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賠償糾紛辦案要點
一.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1. 啟動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途徑
(1) 行政途徑:通過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處理醫療事故爭議而啟動;
(2) 共同委托:通過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醫學會組織鑒定;
(3) 訴訟途徑:向法院申請并由法院委托司法鑒定機構進行司法鑒定而啟動。
二. 醫療事故爭議行政處理程序
(一)收案處理
1.院方報告(規定的時間內)―――衛生行政部門調查(法定情形下移送上級衛生行政部門)―――不能判定是否屬于醫療事故的,交由醫學會鑒定
2. 當事人書面申請(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審查(從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10日內)―――決定:決定受理,需要鑒定的,交由醫學會鑒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從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5日內);依法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3. 對首次醫療事故鑒定結果有異議,申請再次鑒定的,交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組織再次鑒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
4. 醫療事故爭議行政處理與訴訟競合:不予受理或者終止處理。
三.醫療事故鑒定程序
(一)鑒定機構
1.首次鑒定: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
2.再次鑒定(自收到首次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
3.疑難、復雜并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的技術鑒定:中華醫學會。
(二)專家庫
(三)專家鑒定組
1.專家鑒定組由醫患雙方在醫學會主持下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確定。
2.專家鑒定組人數為單數,涉及的主要學科的專家一般不得少于鑒定組成員的二分之一;涉及死因、傷殘等級鑒定的,并應當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法醫參加專家鑒定組。
3.專家鑒定組鑒定實行合議、回避制度、獨立鑒定制度。
(四)通知當事人提交鑒定所需材料
醫學會應當自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
(五)當事人提交鑒定所需材料
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
患方: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
院方: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3)搶救急危患者,在規定時間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
(5)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有關的其他材料。
在醫療機構建有病歷檔案的門診、急診患者,其病歷資料由醫療機構提供;沒有在醫療機構建立病歷檔案的,由患者提供。
醫患雙方應當依照規定提交相關材料。醫療機構無正當理由未依照規定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導致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不能進行的,應當承擔責任。
(六)鑒定
1.醫學會應當自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之日起45日內組織鑒定并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
2.醫學會可以向雙方當事人調查取證;當事人有配合調查的義務。
3.審查、核實(材料、陳述、答辯)。
4.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鑒定結論以專家鑒定組成員的過半數通過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要求; (2)當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的調查材料; (3)對鑒定過程的說明; (4)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 (5)醫療過失行為與人身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6)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 (7)醫療事故等級; (8)對醫療事故患者的醫療護理醫學建議。
(七)不屬于醫療事故的情形
(1)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醫療活動中由于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 (3)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鑒定費用
經鑒定,屬于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用由醫療機構支付;
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用由提出醫療事故處理申請的一方支付。
鑒定費用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四.鑒定審核
收到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出具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后審核。
經審核,發現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應當要求重新鑒定。
五.行政處理
1.行政調解:當事人申請調解(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情況下)―――達成協議,制作調解書;調解不成或反悔的,不再調解。
2.行政處分(紀律處分):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或者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直接負責的工作人員
3.行政處罰
4.其他行政處理:
(1)衛生行政部門經審核,對符合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作出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應當作為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作出行政處理以及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的依據;
(2)醫療事故爭議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的,醫療機構應當自協商解決之日起7日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報告,并附具協議書。
(3)醫療事故爭議經人民法院調解或者判決解決的,醫療機構應當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調解書或者判決書之日起7日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報告,并附具調解書或者判決書。
(4)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逐級將當地發生的醫療事故以及依法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作出行政處理的情況,上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
六.醫療事故賠償
(一) 解決方式:協商解決、行政調解解決、直接訴訟解決
(二) 醫療事故賠償項目及標準
(1) 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2) 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3) 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4) 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5) 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6) 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7) 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8) 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9) 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10) 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11) 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12) 參加醫療事故處理的患者近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參加喪葬活動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三) 影響具體確定醫療事故賠償數額法定因數
(1)醫療事故等級; (2)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 (3)醫療事故損害后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系。 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四)賠償費用結算:醫療事故賠償費用,實行一次性結算,由承擔醫療事故責任的醫療機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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