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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莊交通事故律師:交通事故“私了”的六個步驟
作者:河北石家莊交通事故律師編輯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11chelsea.com     時間:2010/3/22 17:44:00

  • 交通事故“私了”的六個步驟之一:保護現場、維護自身安全
  發生事故保護現場是處理事故的第一個程序和環節,主要作用是:一、能在相對安全的范圍內“私了”事故,防止二次事故的發生;二、一旦“私了”不成,由警察介入調查時,保護現場有利于澄清事故事實,分清事故責任,同時也是當事人應盡的責任。
  (1)保護現場既是法律義務,也是“私了”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明確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
  一些地方性法規為此還做了詳細的規定。如《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機動車在行駛中發生故障、事故的,應當按照規定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設置警告標志……”。《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簡易程序處理規定》第四條規定:“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當事人應當立即開啟車輛危險報警閃光燈,夜間還須開啟示寬燈和后尾燈,并按規定在來車方向設置警告標志,擴大示警距離”。
  這些法律法規的立法目的和出發點,是以人為本、保證安全。保護現場既是公民應盡的法律義務,也是“私了”事故的實際需要。
  (2)保護現場的步驟和方法
  1)發生事故后立即停車,關閉發動機,打開車輛的故障燈(或稱緊急報警燈、“雙閃燈”)。
  有些司機在行車中,因某種原因而打開故障燈,自己給自己授予了一個“特權”,在車流中不管不顧地來回并線穿行,甚至逆行或在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內行駛。這些不良的駕駛作風不僅擾亂了正常的交通秩序,而且一旦發生交通事故,這個“特權”就等于零。法律不會因為使用這個“特權”涉足禁區而減輕或免除違章者的責任。
  2)將發光或反光標志牌放置到自身車后的來車方向50米處,如果是在高速公路上,則要放置到150米處。
·         交通事故“私了”的六個步驟之二:了解雙方車內是否有人員受傷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或當事人僅受輕微傷的,都可以“私了”。由此看來,如何判斷當事人的傷情成了“私了”能否繼續進行下去的關鍵。交通事故造成的人體輕微傷的種類很多。若當事人僅有皮下淤血和表皮擦傷,自認為傷情輕微,做好記錄,雙方簽字后,才可以當場“私了”。其他的傷(包括其他輕微傷)最好馬上到附近的醫療機構進行治療,并且立即報警,聽候處理。
  人體輕微傷的判斷:
  (1)皮下溢血
  人體受到撞擊或車輪碾壓時,造成皮下毛細血管破裂,血淤在皮下出現塊狀、條狀青紫痕。皮下淤血的形成一般有三種情況:
  1)由于人體被車、物碰撞或磕碰在地面上造成;
  2)由于人體被碾壓部位受地面物及衣服皺褶、鈕扣等物的硌墊,出現與硌墊物形狀相似的皮下淤血印痕;
  3)由于人體被輪胎碾壓造成,即常見的輪胎從人體胸、腹、背部軋過后,皮膚出現輪胎花紋印痕,它的特點是傷痕的面積一般不超過輪胎面的寬度。
  (2)表皮擦傷
  主要是由于車、物側面刮、蹭,或車輪制動時輪胎碾壓人體向前推移與地面挫劃而造成人體肩部、肘部、膝部、踝關節及胸部、背部的皮膚擦傷。表皮擦傷往往呈片狀;有時人體接觸地面的沙礫形成散在的擦傷,甚至劃成細溝;有時在擦傷部位出現魚鱗狀的傷痕
·         交通事故“私了”的六個步驟之三:確定是“私了”還是“公了”
  現在,法律規定允許事故當事人對交通事故進行“私了”,同時也就意味著提倡“私了”。那么,發生交通事故后到底是“私了”好還是“公了”好呢?現在就此作一個簡單的分析。
