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兩份鉛中毒鑒定數值相差716倍 農民工王紀學去世了,其親屬懷疑死因與他在工作場所鉛中毒有關,申請工傷認定,勞動保障部門不受理;紹興市衛生局認為王紀學死亡與鉛中毒無關;案件起訴到法院后,不同的鑒定報告相差甚遠……死者妻子說:“我們的路似乎走到了盡頭。”
蹊蹺的農民工之死
2009年7、8月間,浙江省紹興市斗門鎮,居住在那里的幾萬農民工在議論一件事情:“農民工王紀學死了,他死在了打工7年的城市紹興,他的死因撲朔迷離。王紀學在含鉛作業企業打工7年,體內鉛中毒標準超過人體正常標準335倍。
“他去私人診所看病被誤診為感冒,治療中死亡,診所醫生被判刑10年。
“死者家屬向企業索賠,廠家理由是,經當地衛生部門檢測,死者體內鉛指標完全正常。但令人驚詫的是,事后經國家權威部門第二次復檢,當地衛生部門檢測的鉛中毒數據與權威部門檢測結果竟相差716倍……”
為還欠債外出打工
河南省固始縣南大橋鄉農民王紀學蓋新房結婚之后欠下一屁股債,有人介紹浙江紹興匯同蓄電池有限公司(匯同公司)正在招工。這是一家含鉛作業企業,月工資比其它企業高出100~200元。2000年10月,29歲的王紀學攜妻子一同報名進了匯同公司。
妻子被分到包裝車間,每月能拿1200元,比從事加酸工作的丈夫高出200多元。夫妻倆在企業附近租了一間房,生活穩定后把兒子接到了紹興。
2006年4月,王紀學從加酸工轉崗到裝運工,工作內容是把電瓶用液壓車從二樓拉到一樓,每次裝卸均要經過鉛粉污染嚴重的燒片車間……王紀學每天中午12時上班,第二天凌晨4點下班,一個工作日往返運送電瓶150趟。
據王紀學的妻子講:“進廠不久,王紀學就開始擔心自己的健康,因為廠里總有工人鉛中毒的消息傳出,王紀學也經常感到肚子疼,上廁所又解不出大便。其實,這是鉛中毒的典型特征。”
重點職業病危害企業
廠里有工人向浙江省總工會投訴,浙江工人報記者來廠里展開調查。匯同公司生產各類蓄電池,員工1500名,涉鉛崗位900余人。匯同公司屬于重點職業病危害企業,紹興市衛生監督所對其每年監督三次:2003年,因其未按國家規定要求開展職業健康體檢,給予罰款5萬元;2004年、2005年分別對其生產車間進行職業病危害監測,均為不合格。2006年因該公司生產不正常,未進行監測。2007年4月13日,衛生監督所分別對其生產車間進行了鉛煙、鉛塵采樣監測,采樣品20份,合格為0份,最高超標81倍,最低超標2倍。
根據監測結果和現場檢查情況,衛生監督所提出了加強生產車間機械通風、分隔有毒無毒工序,防止交叉污染,加強個人防護等監督意見。匯同公司于去年6月1日向衛生監督所提交了整改情況報告。
據紹興市衛生監督所有關負責人介紹,去年7月13日,他們再次對匯同公司生產車間鉛污染進行監測,共采樣品26份,合格2份,最高超標29.7倍,各個監測點鉛煙、鉛塵濃度有所下降,但遠沒有達到國家標準。
農民工王紀華是匯同公司一名燒片工。他說,“我們就是在這樣的環境下工作了6年多。不久前的一次常規體檢,參加的8名燒片工,體內含鉛量超標最多的將近一倍,我體內含鉛量是657μg/l,而人的正常值為88-400μg/l(”μg/l“為”微克/升“)
王紀學死在私人診所
2007年4月30日凌晨4點,王紀學下班后感到身體疲乏、肚子疼、想嘔吐、流清鼻涕。
當天上午8時,王紀學來到老鄉李澤成開的私人診所看病。
李澤成,高中畢業后在河南省衛生函授中等專業學校學習畢業,2005年12月來到紹興,在民工區——紹興市斗門鎮南星村租了一間小房子開個人診所。
李澤成看王紀學的癥狀像感冒,給他輸液葡萄糖+林可霉素+維生素C。中午12時,王紀學手拿不穩東西。下午3時,其感到心口不舒服、肚子脹,多次嘔吐。李澤成再次為王紀學輸液過程中,其呼吸急促、心跳減弱,陷入昏迷。李澤成速將王紀學送市人民醫院搶救,當晚9時20分,王紀學經搶救無效死亡。
王紀學死亡后,李澤成在醫院報警后投案自首。
經紹興市公安局法醫鑒定:“死者血液及胃內未檢出農藥、安眠鎮靜藥及毒鼠強成分,沒有藥物過敏狀況。王紀學主要病變為急性肺水腫,由此引起缺氧出現肺、心器官表面出血。其生前有一定程度的心功能失代償表現,因補液過快使循環血液量增加,加重心臟負擔,導致急性心功能障礙,最后因心室顫動死亡。”
