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 年1月15日,江蘇省句容市郭莊鎮的高某在駕駛面包車載客途中,見包某駕駛摩托車成蛇游狀迎面駛來,便及時將車靠邊停下避讓,但摩托車還是斜沖了過來,撞在面包車左前側,包某腿部、面部等多處摔傷。高某見狀忙委托在場人報警,并及時將包某送醫院治療,后又支付了2000元醫療費。報警后,交警制作了現場勘察圖,并向目擊事故的乘客調查取證。
據高某了解,包某系無證駕駛無牌照摩托車,沒有辦理任何保險,而高某則為面包車投保了強制險和第三者責任險。本案如果認定高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則包某可以獲得保險公司的相關賠償,為此包某家人多次找到高某,要求其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為盡快擺脫對方糾纏,考慮到包某當時治療腿傷所需費用并不多,保險賠償款已足夠支付,高某最終不情愿地同意了對方的要求。后交警根據雙方協商的結果出具了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高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包某不承擔責任。
后來,包某的腿傷部位關節處傷情惡化,有可能需要置換人工關節,僅材料費即需幾十萬元。包某遂向高某索要賠償,高某得知后跑到外村躲藏不敢回家。
包某在多次索要賠償款未果后,于2008年10月20日向法院起訴,要求高某和保險公司賠償事故損失4.9萬余元,并保留對后續治療費用的追索權。
法院審理過程中,高某及其代理人多次提出交警部門的事故責任認定與事實明顯不符,應予糾正,并提供了相關證據。法官也根據高某的申請,調取了交警部門處理該起事故的卷宗,并在庭審中證實了包某無證無照駕駛的事實。雖然,從上述證據來看,即使按一般常理推斷,也能證實交警部門的事故責任認定是錯誤的,但法官仍然采信了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書,判決高某承擔該起事故的全部賠償責任。
高某由于躲藏在外,看到判決書的時候,已過了上訴的期限。高某抱著試試看的態度來到了句容市檢察院申訴,該院經審查發現,原審庭審中已查實包某系無證無照駕駛,但判決書中并未認定該事實。為核實此事,句容市檢察院又調取了交警部門處理該事故的卷宗,并調查了處理該起事故的交警,該交警坦承事故責任認定書是根據事故雙方當事人協商的結果作出的。
2009年2月24日,句容市檢察院將案件向鎮江市檢察院提請抗訴,鎮江市檢察院審查后,于3月20日向鎮江市中級法院提出抗訴,4月2日,鎮江市中級法院裁定由該院提審該案。同年9月8日,鎮江市中級法院作出判決,撤銷了原法院判決,改判包某承擔事故80%的責任,高某只承擔事故20%的責任。判決后,雙方均未提出上訴。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事故的證據!薄兜缆方煌ò踩▽嵤l例》第九十一條規定了公安機關交管部門確定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的依據應當是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也就是說,事故責任認定的依據應是客觀事實,而非當事人之間的協商。因此,本案中,交警根據雙方當事人約定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對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是錯誤的。
交通事故認定書主要起一個事實認定、事故成因分析作用,是一個專業技術性的分析結果。對于交管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在訴訟中的證據效力問題一直都存在不同的看法。一種看法是:交通事故認定書是權威意見,應該直接采信,這也是工作中較為通行的做法。另一種看法是:不應完全以交通事故認定書為依據,還要認真、全面地分析事故各方的責任,以確定是否采信。
交通事故認定書是法院認定事實、確定責任的重要證據,但并非是唯一證據。雙方當事人都可以將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自己主張的證據,也可以就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證據的真實性、可靠性和科學性提出質疑。而且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認定的當事人的責任僅僅為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所作的行政責任,并非民事責任,因此,法院應當綜合全案其他證據而不能以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裁判當事人的民事賠償責任的唯一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