保險價值按保險合同簽訂地購置與保險車輛同類型新車的價格確定。
    二、新車購置價:這里指在保險合同簽訂的購置與保險車輛同類型新車的價格。
    三、實際價值:這里指投保車輛在保險合同簽訂地的市場價格。當投保車輛的實際價值高于購車發票金額時,以購車發票金額確定實際價值。
    四、保險人可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采取保險價值、實行價值、協商價值三種方式之一確定保險金額承保。用協商價值確定保險金額的不應超過投保時的保險價值。如有超過,超過部分無效。
    第八條  第三者責任險的每次事故最高賠償限額分五個賠償檔次:5萬元、10萬元、20萬元、50萬元、100萬元,被保險人可以自愿選擇投保。
    本條規定了第三者責任險每次事故最高賠償限額的確定方式。
    一、賠償限額:保險人計算保險費的依據,同時也是保險人承擔第三者責任險每次事故補償的最高限額。
    二、第三者責任險的最高賠償限額分五個檔次:5萬元、10萬元、20萬元、50萬元、100萬元,可供被保險人在投保時自行選擇確定。 
    第九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要求調整保險金額或賠償限額,應向保險人書面申請辦理批改。
    本條規定了調整保險金額或賠償限額必須履行的手續。
    在保險期限內,被保險人需要調整保險金額或賠償限額時,應向保險人提出書面申請。在保險人簽發批單后,申請調整的保險金額或賠償限額才有效。
賠償處理
    第十條  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保險單、事故證明、事故責任認定書、事故調解書、判決書、損失清單和有關費用單據。
    本條規定了被保險人在索賠時,應向保險人提供的有關文書和單據。
    第十一條  保險車輛因保險事故受損或致使第三者財產損壞,應當盡量修復。修理前被保險人須會同保險人檢驗,確定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或拒絕賠償。
    本條規定了機動車輛保險的修復原則。
    保險車輛因發生保險事故遭受損失或致使第三者的財產損壞,如修復費用估計不會達到或接近保險車輛實際價值,應根據“交通肇事以修為主”的原則盡量修復。修理前,被保險人要會同保險人檢驗受損保險車輛或第三者財產,明確修理項目、修理方式和修理費用。對不經過保險人定損被保險人自行修理的,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修理費用或拒絕賠償。在保險人重新核定修理費用時.被保險人應當如實向保險人提供受損情況、修理情況及有關的證明材料,如果發現其隱瞞事實,不如實申報,保險人可部分或全部拒絕賠償。
    第十二條  車輛損失險按以下規定賠償:
    (一)全部損失
    按保險金額計算賠償,但保險金額高于實際價值時,以不超過出險當時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
    (二)部分損失
    以保險價值確定保險金額的車輛,按實際修理費用計算賠償;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的車輛,按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計算賠償修理費用。
    保險車輛損失賠償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如果保險車輛按全部損失計算賠償或部分損失一次賠款的計算基礎(含免賠金額)等于保險金額時,車輛損失險的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本條規定了車輛損失險的賠償計算辦法。
    在機動車輛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而遭受的損失或費用支出,保險人按以下規定賠償。
    一、全部損失:指保險標的整體損毀;或保險標的受損嚴重,失去修復價值,保險人推定全損。
    1.保險車輛發生全部損失后,如果保險金額等于或低于出險當時的實際價值,按保險金額計算賠償。即:
    賠款=(保險金額-殘值)×(1-免賠率)
    2.保險車輛發生全部損失后,如果保險金額高于出險當時的實際價值,按出險當時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即:
    賠款=(實際金額-殘值)×(1-免賠率)
    二、部分損失:指保險車輛受損后,未達到“整體損毀”或“推定全損”程度的局部損失。
    1.保險車輛的保險金額達到投保時的保險價值,無論保險金額是否低于出險當時的保險價值,發生部分損失按照實際修復費用賠償。即:
    賠款=(實際修復費用-殘值)×(1-免賠率)
    2.保險車輛的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發生部分損失按照保險金額與投保時的保險價值比例計算賠償修復費用。即:
    3.保險車輛損失最高賠償額以保險金額為限。
    4.保險車輛按全部損失計算賠償或部分損失一次賠款加免賠金額之和達到保險金額時,車輛損失險的保險責任即行終止。但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限內,不論發生一次或多次保險責任范圍內的部分損失或費用支出,只要每次賠款加免賠金額之和未達到保險金額,其保險責任仍然有效。
    第十三條  保險車輛發生第三者責任事故時,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1991年9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89號)、有關法律、法規和保險合同的規定,在保險單載明的賠償限額內核定賠償數額。對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或拒絕賠償。
    本條規定了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依據。
