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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判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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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鋒故意殺人案 |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11chelsea.com
時間:2010/8/18 13:39:00 |
蘇鋒故意殺人案 【分類】 刑事 【時 效 性】 【頒布時間】 1985年04月25日
被告人蘇鋒,化名張志生,男,二十九歲,安徽省宿縣人.原系山東省棗莊市嶧城區建筑公司職工.捕前住山西省垣曲縣皋落鄉西河村.一九八四年十月十二日被逮捕.
被告人蘇鋒自一九七七年與本公司女工王XX戀愛,后因王XX提出中斷戀愛關系而對王XX懷恨在心.一九七九年二月十七日午夜,蘇鋒打碎王XX的住室門上的玻璃,撥開門閂,闖入室內.正在睡覺的王XX及其妹王洪霞被驚醒.蘇鋒一面向王XX索要戀愛期間送給的東西,一面操起室內一根一米多長的木棍猛擊王XX的頭部.王XX的妹妹王洪霞見狀,跑到院內呼救.蘇鋒持木棍追出,連續猛擊王洪霞的頭部,將其打昏在地.這時,王XX也跑到院內呼救.蘇鋒轉身追打王XX.王XX逃回屋內,將房門閂上.蘇鋒撥開門進入室內再次猛擊王XX頭部、面部,致其昏迷.爾后,蘇鋒回到院內,見王洪霞未死,又猛擊其頭部數棍,將王洪霞打死,并移尸室內.此時,王XX蘇醒,哀求蘇鋒不要再加害自己.蘇鋒遂將王XX抱到床上,逃離現場.王XX雖經搶救脫險,但左眼視力喪失.
被告人蘇鋒作案后,潛逃到山西省垣曲縣皋落鄉西河村,化名張志生,謊稱是無依無靠的孤兒,從安徽宿縣出來謀生的,騙取了當地農民的信任.開始在一磚瓦窯廠當臨時工,后到鄉建筑隊當設計施工員.一九八一年春節,與當地婦女吉XX結婚,婚后生一子一女.一九八三年四月,蘇鋒為讓其父母知道他還活著,寫信與父母聯系.一九八三年六月和一九八四年十月,蘇鋒的父母兩次到垣曲縣,規勸蘇鋒自首.蘇鋒亦感到逃避懲罰是不能長久的,經過激烈思想斗爭,決心走自首的道路,爭取從寬處罰.蘇鋒將殺人犯罪的前后經過告訴了妻子吉XX,吉XX支持他自首.一九八四年十月十一日,蘇鋒隨父母回到山東省棗莊市向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一九八四年十一月十二日,山東省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理該案,認定被告人蘇鋒因被害人王XX中斷與他的戀愛關系,竟蓄意殺人,將王XX擊成重傷,將王洪霞殺死,犯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蘇鋒犯罪情節、后果特別嚴重,應依法嚴懲.但是,蘇鋒犯罪后,在其父母規勸和妻子的支持下自首,有悔罪表現,依照刑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可以從輕處罰.據此,以故意殺人罪從輕判處被告人蘇鋒無期徒刑,并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條一款的規定,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后,蘇鋒不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一九八五年四月二十五日第二百二十五次會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十一條一款的規定,在總結審判經驗時,認為山東省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的判決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可供各級人民法院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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