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飲酒后駕車送完朋友回家,在歸途中不慎發(fā)生交通事故身亡,其直系親屬把由其送回家的朋友們告上了法庭,要求他們承擔賠償責任。近日,江西省萬年縣人民法院對這起人身損害賠償案作出了一審判決,判決由死者吳某的朋友李甲、李乙、李丙三被告各自賠償死者直系親屬父母及女兒等三原告的喪葬費等損失的5%即7552.82元。
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09年1月3日吳某駕車到萬年縣汪家鄉(xiāng),在被告之一的李甲家與人玩牌,晚上吳某隨被告李甲等人在另一被告李乙家吃火鍋,飯局上吳喝了白酒。當日晚上8時許,作為朋友,吳邀請同住一村的李甲、李乙、李丙三被告到該縣縣城的“天上人間”娛樂城玩耍,吳又與三被告喝了啤酒。晚上11時30分,許吳某駕車將三被告送回汪家鄉(xiāng)后返回縣城途經(jīng)錦黃線9km+500m處時撞到錦黃線西側(cè)路邊的風景樹致死,小車也起火燒毀,發(fā)生單方重大交通事故。后,死者的父母及女兒等三原告以由死者送回家的朋友們未有效勸阻死者酒后駕駛為由,要求李甲、李乙、李丙予以賠償喪葬費等損失。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三被告與死者吳某作為朋友,在飲酒時,本應相互照顧,特別是在吳某酒后駕車送他們回家后,應預見吳某獨自一人酒后駕車返回縣城可能會發(fā)生危險情況,而未采取有效措施勸阻,存在一定的過錯,故應適當賠償三原告的喪葬費等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