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與公司運營常見問題法律講座提綱
賈銳
上篇:《公司法》ABC
ABC之一:公司從哪里來?股東 → 出資 → 股權 → 公司 ABC之二:同股可以不同權 1. 按出資比例分紅、認繳新增出資 —— 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2. 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 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ABC之三:對外投資、擔保誰決定? 對外投資、擔保等重大事項可由董事會決定,也可由股東會決定(公司為股東提供擔保必須經股東會決定)具體由章程確定。 ABC之四:出資連帶責任 對于股東出資不到位、出資的財產定價虛高兩種情況,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但有限責任公司僅針對后一種情況負連帶責任,股份有限公司則在兩種情況下都要負連帶責任)。 ABC之五:股東會表決權基數 股東會出席人數一般無明文規定(募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創立大會須過半數認股人參加)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會議:以出席股東為基數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會議:未明確,但應以全體股東為基數 ABC之六:影子股東 工商總局規定股東必須以自己的名義出資 公司法規定股東姓名應當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換言之,對內有效) ABC之七:關聯交易 為股東擔保:出席會議其他股東表決權過半數通過 董事、高管與公司交易,須股東會同意,且不違反章程約定 董事、高管謀取公司商業機會,經營同業,須股東會同意 —— 股東與公司交易,無相關限制規定,需章程明確 ABC之八:公司對外投資限制取消 舊法:1. 公司對外投資,不超過凈資產50%(投資公司、控股公司除外); 2. 投資對象限于公司。 新法:1. 取消了凈資產比例限制 2. 投資對象放開到全部企業——但不得承擔連帶責任(如合伙企業)
下篇:公司的權力游戲
引言: 公司的權力結構: 股東會 —— 董事會 —— 監事會 —— 經理 為什么開公司?為什么和他人合作開公司? ——公司才是“正規軍”;有限責任;聚集資本、人力、營銷渠道; ——引進品牌、技術、管理經驗;合作伙伴與我互補;
之一:大股東慣用的三招 1. 奪位(爭奪有利職位,如董事長、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等); 2. 爭權(爭取經營管理權力,如投資、融資、重大交易等方面的權力); 3. 關聯交易(通過股東與公司的交易進行利益輸送和轉移)。
之二:小股東常用的“八種武器” 1. 查帳。程序:股東向公司書面請求——公司15天內書面答復拒絕—— 股東向法院請求查賬 2. 起訴撤銷違法或違反章程的決議 —— 對程序違法/違反章程,或內容違反章程,股東應在60天內起訴 3. 要求公司回購自己的股權(主要情況有:五年盈利不分紅,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超越章程規定的期限延續經營期限。 —— 如60日內達不成協議,股東應在90日內起訴。 4. 在經營管理嚴重困難或公司僵局等情況下,股東可請求強制解散(持股10%以上的股東才有資格) 5. 如因大股東過錯導致受到損失,可直接起訴大股東索賠 6. 限制關聯交易(要求披露,要求大股東回避) 7. 爭權:超級多數條款(在章程中約定重大事項須經全體股東同意,如重大交易、重大資產轉讓、融資等) 8. 奪位:總經理、財務負責人 上述“武器”大股東也可以用(除第7項外)
之三:股東對經理層的制約 核實是否符合任職資格,例如,負債累累未償還的人,不能擔任公司董事、監事、總經理。 關注是否有不忠實行為(如挪用公司資金,公款私存,擅自借出款項或對外擔保,違規與公司關聯交易,同業競爭,私收傭金,泄密等)
小結 股東 對 股東:如實出資,善待伙伴 股東對經理人:禮賢下士,賞罰分明 經理人對股東:恪守本分,忠人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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