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帶著孩子上醫院接種百日破疫苗,未曾想接連出現意識喪失、全身抽搐等不良反應,最終導致腦癱。崔某輾轉求醫,但已不能改變孩子變成植物人的事實。為此,崔某兩度將醫院告上法庭,要求百萬賠償。日前,在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法官的努力調解下,雙方自愿達成協議,由醫院一次性給予原告經濟補償三萬元。
原告訴稱,2001年8月23日,原告到北京市昌平區某衛生院接種百白破疫苗,被告醫院在沒有做任何檢查的情況下就給原告注射預苗;之后原告出現意識喪失、全身抽搐;家長將原告送到被告處搶救;被告聲稱兩個小時就可以搶救過來,但是在輸液過程中反復出現回血,原告也一直沒有好轉;家長提出轉院,被告以各種理由拒絕,后在家長的強烈要求下,原告轉至兒童醫院,但由于被告的延誤,已錯失最佳治療時機,最終導致原告腦癱,不能自己吃飯、不能說話、不能行走,沒有任何自主意識的行為和動作,出院診斷為“急性播散性腦炎,原因待查”。
2001年9月,原告從兒童醫院出院后,家長就一直在全國各地尋醫問藥,幾乎每次均被告知無任何治療希望,只能作一些簡單的康復訓練和護理、治療,實際上孩子已完全變成植物人。2005年10月24日,原告進入中日友好醫院神經外科接受檢查,專家診斷可能因注射百白破疫苗所致,建議找相關部門鑒定。于是,家長通過多方努力終于拿到兒童醫院住院病歷和被告醫院的住院病歷,找到相關專業人士詳細咨詢,認為被告應當承擔全部責任。綜上所述,原告認為,由于被告過錯給其造成嚴重的精神損害和物質損失,為此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費用共計101976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計劃免疫預防接種不屬于醫療行為。根據相關規定,原告應首先提供計劃免疫預防接種與原告現狀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的相應證據,故原告起訴被告醫療損害賠償糾紛不當。故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2008年1月18日,崔某二度起訴至昌平法院,要求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后續護理費、精神損害撫慰金1492645.6元。庭審中,鑒定結論為:(一)原告急性播散性腦炎為接種疫苗后誘發,屬于接種的不良反應;(二)現有材料顯示,醫院方在原告住院期間醫療行為符合醫療規范;(三)原告的傷殘程度為一級,需要完全護理依賴。
根據現有證據、鑒定結論和相關法律,原告很有可能敗訴,拿不到一分錢。考慮到幾年來崔某為了給孩子求醫,四處奔波,花費甚巨,而且孩子現在為一級傷殘,將來還需護理,審理本案的法官主動聯系被告醫院,多次耐心地做工作,對醫院曉之以理動之以情;同時也對原告予以辯法析理,闡述訴訟風險。最終,在法官的努力調解下,雙方自愿達成協議,由醫院一次性給予原告經濟補償三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