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在闡述了 “非市場經濟地位”問題的由來、外國對華反傾銷中 “非市場經濟地位”問題的“依據”后,有針對性坡提出了對“非市場經濟地位”問題的認識,在此基礎上提出了應對出路:從微觀而言,企應積極應訴,在目標市場設立生產企業;從宏觀而言,國家對外積極爭取、對內進行相應改革、引導出口企業轉變貿易觀念。
「關鍵詞」非市場經濟地位 國際貿易 依據 認識 出路
一、問題的提出
市場經濟地位問題并未因我國加入WTO口企業因此面臨兩難境地:置之不理,則企業出口產品將被采用替代國價格確定傾銷幅度,按此而得到解決。按我國入世首席談判代表龍永圖的說法,“這個就是我們入世談判中留下的尾巴”⑴。不少中國出標準征收的高額反傾銷稅將使企業產品退出進口國市場;如果證明本企業市場經濟地位,證明過程之復雜,應訴時間之漫長,而且沒有一定的經濟實力,是無法承受這些成本的,這使得許多企業知難而退,最終往往又意味著出口無法進行。2003年國際上針對中國的反傾銷和保障措施立案數創歷年最高,涉案金額約占全年外貿出口總額4383.7億美元的0.5%,相對比例雖然不高,但絕對數字卻很大,即當年有價值22億美元的出口貨物被立案。⑵雖然這其中有價值約一半的貨物勝訴⑶,但考慮到中國出口企業一般規模較小的因素,應該說這是一筆不小的金額。
截止目前,已有36個國家承認中國完全市場經濟地位⑷,但是這些國家無論與中國的貿易額,還是對華反傾銷訴訟立案數上都只是“輕量級選手”,要取得壓倒性的勝利,必須贏得美國、歐盟、日本等我國主要貿易伙伴的支持。然而,它們要根據各自國內法考察中國的經濟體制,這是一條漫長而繁復的道路。可以預見,隨著我國對外貿易的發展,市場經濟地位問題將是我國更多出口企業“不堪承受之重”。在閱讀眾多資料的基礎上,筆者發現,我們以往在此問題上的誤區還不少,基于問題的復雜性與重要性,筆者不吝筆陋,求教于學界師長。
二、非市場經濟地位問題的由來及中國市場經濟地位問題的有關依據
(一)非市場經濟地位問題的由來
“非市場經濟國家”一詞最早出現在美國《1930年關稅法》對反傾銷的規定中,起因于“國家控制經濟”的概念,主要是由于社會主義國家的出現,進口國發現在反傾銷調查中很難按其市場價格來計算傾銷幅度。⑸該法還制定了判定一國是否屬于“市場經濟國家”的6項標準。此后,歐共體、加拿大等也制定并實施了有關“非市場經濟國家”的反傾銷法律以及相關標準。同時,關于“非市場經濟地位”的規定被納入多邊貿易規則,體現在《關貿總協定》有關條款和世貿組織《反傾銷協定》中。
世貿組織《反傾銷協定》本身沒有對非市場經濟國家和涉及到這些國家的傾銷問題作出任何指導性的界定。但關貿總協定附件九“注釋和補充規定”中“關于第6條第1款的注釋2”指出,來自非市場經濟國家的產品價格不具有可比性,特別是那些貿易完全由國家壟斷或實質上由國家壟斷并由國家規定國內價格的進口產品,在確定其正常價值時存在困難,即在此種情形下,進口締約國可能發現與這種國家的國內價格作嚴格的比較并不總是適當的。盡管這一注釋強調對來自非市場經濟國家的進口產品的價格與國內價格作比較時存在潛在的困難,但是并沒有建議用其他的標準來作為計算正常價值的基礎。
然而,正是這一注釋性規定,在歐美的反傾銷法中被用來作為排除許多國家適用通常正常價值規則的國際法上的理論根據,它們在反傾銷法中通常規定采用市場經濟第三國或進口國的價格來確定自非市場經濟國家進口的受調查的產品的正常價值,而這種被選定的市場經濟第三國或進口國往往被稱為“替代國”(Surrogate country)或 “類比國”(Analogue country)。
(二)中國非市場經濟地位問題的依據
盡管世界上大部分國家的經濟制度選擇了市場經濟體制,但其形態卻多種多樣、差別較大,“市場經濟地位”的寥寥幾條標準遠不能涵蓋市場經濟體制的豐富內涵。而有的標準純粹是為了“難為”像中國這樣所謂的“非市場經濟國家”而設立的,它并不具有科學性,且帶有很強的階段性特征。如鑒于中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快速發展,歐盟不得不于1998年修改有關法律,將中國從“非市場經濟國家”中刪除,給予中國所謂“準市場經濟地位”待遇,但同時規定了5條苛刻的標準,中國企業只有全部符合這些標準,歐盟才在反傾銷調查個案中不使用替代國標準。就連歐盟法律界人士都承認,“即使歐盟企業也很難達到全部5條標準”。