  (一)“私了”交通事故有哪些特點
  1)過程簡單。.“私了”交通事故可將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甚至有人還為此與對方成為了好朋友,所謂“不打不成交”。君不見有些當事人“私了”之后,分手之時還不忘幽默一把:“這么多車偏偏咱們倆撞一塊了,緣分哪”。
  2)手續簡便。“私了”交通事故所占用的時間較少。在“一寸光陰一寸金”的今天,花錢買時間已成為一種時尚。實踐中,有不少當事人寧愿多賠付一些錢款給對方將.事故盡快“私了”,也不愿意多費口舌、浪費時間,此乃明智之舉。
  3)免于處罰。“私了”交通事故因為沒有警察的介入,所以造成事故的違法行為就不會再被追究處罰,僅留存在自己心里成為自戒的一個教訓。免去的處罰金可以為了順利快速“私了”事故而賠付給對方,形成一種良性循環。聽一名有過“私了”事故經歷的朋友調侃,他把免去的處罰金當成政府對自己用實際行動緩解交通擁堵行為的一種獎勵。
  (二)“公了”交通事故有哪些特點
  “公了”交通事故一般是由于當事人不知道有允許“私了”的規定,或是“私了”不成而轉為報警,“招”來警察進行處理。對于前者“招”警察的原因只是不知道而已。對于后者“招”警察的原因大致有五點:
  1)雙方對事故發生的事實看法不一致而“招”警察介入;
  2)雙方對事故的損害后果認定不一致,認為已經超出了可以“私了”的范圍而“招”警察介入;
  3)雙方雖然對事故發生的事實無疑異,但對如何賠償或賠償款數額達不成一致的意見而“招”警察介入;
  4)某方當事人熟知法律,認為該事故中具有法律規定的七種不允許“私了”的情節而“招”警察介入;
  5)當事人未報案,但警察機關接到了群眾報案,或是警察機關通過電視監控發現該事故現場,通知巡邏民警前去處理;
  6)有些當事人對完全可以“私了”的交通事故,也要報警讓警察出面解決,是處于對政府的一種信賴,認為讓警察處理比較保險,可以及時得到賠償。
  不管以上何種原因,只要警察介入處理事故,就要按照下列的工作流程進行:
  查驗當事人的身份(如駕駛證、身份證等)→勘查現場→
→向當事人了解事故發生的有關情況→
→認定事故發生的事實→確定責任→應雙方口頭申請調解賠償→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三)“私了”與“公了”的交通事故有哪些不同之處
  從處理事故的流程上看,“私了”與“公了”的內容及方法基本相同。所不同的地方大致有三點:
  1)“私了”事故時,當事人之間對事故事實或對責任確定看法不一致,可保留現場“招”警察介入;“公了”事故時,只要警察認為事故事實清楚并已確定了責任,就必須撤除現場,即使當事人不同意撤除,警察也可以強制撤除。
  2)“私了”事故時,當事人之間可以就賠償問題“討價還價”;“公了”事故時,警察只按照責任的劃分及法律規定作出原則性的結論,而不參與當事人之間具體的“討價還價”和轉交現金。
  3)“私了”事故,不存在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罰的問題;“公了”事故時,警察必須履行職責,對證據確鑿的當事人違法行為必須按照法律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四)雙方當事人“私了”交通事故后又出現爭議的,能否要求交通隊繼續處理
  1)如果當事人“私了”事故自行撤離現場后,對事故事實或賠償問題又產生了爭議,可以要求交通隊繼續處理,但是,當事人必須提供有各方當事人簽名的事故文字記錄材料,由交通隊辦案人員確定當事人責任并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2)如果當事人提供不出事故證據或者無法查證事故事實的,交通隊辦案人員只在《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將《交通事故認定書》交付當事人,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私了”和“公了”的特點都各有所長,到底選用哪種方法,“大主意還得您自己拿”。一般說來現在道路上的車輛這么多,尤其在上下班和節日期間,各種車輛都在集中出行,磕磕碰碰在所難免,遇到小的交通事故,與其慪氣吵架或報警,讓成百上千輛車堵在路上“陪綁”,還不如雙方共同選擇“私了”的方法解決事故。
