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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詳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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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榮輝組織淫穢表演案 |
作者:石家莊刑事律師編輯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11chelsea.com
時間:2010/8/18 13:53:00 |
彭榮輝組織淫穢表演案 【分類】 刑事 【時 效 性】 有效 【頒布時間】 1998年01月21日
案 情
被告人:彭榮輝,男,38歲,香港居民,家居香港新界荔灣村七號,被捕前系海南省萬寧市興隆檳榔園歌舞廳業主,住該舞廳。1997年12月12日被逮捕。
1997年11月15日7時許,被告人彭榮輝以出場表演費人民幣200元雇請舞女王××,在其獨資經營的興隆檳榔園歌舞廳進行裸體舞表演,并組織約100名游客觀看,每人收取門票款人民幣200元。在淫蕩的音樂聲中,舞女王××脫光衣服,向在場觀眾做各種淫穢動作,時間約5分鐘,隨即被公安干警當場抓獲。歸案后,被告人彭榮輝的認罪態度較好,表示悔罪。
審 判
海南省萬寧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彭榮輝犯組織淫穢表演罪向萬寧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被告人彭榮輝對指控的事實供認不諱。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彭榮輝的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請求從輕處罰。
萬寧市人民法院經不公開開庭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彭榮輝無視國家法律,以營利為目的,組織淫穢表演,其行為已構成組織淫穢表演罪,應予懲處。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辯護人的意見可以采納。據此,該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65條的規定,于1998年1月21日作出刑事判決如下:
彭榮輝犯組織淫穢表演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限判決生效之日一次繳納)。
宣判后,被告人沒有提出上訴,人民檢察院也未提出抗訴。
評 析
本案是1997年《刑法》實施后處理的新類型犯罪案件。
改革開放以后,國家在文藝演出中實行“百花齊放,推陳出新”的方針,推動了文化演出市場的健康發展,豐富了人民群眾的文化生活。但是,一段時間以來,受資產階級腐朽生活方式和拜金主義的影響,一些不法分子打著文藝演出的幌子,組織進行淫穢表演。在全國一些地方,尤其是一些沿海地區,有的影劇院、夜總會、歌舞廳等文化娛樂場所,或出于牟利,或出于招徠顧客,或為滿足特殊觀眾的不正當要求等目的,推出淫穢表演之類的“服務項目”。演出內容主要是登臺跳裸體舞、脫衣舞,表演或展示一些不堪入目的男女淫穢動作,純粹是裸露色相,展示淫穢,毫無藝術性可言。這種表演,美丑不分,榮辱顛倒,嚴重毒化了社會風氣和倫理道德,擾亂了社會治安秩序,影響十分惡劣。為鏟除這種丑惡現象,凈化社會風氣,修訂后并于199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增設了組織淫穢表演罪是十分必要的。
結合本案分析,被告人彭榮輝以每場支付表演費人民幣200元,雇傭舞女王××在其獨資經營的歌舞廳進行裸體表演,是這場表演的組織策劃人,符合本罪的主體身份。舞女王××在跳裸體舞時,向在場觀眾做各種淫穢動作,純屬淫穢表演,符合本罪的客觀要件。彭榮輝身為歌舞廳的業主,明知淫穢表演是國家法律明令禁止的,仍然組織進行淫穢表演,以出售高價門票的方式招徠游客入場觀看,主觀方面出于故意。彭榮輝的這種行為侵犯了社會道德風尚和社會治安秩序,損害了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符合本罪所侵犯的客體。總之,被告人彭榮輝的行為完全具備組織淫穢表演的犯罪構成要件,法院以此罪對他定罪是恰當的。考慮到彭的犯罪情節較輕,認罪態度較好,從輕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五萬元,也是適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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