公安局的這份鑒定書沒有對其死亡是否與鉛中毒有關作出回答。
衛生局出具證明
在刑事案訴訟中,死者家屬委托“固始縣外出務工人員駐江蘇盛澤辦事處主任胡永明律師向李澤成提起附帶民事賠償的訴求。
王紀學生前長期從事涉鉛工作,其發病癥狀接近鉛中毒的臨床表現,死者體內的鉛含量多少、是否因鉛中毒導致心功能障礙,對死者獲得民事賠償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死者家屬在檢察院辦理李澤成非法行醫案起訴過程中,要求對死者的死亡原因與鉛中毒是否有關進行司法鑒定。
紹興市越城區檢察院沒有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對死者家屬的申請進行鑒定,只是讓紹興市衛生局補交了一頁簡單的《關于王紀學死亡原因的分析意見》:“根據職業史調查和王紀學所在工廠提供的職業史情況,證明其無鉛職業接觸史……根據國內相關資料,到目前為止尚無由于鉛中毒引起死亡的報道。綜上所述,王紀學死亡與鉛中毒無關。”
我國《刑法》規定:“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007年8月6日,紹興越城區法院判處李澤成10年徒刑,并處罰金1萬元。李澤成沒有上訴。
兩份檢測報告相差716倍
刑事案結束后,死者家屬要求有關部門認定王紀學死于職業病,紹興市疾控中心拒絕對王紀學的職業病認定進行受理。疾控中心的會診意見認為:“根據《浙江省職業病診斷工作規定》第9條規定,診斷機構對:1.沒有職業病危害接觸史的;2.健康檢查沒有發現異常的(王紀學本人已死亡,同時查找資料,2004年7月8日王紀學化驗檢查尿鉛為65微克/升,屬正常范圍),無法進行職業病診斷受理。”
死者家屬認為,王紀學雖然不直接接觸鉛,表面上看沒有職業危害接觸史,但他是個運輸工,長期在各個車間行走,該公司有鉛作業車間與各個車間是暢通的,不能排除其存在鉛中毒的可能。紹興市疾控中心認定的所謂健康檢查未發現異常,依據的是3年前王紀學的一次體檢結果,沒有證據證明近3年來王紀學體內沒有鉛中毒。
負責辦理此案的固始縣外出務工人員駐盛澤辦事處律師,在給縣委的匯報材料中反映:“2002年~2007年,該公司一共有3位農民工突發疾病死亡(湖北、貴州、河南各一人),王紀學就是其中的一個。王紀學在這里工作了7年,每天工作時間長達十幾個小時,可企業竟然未給他作過一次身體健康檢查。三年前唯一作過的一次身體健康檢查,還是他自己去作的,體檢費也是自己出的。”
2007年8月13日,死者家屬再次請求紹興市疾控中心對王紀學血液中的鉛含量進行檢測。檢測報告顯示王紀學血中鉛離子含量為187微克/升(正常值為88~400微克/升),沒有超標。
死者家屬將此事反映到家鄉——河南省固始縣南大橋鄉人民政府。
2007年11月,河南省固始縣南大橋鄉人民政府委托具有司法鑒定資質的國家法醫毒物病理鑒定機構——湖北同濟法醫學司法鑒定中心,對王紀學死因與鉛中毒的關系進行司法鑒定。
2007年11月13日,湖北同濟法醫學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結論認為:王紀學血液中檢出鉛離子含量為134000微克/升(正常值為88~400微克/升),超標335倍,超過紹興市疾控中心認定王紀學血液中的鉛離子含量187微克/升的716倍。根據對死者王紀學的法醫病理學檢查結果……結合本次毒物分析結果,綜合分析認為王紀學生前有慢性鉛中毒。文獻記載,慢性鉛中毒可致高血壓病,送檢臟器檢見心、肝、脾等器官細小動脈硬化,心肌肥大,表明王紀學生前患有高血壓病,不排除其高血壓系鉛中毒所致。根據對送檢臟器的法醫病理學檢查結果,結合慢性鉛中毒多器官損害的特點,臨床資料及毒物分析結果,鑒定結論:王紀學是在慢性鉛中毒致心、肝、腎等器官功能障礙的基礎上,因急性心臟功能失代償而死亡。
企業拒絕賠償
死者家屬拿著湖北同濟法醫學司法鑒定中心的報告,找到廠方索賠。企業手持紹興市疾控中心的檢測報告和紹興市衛生局《關于王紀學死亡原因的分析意見》表示,這是我們紹興當地的科學結論,企業沒有理由賠錢!