    一、保險車輛發生第三者責任事故時,應當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1991年9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89號)、有關法律、法規和保險合同的規定處理賠償。
    二、根據保險單載明的賠償限額核定賠償數額。
    1.當被保險人應負賠償金額超過賠償限額時:
    賠款=保險限額×(1-免賠率)
    2.當被保險人應負賠償金額低于賠償限額時;
    賠款=應負賠償金額×(1-免賠率)
    三、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有關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且事先未征得保險人同意,被保險人擅自同意承擔或支付的賠款。
    第十四條  第三者責任事故賠償后,對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賠償費用的增加,保險人不再負責。
    本條規定了機動車輛保險一次性賠償結案的原則。
    保險人對第三者責任事故賠償結案后,對被保險人追加受害人任何賠償費用不再負責。
    第十五條  第三者責任事故賠償后,保險責任繼續有效,直至保險期滿。
    本條規定了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責任為連續責任。
    保險車輛發生第三者責任保險事故,保險人賠償后,每次事故無論賠款是否達到保險賠償限額,在保險期限內,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責任仍然有效,直至保險期滿。
    第十六條  保險車輛、第三者的財產遭受損失后的殘余部分,應協商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并在賠款中扣除。
    本條規定了事故殘值的處理辦法。
    保險車輛、第三者財產遭受損失后尚有價值的剩余部分,應由保險人同被保險人協商作價折歸給被保險人,并在計算賠款時直接扣除。
    第十七條  根據保險車輛駕駛員在事故中所負責任,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在符合賠償規定的金額內實行絕對免賠率:負全部責任的免賠20%,負主要責任的免賠15%,負同等責任的免賠10%,負次要責任的免賠5%。單方肇事事故的絕對免賠率為20%。
    本條規定了機動車輛保險每次賠款的按責免賠比例。
    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的賠款一經保險雙方確認后,還應根據保險車輛駕駛員在事故中所負責任,扣除一定的賠款;負事故全部責任的以及單方肇事事故,扣除賠款的20%;負事故主要責任的,扣除賠款的15%;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扣除賠款的10%;負事故次要責任的,扣除賠款的5%。
    單方肇事事故:指不涉及第三者損害賠償的事故,但不包括自然災害引起的事故。保險車輛因機械故障引起的事故和事故其他方查尋不著的,視同單方肇事事故。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提供的各種必要的單證齊全后,保險人應當迅速審查核定。賠款金額經保險合同雙方確認后,保險人在10天內一次賠償結案。
    本條規定了保險人的賠償期限。
    被保險人根據機動車輛保險條款第十條的規定,向保險人提供的各種必要單證齊全后,保險人應當迅速審查,核實賠款,按規定權限履行理賠審批手續。審批后的賠款金額經被保險人認定后,保險人應在十天內一次賠償結案。
    第十九條  保險車輛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當向第三方索賠。如果第三方不予支付,被保險人應提起訴訟。在被保險人提起訴訟后,保險人根據被保險人提出的書面賠償請求,應按照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但被保險人必須將向第三方追償的權利轉讓給保險人,并協助保險人向第三方追償。由于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方的請求賠償的權利或過錯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償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或相應扣減保險賠償金。
    本條規定了保險事故損失應由第三方賠償的案件的處理事宜。
    一、保險車輛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是第三方造成的,應由其負責賠償時,被保險人必須向第三方索賠。被保險人在索賠過程中,如遇第三方不予支付的情況,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保險人提起訴訟后并書面請求保險人先予賠償的,同時應向保險人提供人民法院的受理證明。保險人可按保險條款有關規定和保險合同載明的條件先行賠付。
    二、保險人先行賠付后,被保險人必須簽具權益轉讓書,將向第三方追償權轉讓給保險人,并積極協助保險人向第三方進行追償。
    三、如果被保險人放棄向第三方索賠的權利,而直接向保險人提出索賠,保險人不予受理。因為被保險人放棄了向第三方追償的權利,同時也就放棄了向保險人要求賠償的權利。
    四、由于被保險人的故意或過失行為導致保險人不能正常向第三方行使代位追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將視被保險人過錯大小,全部扣除或部分扣除保險賠償金額。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自保險車輛修復或交通事故處理結案之日起3個月內不提交本條款第十條規定的各種必要單證,或自保險人書面通知被保險人領取保險賠償之日起1年內不領取應得的賠償,即作為自愿放棄權益。
