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說費用近乎“天價”,李女士在美容師的鼓動下終于還是付出14萬多元,咬牙嘗試了一把“金絲美容”。沒想到的是,李女士在酒店里接受美容院從別處請來的醫師手術時,被衛生局當場查獲美容院并無《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屬于違規操作,更糟的是李女士的面部還出現了不良反應。僅僅拿回1萬元的李女士將美容院告上法庭。一審法院判決美容院退還李女士金絲美容服務費13.4萬元,賠償14.4萬元;并需承擔已發生的醫療費、律師費、查檔費等。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維持了原審判決。
李女士在某經濟發展公司開設的美容中心長期接受美容服務。2005年11月,經這家公司職工孫某聯系,找來持有醫生資質的牛某為李女士進行金絲美容服務。李女士從經濟發展公司的POS機器上劃卡后取得現金134,000元,事后牛某交付孫某6,000元,孫某將該錢款交付經濟發展公司。2007年12月28日,孫某又收取李女士10,000元,出具收據1張,內容為:收金絲美容訂金。收據上有孫某及該店經理郭某的簽名,加蓋美容中心章。2008年1月16日,孫某聯系牛某來到本市一家大酒店為李女士進行美容,被上海市徐匯區衛生局查獲。該局以經濟發展公司美容中心在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使用持有醫生資質的牛某為李女士做面部金絲美容手術,收取6,000元費用,違反《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規定為由,對經濟發展公司美容中心做出相應處罰。10天后,李女士收到孫某退還的金絲美容訂金10,000元。
由于感到自己受到了欺詐,李女士將經濟發展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對方賠禮道歉、退還美容服務費362,540元,并進行同等數額的賠償,另外還主張醫療費248.50元、律師代理費20,000元、查檔費180元,和后續治療費;并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一審法院審理后判決經濟發展公司退還李女士金絲美容服務費134,000元,賠償144,000元;賠償醫療費248.50元、律師代理費3,000元、查檔費180元,對李女士其余的訴訟請求未予支持。經濟發展公司不服上訴。
一中院審理后認為,經濟發展公司在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為李女士做金絲美容,在2次總金額達144,000元的金絲美容中,收取了相應費用16,000元(其中10,000元已退還李女士),因此經濟發展公司應作為侵權主體承擔賠償責任。經濟發展公司明知其行為違反《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為李女士實施金絲美容手術,應認定該行為構成欺詐。遂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