·         交通事故“私了”的六個步驟之四:固定、采集有關證據
  “私了”交通事故所涉及的內容雖然不多,方法也簡單,但是一些能夠證明交通事故發生真實情況的相關證據,還是必須固定和采集。這對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是至關重要的。
  (一)“私了”事故中證據的主要作用
  發生交通事故后,不管選擇哪種方法進行處理,都要通過記錄、標劃或拍照的方法,固定、采集一些與事故發生的有關證據。證據在“私了”中有三個主要作用:
  1)雙方對事故事實有爭議“招”警察介入時,可以據理力爭。
  有些事故,當事人一開始都愿意通過“私了”解決問題,但是雙方對事故發生的事實爭議頗大,而請警察來“公了”。由于開始未注意固定和采集證據,使現場整體或局部產生變動,有關證據滅失,即使警察來了,也只好認為事故事實不清,不確定責任,結果往往是“各打五十大板,’,自負其損,各自修理各自的車輛。如果當事人適時進行了相關證據的采集,其主張便可能得到認可,其利益也可能得到最大程度上的保護。
  2)向保險公司進行索賠時有根有據。
  實踐中,有的當事雙方“私了”很成功,但是到了保險公司進行索賠時卻遇到了麻煩。當事人若沒有采集證據,甚至連一紙文字的記錄都沒有,保險公司怎么可能僅憑口述而進行賠付呢!
  3)防止對方在撤除現場后“變卦”而造成麻煩。
  實踐中,也經常發生這樣的事情,事故雙方對事實無爭議,于是撤除了現場,當進入實質性的索賠問題協商時,由于分歧較大,不但不同意賠償,甚至連在現場共同認可的事故事實也推翻了。此時,如果作為有理無責的一方,會感到很冤枉。這種結果的產生,一方面說明對方不誠信,另一方面也說明自己的維權意識差,沒有采集相關的證據。
  (二)如何固定停車位置和地面痕跡
  如前所述,應當在車內工具箱中配備粉筆或石筆,一旦發生事故,可用來勾畫、固定停車位置和地面上的一些痕跡。
  1)固定機動車停車位置。用粉筆或石筆在機動車每個車輪外延中心垂直于地面上勾畫“T”型線。
  2)固定非機動車停車位置。非機動車發生事故后一般向某側倒地,可沿其車輪的外沿勾畫半個弧形線即可,同時在弧形線外邊分別用“前”、“后”二字注明其前輪和后輪。
  3)固定制動印痕。一般可在某條制動印痕的起點處,將印痕的起點和寬度用“「”型線勾畫出來。
  4)固定劃痕。非機動車倒地時一般會在地面上留下腳蹬頭或車輪軸頭與地面產生的條狀痕跡,我們只需沿可見的痕跡起點至終點勾畫處條狀線即可。
  5)固定人體倒地的位置。有些事故中,騎車人或行人發生事故后會倒臥于地面,我們在組織搶救之前,最好將其頭部和雙腳的位置勾畫出來。在此提示:如果人員受傷程度為輕傷以上,最好不要“私了”,應當立即報警。
  (三)如何拍攝現場照片
  發生事故后,如果條件允許,可用隨身攜帶的照相機或有拍攝功能的手機拍攝一些現場照片,比如:現場的全景照片;車輛單獨的整體照片;各種痕跡對應情況的照片等。現場照片是最直接、最形象、最有說服力的證據,下面介紹幾種實用的拍攝方法。
  1)拍攝現場全貌。主要反映整個現場范圍以內的具體形態。拍攝時最好相向拍攝,即:以事故現場的車輛為拍攝中心,從相反的兩個方向往現場中心進行等距離的拍攝。
  2)拍攝現場局部。也稱現場重點部位攝影,是在較近距離拍攝事故現場中心、局部痕跡的位置及與有關物體之間的關系。照片主要反映:
  ①兩車接觸部位嵌合的情況;
  ②車輛的某一側、剎車痕跡、散落物離某條車道線或路邊的距離。
  3)拍攝痕跡和損壞部位。也稱細目攝影或痕跡攝影,它是采用近距拍攝路面、車輛、人體衣著痕跡特征的一種方式,重點要反映痕跡的形狀、特征、大小、受力方向等。拍攝時,照相機的鏡頭要與被攝體相垂直(提示:應當按照 “二者對應”中講的“承痕體”和“造痕體”關系內容對應拍攝痕跡照片)。
  (四)如何用文字記錄有關事故情況