    本條規定了被保險人的索賠時效。
    一、保險車輛修復之日:是指保險車輛修復后,被保險人提車出修理廠之日。
    二、交通事故處理結案之日:是指交通事故處理部門或法院出具交通事故調解書或判決書之日。
    三、保險人書面通知被保險人領取保險賠款之日:是指保險人發放被保險人領取保險賠款的通知書送達被保險人手中之日。
被保險人義務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對保險車輛的情況應如實申報,并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一次交清保險費。
    本條規定了被保險人的告知、繳費義務。
    被保險人投保機動車輛保險時,應按投保單和保險人的要求如實申報投保車輛的情況,并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一次如數繳足保險費。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及其駕駛員應當做好保險車輛的維護、保養工作,保險車輛裝載必須符合規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駛技術狀態。
    被保險人及其駕駛員應根據保險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建議,及時采取相應的措施。
    本條規定了被保險人及其駕駛員的安全防損義務。
    投保機動車輛保險后,被保險人仍應做好保險車輛的維護、保養工作,避免出現故障,防止保險車輛在運行中釀成不應有的事故;而且裝載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中關于裝載的規定,使保險車輛保持安全行駛技術狀態。
    被保險人及其駕駛員對于保險人發現的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隱患,應采取有效措施,將事故消滅在萌芽中。
    第二十三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車輛轉賣、轉讓、贈送他人、變更用途或增加危險程度,被保險人應當事先書面通知保險人并申請辦理批改。
    本條規定了被保險人申請批改的義務。
    一、保險車輛轉賣、轉讓、贈送他人:
    1.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車輛合法轉賣、轉讓、贈送他人,被保險人應當事先通知保險人。
    2.轉賣的保險車輛經車輛交易市場合法交易后,應憑工商部門認可的發票,向保險人申請辦理批改被保險人稱謂。
    3.保險車輛轉讓和贈送他人,在向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異動手續后,應向保險人申請辦理批改被保險人稱謂。
    二、變更用途,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車輛改變使用性質或改裝變型,被保險人應事先通知保險人,并申請批改車輛使用性質或車型。凡以個人名義購買和使用,并以個人名義向保險人辦理保險的保險車輛,被保險人出租或長期出借給其他單位使用的,均視為該車輛已變更用途,由此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人不予賠償。
    三、增加危險程度:指訂立合同時未曾預料或未予估計的危險程度可能性的增加,直接影響到保險人在承保當時是否增收保險費和接受承保。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車輛增加危險程度,被保險人應事先書面通知保險人,并申請辦理批改,按規定補交保險費。
    第二十四條  被保險人不得非法轉賣、轉讓保險車輛;不得利用保險車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本條強調了被保險人的守法義務。   
    一、非法轉賣、轉讓保險車輛: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轉賣、轉讓保險車輛。
    二、不得利用保險車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不能利用保險車輛從事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所不允許的非法活動和經營。
    第二十五條  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應當采取合理的保護、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事故發生地交通管理部門報案,同時在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
    本條規定了被保險人的施救、報案義務。
    保險車輛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后,被保險人應當積極采取合理的保護、施救措施,以防止損失的擴大,并立即向出險地的交通管理部門報告,同時在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
    第二十六條  被保險人索賠時不得有隱瞞事實、偽造單證、制造假案等欺詐行為。
    本條強調了被保險人遵守誠信原則的義務。
    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索賠時提供的情況及各種單證必須真實可靠,對被保險人提供涂改、偽造的單證或制造假案等欺騙圖謀賠款行為,保險人應予拒絕賠償或追回已付保險賠款,必要時可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七條  被保險人不履行本條款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義務,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自書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險合同;已賠償的,保險人有權追回已付保險賠款。
