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類的執行案件數量多、執行難度大、且涉及到當事人切身利益,社會反映比較強烈,極易轉變為信訪案件。妥善處理此類案件,是降低信訪案件發生率,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關鍵。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執行案件特點
1、執行標的金額大。該類案件一般涉及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后期治療費、傷殘補助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等費用及其財產損害賠償項目,少則幾萬元,多則幾十萬元。小標的案件經保險公司理賠后,余額部分在訴訟階段基本都可以得到解決,進入執行階段的往往是賠償額較大的案件或未參加投保的案件,被執行人大多無力履行。
2、被執行人自身是受害者,經濟比較困難。很多被執行人是一些城鄉閑散人員,為了謀求生計,貸款購車搞運輸,或受雇他人開車,運輸收入是其家庭生活的主要或唯一來源,賠償能力遠遠不能承擔其賠償金額。在交通事故中被執行人往往也是受害者,自己喪失了基本生活能力,甚至被判處刑罰,家庭經濟困難,根本無履行能力。
3、當事人之間的矛盾沖突大。交通事故已對申請人及其親屬造成傷殘或死亡,他們在心理、感情上受到了極大傷害,思想工作非常難做。被執行人在事故中往往也是車損人傷,經濟損失較大,往往為躲避債務外逃甚至舉家外逃。
4、被執行人和被執行人財產往往不在法院轄區范圍之內。交通事故一般采取事故發生地管轄原則,進入執行程序后,被執行人或返回戶籍所在地,或被采取刑事措施,無形中增加了執行法院在查找執行財產方面的困難和成本。
5、被執行人缺乏保險意識。有的車主為了少花錢,心存僥幸,不保險或保險不足額;有的車主雖然參加了保險,但出事后不積極配合辦理相關的索賠手續,導致保險公司拒賠。
解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執行難的對策
1、做好財產保全,控制索賠款項。在訴訟階段及時采取保全措施,變現保全財產,查明肇事車輛是否參加保險,是否索賠,對未索賠和正在索賠的保險款予以控制,積極協助被執行人進行保險索賠,從而減少執行難度,提高兌現率。
2、加強部門配合,尋求多方支持。首先加強與公安交警部門的配合,全面掌握公安交警部門對車輛的扣押、放行、場地使用費等情況,方便對車輛采取即使有效的執行措施。其次,該類案件的受害者大多數屬于社會弱性群體,法院應積極和地方人大、黨委、政府溝通協調,通過社會力量對受害群體予以救助。
3、靈活執行方法,促進執行和解。對被執行人沒有一次性履行賠償義務能力,但有持續履行義務能力的案件,執行法官應當考慮讓雙方共同生存和發展,積極做好申請人的思想工作,促使雙方在自愿的基礎上,訂立切實可行的還款協議,并監督協議的履行。
5、積極開展委托執行,發揮被執行人或被執行財產所在地法院熟悉地方情況的優勢,提高執結率。同時,要加強法院之間的協作,受托法院要摒除地方保護主義,委托法院要跟蹤委托案件,共同化解執行難題。
4、設立執行救助基金,對確實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申請人,通過嚴格審核,積極開展基金救助,實現司法人文關懷,全力維護社會穩定。(作者單位:江蘇省邳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