  1)“私了”事故時,應當用文字記錄哪些主要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未造成人身傷亡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在記錄交通事故的時間、地點、對方當事人的姓名和聯系方式、機動車牌號、駕駛證號、保險憑證號、碰撞部位,并共同簽名后,撤離現場,自行協商損害賠償事宜”。這條規定中所涉及的內容就是“私了”時要記錄的內容,它是最原始的證據之一、是當事人向保險公司辦理索賠事宜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重要依據。有些省市的交通管理部門為了方便當事人“私了”交通事故,在制定的地方性法規中設定了《當事人自行解決交通事故協議書》(以下簡稱《協議書》)的格式和如何填寫《協議書》的條款。空白《協議書》一般都可在當地交通隊免費領取或在當地交管部門的網站進行下載。例如:在北京市,《協議書》就可以在交通管理局的網站http://www.bjjtgl.gov.cn下載。
  2)《協議書》中有哪些內容
  《協議書》一般有三部分內容:一是事故事實認定部分;二是當事人責任確定部分;三是雙方損害賠償部分。
  ①事故事實認定部分的內容有:事故時間、事故地點、姓名、駕駛證號、電話、交通方式、機動車車牌號、保險憑證號、行駛的方向。
  ②當事人責任確定部分的內容有:具體的交通違法行為、責任的劃分。
  ③雙方損害賠償部分的內容有:賠償的額度、賠償的方式。
  3)填寫《協議書》的要求和方法
  以北京的《協議書》格式為例,填寫的要求和方法如下:
  ①字跡工整、項目齊全、各持一份,并要妥善保管。
  ②互相查驗對方的有效證件,核實其身份。
  ③“事故時間”一欄,須填寫阿拉伯數字,準確到分鐘。
  ④“事故地點”一欄,需要填寫事故發生在某區(縣)、某路(或路口)、某街的具體地點。
  ⑤“姓名、駕駛證號”一欄,填寫前要與駕駛證核對。
  ⑥“電話”一欄,需要填寫隨時可以聯系的電話號碼。填寫前要互相撥通手機號加以確認。
  ⑦“交通方式”一欄,需要填寫是哪種交通工具,如:大客、大貨、小客、小貨、自行車、殘疾摩托車、三輪車、行人等。
  ⑧“機動車車牌號”一欄,填寫前需要核對車輛號牌和行駛證;車輛為黑色號牌的,應在車號后注明“黑牌”。
  ⑨“保險憑證號”一欄,填寫前要認真核對保險有關憑證,填寫保險憑證號碼,如機動車無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則注明“無三者險”。
  ⑩“事故事實”一欄,填寫雙方的行駛(行走)方向,及車輛碰撞部位。
  (上述內容填寫完畢后,雙方當事人確認并簽字,然后撤除事故現場,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進行責任的確定和損害賠償的協商。)
  ⑾“具體的交通違法行為”,可按照相關的法律條款簡寫,如:某某闖紅燈,或某某追尾,或某某并線為讓行;如果有的省(市)制定了具體的允許“私了”的地方性法規,可直接填寫其中對應違法行為的條款即可,如:某某有某條某款的行為。
  ⑿“責任的劃分”,直接填寫責任的大小,如:某某負全部責任,或雙方共負同等責任。
  ⒀“賠償的額度”,按照雙方私了的協議填寫,如:某某負責對方車輛的全部修理費用,或雙方各自負責自己的車輛修理,或某某賠付對方人民幣多少元。
  ⒁“賠償的方式”,按照雙方私了的協議填寫,如:現金賠付,或是等價貨物賠付。
  當《協議書》全部填寫完畢后,當事人就可以持該《協議書》到責任方投保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辦理索賠手續。如果當事人達成賠償協議后,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持《協議書》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4)在沒有《協議書》的情況下如何用記錄
  如果沒有隨身攜帶《協議書》,或在沒有設定《協議書》的省(市)或地區,可以在一張空白紙上用文字記錄相關的內容,同樣可以起到證據的作用。可是,那么多內容如何記得住呢?在這里介紹一種方法:只要記住下面一副對聯,就能回憶起《協議書》記錄的主要內容。這幅對聯的上聯是“天時地利人和”;下聯是“路線方向錯位”;橫批是“好說好記好散”。解釋一下:
  ①天——是指天氣;
  ②時——是指時間;
  ③地——是指地點;
  ④利——是指利益中的財產損失情況;
  ⑤人——是指當事人姓名;
  ⑥和——是指當事人雙方(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了事故;
  ⑦路線——是指哪條車道;
  ⑧方向——是指行駛或行走方向;