    本條規定了對被保險人不履行義務的相應措施。
    被保險人不履行機動車輛保險條款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義務,保險人可以拒絕賠償或自書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險合同。對于因被保險人的欺騙行為而支付的保險賠款,保險人必須向其追回。必要時,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追究其法律責任。
無賠款優待
    第二十八條  保險車輛在上一年保險期限內無賠款,續保時可享受無賠款減收保險費優待,優待金額為本年度續保險種應交保險費的10%。被保險人投保車輛不止一輛的,無賠款優待分別按車輛計算。上年度投保的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附加險中任何一項發生賠款,續保時均不能享受無賠款優待。不續保者不享受無賠款優待。
    上年度無賠款的機動車輛,如果續保的險種與上年度不完全相同,無賠款優待則以險種相同的部分為計算基礎;如果續保的險種與上年度相同,但投保金額不同,無賠款優待則以本年度保險金額對應的應交保險費為計算計算基礎。不論機動車輛連續幾年無事故,無賠款優待一律為交保險費的1%。
    本條規定了對無賠款保險車輛的優待。
    為了鼓勵被保險人及其駕駛員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安全行車,保險人實行“無賠款優待”辦法。
    一、優待條件:
    1.保險期限必須滿一年。
    2.保險期內無賠款。
    3.保險期滿前辦理續保。
    二、具體掌握應注意以下幾點:
    1.車輛同時投保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和附加險,只要其中任一險種發生賠款,被保險人續保時就不能享受無賠款優待。
    2.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續保時案件未決,被保險人不能享受無賠款優待。但事故處理后,保險人無賠款責任,則退還無賠款優待應減收的保險費。
    3.在一年保險期限內,發生所有權轉移的保險車輛,續保時不享受無賠款優待。
    4.無賠款優待僅限于續保險種,即上年度投保而本年度未續保的險種和本年度新投保的險種,均不享受無賠款優待。
    例:某被保險人1998年度在北京向保險公司投保進口非營業轎車一輛,同時投保的險別有: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為200000元,保險費為3000元;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為50000元,保險費為800元;附加全車盜搶險,保險金額為200000元,保險費為2000元;附加玻璃單獨破碎險,保險費為500元;合計交納保險費6300元。該保險車輛投保的4個險種在保險期限內均未發生賠款。該被保險人在1999年將該車向保險公司續保,續保的險別有:
    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200000元,保險費為3000元;
    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100000元,保險費為1040元;
    附加全車盜搶險,保險金額180000元,保險費為1800元。
    應交保險費合計為5840元。應減收的無賠款優待為:
    優待金額:(3000元+1040元+1800元)×10%=584元
    即該被保險人續保時實際交納的保險費為5840元一584元=5256元。
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  本條款不適用于深圳市及粵港兩地牌照車輛。
    本條規定了本機動車輛保險條款不適用的情況。
    粵港兩地牌照車輛指同時掛深圳、香港兩地牌照的機動車輛。
    第三十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責任開始前,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應退還保險費,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有關規定,扣減保險費金額3%的退保手續費。
    本條規定了保險責任開始前,被保險人要求退保的處理方法。
    退保手續費按照應交保險費金額的3%收取。
    第三十一條  保險車輛必須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行駛證和號牌,并經檢驗合格,否則本保險單無效。
    本條規定了保險車輛所必須具備的條件。
    保險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保險單無效:
    一、保險車輛沒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行駛證或號牌。
    二、保險車輛達不到國際GB7258—1997《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的要求,經交通管理部門檢驗不合格或在規定期間內未經年檢。
    第三十二條  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發生爭議不能達成協議時,可以申請仲裁機關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條規定了保險合同雙方發生糾紛時的解決途徑。
