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設立 |
|
|
公司清算損害賠償的具體形態及救濟 |
作者:河北 石家莊公司律師編輯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11chelsea.com
時間:2010/4/29 18:13:00 |
清算開始前,清算義務人主導著清算的方向;清算開始后,清算組便取得了對公司資產、資源的控制權。清算組成員如同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管,在其與公司、債權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中立于受托人的地位。與清算組成員相對,債權人、股東、公司處于受益人的地位。然而,實踐中,事關公司清算時,債權人、公司、股東所面臨的風險,癥結卻在于清算人不履行或不當法定的職責和義務。所以要解決我國公司對債權人保護的問題,就必須在法律制度上明確清算人的義務和責任,明確清算人應當忠實、勤勉履行義務,否則應承擔相應損害賠償責任。以此確保對公司債權人、公司、股東有效的救濟。根據清算義務人是否主動按時清算以及主、客觀因素等,將清算損害賠償的具體形態做以下分類:
(一)公司解散后,清算義務人未清算的損害賠償責任
根據未清算的主客觀因素,又可分為:
(1)客觀上無法清算的損害賠償責任
其一,賬冊丟失、不完整
具備規范、完備的財務資料也是公司的基本義務,是公司財務會計制度的重要內容。公司清算,必然以公司財務資料完備為前提,因此公司清算義務人應確保公司財務資料完整以供清算之需。然而,有的公司在經營過程中,財務制度不規范,賬目不清,財產不明。更有甚者,有的清算義務人出于不當目的,故意銷毀或隱瞞相關財務賬冊,致使相關債權、債務無法查清,公司債權人實現其債權的目的難免落空。對此應甄別不同情形做不同處理。雖然公司財務制度不規范而導致公司資產狀況無法查清的,鑒于公司的注冊資本明確,作為公司股東的清算義務人在出資時,應當合理地預見公司債務的清償責任范圍以及清算責任范圍。因此,清算資料缺失導致清算不能的,且公司資產不足以清償公司債務的情況下,才由清算義務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對于故意銷毀或隱瞞相關財務賬冊的,鑒于其主觀惡意,法官可以結合案件事實,積極運用舉證責任分配規則,在債權人初步證明其債權合法存在情形下,清算義務人應對公司解散前的資產狀況承擔證明責任。如果清算義務人舉證不能,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其二,清算義務人與清算公司財產混同
由于財產混同,導致公司的債權債務亦難以區分,從而造成清算障礙,債權人因此提起賠償訴訟的,如何處理?筆者認為,清算義務人與清算法人財產混同的,是公司獨立法律人格瑕疵。比如,股東與公司之間在資產或財產邊界故意混淆不分,將屬于子公司的財產登記在母公司名下,子公司的財產經常處于母公司的無償控制和使用之下;控股股東長期掏空公司的資產尤其是優質資產,而未對公司予以充分、公平的補償等;控股股東對公司負有巨額債務,而公司在控股股東的操縱下長期拒絕或者待于追索等。這些情形均損害了公司法人人格的獨立性,從而導致公司以其法人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基礎不復存在。因此,公司解散后,如有證據證明公司資產與清算義務人財產混同,債權人以清算義務人為被告提起訴訟的,清算義務人對公司債務不得再以股東有限責任抗辯,而應當對清算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主觀上不清算
其一,逾期不清算、法院判決清算仍不清算
公司解散后,其經營資格消滅,善后事宜應由股東等清算義務人負責處理。清算義務人應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開始清算活動,如保管公司財產、向債務人追索債權、履行尚未履行的合同、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協調債權人之間的利益關系、向股東分配剩余財產等行為。如果公司解散后,公司清算義務人在公司解散后長期不履行清算義務,或者在判決確定的期限內仍不履行清算責任,由于公司資產未經清算,公司債權能否得以實現以及實現的程度均無法明確,此時應視為清算義務人以其行為表明放棄有限責任原則的豁免。由此導致公司財產流失、貶值或無法清算的,債權人可以侵權為由,要求清算義務人在上述權益能夠實現的價值范圍內,或者對損失擴大部分,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其二,編造已清算完畢的虛假事實注銷公司
公司注銷前應當進行清算,是民法上的誠實信用原則在公司法上的延伸。對清算義務人來說,清算是其開業經營的隨附義務,對債權人及社會公眾的最終交代;對債權人而言,清算是債權人通過非訴方式實現債權的最后一道保障。[1]因此,清算義務人申請注銷公司時,應當出具債權、債務已清理完畢的證明或者清算報告。在公司未經清算即予注銷的情況下,本應作為清償債務的原公司責任財產,便轉由股東占有,其性質與投資不實,抽逃資金等并無實質上的區別,均為侵害債權人利益,危害交易安全的行為。如果清算義務人未對公司債權債務進行清算,而是偽造清算資料,虛報公司已清算完畢,或以公司對外無債權債務等理由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辦理公司注銷登記的,應視為股東自愿放棄有限責任。一旦因此訴訟,債權人可以申請法院適用公司人格否認理論,由該清算義務人就公司債務向債權人承擔清償責任。
其三,對未了的債務承擔責任或者負責處理承諾