  ⑨錯位——是指有什么交通違法行為或過錯而造成了車體或人體具體部位的接觸;
  ⑩好說好記好散——其中的“好”字是“號”字的諧音,分別指駕駛證號、車牌證號、保險憑證號。
  提示:最后不要忘了雙方簽字確認。
·         交通事故“私了”的六個步驟之六:撤除現場協商賠償
  現場勘查完畢,雙方共同認可了事故事實后,應當自行移動車輛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然后進行賠償問題的協商(具體的賠償問題見第八講)。建議按照下列的方法將事故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
  一、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設置警告標志,夜間還需要開啟示寬燈和尾燈;
  二、在高速公路上,要將車輛移至就近的服務區、應急車道內或者硬路肩上;
  三、在城市快速路上,要將車輛移至就近的應急車道內或者輔路的非機動車道內;
  四、在其他道路上,要將車輛移至就近的非機動車道或者人行道上。
  在采取以上安全措施工作后,就可以在不妨礙交通的情況下,協商解決賠償事宜了。
  在此提示一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報警,應當及時趕赴現場,對未造成人身傷亡,事實清楚,并且機動車可以移動的,應當在記錄事故情況后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對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之規定,如果“私了”不成由警察介入調查完畢時,不管你是否同意警察認定的事故事實,都應當立即撤除現場,最好不要出現被強制撤離的結果。
·         交通事故“私了”八項注意之七:與外國人發生事故“私了”時應當注意的問題
  隨著我國對外開放的進一步擴大和國際交往的日益頻繁,到中國來訪問、工作、學習、旅游和生活的外國人不斷增加,他們在中國發生交通事故的幾率也逐年上升。我們應當對外交常識及需要注意的問題有一個初步了解,一旦與外國人發生交通事故,可以從容面對、不卑不亢,做到有理、有利、有節,依法“私了”交通事故。
  (1)什么樣的人是外國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人境出境管理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本法所稱的外國人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不具有中國國籍的人。”換言之,外國人就是指不具有居留國國籍而具有他國國籍的人。無國籍和國籍不明的人可以外國人對待。
  (2)外國人的分類
  從法律意義上講,外國人分為兩類: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權的外國人和不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權的外國人,一般稱之為“特殊身份外國人”和“普通身份外國人”。
  (3)什么是外交特權與豁免
  外交特權與豁免,是指外交代表機關及其人員根據國際法或有關協議在接受國所享有的特別權利和優惠待遇的總稱。
  為了使外交代表機關及其人員在接受國有效地執行職務,各國通常在互惠的基礎上相互給予對方的外交代表機關及其有關人員一定的特別權利和優惠待遇。聯合國于1961年4月18日通過,1964年4月24日生效的《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以下簡稱《公約》)以條約的形式確定了外交特權與豁免的根本性質。公約序言指出:“確定此等特權與豁免之目的不在于給予個人以利益而在于確保代表國家之使館能有效執行職務。”公約的上述規定已得到國際社會的普遍接受。我國于1975年11月25日加人該公約。
  (4)外交特權與豁免包括哪些與交通有關的主要內容
  1)公約規定使館館舍不得侵犯
  ①接受國官員未經使館官員許可,不得進人使館館舍執行公務。
  ②接受國負有特殊責任,采取一切適當步驟保護使館館舍免受侵人或損害,并防止一切擾亂使館安寧或有損使館尊嚴之事情。
