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機撞死無名氏 保險公司拒理賠
法院認定保險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
作者: 賈豐元
本報訊 近日,山東省泰安市泰山區人民法院審結泰安首例涉及無名氏賠償的保險合同糾紛案,一審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支付原告李某保險賠償金5萬元。
李某是泰安某纖維公司法定代表人,2006年10月7日,某纖維公司在某保險公司為一輛奇瑞轎車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被保險人為李某。保險期限自2006年10月8日至2007年10月7日,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5萬元。2007年2月21日,李某駕駛轎車由西向東行駛至泰萊路時,在非機動車道內將同向騎自行車的無名氏撞倒,致無名氏當場死亡。交警部門認定,李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無名氏無責任。后李某向交警部門繳納損害賠償金13萬元。2008年4月,法院以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兩年。當李某向保險公司理賠時,保險公司認為死亡賠償金是支付給死者近親屬的,而本案死者身份不明,不能確認賠償權利人,交警部門收取原告繳納的賠償金沒有法律依據,因此,保險公司不應賠付。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所在公司與被告保險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保險條款中沒有交通事故死亡人員身份無法確認情況下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的約定,原告作為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使用被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無名氏死亡,被告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保險賠償責任。原告向交警部門支付無名氏賠償款的行為,應認定為其在責任范圍內對第三者承擔了賠償責任,且超過了交強險5萬元的限額,根據保險的損失填補原則、功能,被告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向被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因此作出前述判決。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均未提起上訴,現判決已經生效。
法規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第二十八條 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申請賠償保險金。
第三十一條 保險公司可以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賠償保險金。
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范》
第八十二條 對未知名死者的人身損害賠償,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其所得賠償費交付有關部門保存,其損害賠償權利人確認后,通知有關部門交付損害賠償權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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