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年43歲的農民張某,怎么也沒想到,自己會因“轉讓”承包地而被檢察機關以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依法批捕!
1994年3月,張某以公開招標的形式從村委手中承包了50畝荒山,承包期限自1994年3月起至2024年3月止。承包后,張某在部分區域開荒種植了地瓜、花生等農作物。2004年冬,恰逢當地政府出臺荒山造地優惠政策,村委與張某協商后并幫助其積極申請,政府投資10多萬元對其承包的荒山進行了徹底改造,原來的荒山全部變成了良田。次年4月,村委與張某重新簽訂了一份承包合同,新承包合同只是將承包的標的物由荒山變成了耕地,承包期限、承包費等內容未作任何變動。2005年12月份,礦主李某經探礦發現張的承包地下面有豐富的鐵礦石,便主動找上門來要其“轉讓”承包地用于開礦。張某感覺自己也不便于開采,于是以23萬元價格將承包地私自轉讓給李某使用,并訂立了十年的有償轉讓合同,期限自2005年12月起至2015年12月止,合同規定到期后張某收回土地使用權。經過李某一段時間私挖、濫采,目前50畝良田已面目全非,復墾已相當困難。今年6月,當地政府在礦山整治過程中發現了這一問題,根據案件管轄權移交給公安機關展開調查。
公安機關查清相關事實后,以張某涉嫌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提請檢察機關批準逮捕。檢察機關審查后認為,張某主觀上以牟利為目的,客觀上違反了《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用于開礦,破壞了大量耕地,情節特別嚴重,已構成犯罪,遂以涉嫌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對其依法批準逮捕。
當張某得知其被批準逮捕時,一臉茫然。因為他覺得:《農村土地承包法》賦予了農民對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權利,在自己30年的承包期內轉讓他人使用10年,然后再收回土地使用權,此做法并無不妥。
律師分析:為啥張某的行為涉嫌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
[釋義]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是指以牟利為目的,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行為。
一、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個人和單位。
二、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并有牟利的目的。本案中,張某主觀上以謀取利益為目的,具有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故意。
三、本罪是情節犯,情節嚴重才構成犯罪。判決情節嚴重的標準,已由司法解釋量化明確。本案中,張某轉讓50畝承包地已達到本罪“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四、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人依法對土地利用的權利。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和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我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規定,土地歸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第六十三條同時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本案中,張某的承包地歸集體所有,使用權的取得方式是承包!掇r村土地承包法》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規定,承包方依法取得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采取轉包、出租、互換等方式流轉。但同時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不得改變承包土地的農業用途,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損害利害關系人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張某把承包地“轉讓”給礦主用于采礦,改變了承包土地的農業用途,造成了耕地的大量破壞,違反了《農村土地承包法》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觸犯了《刑法》,應當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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