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閉幕。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重要的組成部分,侵權責任法(草案)經三次審議后還是留下了一連串的懸念:醫療損害賠償責任原則確定了嗎?“同命同價”能保留嗎?“小保姆”的責任該如何明確?還有哪些侵權方式有可能被寫入法律?
醫療損害責任的舉證責任該不該倒置
當前,醫療糾紛是比較突出的矛盾,關于醫療責任的認定,更是民眾關心的焦點。在這一問題上,侵權責任法草案二審稿曾規定:“患者的損害可能是由醫務人員的診療行為造成的,除醫務人員提供相反的證據外,推定該診療行為與患者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這就是“舉證責任倒置”原則。
草案三審稿刪掉了該條規定,理由是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造成醫療損害的原因較為復雜,不少情況下由醫務人員承擔證明責任也有困難,有專家提出,因果關系證明規則可以由民事訴訟法的證據制度來解決,本法可不涉及。此外,三審稿還在有的部門的建議下,規定了三種醫療機構不承擔責任的情形。
對于這一修改,不少與會人員表示贊成。吳啟迪委員就認為,草案二審稿對因果關系的規定,講得比較含糊,容易引起誤解,同意刪去。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劉沈林更是認為,醫療風險是客觀存在的,簡單地、公式化地按因果關系來推斷醫療問題,并不科學。
也有一些與會人員對草案目前的規定不以為然。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律師秦希燕認為,必須加上“舉證責任倒置”條款。“因為所有的證據,包括病歷記錄、標本、手術操作記錄等等都在醫院,如果醫院不提供這些原始的材料,患者如何提供?”秦希燕說,“醫務人員具有專業知識,對損害后果的發生,也有義務解釋清楚。”秦希燕認為,當前醫療糾紛官司難打、證據難找,矛盾突出,這些問題的解決需要侵權責任法作出具體的規定。
該不該規定“舉證責任倒置”原則,雙方觀點針鋒相對,侵權責任法草案會不會對此再次作出修改?
“同命同價”,目前的規定完善了嗎
事故賠償中的“同命不同價”,是近年來熱議的問題。有專家指出,這一概念本來是一個偽命題,因為賠的不是“命”,而“命”是無價。不管這一概念是否存在爭議,最高立法機關還是本著平等的原則,關注了這個問題。
侵權責任法草案三審稿規定:“因交通事故、礦山事故等侵權行為造成死亡人數較多的,可以不考慮年齡、收入狀況等因素,以同一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常委會組成人員普遍認為,這是針對近年來“同命不同價”現象的一個回應,是一個進步。對此,范徐麗泰委員和陳家寶代表分別建議,將“違章建筑事故”和“環境污染事故”寫入該條規定之中,因為這兩種事故造成的一次死亡人數也較多。
但鄭功成委員提出,什么叫“死亡人數較多”?這樣的規定彈性太大。他建議把“同命同價”作為原則確立,明確二人以上死亡的,都適用同一賠償額度。 “如果侵權責任法不考慮年齡因素,采取一攬子解決方案,的確有利于快速平息矛盾和糾紛。”陳燕萍代表提出:“但這是要建立在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調解的基礎之上。一旦有一方當事人不愿意接受調解,法院就要依法作出判決,而侵權責任法與其他相關的法律規定不一致。”陳燕萍建議,細化這一規定,明確標準,否則實踐中將難以操作。
但也有與會人員提出了不同意見。從斌委員明確表示不同意這樣的修改。他提出,不能因為死亡的人數多了,就不按按照死亡公民的個體情況來單獨計算,群死群傷事故也要根據年齡因素、死者生前承擔的家庭責任等特點,一一地作出具體賠償。
莊先委員則提出,礦山事故造成的死亡賠償已經有了一套嚴格的規定,而草案的這條規定過于簡單,也不夠科學,建議刪除。
個人用工責任承擔規定該不該修改
草案二審稿只規定了“用人單位”的責任,沒有對個人用工的情況作出規范。有的地方、法院和專家提出,現實生活中因雇保姆、家庭裝修等在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的較多,提供勞務一方造成他人損害或者自己受到損害的,由誰承擔責任,草案應該予以明確。草案三審稿吸收了這一建議,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在勞務過程中造成他人傷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的規定。
但是這一規定引起了爭議。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審議時提出“如果保姆騎車去買菜,在路上撞了人,是不是也該由雇主承擔責任?”“如果保姆做飯時不小心燙傷了客人,這個損失該由誰來賠?”
烏日圖委員提出,家庭雇用保姆、家庭裝修等勞動形式,在勞動法等法律中沒有規范,侵權責任法草案肯定了這種勞務形式,也應該明確相應的責權。呂薇、嚴以新等委員,朱雪琴代表進而表示,立法本意可能是認為提供勞務一方是弱勢群體,賠償能力不足,但如果造成侵權的提供勞務一方有過錯,一概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責任,顯然不妥。郎勝委員則認為,不加區分地規定一律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責任,在實踐中可能會引起很多矛盾,也不利于提高提供勞務一方的責任心和職業道德。
對這些意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負責人表示,目前的規定的確不夠明晰,比如出現“保姆在買菜途中撞人”的情況,確實不好區分責任歸屬。這位負責人表示,是按該條規定,還是按一般過錯責任原則,還需進一步研究。
對此,叢斌委員建議,“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的,提供勞務一方在勞務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害,或自身受到損害的,根據勞務方和接受勞務方各自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侯啟軍代表則認為,在此條規定后增加規定“提供勞務的人如果有過錯,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
還有哪些侵權責任類型可能被納入草案
侵權責任法草案對于特殊侵權行為方式,采取了列舉式的規定。草案三審稿分別規定了產品責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醫療損害責任、環境污染責任、高度危險責任、動物損害責任和物件損害責任等7種特殊責任形式。此時,“哪些特殊侵權責任類型還有可能被納入”成為了我們關心的問題。
在審議中,路甬祥副委員長提出,目前的內容比較完備,但考慮到當今是信息社會,網絡信息侵權帶來的危害十分嚴重,造成的民事權益的損害不但影響到非物質利益,也影響到物質權益,因此建議對此單列一章進行規定,表示“如果這部分內容短缺,這個法律的時代性就比較欠缺”。
對此,孫文盛委員表示贊同。他提出,目前的草案在有些方面可能沒有想到,比如家庭暴力、網絡應對等問題。陳俊委員則認為,現在網絡民事糾紛非常嚴重,而且會越來越重,比如網絡人格權糾紛、網絡銷售糾紛、網絡游戲糾紛等,如果規范,需要專立一章來說清楚。
與此相關的是,郭鳳蓮委員建議增加有關“出版權”的規定,保護出版權,遏制翻版、盜版等不良行為。她還建議在網絡侵權部分,增加“報刊、書刊、讀物、多媒體的侵權條款”,因為目前社會發行的各種小報刊物,經常刊登對他人,特別是名人以及社會中有影響的人物的不實報道,不僅造成名譽上的侵權,還造成了對方嚴重的精神損失。值得注意的是,日前,中國記協提出了有關“媒體侵權”的立法建議稿,建議將這一特殊侵權方式寫入侵權責任法。
此外,任茂東委員和史美倫代表建議對“證券期貨市場的侵權責任”進行專章規定。
誰將有可能搭上侵權責任法的“末班車”,讓我們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