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雖分立
勞動合同仍有效
近日,江西省南昌高新技術產(chǎn)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審結(jié)一起勞動爭議糾紛案,判決藍海光盤公司支付李某今年2月1日至3月15日的雙倍工資計3762.44元。
2007年1月1日,李某與金科光盤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限于2008年12月31日屆滿。2008年2月,金科光盤公司分立為金科光盤公司與藍海光盤公司,李某即進入藍海光盤公司工作。今年2月15日,藍海光盤公司辭退李某,支付2個月經(jīng)濟補償。李某認為其在藍海光盤公司工作期間,公司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并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求藍海光盤公司支付2001年5月至2009年3月期間的經(jīng)濟補償14495.58元,支付2008年2月至2009年3月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33810元等。
法院認為,李某因金科光盤公司分立而進入藍海光盤公司工作,其與金科光盤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繼續(xù)有效。藍海光盤公司于李某勞動合同期滿后,提出終止勞動關系,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自勞動合同法施行之日的2008年1月1日起算,藍海光盤公司應支付李某1.5個月經(jīng)濟補償,該公司已超額支付此款。據(jù)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黃文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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