清算義務人在未經清算申請注銷公司的,如果其向登記機關承諾承擔公司注銷后的一切法律后果的,因此成訴的,如何處理。對此,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公司未經清算而注銷,公司仍應作為事實上的公司而存在,自然應以公司財產承擔責任,清算人應承擔清算責任以及不履行清算義務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責任;另一種觀點則認為,根據契約自由原則,任何人均可承諾承擔任何人的債務,法律并不限制第三人主動加入到債務承擔之中,清算主體允諾承擔公司注銷后一切法律后果的意思表示,具有對世承諾的性質,可依該承諾而令其承擔公司債務的連帶清償責任。[2]上述觀點有一概而論之嫌。實際上,承諾人應否承擔責任以及承擔何種責任仍取決于承諾的內容和形式。具體而言,有兩種情形。其一,如果清算義務人在注銷申請書上明確承諾對注銷后的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應視為申請義務主體自愿以承擔公司債務的形式作為不履行清算義務的代價,該承諾具有約束力。清算義務人因此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其二,如果清算義務人承諾對注銷后的公司債務承擔保證責任,還應對所謂的擔保做進一步審查。如清算義務人在申請注銷時,并無明確的擔保意思表示,僅注以“擔保人”或者“擔保一切法律后果”等不確定內容的,則應認定為補充清算責任以及其他清算責任;如果清算義務人在注銷申請書上注明其將擔保公司注銷后的債務清償的明確內容,或向公司登記管理機關出具獨立的書面擔保書,承諾對未清算的公司債務承擔擔保責任的,則應依其承諾而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3]
(二)公司解散后,清算人不當清算的損害賠償責任
(1)清算義務人逾期清算
?清算義務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未依法履行清算義務,后主動逾期清算的,或者清算義務人逾期未履行清算義務,經公司債權人訴請人民法院裁定清算義務人履行清算義務后開始清算的,對于因逾期履行清算義務的行為,已經實際造成公司財產毀損、滅失、貶值,并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同樣應賦予債權人請求清算義務人賠償的權利。對于逾期清算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責任,其責任范圍應限定在清算義務人未及時履行清算責任而導致的損失范圍之內。
(2)清算僵局、或消極無為?
清算義務人之間發生矛盾,導致清算無法進行;或者清算義務人雖在規定的期限內展開清算,但僅為了走過場,久拖不決,長期無結論。若因此導致公司財產毀損、滅失、貶值,或者公司對外債權因超過訴訟時效而轉化為自然債權,應視為不當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義務人應對債權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實踐中,某清算義務人以其他清算義務人不配合,導致清算損害賠償為由,抗辯不承擔清算賠償責任時,不應得到支持。因為,清算人糾紛屬于清算人之間的內部法律關系,并不構成對債權人賠償訴請的對抗。當然,清算人履行完對債權人的賠償義務后,可以根據過錯責任分擔或互相追究各自責任。
(3)擅自處理清算財產、或過失遺漏債權
清算人就任后,應立即檢查公司財產狀況,制作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未清償公司債務前,清算人不得將公司財產分配于股東;在債權人申報債權期間,清算人不得擅自對部分債權人進行清償,亦不得轉移和挪用公司的清算財產。如果清算人上述惡意處置清算財產的行為致使債權人未受清償,清算人應在其惡意處置財產的范圍內對清算公司的債務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清算人未依法清算,過失遺漏債權時,由清算人向債權人按其應得到的份額比例進行賠償。
(4)不當履行受托義務
現實中,選任清算人、選派清算人違背勤勉、忠實義務的行為仍未能避免。如由于其他兼職過多而無力實質性地推進清算程序,或者懈怠等原因致使公司的清算財產(包括股票和房地產)價值暴跌。如未適當履行監督義務,導致其聘請的中介機構(如資產管理公司)未能以合理的價格處置公司財產。如在聘請中介機構時,并無一套規范的遴選機制,不考慮中介機構的資質、能力,而視與其關系的親疏遠近而定,或視有無回扣甚至回扣多少而定。如故意放慢清算程序的節奏,尋找尋租的機會。再比如為了牟取私利,不惜對股東或者債權人隱瞞真相,制造假象。這均屬于違反勤勉、忠實義務的情形。?[4]如果因此給公司、股東、債權人造成損失的,選任清算人、選派清算人均應承擔賠償責任。 |
(聲明:本站所使用圖片及文章如無注明本站原創均為網上轉載而來,本站刊載內容以共享和研究為目的,如對刊載內容有異議,請聯系本站站長。本站文章標有原創文章字樣或者署名本站律師姓名者,轉載時請務必注明出處和作者,否則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
上一篇:房地產集團公司設立程序
下一篇:清算組的權利與義務
|
|
在線咨詢 |
|
聯系我們 |
電話: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號:373036737
郵箱:373036737@qq.com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