    被保險人和保險人發生爭議時,應本著實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則協商解決。雙方不能達成協議時,可向經濟合同仲裁機關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部分  附加險
    在投保了車輛損失險的基礎上方可投保全車盜搶險、玻璃單獨破碎險、車輛停駛損失險、自燃損失險、新增加設備損失險;在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的基礎上方可投保車上責任險、無過失責任險、車載貨物掉落責任險;在投保了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的基礎上方可投保不計免賠特約險。附加險條款與基本險條款相抵觸之處,以附加險條款為準,未盡之處,以基本險條款為準。
    本部分規定了機動車輛保險附加險的險別和投保方式。
    一、全車盜搶險、玻璃單獨破碎險、車輛停駛損失險、自燃損失險、新增加設備損失險為車輛損失險的附加險;車上責任險、無過失責任險、車載貨物掉落責任險為第三者責任險的附加險,不計免賠特約險同時為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的附加險。未投保基本險的,不得投保上述相應的附加險。所投保的附加險必須在保單上列明。
    二、基本險的保險責任終止時,相應的附加險的保險責任同時終止。
    附加險條款解釋為基本險條款解釋相抵觸之處,以附加險條款解釋為準,未盡之處,以基本險條款解釋為準。
全車盜搶險條款。
    第一條  保險責任
    (一)保險車輛(含投保的掛車)全車被盜竊、被搶動、被搶奪,經縣級以上公安刑偵部門立案證實,滿3個月未查明下落;
    (二)保險車輛在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期間受到損壞或車上零部件、附屬設備丟失需要修復的合理費用。
    本條規定了全車盜搶險的保險責任。
    一、保險車輛(含投保的掛車)全車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指保險車輛全車(含投保的掛車)在停放中被他人偷走,或在停放和行駛中被劫走或被奪走,下落不明。
    二、經縣級以上公安刑偵部門立案證實:指經縣級以上(含縣級)獨立的刑事偵察部門立案交出具書面證明。
    三、滿3個月:指自保險車輛被盜竊、被搶動、被搶奪之日起滿3個月。
    第二條  責任免險
    (一)非全車遭盜搶,僅車上零部件或附屬設備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
    (二)被他人詐騙造成的全車或部分損失;
    (三)全車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期間,被保險車輛肇事導致第三者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
    (四)被保險人因違反政府有關法律、法規被有關國家機關罰沒、扣押;
    (五)被保險人因與他人的民事、經濟糾紛而致車輛被搶劫、被搶奪。
    (六)租賃車輛與承租人同時失蹤;
    (七)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員的故意行為或違法行為造成的全車或部分損失;
    本條規定了全車盜搶險的責任免除。
    一、被保險車輛肇事導致第三者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指保險車輛在全車被盜竊、被搶
劫、被搶奪期間,無論任何人駕駛該車輛導致的第三者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
    二、被保險人因與他人的民事、經濟糾紛而致車輛被搶劫、被搶奪:無論公安部門是否出具保險車輛被搶劫、被搶奪的書面證明,只要是被保險人與他人因民事或經濟糾紛而導致保險車輛被搶劫、被搶奪,保險人均不負賠償責任。
    第三條  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由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在投保車輛的實際價值內協商確定。
    實際價值按投保時同種類型車輛市場新車購置價(含車輛購置附加費)減去該車已使用年限折舊后確定。折舊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每滿一年扣除一年折舊)。
    當投保車輛的實際價值高于購車發票金額時,以購車發票金額確定保險金額。
    本條規定了全車盜搶險保險金額的確定方式。  .
    一、保險金額在投保時車輛的實際價值內協商確定,最高不得超過實際價值。
    二、車輛的折舊按每滿一年扣除一年計算,不足一年的部分,不計折舊。
    第四條  被保險人義務
    (一)被保險人得知或應當得知保險車輛被盜竊、被搶劫或被搶奪后,應在24小時內(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向當地公安部門報案,同時在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并登報聲明;
    (二)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索賠時,須提供保險單、行車執照、購車原始發票、車輛購置附加費憑證、車鑰匙,以及出險地縣級以上公安刑偵部門出具的盜搶案件證明和車輛已報停手續。
    本條規定了被保險人應盡的義務。
    登報聲明:被保險人在通知保險人后,在保險人指定的報紙上登載其保險車輛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的聲明。
    第五條  賠償處理
    (一)根據被保險人提供的索賠單證,保險人按以下規定賠償:
    1.全車損失的,按本條款第三條有關規定計算賠償金額;
    2.全車損失,每次賠償均實行20%的絕對免賠率;
    3.被保險人索賠時未能向保險人提供出險地縣級以上公安刑偵部門出具的盜搶案件證明及車輛已報停手續,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二)保險人確認索賠單證齊全、有效后,由被保險人簽具權益轉讓書,賠付結案。
