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改造中的土地與規劃問題
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加快以及“土地財政”利益的誘惑,在城市中占據著“黃金”地段并且背負著各種有礙城市觀瞻“惡名狼籍”的“城中村”,便理所當然地成為了改造拆遷的對象。
“城中村”的典型模式是指,由于城市的高速擴展,將原本屬于周圍行政村的集體土地征用,導致行政村的村民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但村民的農業戶口和在村集體所有的宅基地上所建房屋的性質均未改變的情況。
目前,我國各地通行的“城中村”改造模式為:首先將村民的農業戶口變為城鎮戶口,使其失去農村集體成員身份,不能享有村民待遇;其次將村集體土地無償變為國有土地,再將其中部分土地劃撥用于村民安置用地;最后政府只對所為符合“規劃”的村民自建房屋(位于宅基地上)予以補償。
上述“城中村”改造中,多處違法之處如下:
一、“城中村”的集體土地無償被征用為國有土地,政府不予賠償,嚴重違法《土地管理法》。
依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我國土地所有權分為國家所有和農村集體所有兩類。政府依法將農村集體土地征用為國有土地,應當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用非耕地的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實踐中,地方政府為了實現“土地財政”中的賣地收入,故意違反法律對征用農村集體土地不予賠償。在向開發商出讓土地之后,將原本屬于村民的土地賠償款,占為己有。
二、2008年以前宅基地上蓋房可以超過二層。
在“城中村”改造中,地方政府為了控制自身的改造成本,自己出臺地方政府規章(法律中效力最低)或者通知(無法律效力)規定:城中村的村民自建房屋不得超過兩層,超過部分不予賠償。
這樣的說法沒有法律依據!
1、依據1993年國務院實施的《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法律效力高于地方政府規章)第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二層(含二層)以上的住宅,必須由取得相應的設計資質證書的單位進行設計,或者選用通用設計、標準設計。
顯而易見,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并未禁止村民建造二層以上的住宅。
2、依據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過的《土地管理法》(法律效力最高)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規劃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由此可見,即使在2008年之后地方政府可以依據法律的授權立法規劃禁止村民住宅建設二層以上,也必須是省一級的地方政府,而不是拆遷改造動力十足的地級市或者計劃單列市的政府。
計劃經濟時期,我國為了首先發展工業而不惜利用“剪刀差”政策,犧牲農民利益補貼工業和城市,從而導致農村與農業的長期落后與貧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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