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資產收購中的法律實務 為分散和化解金融風險、推進國有企業轉機建制的步伐、有效提高國有商業銀行的資產質量和抵抗系統性金融風險的能力,我國借鑒了國外處置銀行不良資產的經驗,先后成立了“信達、“東方”、“長城”、“華融”等四家資產管理公司。 資產管理公司對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接收及處置是一項政策性和法律性都很強的工作,因此在實際工作中,應注意把握政策性規定和有關指導原則,嚴格界定不良資產的接收范圍、接收條件,以期最大限度地保全資產。不良資產的處理已經面臨的背景等出現重大變化,但從不良資產的接收程序中,可以找到在程序上分以下5個方面:
1.資料審查
所審查的資料,是指證明債權債務關系或資產所有權的有關法律文書,包括:(1)一般貸款類資產,如借款合同、擔保合同、證明擔保或抵押權利存在的其它法律文書等。(2)以物抵貸類資產。如抵貸協議或法院判決書、調解書、仲裁書、以物抵貸資產清單等。(3)涉訴貸款及相應法律文件,如起訴狀、上訴狀、撤訴申請書、財產保全申請書、支付令申請書以及破產還貸申請書、判決書、調解書和申請執行書、執行證明等相關法律文書。
2.債務人資信調查及現場檢查
對債務人的資信調查主要應圍繞以下問題展開,即:債務人的主體資格、組織形態、股本結構、分支機構情況等;債務人的歷史經營情況、對債務的態度、是否有逃廢債的傾向等;現實經營狀況、主要經營業務、產品的市場情況、債務人的總體負債情況、對外擔保情況、對外投資情況,以及債權情況等。
現場核查要求資產管理公司有關人員及法律顧問人員,要結合已有資料所示情況,對企業的住所、人員、資產實物狀態、抵押或質押資產的存在狀態及管理現狀等進行實物和資料對照核查。
此外,還有涉訴類資產的核查,主要內容是與承辦案件的人民法院具體辦案人員聯系,具體了解案件審理、執行的實際情況及可能存在的問題。
3.資料分析及綜合評估
所謂資料分析和綜合評估就是要在資料審查和現場核查的基礎上,對擬接收的不良資產進行評估分類,進而制訂出接收方案和初步的處置意見。
分析和評估的主要思路為:(1)債務人如為暫時性經營困難,有一定的市場,有一定的發展潛力,符合債轉股條件的納入債轉股企業管理;需要進一步信貸支持的,幫助企業改進管理,申請債務融資幫助。(2)債權資產為有效抵押或擔保的,確定行權計劃,包括自營、拍賣或出售等。(3)債務人下落不明或經營將持續惡化,難以起死回生的,要落實其財產情況,及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強制執行。
對于有擔保或抵押債權的,要確切弄清其時效期限,及時通過催收或訴訟確權,以便中止或延長行權時效。債權接收過程中,尤其要注意債權資產的保全和相應的權利時效問題。
4.擔保性條款和擔保合同的審查
相關法律法規對各種擔保的有效設定均有詳細的、明確的規定,在諸多涉及擔保是否有效的條件中,常常因為當事人在設立擔保時沒有認真考慮擔保單位的資質能力,擔保條款的設定不規范、不明確,擔保設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要求等造成擔保無效或沒有起到應有的效果,對此,應給予足夠的重視。
我國《擔保法》對五種擔保方式的生效條件有著不同的規定,以抵押為例,《擔保法》規定以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林木、航空器、船舶、車輛、企業的設備和其它某些動產為抵押的,必須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記之日起生效。
5.《債權轉讓協議》和《債權轉股權協議》
債權人出讓人(國有商業銀行)與債權受讓人(資產管理公司)及債務人、擔保或抵押人之間簽署《債權轉讓協議》是債權轉移至資產管理公司的必經法律程序。但在實踐中,債務人或擔保人并不一定會主動地在“債權轉讓協議”上簽字。依據合同法的規定,債權人和受讓人的合意即令債權轉讓具備特定的法律效力,但債權人和受讓人對債務人負有通知的義務。確切地講,擔保人在轉讓協議上簽字的法律效力僅限于對債權轉讓這一法律事實的確認,如需變更抵押權或延長抵押效力,則“債權轉讓協議”中應有新的條款加以約定并根據需要辦理登記或延展。
(聲明:本站所使用圖片及文章如無注明本站原創均為網上轉載而來,本站刊載內容以共享和研究為目的,如對刊載內容有異議,請聯系本站站長。本站文章標有原創文章字樣或者署名本站律師姓名者,轉載時請務必注明出處和作者,否則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