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方責任保險
為了向幼兒園、小學、中學、中專、職業(yè)學校、技工學校、工讀學校、特殊學校(下稱普通教育機構(gòu))提供校方責任保障,維護學校教育,特舉辦本保險。
保險對象
第一條 凡取得合法資格的普通教育機構(gòu)均可作為被保險人,向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投保本保險。
保險責任
第二條 在被保險人的教學活動中或由被保險人統(tǒng)一組織或安排的活動過程中,因下列情況之一導致注冊學員的人身傷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全部或部分直接經(jīng)濟損失賠償責任,由本公司負責賠償:
1、教職員工擅離工作崗位,不履行職責的;
2、學校安排學生集體活動,未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的;
3、學校的教育教學設施和設備不符合安全標準的;
4、學校向?qū)W生提供的食品、飲用水不符合衛(wèi)生標準的;
5、學校組織或安排的勞動、體育運動等體力活動超出正常學生生理承受能力的;
6、明知學生體質(zhì)特異,不適應某種場合或活動,在教學生活安排中教職員工未予以適當照顧的;
7、事故發(fā)生后,學校未采取措施及時救護的;
8、教職員工毆打、體罰學生的;
9、發(fā)生依法應由學校承擔責任的其他意外事故的。
第三條 被保險人事先經(jīng)本公司書面同意支付的訴訟費用及其他必要合理的費用,本公司在每人賠償限額內(nèi)負責賠償。
除外責任
第四條 因下列情況之一造成被保險人注冊學員發(fā)生傷亡事故的,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1、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2、被保險人默許或放任其教職員工毆打、體罰學生的行為;
3、被保險人統(tǒng)一組織或安排的活動宣布結(jié)束,學生已脫離被保險人監(jiān)護范圍的;
4、被保險人知道或應該知道其教學、建筑設施不安全,仍繼續(xù)使用的;
5、學生自傷、自殺,學校及其教職員沒有過錯的;
6、學生打架、斗毆、吸毒等違法犯罪行為,但學生在學校范圍內(nèi)被毆打時的正當防衛(wèi)行為除外。
7、學生體質(zhì)特異,被保險人事先不知情的;
8、學生突發(fā)疾病,被保險人采取的救護措施并無不當?shù)模?
9、學生本人或他人過錯,而被保險人的行為并無不當?shù)模?
10、自然災害及不可抗力;
11、戰(zhàn)爭及類似戰(zhàn)爭行為;
第五條 本保險對任何性質(zhì)的間接損失和精神損失不負責賠償。
保險期限
第六條 保險期限為一年,自被保險人繳納保險費次日十二時起,至保險期限到期之日十二時止。
賠償限額、保險費
第七條 在校學生因同一事件或同一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視作一次事故,本保險每次事故賠償限額為人民幣200萬-500萬元。
第八條 每名學員賠償限額15-30萬元,被保險人按在冊人數(shù)交費,在新學年開始前向本公司交納保險費。
保險費=每人賠償限額×保險費率×注冊學員人數(shù)
被保險人義務
第九條 投保時,被保險人應如實填寫投保單,向本公司提供全部在冊學員名單。
第十條 在保險期限內(nèi),被保險人的注冊學員發(fā)生變動時,應及時通知本公司并辦理有關批改手續(xù)。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的教職員工應當遵守教育工作者紀律,遵守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有關規(guī)定,關心、愛護、教育注冊學員,使其遵紀守法。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應對各類教學、建筑設施進行維護、保養(yǎng)、修繕,使其處于完好狀態(tài)。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應接受本公司及其他有關部門對其各類教學、建筑設施安全情況及其他安全管理制度執(zhí)行情況進行檢查,對本公司提出的合理建議,被保險人應認真付諸實施。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如不履行本條款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義務,本公司有權拒絕賠償,或者提前十五天通知被保險人終止保險合同。
賠償處理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索賠時,應向本公司提供下列單證:
1、保險單;
2、國家、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市教委批準學校辦學的許可證;
3、仲裁書或法院判決書;
4、被保險人的索賠申請及索賠清單;
5、本公司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證明。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在獲悉學員監(jiān)護人因保險責任事故向其索賠時,應立即通知本公司,未經(jīng)本公司同意,被保險人不得做出任何關于賠償?shù)某兄Z。
第十七條 本保險的賠償范圍限于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責賠償學生的直接實際經(jīng)濟損失,包括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監(jiān)護人誤工費、護理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交通費等。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有重復保險的情況,本公司僅承擔按比例賠償?shù)呢熑巍?SPAN lang=EN-US>
第十九條 本公司收到本條款第十五條所列單證,應及時作出核定,對屬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有關賠償協(xié)議后10日內(nèi),履行賠償義務。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的索賠申請,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不得超過兩年。
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與本公司發(fā)生爭議不能達成協(xié)議時,可申請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訴訟。如選擇仲裁,應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達成仲裁協(xié)議;如選擇訴訟,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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