    本條規定了全車盜搶險的賠償處理方式。
    一、保險車輛全車損失的,按本附加險載明的保險金額賠償。即:
    賠款=保險金額×(1-免賠率)
    二、保險車輛部分損失的,按實際修復費用賠償。
    三、被保險人索賠時未能向保險人提供出險地縣級以上公安刑偵部門出具的盜搶案件證明及車輛已報停手續,保險人不負責賠償。被保險人未能提供行業執照、購車原始發票、車輛購置附加費憑證、車鑰匙,每缺少一項,增加最高為5%的免賠率。
    第六條  其他事項
    保險人賠償后,如被盜搶的保險車輛找回,應將該車輛歸還被保險人,同時收回相應的賠款。如果被保險人不愿意收回原車,則車輛的所有權益歸保險人。
    本條規定了被盜搶的保險車輛找回后的處理方法。
    一、被盜搶的保險車輛找回時,保險人尚未賠償的,應將該車輛歸還被保險人,保險人只按照本條款第一條第二款所列保險責任進行賠償。
    二、被盜搶的保險車輛找回時,保險人已賠償,而被保險人又不愿意收回原車,被保險人應協助保險人做好該車的善后工作。
車上責任險條款
    第一條  保險責任
    投保了本保險的機動車輛在使用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險車輛上所載貨物遭受直接損毀和車上人員的人身傷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以及被保險人為減少損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保護費用,保險人在保險單所載明的該保險賠償限額內計算賠償。
    第二條  責任免險
    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貨物遭哄搶、自然損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爛、變質;
    (二)違法載運或因包裝、緊固不善、裝載、遮蓋不當造成的貨物損失;
    (三)車上人員攜帶的私人物品、違章搭乘的人員或違章所載貨物;
    (四)由于駕駛員的故意行為、緊急剎車或本車上的人員因疾病、分娩、自殘、毆斗、自殺、犯罪行為所致的人身傷亡、貨物損失以及車上人員在車下時所受的人身傷亡;
    (五)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第三條  賠償限額
    車上承運貨物的賠償限額和車上人員每人的最高賠償限額由被保險人和保險人在投保時協商確定,車上人員每次事故的最高賠償人數以保險車輛的核定載客數為限。
    第四條  賠償處理
    保險車輛以公安交通車輛管理部門核發的機動車輛行駛證上載明的噸(座位)為準,進行核賠。
    (一)車上傷亡人員的賠償:每人最高賠償金額不超過保險單載明的該保險每座賠償限額,最高賠償人數以投保座位數為限。
    (二)承運的貨物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按起運地價格在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三)每次賠償均實行相應的免賠率,免賠率及辦法與基本險第十七條相同。
    一、本保險為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險的附加險。
    二、違章搭乘的人員是指客貨混載或超核定載客數載客等;違章載貨是指所載貨物超過交通管理部門核定的長度、寬度、高度等。凡由于違章塔乘或違章載貨直接導致事故發生,造成人員傷亡或貨物損毀,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保險事故發生時,如車上人員傷亡之數多于投保座位數,保險人僅承擔其中的投保座位人數部分的賠償責任。
    三、核定載客數指機動車輛行駛證所載明的載客數。
無過失責任險條款
    第一條  保險責任
    投保了本保險的機動車輛在使用過程中,因與非機動車輛、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對方人員傷亡和財產直接損毀,保險車輛一方無過失,且被保險人拒絕賠償未果。對被保險人已經支付給對方而無法追回的費用,保險人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1991年9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89號)和出險當地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定標準在保險單該項目所載明的保險限額內計算賠償。
   第二條  賠償處理
    本保險每次賠償均實行20%的絕對免賠率。
    一、投保了本附加險的機動車輛在使用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造成對方人員傷亡和財產直接損毀,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44條的規定,對于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10%的經濟賠償部分,在賠償限額內,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對于10%以上的經濟賠償部分,如被保險人拒絕賠償未果且已經支付給對方而確實無法追回的,保險人亦在賠償限額內承擔保險責任,保險人承擔的10%及10%以上的保險責任加免賠金額之和,最高不得超過賠償限額。
    二、每次保險事故無論損失大小,一律執行20%的絕對免賠率。
    車載貨物掉落責任險條款
    第一條  保險責任
    投保了本保險的機動車輛在使用過程中,所載貨物從車上掉下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毀,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在保險單所載明的該保險賠償限額內計算賠償。