  ③使館館舍及設備,以及館舍內其它財產與使館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強制執行等。
  2)外交代表的特權與豁免
  ①人身不可侵犯。外交代表不受任何方式的逮捕或拘禁。接受國對外交代表應特示尊重,并應采取一切適當措施以防止其人身、自由或尊嚴受到任何侵犯。
  ②管轄豁免。包括刑事管轄豁免、民事管轄豁免和行政管轄豁免等方面的內容。
  · 刑事管轄豁免。外交代表對接受國的刑事管轄享有豁免。如外交代表的行為在接受國屬于犯罪,有關外交代表的刑事責任問題,可以通過外交途徑交由派遣國解決。接受國的有關當局不得對其審判和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一條規定:“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的刑事責任,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 民事及行政管轄豁免。根據條約的規定,外交代表對接受國的民事及刑事管轄享有豁免。
  · 作證義務的免除。外交代表沒有以證人身份作證的義務。
  此外,我國于1979年7月3日加人的《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對領事和領事館人員享有一定的特權與豁免進行了規定。同時,這兩個公約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還對外交代表及其人員應對接受國承擔的義務做了明確規定,其最主要的義務之一就是:凡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的人員,均負有尊重接受國法律規章的義務。
  (5)什么樣的外國人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的規定,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權的外國人為:使館人員和來中國訪問的外國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外交部長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員。使館的行政技術人員和與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如果不是中國公民并且不是在中國永久居留的,享有豁免權。但民事管轄豁免和行政管轄豁免僅限于執行公務的行為。
  (6)“私了”過程中的方法及注意事項
  1)首先通過肇事車輛的號牌、駕駛證和外國人的護照等確認外國當事人的身份。
  2)如果對方是普通外國人,“私了”的方法完全等同于國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時“私了”的方法。
  3)如果對方是特殊外國人(有外交身份的外國人),“私了”的方法基本等同于國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時“私了”的方法,但應注意以下事項:
  ①如雙方未就經濟賠償達成協議,應立即報警由警察進行調解,不得強行向外國當事人索要賠償款;
  ②由于語言不同和思維方式的差異,在實踐中有可能出現外國當事人駕車駛離現場的情況,遇有這種情況要保持冷靜,迅速報警并記下肇事車輛的車號,而不要強行攔截肇事車輛避免造成沖突,進而引發外交事件;
  ③不得進入或損毀的外交肇事車輛;
  ④不得扣留外交人員的車輛、駕駛證、外交官身份證和護照等證件;
  ⑤外國當事人有飲酒嫌疑的,如其不配合警察進行酒精檢測的,按照有關國際公約的規定,警察不得對其采取任何強制性措施,而要通過外交途徑予以解決,這一點特別需要國內當事人給予理解,而不要認為警察袒護外國人。
  總之,與外國人發生交通事故應做到禮貌待人,切忌感情用事,體現我國禮儀之邦的風范。同時,不要因為對方是外國人就“漫天要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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