訴訟索賠
死者家屬向紹興市越城區法院提起訴訟,狀告匯同公司,要求賠償52萬元。
起訴書稱:“匯同公司是一家涉鉛的有毒高危企業。王紀學在被告單位工作,被告未依照規定按時為其進行體檢治療,也沒有按規定對車間工作場所進行規范、科學的設置,鉛塵嚴重超標,導致王紀學長期處于慢性鉛中毒狀態,直接導致了王紀學的死亡。
“司法鑒定檢測和紹興疾控中心檢測報告相比,檢測結果竟然相差716倍,這說明紹興市衛生部門在檢測時并未反映真實情況。從時間上看,紹興市衛生局出具認為王紀學之死與鉛中毒無關的分析意見是在2007年6月15日,而紹興市疾病控制中心出具對王紀學的血鉛檢測報告是2007年8月20日。原告認為,紹興市衛生局是紹興市疾病控制中心的上級單位,紹興市疾病控制中心不可能用本次檢測結果推翻其上級單位的有關結論。虛假的醫療鑒定,是導致本案被害人至今無法申請工傷、職業病認定,并獲得應有賠償的關鍵。”
庭審中,原告方除了提出50多萬元賠償外,還就當地衛生部門所出具的王紀學之死與鉛中毒無關的結論提出異議,并表示將通過其它司法途徑解決。
被告方對原告方提供湖北同濟法醫學鑒定中心做出的王紀學之死與鉛中毒有關的結論持異議,稱是原告單方面委托,要求重新進行鑒定。可是,王紀學尸體在湖北同濟法醫學鑒定中心做出王紀學之死與鉛中毒有關的結論后已經火化,重新鑒定成了一句空話。
庭審中,河南農民工王紀學之死究竟與鉛中毒是否有關,成為本案焦點。
之后,一審法院駁回王紀學家屬的訴訟請求。
日前,本案二審期間,經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多次調解,王紀學的家屬領到了企業償付的20萬元人身損害補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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鉛中毒標準及臨床表現
目前,我國的血鉛含量檢查在醫學上分為三個階段,若含鉛量為200ug/L(微克/升)系正常參考值;含鉛量為400ug/L系可耐受值;含鉛量為600ug/L系診斷值。若患者的血鉛含量達600ug/L,將對臟器產生影響,構成鉛中毒。
鉛中毒多由于誤服含鉛物質及呼吸鉛粉塵、煙塵、蒸汽以及皮膚吸收或口服溶劑而中毒。
臨床表現:
1.消化系統表現如惡心、嘔吐、食欲不振、口有金屬味、流涎、腹脹、便秘、便血、腹絞痛,還可有肝腫大、黃疸和肝功能減退。
2.神經系統表現為頭痛、眩暈、煩躁不安、失眠、嗜睡、易激動,重者可有譫妄、抽搐、驚厥、昏迷,甚至腦水腫和周圍神經炎的表現也可出現。
3.血液系統表現出面色蒼白、心悸、氣短等貧血癥狀。
4.泌尿系統癥狀有腰痛、水腫、蛋白尿、血尿、管型尿,嚴重者還可出現腎衰竭。
成年人鉛中毒后經常會出現:疲勞、情緒消沉、心臟衰竭、腹部疼痛、腎虛、高血壓、關節疼痛、生殖障礙、貧血等癥狀。
兒童經常會出現:食欲不振、胃疼、失眠、學習障礙、便秘、惡心、腹瀉、疲勞、智商低下、貧血等癥狀。
鉛中毒的危害主要表現在對神經系統、血液系統、心血管系統、骨骼系統等終生性的傷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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