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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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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籌備期間招用的勞動者此期間也應當計算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11chelsea.com
時間:2009/11/6 16:39:00 |
公司籌備期間招用的勞動者此期間也應當計算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2005年5月,鑫瑞公司進入籌備階段,王江利進入公司準備開張、營業事宜。同年7月,鑫瑞公司領取營業執照,王江利被任命為公司客服部經理,每月工資1500元。2007年7月,鑫瑞公司將王江利辭退,王江利自此未再到鑫瑞公司工作。同年8月,王江利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要求鑫瑞公司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4500元。仲裁委支持了王江利的請求。鑫瑞公司不服,認為王江利的工作年限應從2005年7月開始計算,故起訴至門頭溝區法院。 門頭溝區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江利自2005年5月在鑫瑞公司籌備建立期間即開始在鑫瑞公司工作,一直到鑫瑞公司領取營業執照之后,仍在該單位任職,故應視為雙方自2005年5月起建立勞動關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之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本案中,鑫瑞公司所提其辭退王江利系因王江利長期違反勞動紀律、長期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主張,證據不足,法院不予采信。但因王江利同意與鑫瑞公司于2007年7月解除勞動關系,故王江利與鑫瑞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于雙方協商一致自2007年7月解除。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五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的規定,鑫瑞公司應根據王江利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給付王江利相當于三個月工資的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4500元。故此,王江利要求鑫瑞公司給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4500元的訴訟請求,證據充分,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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