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完全債權,是指具有債權的全部效力的債權。
效力完全的債權最利于債權的實現,達到債權人的合同目的;欠缺某項效力的債權為不完全債權。法律對完全債權和不完全債權的保護力度、配置制度不盡相同。
完全債權具有如下四項效力:
1、請求力,即債權人有權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從而實現債之內容的效力。
2、受領保持力,即債權人于受領債務人的履行后有權保持該履行利益而無須反還,從此意義上以言債權并不因為債務人的履行而消滅,其仍然作為債權人保持該利益的合法根據,否則就會構成不當得利。
3、強制執行力,即在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時有權請求法院予以強制執行。
4、處分力,即債權人有權決定債權在法律上的命運。債權人對債權的處分方式主要有:讓予債權、將債權用于擔保而設立權利質權、放棄債權(即免除債務人的債務)。
債權具備上述請求力、保持力、強制執行力、處分權能時,就是效力齊備的債權,亦叫完全債權。如果欠缺某項效力,則該債權淪為不完全債權。完全債權和不完全債權在構成要件、受法律保護的強弱上、帶給債權人的利益多寡上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