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范連鎖加盟經營中的法律風險
連鎖加盟是商業特許經營的一種俗稱,近年以來特許經營這種新型的經營方式以其自身內在的特點占有了眾多經營者,在我國的商貿、流通、餐飲、服裝、電子、服務等行業成為主要的經營方式。但是觀察我國的特許經營發展的現狀,可以發現國內眾多的特許經營企業遭遇經營危機,遭受重大損失的鮮活的案例,由于特許經營法律規定較少,一些企業利用法律漏洞欺騙加盟者,造成社會資源的浪費和不穩定因素,特許經營企業究竟存在哪些法律風險,需要加盟時特別關注。現在此將有關法律風險提出來給參與加盟者提示,以增強防范,減少風險,利于市場步入正常的法律秩序。 商業特許經營是指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也就是特許人,通過訂立合同,將其擁有的這些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也就是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并向特許人支付相應費用的經營活動。由于特許經營的核心是無形資產的輸出,一個特許人往往有為數較多的被特許人,特許人和被特許人之間信息不對稱,潛藏著較大的風險,目前特許經營在快速發展中存在的一些突出問題是:一些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特許人不具備相應的條件;特許經營活動不規范,市場秩序較為混亂;特許經營活動當事人特別是被特許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以特許經營名義進行欺詐等違法犯罪活動也時有發生。 2007年5月1日國務院《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實施,該條例的實施將對整個特許經營行業產生重大的影響,同時也將影響到特許經營權公司的發展與經營,在從事特許經營權授予時須格外注意,當然也提醒加盟商了解相關法律規定,不要盲目燒錢。
特許行業的法律風險主要是一年兩店、強制備案、信息披露、經營報告制度、書面強制條款。 一、《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屬于國務院行政法規
根據《立法法》規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屬于國務院行政法規,其法律效力要大于商務部的《特許經營管理辦法》,條例可以成為法院審判的法律依據,違反該條例的規定直接導致合同的無效被撤銷或者解除。 二、條例明確了特許權人的資格和條件: 1、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雖然有些特許企業的格式合同訂立的是商標而非注冊商標,但條例規定為注冊商標的,要依據條例規定,非注冊商標不能成為特許加盟的成熟條件)。 2、擁有成熟的經營模式; 3、具備為被特許人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和業務培訓等服務的能力; 4、擁有至少2個直營店; 5、經營時間超過1年(俗稱一年兩店的硬性條件); 不具備上述條件從事特許經營業務的,可能直接導致特許經營合同的無效;不具備第4、5條的,還會受到行政處罰,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予以公告。 三、條例規定了強制備案制度 從事特許經營的企業,必須在首次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起15日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應當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根據特許經營權備案登記規定,特許人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營業執照復印件或者企業登記(注冊)證書復印件; (二)特許經營合同樣本; (三)特許經營操作手冊; (四)市場計劃書; (五)表明其符合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書面承諾及相關證明材料; (六)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特許經營的產品或者服務,依法應當經批準方可經營的,特許人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未經備案登記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備案,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備案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予以公告。本條例施行前已經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特許人,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1年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逾期不備案的,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四、條例規定了強制信息披露制度
特許人應當在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書面形式向被特許人提供本條例規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許經營合同文本。 特許人應當向被特許人提供以下信息: (一)特許人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額、經營范圍以及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基本情況; (二)特許人的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和經營模式的基本情況; (三)特許經營費用的種類、金額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證金以及保證金的返還條件和返還方式); (四)向被特許人提供產品、服務、設備的價格和條件; (五)為被特許人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業務培訓等服務的具體內容、提供方式和實施計劃; (六)對被特許人的經營活動進行指導、監督的具體辦法; (七)特許經營網點投資預算; (八)在中國境內現有的被特許人的數量、分布地域以及經營狀況評估; (九)最近2年的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摘要和審計報告摘要; (十)最近5年內與特許經營相關的訴訟和仲裁情況; (十一)特許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違法經營記錄; (十二)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信息。 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提供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得隱瞞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 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提供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應當及時通知被特許人。 特許人隱瞞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的,被特許人可以解除特許經營合同。 特許人違反上述信息披露義務,被特許人向商務主管部門舉報并經查實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予以公告。 五、條例規定了強制經營情況報告制度。
特許人應當在每年第一季度將其上一年度訂立特許經營合同的情況向商務主管部門報告。否則,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予以公告。 六、條例規范了推廣、宣傳活動
特許人在推廣、宣傳活動中,不得有欺騙、誤導的行為,其發布的廣告中不得含有宣傳被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收益的內容。否則,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予以公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條例規定了強制性的合同條款 一是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特許經營合同,并明確了特許經營合同應當包括的主要內容: (一)特許人、被特許人的基本情況; (二)特許經營的內容、期限; (三)特許經營費用的種類、金額及其支付方式; (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以及業務培訓等服務的具體內容和提供方式; (五)產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標準要求和保證措施; (六)產品或者服務的促銷與廣告宣傳; (七)特許經營中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和賠償責任的承擔; (八)特許經營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九)違約責任; (十)爭議的解決方式; (十一)特許人與被特許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二是規定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應當在特許經營合同中約定,被特許人在合同訂立后一定期限內,可以單方解除合同。這種單方解除合同是無條件解除,只要加盟商提出,合同就解除,相應的收費應當退還。 三是規定除被特許人同意的外,特許經營合同約定的特許經營期限應當不少于3年。被許可人同意少于三年的除外。 條例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違法行為,包括特許人不具備相應條件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特許人未依照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特許人違反有關行為規范以及違反信息披露要求等,均規定了明確、嚴格的法律責任。從條例規定的法律責任的種類看,除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等行政處罰外,對構成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特別是,條例針對特許經營活動的特點,規定對特許人的違法行為可以予以公告,通過社會輿論和市場的壓力,促使特許人依法辦事,改正違法行為。 特許經營是一項新興產業,法律規定較少,風險較大,無論成為特許人還是加盟者應當認真了解上述規定,防范法律風險,減少無謂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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