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須謹慎合同簽訂
薛先生投訴反映:他以舊車置換形式于2009年4月在某4S店訂購了一輛2.0L排量新車,并支付了定金5000元。提車時卻發現該車的生產日期為2008年1月,整車有多處腐銹、發動機有異響。要求解除合同、退車,并退還定金。
4S店卻以合同中未標明車輛生產日期為由,拒絕了薛先生的要求。后經上海市消保委汽車專業辦公室協調,4S店自知合同未寫明,有一定過錯,經雙方協商同意退還定金2500元。對此,消費者表示接受。
毛先生投訴反映:他向4S店訂購了一輛品牌轎車,在購車訂單上寫明“預付款10000元”。第二天,因自身經濟問題與4S店聯系要求退車,對方一直拖著不予答復。毛先生致電上海市消保委汽車專業辦公室要求協調。在調解中,4S店表示,根據消費者的要求,公司特意從天津進了一輛毛先生需要的品牌車,合同明確約定:如果乙方(消費者)不按時提車,預付款自動轉為違約金,不予退還,F在,車子到了,消費者說車不要就不要了,這經濟損失應由誰來承擔呢?因此,消費者所支付的違約金公司不予退還。對此,消費者表示并不認可。
陳先生投訴反映:今年他向某4S店預訂一輛雷克薩斯350汽車,并支付5000元定金,約定當月15日提車,但對方拖延兩周未交貨,而且該車的車價又上漲了20000多元。于是陳先生要求4S店雙倍返回定金。即便如此,如果陳先生仍想購買此車,還要多支付15000元左右。消費者所言看似乎很有道理,也是情理之中的事,但陳先生卻忘了當時與4S店簽訂一份定車合同。當消保委汽車專業辦公室工作人員與該4S店負責人聯系的時候,該負責人表示,當時之所以沒簽訂合同,就是考慮到這車可能不能按時到貨,無法讓消費者提車,所以就收取了5000元的定金,并告訴消費者會盡可能的在約定日期前提供車輛。經調解,現在4S店愿意退還5000元的定金。陳先生對此表示滿意。
點評:車輛買賣中的各類糾紛事件近期頻繁發生,以上三個投訴事件較為典型,應當引起消費者的警覺。如薛先生遇到的“2008年1月的車放在2009年賣”本無可非議,但經銷商應該事先確實告知;作為消費者有權在購買時,在簽約前向經銷商問清楚自己定購車輛的生產日期。對預約訂貨的,在簽約時必須考慮周全,支付預付款或者訂(定)金時千萬要小心,對開具的憑證要仔細檢查,付款理由要寫明是支付預付車款,還是支付訂(定)金,千萬不能“隨意”,防止一些不誠信的經銷商侵害你的合法權益。在此,要提醒消費者:在簽訂購車合同時,要做到五明確:一是明確車型、配置、顏色、價格;二是明確各項費用與總價;三是明確委托服務的內容與費用;四是明確付款的方式和提車時間;五是明確違約的責任。另外,在陳先生的投訴中,他原本可以依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得到雙倍返還定金10000元。但正是由于在訂購車輛時未與經銷商簽訂購車合同,導致陳先生投訴后缺乏有效的法律憑證。在此,希望廣大消費者能引以為戒,千萬不要“事后諸葛亮”,讓有理變成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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