在入世談判的過程中,我國始終努力爭取被作為“市場經濟國家”對待的地位,但這一目標最終并沒有實現。根據中美世貿協定的規定,美國可以在15年內,將中國作為“非市場經濟國家”看待。這個協議實際上成為中國與其他WTO成員國協議的主要模板。這個協議的許多規定也最終在《中國加入世貿組織議定書》中得到體現。所以, 關于中國在反傾銷案中非市場經濟地位問題的主要協議性依據是《中美關于中國加入世貿組織雙邊協議(U.S.-China Bilateral WTO Agreement)》(以下簡稱《中美世貿協定》)和《中國加入世貿組織議定書》。《中國加入世貿組織議定書》第15條明確規定了中國和中國出口企業的證明責任:
“如受調查的生產者能夠明確證明生產該同類產品的產業在制造、生產和銷售該產品方面具備市場經濟條件,則該WTO進口成員可使用不依據與中國國內價格或成本進行嚴格比較的方法。”
“一旦中國根據該WTO進口成員的國內法證實其是一個市場經濟體,則(a)項的規定即應終止,但截止加入之日,該WTO進口成員的國內法中須包含有關市場經濟的標準。無論如何,(a)項(ii)目的的規定應加入之日后15年內終止。此外,如中國根據該WTO進口成員的國內法證實一特定產業部門具備市場經濟條件,則(a)項中的非市場經濟條款不得再對該產業部門適用。”⑴
根據該條規定,中國企業在反傾銷應訴中面臨著兩個問題:(1)按照WTO進口成員的國內法中有關市場經濟的標準爭取市場經濟待遇;(2)正常價值的計算方法依賴于WTO進口成員的國內法規定。也就是說中國在加入WTO后15年內,必須依照每一個成員國的國內法,逐個去論證自己是否符合市場經濟條件;如果未能獲得市場經濟待遇,計算正常價值的方法也由各國自由適用。
三、對“非市場經濟地位”的認識
1.“非市場經濟地位”問題具有歧視性。其一,其沒有準確的國際法依據。其二,這是一種類似于“有罪推定”的判斷思維,即首先認定一些國家是“非市場經濟國家”,再來排除;這與美國、歐盟等西方國家一貫推崇無罪推定思路相矛盾。其三,“非市場經濟地位”并沒有嚴格的判斷標準。其四,我國入世時接受“非市場經濟地位”本身就是基于全局的一種妥協戰略。
2.“非市場經濟地位”不等于我國不是市場經濟國家。早在1992年至1993年,當時的世界銀行調查報告和美國CIA的調查報告就已經確認,中國90%的消費品價格已經放開和自由化,不再有國家的干預和指令性計劃。⑴到目前,除了少數關于國計民生的工業原料、糧食、食鹽、煙草由國家專營外(這符合國際通行做法),其余商品都已放開。從20世紀90年代初至今,中小企業所有制已全面私有化,因而從經濟體制上基本完成了轉型過程。⑵中國的市場經濟改革從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四次憲法修正案中可見一斑。所以,國際貿易中,我國被當成“非市場經濟國家”,并不能否認我國已經基本建立市場經濟體制這是事實。
3.除了考慮經濟因素外,“非市場經濟地位”問題還要到考慮其政治因素及貿易保護主義色彩。其一,美國、歐盟在與中國進行中國入世問題談判時,把是否給予中國市場經濟問題作為一個談判籌碼,“一個目的是迫使發展中國家開放市場”⑶;因為中國無法接受開放中國的資本市場,人民幣資本項目下可兌換的要求,作為妥協,接受了“非市場經濟地位”。其二,早在20世紀70年代前南斯拉夫被歐盟等國認可為市場經濟國家,是基于政治上的考慮;到了20世紀90年代部分東歐國家被歐盟認可為市場經濟國家,以及比中國市場化改革要落后得多的俄羅斯近年來被認可為市場經濟國家,這不能不使人對歐美國家國內法上關于市場經濟標準的嚴肅性和科學性產生懷疑。
4.應對“非市場經濟地位”問題,對內深化改革不容忽視。目前國內有一種比較流行的觀點,積極與貿易伙伴進行談判,爭取其承認中國的市場經濟地位。但是,即使是所有貿易伙伴都承認中國的市場經濟地位,也并不意味著我國此后不再會被提起反傾銷調查。中國出口企業間的惡性競爭是中國企業頻頻遭遇反傾銷起訴的根本原因。⑷我國出口結構單一;我國仍然有大量的國有企業存在,而國家又對一些企業有政策性補貼;我國在生產資料和一些公用事業產品等價格要素構成中由國家控制定價的因素還占有相當比重。這些都是可能成為出口企業遭遇反傾銷起訴的原因。
