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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判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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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江浦縣工程塑料廠與本廠成型車間承包合同糾紛案 |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11chelsea.com
時間:2010/8/18 13:38:00 |
南京市江浦縣工程塑料廠與本廠成型車間承包合同糾紛案 【分類】 民商事 【時 效 性】 【頒布時間】 1985年04月25日
原告:南京市江浦縣工程塑料廠成型車間(以下簡稱成型車間).
被告:南京市江浦縣工程塑料廠(以下簡稱塑料廠).
塑料廠是個近二百人的鎮辦廠.一九八四年初,該廠實行改革,廠長在職工大會上宣布:全廠實行全浮動工資的承包責任制.此后,塑料廠將經過仔細測算的利潤指標下達給各車間,與各車間分別簽訂經濟承包合同.其中,塑料廠與成型車間簽訂的合同規定:成型車間一九八四年向塑料廠保證上交利潤四萬元,爭取上交利潤九萬元;完不成保證利潤指標,只發基本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完成保證利潤指標,發基本工資、輔助工資和全年一個半月獎金;超額完成爭取利潤指標,除發基本工資、輔助工資等以外,對超過爭取利潤指標部分,成型車間得四成按工人勞動工分發超產獎,塑料廠得六成負責繳稅.上級主管部門對合同作了鑒證.
合同生效后,成型車間落實了責任制,改進工藝,降低原材料消耗,塑料板材產量由承包前每班三十多張提高到一百張左右,而且質量大大提高.上半年即實現利潤九萬多元,超額完成了全年的爭取利潤指標.
一九八四年第一季度,塑料廠按合同規定給成型車間兌現了五千八百六十元三角六分.第二季度成型車間要求按合同兌現時,塑料廠便以種種理由要求修改合同,聲稱如成型車間不同意,便要宣布合同作廢,并提出了修改合同的方案.按修改方案,成型車間人均超產獎,將大為減少.成型車間不同意,多次與塑料廠交涉,并要求上級主管部門解決,均無結果,遂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塑料廠答辯的主要理由是:合同對成型車間承包利潤指標訂得太低,一些該攤入的費用未攤入;塑料廠為成型車間購進的原材料因進價低而盈余了四萬元,不能算成型車間勞動所得;合同規定的超過爭取利潤指標部分,其中工廠得六成并負責繳稅是稅前分成,違反稅法;按合同兌現會出現國家得大頭、集體得小頭、個人得中頭,不符合國家有關三者的分配原則.
經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
一、關于承包利潤指標是否太低問題.塑料廠自一九八0年至一九八三年的年平均利潤是一萬六千九百五十元,而合同規定成型車間一年爭取上交利潤九萬元,為全廠過去年平均利潤五倍多;省、市、縣財政和稅務部門都認為,承包利潤指標不低.經查核該廠會計室提供的成型車間一九八四年一月至六月產值利潤表,明確記載著攤入成型車間的十二項費用,沒有發現漏算項目.
二、關于原材料盈余四萬元是否算成型車間勞動所得問題.經詳細查核有關單據,證實成型車間承包后改進工藝,降低原材料消耗,降低廢品率,使每塊塑料板材平均節約原材料費二元三角,半年共節約四萬元,屬于車間經營有方的結果.
三、關于超過爭取利潤指標部分塑料廠得六成負責繳稅,是否違反稅法問題.省、市、縣稅務、銀行部門一致認為,稅務部門依據塑料廠上報的利潤總數(含成型車間實現利潤九萬多元)收稅,國家利益未受損害,不違反稅法.
四、關于分配比例是否恰當的問題.經實際核算,按合同兌現基本符合有關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關系的分配原則.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塑料廠與成型車間簽訂的經濟承包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應受到法律保護;塑料廠不履行合同是錯誤的.至于合同個別地方不夠妥善,雙方可以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加以變更.
經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九十七條規定進行調解,成型車間與塑料廠自愿達成協議如下:
一、上半年按合同規定兌現,塑料廠付給成型車間超產獎一萬三千三百九十六元三角八分.
二、下半年的爭取利潤指標,成型車間自愿由原合同規定的四萬五千元增加至七萬元.超過爭取利潤部分在繳稅后,塑料廠與成型車間按對半分成.
雙方已按調解協議執行完畢.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一九八五年四月二十五日第二百二十五次會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十一條一款的規定,在總結審判經驗時,認為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的審理分清了是非,明確了責任,證據、理由充分,處理得當,可供各級人民法院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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