    第二條  責任免險
    (一)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
    (二)駕駛員故意行為或車上所載氣體、液體泄漏所造成的損失。
    第三條  賠償限額
    車載貨物掉落責任每次事故的賠償限額由被保險人與保險人在投保時協商確定。
    第四條  賠償處理
    本保險每次賠償均實行20%的絕對免賠率。
    一、車載貨物分為固體、液體和氣體三種。本附加險所承擔的保險責任,指在正常使用中裝載在保險車輛上的固體貨物(對盛裝液體和氣體的容器視同固體貨物對待),自行從保險車輛上掉下,砸傷(亡)他人或砸毀他人的財產,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損失,保險人在保險單所載明的賠償限額內計算賠償。
    二、車載液體和氣體貨物發生泄漏事故產生的任何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三、每次保險事故無論損失大小,均實行20%的絕對免賠率。
玻璃單獨破碎險條款
    第一條  保險責任
    投保了本保險的機動車輛在停放或使用過程中,發生本車玻璃單獨破碎,保險人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
    第二條  責任免除
    (一)車輛玻璃單獨破碎不含燈具、車鏡玻璃;
    (二)被保險人或其駕駛人員的故意行為,以及安裝、維修車輛過程中造成的破碎。
    一、本附加險所稱玻璃,僅指保險車輛的門窗玻璃、前后擋風玻璃。
    二、機動車輛燈具玻璃、車鏡玻璃破碎等均不屬本保險責任。
    三、發生玻璃單獨破碎后,保險人按受損玻璃的實際修復費用給予賠償。
    四、本附加險不計免賠。
車輛停駛損失險條款
    第一條  保險責任
    投保了本保險的機動車輛在使用過程中,因發生基本險第一條所列的保險事故,造成車身損毀,致使車輛停駛,保險人按以下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部分損失的,保險人在雙方約定的修復時間內按保險單約定的日賠償金額乘以從送修之日起至修復竣工之日止的實際天數計算賠償;
    (二)全車損毀的,按保險單約定的賠償限額計算賠償;
    (三)在保險期限內,上述賠款累計計算,最高以保險單約定的賠償天數為限。
    第二條  責任免險
    保險人對下列停駛損失不負責賠償:
    (一)車輛被扣押期間的損失;
    (二)因車輛修理質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期間的損失;
    (三)被保險人及其駕駛員拖延車輛送修乃修復時間的損失;
    (四)到期未續保,停駛超過保險單約定的賠償天數以外的部分。
    第三條  賠償限額
    賠償限額以被保險人與保險人投保時約定的賠償天數乘以約定的日賠償金額為準,但本保險的最高約定賠償天數為90天。
    一、本附加險在承保時,由雙方在保險單上約定日賠償金額和賠償天數。約定賠償天數最高為90天。
    二、部分損失賠款=日賠償金額×實際修理天數
    全車損毀賠款=日賠償金額×約定賠償天數
    三、在保險期限內,每次賠償后要沖減約定的賠償天數,賠償天數一次或多次累計達到約定賠償天數時,本附加險的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四、本附加險的保險期限到期時,無論賠償天數一次或多次累計是否達到約定天數,本附加險的保險責任即行終止;但如本附加險的保險期限到期時,保險車輛尚未修復完畢,保險人在約定的賠償天數內繼續承擔保險責任。
自然損失險條款
    第一條  保險責任
    投保了本保險的機動車輛在使用過程中,因本車電器、線路、供油系統發生故障及運載貨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燒,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以及被保險人在發生本保險事故時,為減少車輛損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費用,保險人在保險單該項目所載明的保險金額內,按保險車輛的實際損失賠償;發生全部損失的按出險時車輛實際價值在保險單該項目所載明的保險金額內賠償。
    第二條  責任免除
    對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因人工直接供油、高溫烘烤等違反車輛安全操作規則造成的損失;   
    (二)因自燃僅造成電器、線路、供油系統的損失;
    (三)運載貨物自身的損失;
    (四)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違法行為造成保險軍輛的損失。
    第三條  保險金額
    由被保險人和保,險人在投保車輛的實際價值內協商確定。
    第四條  賠償處理
    本保險每次賠償均實行20%的絕對免賠率。
    一、自燃:與基本險中自燃的概念一致。
    二、發生部分損失,按照車輛損失險的有關規定處理。
    三、無論部分損失還是全部損失,每次賠款均實行20%的絕對免賠率。
新增加設備損失險條款
    第一條  保險責任
    投保了本保險的機動車輛在使用過程中,發生基本險第一條所列的保險事故,造成車上新增設備的直接損毀,保險人在保險單該項目所載明的保險金額內,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
    第二條  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以新增設備的實際價值確定。
    第三條  賠償處理
    本保險每次賠償均實行絕對免賠率,絕對免賠率按照基本險第十七條確定。
    第四條  其他事項
    本保險所指的新增加設備,是指投保車輛出廠時原有各項設備以外,被保險人另外加裝的設備及設施。辦理本附加險時,應列明車上新增設備明細表及價格。