5.解決“非市場經濟地位”問題,不能抱有“贏者通吃”的觀點。我國加入WTO后,我國的進出品尤其是出口猛增。國內媒體往往引用“全球高達百分之多少多少的某一產品產自中國”這樣的數據,高呼中國正在成為“世界工廠”;而對于“非市場經濟地位”問題,“西班牙燒鞋事件”等卻難以理性看待,一味地認為貿易伙伴在搞貿易保護主義,歧視中國。這一現象的與“贏者通吃”的心態不無關系。這種心態已被20世紀80年代東亞新興國家的實踐證明是不可取的。事實上,如果中國產品過快地大量進入某一外國市場,必然引起進口國的警惕而采取相應的措施(如采取保障措施),這往往不利于中國產品在該國的銷售。傳統國際貿易觀念認為,比較優勢是產品能出口的原因,但新的貿易觀念認為,比較優勢不等于競爭優勢。⑴比如:傳統國際貿易觀念認為,我國的勞動力成本低,所以產品價格就比其他出口國的同類產品具有競爭優勢等,在這種思想指導下,我國出口產品的競爭手段一般只有降價,只關注出口數量,而不關注提高產品的科技含量,不關注產品的品牌,不關注產品的利潤率。
四、應對出路
1.出口企業應積極應訴。由于我國入世后出口額的大幅度增長,一些產品大量進入一些貿易伙伴國內市場,勢必激起這些國家相關行業對我國出口企業提起的反傾銷申訴的高潮;另一方面,基于上文所述的理由,“市場經濟地位問題”可以作為貿易伙伴設置貿易壁壘的一個很方便、很具有隱藏性的借口,因此要所有貿易伙伴尤其是美國、歐盟、日本等承認中國完全市場經濟地位必定是一個漫長而繁復的過程。但是,反傾銷調查畢竟不可能動提起的,對有一定經濟實力、著眼長遠利益的中國出口企來說,積極應訴是當前的最優戰術之一。以溫州的實踐為例,“據統計自2001年年底中國入世以來,溫州市共遭遇國外貿易壁壘23起,應訴18起,應訴已結案11起,其中勝訴4起,解決5起,勝訴率為82%.”⑵
2.有條件的出口企業可以嘗試在目標市場設立生產企業。進口國通過反傾銷以達到增加國內直接投資的目的已經被國際貿易界認可。出口企業完全可以反其道而行之,考慮在目標市場設立生產企業,從而獲得該市場中內資企業的待遇,達到繞開進口國反傾銷措施的目的。我彩電頭之一TCL通過收購德國施耐德公司而避開歐盟對我國彩電的反傾銷措施就是一個好的例證。
3.對外積極爭取。利用經濟、政治籌碼,積極與貿易伙伴進行談判,爭取其承認中國的市場經濟地位。自從今年4月新西蘭率先承認我國完全市場經濟地位以來,一年之中已有包括我俄羅斯、巴西等貿易大國在內的36個國家承認了我國的完全市場經濟地位。這是一個良好的開局;但對下一步的談判,尤其是與歐盟、美國、日本等貿易伙伴,要充分估計其難度。有學者因此指出,可以借鑒我國入世談判“先易后難”的模式,遵循從一個行業被承認市場經濟地位到全部行業被承認市場經濟地位,從一般貿易伙伴承認到主要貿易伙伴(日本、歐盟、美國)承認這樣的思路進行談判。
4.對內進行相應改革。這些改革包括但不僅限于:優化我國的出口產品結構,改變出口企業一味依靠降價進行競爭的出口思路,規范國家定價行為,減少政策補貼等。這一方面有利于國內政策的國際接軌,另一方面,也是我國國內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
轉變貿易觀念。筆者認為,只注重出口數量,忽視出口利潤,是計劃經濟條件下出口體制留下的指導思想。只有將比較優勢的出口貿易觀念轉變競爭優勢的貿易觀念,才有利于改變“中國產品研發、營銷、品牌、市場網絡等競爭力還很弱”⑶的現狀,才能使中國外貿變為“質量型”增長,使中國成為貿易強國。如果我們是理性的,在解決“非市場經濟地位”問題進程中,這一思想指導下的國內改革甚至要比效果不太明顯的國外爭取⑷關鍵得多。因為即使是在WTO體制下,國際貿易中的“實力取向”仍然占有很大因素⑸,提高自己“實力”理應成為貿易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 (來源:北大法律信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