    一、新增加設備:指保險車輛在原有附屬設備外,被保險人另外加裝或改裝的設備與設施。如在車輛上加裝制冷、加氧設備、CD及電視錄像設備、檢測設備、真皮或電動座椅、電動升降器、防盜設備等。
    二、未發生保險事故,新增加設備單獨損毀,如被盜竊、丟失、故障、老化、破壞等,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三、實際價值:在投保時新增加設備的市場價格。
    保險金額在實際價值內由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協商確定。
    四、發生部分損失,按照車輛損失險的有關規定處理。
    五、辦理本附加險時,應列明車上新增加設備明細表及價值。未列明的新增加設備,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不計免賠特約險條款
    辦理了本項特約保險的機動車輛發生所投保基本險的保險事故造成賠償,對其在符合賠償規定的金額內按責應承擔的免賠金額,保險人負責賠償。
    一、只有在同時投保了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的基礎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險。當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中任一險別的保險責任終止時,本附加險的保險責任同時終止。
    二、不計免賠是指根據基本險第十七條的規定,保險人負責賠償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所實行的按責免賠金額。
    三、在保險期限內,不論保險車輛發生一次或多次基本險項下的賠償,本附加險均承擔相應的不計免賠責任。
    四、保險車輛發生各附加險項下的保險事故,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免賠金額,本附加險不負賠償責任。
機動車輛保險費率解釋
    一、險別和保險費
    本費率表包括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和附加險費率,車輛按投保險別分別計算保險費。
    1.車輛損失險保險費=基本保險費+保險金額×費率(%)
    2.第三者責任險按車輛種類及使用性質選擇不同的賠償限額檔次收取固定保險費。
    3.全車盜搶險保險費=保險金額×費率(%)
    4.新增加設備損失險保險費=保險金額×費率(%)
    其余附加險保險費的計算方法按照《機動車輛保險費率》(保監發[1999]27號)列明的執行。
    二、車輛使用性質
    1,非營業車輛:指各級黨政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自用的車輛或僅用于個人及家庭生活的車輛。
    2.營業車輛:指從事社會運輸并收取運費的車輛。
    對于兼有兩類使用性質的車輛,按高檔費率計費。
    三、車輛種類
    基本險費率表包括十三個車種檔次和國產、進口兩個類別。
    1.國產與進口車輛的劃分:從中國境外直接進口的或經香港、澳門、臺灣地區轉口的整車以及全部由進口零配件組裝的車輛,按進口車輛計費;余者按國產車輛計費。
    2.車種中“以下”二字,是指不含其本身的意思。例如:六座“以下”客車,是指不含六座的客車。
    3.客車:客車的座位(包括駕駛員座位)以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行駛證載明的座位為準,不足標準座位的客車按同型號客車的標準座位計算。
    4.貨車:所有通用載貨車輛、廂式貨車、集裝箱牽引車、電瓶運輸車、簡易農用車、裝有起重機械但以載重為主的起重運輸車等,均按其載重量分檔計算。客貨兩用車按客車或貨車中相應的高檔費率計費。
    5.掛車;適用于沒有機動性能,需用機動車拖帶的載重車、平板車、專用機構設備車、超長懸掛車等。
    6.油罐車、氣罐車、液罐車、冷藏車:適用于各類裝載油料、氣體、液體等專用罐車,同時適用于裝有冷凍或加溫設備的廂式車輛。普通載重貨車加裝罐體都按此檔計費。
    7.起重車、裝卸車、工程車、監測車、郵電車、消防車、清潔車、醫療車、救護車等:適用于各種有起重、裝卸、升降、攪拌等工程設備或功能的專用車輛;同時適用于車內固定裝有專用儀器設備,從事專業工作的監測、消防、清潔、醫療、救護、電視轉播、雷達、X光檢查等車輛;郵電車輛也按此檔計費。
    8.摩托車:適用于二輪、三輪、輕便及殘疾人專用三輪電動車等各類摩托車。載貨的三輪摩托車,其載重噸位小于0.5噸的按此檔計費。
    9.手扶拖拉機,轉向操縱機構為手扶式的拖拉機。
    10.小四輪拖拉機:發動機功率小于14.7千瓦(相當于20馬力)的拖拉機。
    11.大中型拖拉機:發動機功率大于或等于14.7千瓦的拖拉機。
    四、其他說明
    1.短期收費:基本險和附加險的保險期限不足一年的按短期費率表計算。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
短期費率表
保險期限(月)
 
2
3
4
5
6
應交費率(%)
10
20
30
40
50
60
保險期限(月)
7
8
9
10
11
12
應交費率(%)
70
80
85
90
95
100
    2.對其他特種類型車輛,按本費率表中選擇相應檔次計費,如啤酒罐車按罐車檔計費,大于0.5噸的載貨三輪車按“二噸以下貨車”檔計費。
    3.機動車輛提車暫保單承保的機動車輛,購置價在10萬元以內的,固定保險費為300元;購置價為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內的,固定保險費為400元,購置價在30萬元以上的,固定保險費為500元。
    4.摩托車/拖拉機定額保險單承保的第三者責任險,責任限額5萬元,固定保險費200元。承保的車上責任險,駕駛員座位的賠償限額1萬元,固定保險費100元;乘客座位的賠償限額為1萬元/座,固定保險費40元/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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